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 罷免案之連署,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合於左列規定: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監察委員、為原選舉區之省(市)議會議員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 在2020年初中央公職選舉中,韓國瑜投身總統大選,獲得1億6566萬補助款;吳益政則在立委選戰中失利,未達補助門檻。
- 此次選舉應選名額共計1萬1,023名,包括6名直轄市長、16名縣市長、910名直轄市及縣市議員、204名鄉鎮市長及原住民區長、2,139名鄉鎮市民代表及原住民區民代表、7,748名村里長,當選人於2022年12月25日就職。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八、村、里長候選人須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 六、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
另外,根據民政局與選委會估算,市府將需增加1億6900萬元的預算辦理補選。 此次修法刪除了「罷免不得宣傳」等規定,廣播電視得有償提供時段從事宣傳,報紙雜誌刊登罷免廣告需載明刊登者姓名;罷免案提議人與被罷免人可在媒體宣傳,也可以設罷免或反罷免總部。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5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四章 罷 免 第三節 罷免投票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二、有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登記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投票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
- ﹝1﹞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 ﹝2﹞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 ﹝2﹞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部分,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定期補選。
- 民主進步黨支持林昶佐委員留任,總統兼民主進步黨主席蔡英文稱「台灣人疼惜好人才,沒有在分黨派」,強調罷免是人民的權利,但不能是政治鬥爭工具,呼籲支持者一定要出來投票,用投票結果拒絕不正當的罷免。
﹝2﹞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2﹞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1﹞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2﹞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5﹞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1﹞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或縣(市)不得超過十輛。 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一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如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自辦政見發表會,由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每日不得超過八場,每場以兩小時為限,候選人應親自到場,除候選人及其助選員外,他人不得在場演講;其時間、地點應於舉辦二日前函報選舉委員會核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舉辦政見發表會時,選舉委員會得派監察人員到場監察。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及監察委員選舉外,得票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四分之三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罷免機制與門檻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六節 選舉活動
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一節 選 舉 人
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視同缺額。 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討一】內政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條文).pdf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各依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行政區域劃分之選舉區,其應選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連署結果
將公職人員選舉納入「排黑」條款,增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七十條及第七十四條所稱選舉人總數,以被罷免人當選時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為準;所稱選舉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 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活動,不得有左列情事:一、競選辦事處或助選員之設置,不合法令規定。 自辦政見發表會之期間在先,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期間在後。 公辦政見發表會,由選舉委員會於公辦政見發表會期間內舉辦,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罷免法詳解
﹝1﹞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3﹞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一項各款之公告,有全國或全省一致之必要者,上級選舉委員會得逕行公告。 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罷免法制
﹝7﹞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 ﹝6﹞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4﹞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 ﹝3﹞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6﹞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罷免失敗2021年,「刪Q總部」領銜人楊文元發起立法委員陳柏惟罷免案。 同年10月23日,陳柏惟罷免案通過,也因此,陳柏惟成為中華民國歷史上第一位被罷免成功的立法委員。 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言論,不得有左列情事: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由職業團體選出者,以同類職業團體為選舉區。 國民大會代表由婦女團體選出者,以省(市)婦女團體為選舉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會員名冊,由各該團體編造,並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在各該團體辦公處所公告五日,供會員閱覽;會員如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內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