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故勞工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1.該日如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通常民事訴訟都只是金錢上的糾紛,工友們有機會接觸的情況是:欠薪、解僱補償、加班費、雙糧花紅以及有薪假期的爭議。 若工友不幸因工受傷,須要申索「僱員補償」乃至「人身傷亡賠償」,都同樣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亦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有不少網民都曾在網上討論區表示上司曾在假期裏要求他們工作,而且不知道怎樣應對,亦擔心一旦拒絕便會被炒。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亦有網民指,上司曾多次在假日時找他工作,起初他仍會照做,但及後漸漸覺得失去了假期,因此現會扮看不到短訊和不接聽上司電話。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香港條例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如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僱員在這期間被視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支付工傷病假錢。 此外,僱主須時刻顧及當值員工的安全,為他們提供足夠的安全設施、個人防護裝備及適當的休息時間,僱主亦應向在惡劣天氣下或「極端情況」公布生效期間須當值的員工支付當值津貼。
對於不合理無償加班,僱員可按僱傭合約的工時向僱主申明,並且有權拒絕。 2017年2月,標準工時委員會向政府提交報告,當中有三項重點建議,包括合約工時是指勞資雙方以合約規管形式,列明僱員每日或每周的工作時數。 與標準工時不同,合約工時並非以立法介入,並劃一僱員的工時,而是通過個別合約保障僱員,訂明超時工作所獲得的補償。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有勞工團體認為在勞資關係不平等下僱員沒議價能力,合約工時反而助長僱主將長工時合法化。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法定代理人的反對
▪ 5年冇升過職、開會被當透明⋯⋯這些迹象顯示你正被Quiet firing… 雖然打工仔的工作時數略為縮減,但與全球其他國家比較而言仍屬偏高的一群。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及各地政府的統計數字,在2018年香港的每周平均工作時數為42小時,僅次於新加坡的45小時。 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打工仔每周工作時數應為40小時;如打工仔每周工時超過48小時,則為「過長」。 然而,香港多達三成的打工仔於2018年仍每周工作最少48小時。
- 香港安老院舍「人手荒」嚴重,內地來港護理員雯姐及雅姐疑似淪為廉價勞工,超時工作已成常態,她們需要「一腳踢」照料院舍內逾百名院友的日常起居,連一些並非她們職務範圍內的工作,例如入廚煮食及清潔等工作也落在她們頭上。
- 而《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 然而,院方強行把「加班」定義為超時工作12小時以上,雯姐未加班逾12小時不獲「補水」,即使真的工作超過12小時,「補水」時薪亦以30港元計,遠遠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 不過,若實際上雙方仍維持僱傭關係,僱員即使被改稱為「自僱人士」,法庭仍可根據案件實情以判定他仍是僱員身份及繼續享有《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各項權益。
僱員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或設備,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以不超過港幣$300為限,此外,在這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 2 個月工資爲限。 工資及僱傭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 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使用者瀏覽及使用本網站各項服務,即表示已知悉並同意”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使用條款及免責聲明”的內容。 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休息時間
凡僱員須為根據其僱傭合約而執行的工作,或須為將會根據該合約而執行的工作,而在此期間獲支付工資,該期間即屬該僱員的工資期。 值得一提的還有,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老闆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 該補假日子須排除法定假日,另訂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放假要返工也有不同的條件及權益,打工仔如要在假期工作,必須小心分辨格假期種類,而爭取相關的權益。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員工如有懷疑,務必向公司相關同事查詢,或諮詢勞工處的專業意見。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四、如按分段方式訂定上下班時間,則每段工作時間之間須有不少於兩小時的休息時間,而該休息時間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內。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一、僱員在上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情況下提供超時工作,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五十的額外報酬。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五、第一款所指時間不包括工作前所需的準備時間,亦不包括為完成已開始但尚未完成的交易、業務及服務所需的時間,但兩者合計每日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勞動關係法
2.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由此可見,《僱傭條例》並沒有涵蓋時薪高於最低工資的水平的打工仔,具體情況還需視乎僱主與僱員共同簽定的僱傭合約而定。 為提高公眾對新修訂工作守則及超強颱風後「極端情況」的認識,勞工處會加強對僱主團體、工會、人力資源管理從業員等的宣傳工作,包括為他們安排簡介會,未來數月亦會推出相關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 新修訂的工作守則,可在勞工處網頁(/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產假的報酬
如僱傭合約已協定佣金須就多個工資期支付,在判斷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時,亦會按照僱傭合約算作為須就其所屬的工資期支付的工資。 你可在此網頁查閱本港有關僱員權益及福利的法例全文,包括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及破產欠薪保障條例。 二、僱員在上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情況下提供超時工作,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以及百分之二十的額外報酬。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為自己好,為老闆好,為公司好,建議還是早在放假前便把急於處理的工作都完成吧。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有關超時工作
上開「連續工作四小時必須休息三十分鐘」之要求,是否有可能放寬呢? 就此,勞基法第35條但書即明揭: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知只要是「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休息。 雯姐向香港文匯報出示一份與院舍簽訂的合同顯示,外勞每日工時9小時,一周有一天有薪假期,但雯姐往往是每日工作12小時。 然而,院方強行把「加班」定義為超時工作12小時以上,雯姐未加班逾12小時不獲「補水」,即使真的工作超過12小時,「補水」時薪亦以30港元計,遠遠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立法會議員陸頌雄批評,院方嚴重違反勞工法例,甚至有欠薪之嫌,建議雯姐舉報院舍。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即是說,凡是按「連續性合約」規定而受僱的人士,無論是任何職位及工作時數,均可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長期服務金、產假及遺散費等應有的待遇。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2025 在現行的《僱傭條例》中有關超時工作薪酬的條文只在「工資」一部分有提到,而且並沒有規定必須支付,亦沒有超時工作薪酬的計算方法,即是一句到尾,沒有實際規管。 普遍來說,商界贊成香港社會要尋求工作生活平衡,但認為 標準工時並非達致工作生活平衡的良方。 香港工時長的根本原因在於勞動力不足,即使香港政府為標準工時立法亦會無助解決長工時的根本問題,政府應著眼研究如何協助僱員達致平衡作息及推動家庭友善政策,並鼓勵企業推動平衡作息的人事管理。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保障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個月可累積 4 天。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僱傭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酬金,包括雙糧及花紅。 如果僱主在僱傭條款內包括這款項,僱主便必須履行這合約條款,向僱員支付年終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