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則可以由一名律師代表;也可以由法團的其中一名董事代表,但必須提交誓章,述明該名代表已獲得董事局妥為授權,並把董事局決議的正本或核證文本附於誓章作為證物。 只設少量無障礙設施,不設升降機到不同地方樓層,大部份地方通道設計闊落,但商舖及食肆內則較狹窄,不大適合輪椅/行動不便人士出入。 而在事發後翌日,警方迅速將之拘捕,而警方亦在其居所搜獲一張地鐵車票,該車票記錄顯示持票者在2004年1月5日上午7時30分至9時在荃灣站入閘,但沒有顯示出閘記錄[53]。 當時駕駛該列車的車長張振斌決定將列車駛往金鐘站,並以廣播通知乘客準備疏散。 逃生期間,季詩傑與其他乘客試圖截住該名老翁但未成功,該名老翁於早上約9時15分逃離金鐘站,並於翌日中午約12時25分返回其住所[53]。
金鐘站共設有8個已裝設月台幕門的月台,當中港島綫及荃灣綫共用1組島疊式月台;南港島綫採用1組島式月台;而東鐵綫則採用2個分離式月台[4]。 另外,金鐘站L1層大堂近B出口位置亦設有港鐵旅遊及失物及學生乘車優惠計劃辦事處[4],乘客分別可在該處購買紀念品、車票、辦理學生個人八達通或失物認領。 65歲老翁嚴金鐘喺當日朝早七點半至九點期間,響地鐵荃灣站入閘,上咗一列往中環站方向嘅荃灣綫061號列車。 恒隆早於1981年起已租用金鐘廊,一直以「包租公」形式分租。 商場業主為香港特區政府,每隔一段時間,政府產業署便向外招標金鐘廊的承租權,最近一次承租權招標的租約生效日於2002年1月29日開始,為期十年。 如果案中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便必須盡早作好安排,以確保證人能出庭作證,必要時可能需要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見香港法例第336章,附屬法例H《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或29)。
金鐘廊商店指南: 車站大堂
用以回應反申索的答覆書或抗辯書並沒有訂明的格式,但你應該把任何對反申索的答覆及抗辯於同一份文件中一併列出。 金鐘廊商店指南 《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有關的文件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請注意:某類人士如未成年人、精神上無能力的人等和死者的遺產都必須由合適的代表展開訴訟。
- 在這情況下,你必須要求聆案官或法官評定你所應得的損害賠償數額。
- 現時金鐘站公共運輸交匯處設有分為金鐘(東)公共運輸交匯處及金鐘(西)公共運輸交匯處。
- 當中南港島綫5、6號月台設於車站L6層,月台則採用有別於港島綫/荃灣綫月台的灰白色,兩個月台均為前往海怡半島站,南港島綫列車於抵站上落客後便會改以相反方向行駛。
- 此外,金鐘站有唔少自助服務設施畀乘客用,包括恒生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嘅自動櫃員機、自動售賣機、自動影相機等。
- 在1998年東涌綫啟用後,往返港島區及九龍區的地鐵路線增至3條。
- 在港島綫通車後,金鐘站公共運輸交匯處漸漸轉型為往來港島各區巴士路線的中途站,及部分過海巴士路線的終點站。
由於港島綫路軌響後期起,為咗方便響德立街地底起隧道去灣仔站方向,所以月台同埋大堂呈一個梯形。 另外,車站嘅西面有金鐘渡線,可以畀列車調頭、調度又或者畀列車來回港島綫同荃灣綫之間,當列車出現故障及車務調動時,列車可以響金鐘站作為臨時終點站。 而好多時,地鐵唔載客嘅列車會用到呢個站嘅渡線,由本站荃灣綫嘅4號月台駛入該站嘅金鐘渡線區,響嗰度調頭及調度。 之後,嗰列唔載客嘅地鐵列車就會由金鐘渡線區駛入呢個站港島綫嘅3號月台。 金鐘站係荃灣綫往返港島綫嘅跨月台轉車站之一,乘客可以行去對面月台直接轉車去目的地,月台同時設有寬闊嘅轉車通道畀乘客轉車。
金鐘廊商店指南: 大堂及中庭
由於南港島綫東段起得快過沙中綫,沙中綫金鐘站嘅部份設施將提早連同南港島綫預早起。 金鐘廊商店指南 1980年2月12號地鐵修正早期系統中環至尖沙咀段通車,金鐘站同中環站成為當時地鐵唯獨兩個響香港島嘅車站。 由於起金鐘站時已經預計呢個站成為港島綫嘅轉車站,所以初期嘅金鐘站已經設立上下層兩個側式月台。 1982年5月10號及5月17號荃灣綫通車,金鐘站亦被納入荃灣綫嘅一部份。 喺港島綫未投入服務前,金鐘站曾經係中華巴士大部份地鐵接駁巴士嘅起點站。 港島綫通車之後,金鐘地鐵站公共運輸交匯處漸漸轉型為來往港島各區巴士路線嘅中途站,同埋部份過海巴士路線嘅終點站。
- 金鐘站近B出口嘅車站大堂有地鐵旅遊服務中心、地鐵學生乘車證辦事處同埋地鐵失物辦事處,乘客可以買紀念品、車飛、辦理學生個人八達通同埋失物認領。
- 而當案件已列入待審案件表後,案中各方便須於每個星期三查閱審訊預告表;因為法院逢星期三會從待審案件表中抽出一些有機會在下一週傳喚及審訊的案件,另外列於審訊預告表內。
- 在互聯網服務上,金鐘站大堂及月台均設有由電訊盈科提供的Wi-Fi熱點[12],同時於L1層大堂付費區內亦設有「iCentre」免費上網服務設施[13]。
- 2004年1月5日,一名65歲老翁於當日早上約7時30分至9時期間在荃灣站登上一列往中環站方向的荃灣綫列車,當列車離開尖沙咀站後駛進維多利亞港下的隧道路段前往金鐘站時,該名老翁在車廂內用火機燃點一瓶盛有稀釋液的膠瓶。
- 由區域法院處理的涉及合約、準合約或侵權的申索的款額必須多於7.5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否則便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 而東鐵綫7號月台為前往羅湖/落馬洲站的上客月台;而8號月台則為落客月台,當東鐵綫列車抵達8號月台清客後便會駛往位於金鐘站以南的越位隧道,然後會以相反方向駛進車站7號月台接載乘客或返回何東樓車廠。
公訴罪行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刑事罪行,由法官單獨或會同陪審團審理。 而重置後的E出口設於已重建的夏慤花園下方,而出入口於2016年已重新開放,但初期只設升降機連接車站,直至2022年5月15日東鐵綫過海段通車後其餘部分才正式開放。 金鐘廊商店指南 而擴建部分的中庭亦設置由美國藝術家Talley Fisher創作的懸浮雕塑《引領前行》,設計概念源自港鐵路線圖,象徵金鐘站四綫匯聚(即荃灣綫、港島綫、東鐵綫及南港島綫)[15][4]。
金鐘廊商店指南: 服務承諾
傳訊令狀(表格1)連同送達認收書(表格14)可向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 你必須填寫表格1並作出申索的批註,扼要地說明申索的性質;你也可以附上申索陳述書,詳述申索的法律依據和你所依賴的事實,以及你所申索的濟助和補償。 (如果你只在令狀中作出申索的批註,便須在被告人就文件的送達作出認收後14天內,把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被告人)。
金鐘廊商店指南: 地點: 金鐘廊 無障礙分類:購物指南 無障礙資訊: 金鐘廊只設少量無障礙設施,不設升降機到不同地方樓層,大部份地方通道設計闊落,但商舖及食肆內則較狹窄,不大適合輪椅/行動不便人士出入。
《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LAB Concept 金鐘廊位於金鐘港鐵站上蓋,設有行人通道連接部分商業大廈,天台設有小食亭、花園及兒童遊樂場地。 2004年1月5日,一名65歲老翁於當日早上約7時30分至9時期間在荃灣站登上一列往中環站方向的荃灣綫列車,當列車離開尖沙咀站後駛進維多利亞港下的隧道路段前往金鐘站時,該名老翁在車廂內用火機燃點一瓶盛有稀釋液的膠瓶。 當時任職政務主任的乘客季詩傑即時喝止對方,但膠瓶成功被點燃,火勢順易燃液體迅速蔓延,並產生大量濃煙[52]。 南港島綫通車後,新建之升降機可通往樂禮街地面以及連接夏愨花園與通往中信大廈、政府總部、立法會綜合大樓、金鐘廊、統一中心及海富中心一帶的行人天橋[25]。 現時,金鐘站內提供不同類型的商店供乘客購物或進食,例如有便利店、麵包糕餅店、咖啡店、書店、花店、銀行及速遞等[4][8]。
金鐘廊商店指南: 荃灣綫通車
會德豐先付2.02億元租金,及後每月租金最少600萬元或每月總收入高達70%作租金[2]。 會德豐已在2012年上半年接收金鐘廊,發展商將商場作出大規模翻新,並將旗下品牌連卡佛由太古廣場搬遷至金鐘廊,而商場原有大部分租戶均被迫遷出商場。 金鐘廊(英語:Queensway Plaza)位於香港金鐘金鐘道93號,是港鐵金鐘站的上蓋行人天橋商場。
金鐘廊商店指南: 車站出口
金鐘站是荃灣綫及港島綫唯一的跨月台轉車站,兩綫月台均設於車站L2、L3層,港島綫的乘客可以走到對面月台直接轉乘荃灣綫之列車前往目的地,反之亦然。 由於荃灣綫路軌位於夏慤道及海富中心地底,港島綫路軌位於德立街地底,故由於地理環境所限,為方便港島綫路軌在德立街往灣仔站方向伸延,故月台及L1層大堂由西至東則呈長度遞增現象的「八」字,而月台候車空間亦因而寬闊,並為金鐘站一大特色[4]。 前地鐵公司曾於1988年5月起實施繁忙時間附加費,在平日上班時間由其他車站入閘前往佐敦站、尖沙咀站及港島綫上環站至銅鑼灣站的乘客須支付額外車費。 直至1989年觀塘綫延伸至鰂魚涌站後,荃灣綫並不再是往返港島區及九龍區之間的唯一一條地鐵路線,而經觀塘綫往返港島區及九龍區的乘客也無須支付繁忙時間附加費,轉乘人流才稍為回落。 隨著九巴在1991年開辦過海隧道巴士300線後,金鐘站使用量再稍為減少,故前地鐵公司亦於1993年取消繁忙時間附加費。 1985年5月31日,港島綫第一期(金鐘至柴灣)啟用,金鐘站暫時成為港島綫西行方向的終點站,當時港島綫列車落客後需進入金鐘側線掉頭。
金鐘廊商店指南: 金鐘變電站
此外,你應該在各個進度指標日期出庭應訊,否則你的申索便會被剔除。 案中每一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28天內,把一份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 你應該嘗試與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就應尋求哪些指示以準備審訊達成共識。 被告人必須在認收送達期限屆滿後28天內把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和向你送達。 被告人必須在抗辯書中解釋反對你的申索的理由,並可以向你提出反申索。
金鐘廊商店指南: 金鐘廊
你可以到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查看或六樓的詢問處查詢你的案件在哪個法庭進行審訊。 不過,如果你沒有在獲送達被告人作出承認的表格後14天內,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有關的申索便會被擱置,直至你將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為止。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3A號命令,如果你的申索只是要求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可以將表格16或16C(視乎何者適用而定)送交法院存檔及向你送達,以作出承認及/或就付款的條件提出建議。 你可以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見表格16B,16D及16E),以表明你是否接納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議及付款條件。
金鐘廊商店指南: 車站擴建及改善工程
審訊完結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較後的日期宣讀/發下判決書。 金鐘廊商店指南 金鐘廊商店指南2025 待審案件表張貼在區域法院地下審訊案件表旁的告示板及區域法院六樓登記處外的告示板上,而審訊預告表則張貼在區域法院地下的告示板及六樓的告示板上。 排期主任會在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審訊預告表上標明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日期。
金鐘廊商店指南: 通車初期
金鐘站嘅車站大堂響L1層,為方便乘客出入,車站大堂嘅收費區位於大堂嘅中間,周圍俾行人通道同埋車站商店包圍,因此車站商店主要響大堂非收費區,而收費區入面只有多組扶手電梯同埋樓梯往返月台。 一般來說,如果你不服聆案官的決定,你可以在內庭向法官提出上訴,但你必須在有關的決定作出後14天內發出上訴通知書。 如果你不服聆案官於訊問判定債務人後所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或於由租購協議引起的訴訟中所作出的簡易判決,或於評定損害賠償時所作出的決定等,則你應該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你必須在由有關的判決或命令作出當日起計28天內向聆案官申請上訴許可,如果聆案官拒絕給予許可,你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而由金鐘站南港島綫月台前往L2層月台(3、4號月台)曾一度需要轉乘三次扶手電梯,其後港鐵於2019年12月29日啟用能由L5層直達L2層月台的扶手電梯,以減少乘客轉乘次數[49]。 為避開擠迫情況,有部分荃灣綫乘客會選擇在金鐘站4號月台(荃灣綫往中環)上車,當列車到達中環站後不下車,留在車上原車返回前往荃灣站沿途各站;亦有前往港島綫往柴灣站沿途各站的乘客在到達金鐘站時選擇不下車,繼續直接前往中環站轉車。
而近C出口的大堂付費區亦設有香港郵政郵箱[9][10];而近F出口的非付費區亦設有港鐵「會員服務站」[11]。 由於中環站同最近嘅公共運輸交匯處有一定距離,加上可以接駁嘅陸上交通路線唔夠金鐘站集中,因此而家有唔少乘客響金鐘站公共運輸交匯處或者金鐘道轉巴士、小巴或電車去香港中西區、南區、荃灣同埋天水圍等地。 金鐘廊商店指南 計劃喺兩層地下月台嘅下面再起新嘅轉車大堂畀南港島綫同埋南北走廊使用。 轉車大堂會以扶手電梯連接大堂嘅擴建部份,與及荃灣綫同港島綫嘅月台。 金鐘廊商店指南 如有需要,亦應帶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複印本,以供法官及另一方查閱。
金鐘廊商店指南: 審訊
如果被告人把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而你又想提出爭議,你便必須於獲送達反申索書後28天內,把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 如果你未能在限期內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便可以因反申索缺乏抗辯而向法庭要求登錄判決。 你有責任把令狀連同送達認收書及表格16或表格16C(如適用的話)送達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身在香港,你可以採取下列送達方式:當面交付,掛號郵遞,或把文件投入被告人的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的信箱(如果被告人是一個法團,則把文件送到法團的註冊地址)。 如果訴訟關乎收回土地的管有,則你必須把一份令狀的副本張貼在有關樓宇的入口處。 請參閱“執達事務組”這本小冊子以了解關乎收回土地的管有的訴訟的詳情。
而金鐘站F出口更連接太古廣場嘅行人隧道,乘客可以響F出口去太古廣場,甚至可以去到灣仔皇后大道東一帶。 金鐘廊商店指南 金鐘站近B出口嘅車站大堂有地鐵旅遊服務中心、地鐵學生乘車證辦事處同埋地鐵失物辦事處,乘客可以買紀念品、車飛、辦理學生個人八達通同埋失物認領。 向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中的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或準備展開民事法律程序的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提供與法庭規則和程序有關的資料和協助,但有關民事法律程序並不包括涉及婚姻、土地、僱員補償和遺產的事宜。 如果你不服法官的決定,可以在由有關的決定作出當日起計28天內,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不屬非正審判決或命令,或在14天內申請非正審判決或命令。 如果你與另一方在審訊開始前達成和解協議,則你可以把一份終止訴訟通知書或一份列出協議條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檔。 此外,你亦可以在審訊中向法官申請按照你們的和解協議條款作出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