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宇學學」社區陳芳琪指出,這個獎項是很大的榮譽,該社區含代管期約有7年、住戶約112戶,由於位於學區,很多住戶都是有孩子的家庭,管委會十分優秀,都會盡量突破現況,讓事務有新氣象,例如舉辦活動像是中秋節,還有親子活動,「讓孩子拉近彼此距離」,住戶互動也都良好,「社區很棒」。 此外,委外養護的機電公司,有分半責、全責兩種,當機械車位損壞,半責廠商以案計價,收費較低,容易耗損的零件都不在免費更換的項目內;全責廠商則只要有任何損壞,就要全權負責,平時收的費用也會較高,全責廠商多會額外再投保公共意外險等保險,有任何狀況會由保險公司賠償。 以現在看來,在社區設立充電設備依然還是一件難解的事,只期待法案修正後對於雙方都是有利的,讓設立充電樁這件事不再成為車主購買電動車的絆腳石。 本站元件所提供之金融資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5 係供參考,不能做為投資交易之依據,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住商不動產新竹關埔加盟店店東曾文慶指出,竹科就業的平均薪資高,年薪幾乎都百萬起跳,負擔低總價的壓力輕,評估薪資與新竹縣市公寓的價位,銀行的風險低,因此貸款成數略高。 日前有總統候選人提出1,500萬元全額貸的青年購屋方案,根據聯徵中心今年前三季資料,六都及新竹縣市公寓的平均總價除台北市,都不到1,500萬元,電梯大樓總價高,不過還有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四都,以及新竹市的大樓總價不到1,500萬元,貸款成數的部分在71%到75%之間,平均房貸利率都在2.1%以上。
- 此外,委外養護的機電公司,有分半責、全責兩種,當機械車位損壞,半責廠商以案計價,收費較低,容易耗損的零件都不在免費更換的項目內;全責廠商則只要有任何損壞,就要全權負責,平時收的費用也會較高,全責廠商多會額外再投保公共意外險等保險,有任何狀況會由保險公司賠償。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所有權是隸屬各區分所有權人,而共用部分與各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具有同一經濟目的,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
- 因此如住宅內發生天花板或頂樓平台有漏水之情形,則須視係何種原因導致有漏水情形發生。
-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 第五十六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的管委會,管委會改選換屆後,須登記新的主委及委員成員得更動,接受你報備更動的單位,就百分之百有責任幫你處理。
- 第五十三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市府消防局表示,20年以上6層以上公寓大樓,若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且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經消防局申請核准後,即可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獲得最長5年貸款利息補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第一項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92年)
第四十九條之一 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 第20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5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並依第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答: 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依當時法令辦理產權登記並領有所有權狀,且經認定具有使用上獨立性,自得依第3條第3款定義視為專有部分,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領有所有權狀,具有停車位建號及土地持分,才得視為專有部分,其餘獎勵停車位,因無土地持分,不合區分所有與專有部分之定義,非屬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3條第8款之規定應屬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內容檢索: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與「房屋漏水」相關的法律議題,不管是新買的成屋、年代久遠的老屋,都有可能會遭遇到房屋漏水的問題,不僅損壞了既有的裝潢甚至傢俱,長期下來,對於居民的身心都是一大折磨,因此,該如何協調住戶們彼此之間、住戶與建商或管委會之間的權益衝突,就是實務上很重要的問題,而類似的判決與案例更是層出不窮。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住商不動產新竹關埔加盟店店東曾文慶指出,竹科就業的平均薪資高,負擔低總價的壓力輕,評估薪資與新竹縣市公寓的價位,銀行的風險低,因此貸款成數略高,至於利率結構,指標企業、百大企業的購屋人大部分選擇購買大樓型物件,由於這類型購屋人有較優惠的利率,因此大樓的房貸利率較低。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第2項則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意即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是不可以單獨出售、贈與、交換或設定抵押權等。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所有權是隸屬各區分所有權人,而共用部分與各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具有同一經濟目的,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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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車位屬於共有部分,但又屬於「約定專用」,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約定專用設施的修繕、管理、維護,由各區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的管委會,管委會改選換屆後,須登記新的主委及委員成員得更動,接受你報備更動的單位,就百分之百有責任幫你處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5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條文內容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6樓以上大樓約5800多棟,市府消防局推出老舊公寓大廈改善消防安全設備貸款及利息補貼方案,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儘速改善消防安全設備,以維護住戶安全。 「111年度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依據社區規模、屋齡共分成3組,大型公寓大廈組為戶數120戶以上的社區,中小型公寓大廈組則是未達120 戶者,風華再現組則是為民國84年6 月28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取得使用執照者。 評選標準則以管理組織運作、管理維護與品質提升、社區營造與節能減碳為主,邀集官方、產業、學界代表評審,不過當年度評選受到疫情影響,也調整評選程序及時程,近日公布獲選名單。 那如果住戶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1、49-1條
如係「住家私有管線」之問題導致漏水,因住家私有管線乃各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屬「專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修繕責任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5 當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皆為同1人時,可以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推選自己為管理負責人,其報備程序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程序相同。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答: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有「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同時依第40條之規定,管理負責人亦準用之。 但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依第29條第6項之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職是之故,由於規約之製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規約保管之義務人應為管理委員會;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是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亦未推舉時,則會議召集人應保管該規約。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故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故主管機關於申辦文件齊備與其成立程序合於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函復以同意備查(發給同意報備證明),係對人民直接發生確認其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合法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反之,如果認為其所申報文件資料尚未齊備或其成立程序不合於法令規定,而不同意報備,即係對人民直接發生確認其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不合法之法律效果,亦屬行政處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相關
由於約定專用部分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共用部分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其本質雖屬共用部分,但因類似於專有部分之使用性質,是以其修繕責任係比照前述專有部分之修繕責任,由該特定區分所有權人負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上週立委提案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後明訂電動車主想在自家停車場安裝充電設備,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修正草案當中也提到在安裝充電設備前還是要徵求社區管委會的同意,但除非管委會提出正當理由,否則不能以安全、電力負載等相關問題拒絕住戶設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出租問題一覽,管理費與公共空間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楊文科說,「112年度暨113年度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即日起徵件,至113年2月29日截止,並調高獎金級距,歡迎各公寓大廈報名參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5 此外,新竹縣政府也將於112年12月20日辦理「新竹縣公寓大廈使用維護相關規定講習」,課程內容包含公寓大廈社區規約制訂與效力分析、常態爭議事件探討、建築物自主檢查維護公共安全…等,歡迎社區踴躍參與。 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消防局指出,貸款額度依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地上層數認定,10層以下最高100萬元;11層至15層最高200萬元;16層至30層最高500萬元;31層以上最高800萬元,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鼓勵更多社區參加,評選活動也提高獎金級距,大型公寓大廈組、中小型公寓大廈組第一名獎金為6萬元,風華再現組第一名獎金為7萬元,活動相關資訊及報名資料,可至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網頁、各鄉鎮市公所網站查詢。 楊文科表示,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旨在透過良性競爭,鼓勵縣民積極參與社區管理維護工作、培養社區意識,以提升安全及優質居住環境品質,並凝聚鄰居間的良好情誼。 其實,在實務上若發生房屋漏水時,有時是住戶與住戶之間的私人爭議,有時則是涉及整體住戶與管委會雙方糾紛,甚至會與衍生出與建商相關的解約訴訟等,詳細的實際案例,請看我們後續文章的分享房屋漏水爭議(二)剛買的新屋漏水,應如何處理? 相關的漏水爭議,在實務上,通常可以就修繕的必要費用、漏水造成的損失(例如:裝潢、家具、電器用品等),依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而這部分有時也會因為時間經過,而讓損害越發擴大的狀況,因此,我們一般多會建議雙方,若是發生漏水相關爭議,還是理性、積極地處理為宜,避免讓爭端不斷蔓延。 另外,如果在房屋漏水的狀況中,因為居住品質嚴重下滑,導致的睡眠不足、或是心理壓力,視情況,於例外情事時,也有可能會有精神慰撫金的請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約定專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主要是將公寓大廈分成「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有部分」,後面兩者「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有部分」的範圍與使用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必須要寫在規約裡面才會有效力。 現今的居住型態已經有別於過往獨門獨戶的空間,多半是採用集合式住宅的形式,相關的法律規範,除了依照民法第799條~800條的規定之外,通常會優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當中就各住戶(法律上用語稱為「區分所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管理委員會的運作方式,都有比民法更為詳細的規定。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四十九條之一 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因此,原則上承租人是可以擔任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的。 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管理費繳納義務人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的住戶,即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因此,承租人必須要繳交管理費用,一般而言繳交管理費用是依據大樓規約定訂繳交費用標準,除非房客在租屋契約中有特別註明,管理費用由房東繳納,否則依據該條例,管理費是要由條例中的住戶來繳交的。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註解: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及同條例第9條第2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以,管委會想要禁止,除公寓大廈規約另有約定外,應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比較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105年)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因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另外修正草案中也規定,安裝充電設備的費用,應由住戶自行負擔,且安裝的充電設備需設置獨立電表,電費也由住戶負擔。 第六十一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有明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另第18條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4種:「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其中,由起造人提列第1種基金來源,如果是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造之公寓大廈,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建築物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造者,僅能適用後3種之基金來源,購屋者無權向建築業者追討該應提撥之基金費用。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建物與基地是可以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在公寓大廈之情況中,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各區分所有權人僅有其應有部分,為使公寓大廈的管理單純化,公寓大廈之建築物與其基地有一體之特性。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反之,如漏水情形屬於「公共排水管線」之問題所導致,則必須再區分該漏水情形是否可歸責於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致。 舉例言之,如係因公共排水管線損壞導致住宅天花板或頂樓天台有漏水情形,原則上應由管委會負擔修繕責任,但如該漏水情形實際上是因某特定住戶維修私有管線時,不慎損壞公共管線所致,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規定,該公共管線之修繕責任應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政府停車場電動車充電服務正逐步邁向市場化
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八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一) 由上述說明可知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費用由誰負擔,須視該受損之部份屬於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定。 因此如住宅內發生天花板或頂樓平台有漏水之情形,則須視係何種原因導致有漏水情形發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94年立法95年公布)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處罰後,仍未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因此專有部分之修繕責任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 若是由管委會負責的公共區域,原則上修繕相關的費用,會交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人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然而,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有另外約定時,則依照另外的約定為定。 特殊的是,在部分涉及維持公共環境、消防器材等維護時,政府得視情況,依照該時政策予以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