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資格準則的負責人員乃符合資格以可獨立行事身分就《收購及回購守則》相關事宜提供意見(即收購及回購守則負責人員 )。 流動專業人員並不符合擔任收購及回購守則負責人員的資格。 證券牌豁免 假如你擬成為一家第6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的代表,並進行與受《收購及回購守則》規管的事宜有關的活動,你便需要符合《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勝任能力的指引》附錄B)列明的額外勝任能力規定。
- 你的臨時牌照(如獲發的話)將會在你的普通持牌代表申請獲核准或遭拒絕時當作被撤銷。
- 有關資格準則的詳情,請參閱《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第2.2.1段。
- 有關詳情請參閱《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3段(持牌代表)及第4.4段(豁免遵守認可行業資格及本地監管架構考試的規定)。
然而,家族辦公室應注意,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不得聲稱其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縱使超連結可能會相連至獲發牌照或獲註冊的人士的網站,但該超連結的單純存在本身並不會導致有關人士須申領牌照或註冊。 然而,誘使或邀請任何人透過該連結以瀏覽相關的網站,則可能會導致有關人士須領取牌照或註冊。 若任何人士向證券/期貨/槓桿式外匯交易的交易商或其代表介紹客戶,藉以取得佣金、回佣或其他報酬,則可能會構成受規管活動,因而須領取牌照或註冊。 《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規定,除非法團牌照申請人已提供其銀行帳戶資料的詳情,否則證監會不會向其發出牌照。 證券牌豁免2025 一般來說,你無須在遞交申請時預先提供你的銀行帳戶的詳情。
證券牌豁免: 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1.10段,證監會可全面考慮申請人在業界的整體工作資歷。若然如此,申請人是否無須按第4.2.1.2段(負責人員)或 第4.3.1.2段(持牌代表)於指明期間內累積相關行業經驗?
一般來說,證監會期望本頁“高級管理層”一節所述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及主要業務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應尋求證監會核准他們成為其所監督的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 詳情請參閱《致持牌法團有關加強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的通函》及《常見問題》(關於加強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 有關“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有關人士,請參閱代表所須考取資格考試的相關試卷。 對於“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主管人員,請參閱負責人員所須考取資格考試的相關試卷。 已報考資格考試、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 單元一考試、金銀業貿易場資格考試之考生可於相關考試的報考日至考試日期間,透過電子服務網站內「已選報即將舉行之活動」欄下載相關電子溫習手冊。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4A)條,備存本紀錄冊的目的,是使任何公眾人士能確定與其往來的人是否就某註冊機構而言為有關人士;及如屬實,確定該等人士的註冊資料。 一般來說,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通過本地監管架構考試(請參閱《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1.5段)。 然而,如果申請人現時或過去三年內曾為持牌人,證監會或會認可該人在三年之前通過的本地監管架構考試(請參閱《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1.6段)。 就上述例子而言,申請人將無須重考證券及投資學會資格考試卷一,即使該人是在逾三年前通過上述的考試。 若持牌法團只將電子監管紀錄存放於數據中心,無論該數據中心是否位於香港,都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0條獲得證監會批准。 此要求適用於持牌法團或其聯屬公司所委聘的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所使用的數據中心,以及聯屬公司自身的數據中心。
證券牌豁免: 申請更改現有牌照或註冊
假如你向僱主披露(i)你曾收過證監會發出的警告信及(ii)該警告信的內容,證監會認為這些披露沒有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任何保密條文。 就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而言,核准信的實體版本將連同牌照或註冊證明書以掛號方式一併寄出。 證券牌豁免2025 每宗申請均應由申請人簽署,並應包含一項聲明,證明所提交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 如該項申請由顧問代表申請人提交及簽署,該項申請應包含一項聲明,以確認(i)該申請人已授權由該顧問提交該項申請,及(ii)所提交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 證監會指,不會就該年度內原應繳付的牌照年費,寄發例行的繳費通知書。
- 除此之外,考生可報讀專為應考資格考試卷一、卷七及卷八而設的網上練習題,及資格考試卷十七⌈公司收購及股份回購規例⌋的電子課程(合共3個單元),以掌握相關考試內容,為應試做好準備。
- 一般來說,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通過本地監管架構考試(請參閱《勝任能力的指引》第4.1.5段)。
-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之下的保障,並不適用於與任何人是否適合獲發牌的問題有關的程序。
- 假如你擬成為一家從事保薦人工作的第6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的代表,你便需要符合額外的勝任能力規定。
- 以現金或易辦事方法繳付報名費,有關費用將以支票形式退還,並以掛號郵件方式郵寄予相關申請的註冊地址。
- 證監會在考慮負責人員的申請的同時,將會一併考慮申請人早前就代表牌照提出的申請。
- 对于该简体中文版的内容的恰当性,证监会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
管理屬於第三方的資產將構成“資產管理”並導致有關人士須申領牌照。 這項豁免不應適用於某法團向其集團成員公司就該集團成員公司的客戶資產提供意見的情況。 證券牌豁免 你已就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獲發牌,並擬進行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或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
證券牌豁免: 如何豁免HKSI LE 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Paper 7, 8, 9, 11, 12?
證監會在考慮負責人員的申請的同時,將會一併考慮申請人早前就代表牌照提出的申請。 (h) 你沒有就你有意進行的每項受規管活動,委任最少兩名看來符合勝任能力規定的負責人員(其中一人為完全勝任)。 (f) 你是擬隸屬主事人的董事(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但只申請成為其持牌代表而非負責人員。
證券牌豁免: 豁免
你的大股東、董事、行政總裁、經理(《銀行業條例》第2(1)條所界定者)、主管人員及任何將會就你所申請進行的受規管活動而為你或代你行事的其他人,都必須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 註冊機構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9條註冊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及第8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除外)的認可財務機構。 你的大股東、高級人員、就或將會就你的申請所關乎的受規管活動而僱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將會就該類活動與你有聯繫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須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
證券牌豁免: 考過了 EAQE / SQE 香港地產代理 (營業員) 考試可以找什麼工作?
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資格考試)為有志投身香港證券及投資業的人士而設,考試內容實用並緊貼市場。 《證券及期貨條例》對10類受規管活動實施單一發牌制度。 資格考試已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為申請牌照成為代表及/或負責人員的個人勝任能力規定。 證券牌豁免2025 有關資格準則的詳情,請參閱《收購及回購守則顧問指引》第2.2.1段。
證券牌豁免: 申請被拒絕
金管局備存的紀錄冊所載資料中包括證監會及/或金管局對有關人士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紀錄。 由有關紀律行動生效之日起計,該等紀錄會在紀錄冊內保存5年。 最新版本的電子版溫習手冊可按以下表列相關考試溫習手冊的相關版號之連結選購,平裝印刷版溫習手冊於學會辦公室有售,其主要更新的顯示方法亦與電子溫習手冊相同。 證券牌豁免 有關上述規定的詳情,請參閱《致持牌法團有關加強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的通函》及《常見問題》(關於加強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 你獲發牌後,若你對你的核心職能主管的委任有任何更改,或你的核心職能主管的某些詳情有任何更改,你應在該等更改發生後七個營業日內將更改的詳情通知證監會。
證券牌豁免: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 (HKSI) LE 卷178 合格是否牌照?
您亦可登入電子服務網站內查看相關考試/活動之時間表。 證券牌豁免 您可以於任何時間登入電子服務網站內的「個人檔案」欄更新您的個人資料(您的姓名,香港身分證/護照資料及出生日期除外)。 考生如欲再取得同一類別的資格證書,則必須於上述3年期限內完成學會所提供的所有資格考試的試卷,取得所有10個類別的資格證書,並重新參加相關資格證書所須考取的指定組合試卷且考獲合格成績。
證券牌豁免: 活動預告
尤其是,根據《保薦人指引》第4.1段(《勝任能力的指引》附錄A),你可能須通過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的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卷十六的考核。 一個法團如提供《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所定義的自動化交易服務,則其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II部取得認可,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照或註冊以提供該服務。 作為一般慣例,如果該法團已是獲發牌或註冊以進行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其便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就第7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或註冊。 擬遞交該等申請的中介人,應首先參閱《監管自動化交易服務的指引》,並在有需要時就相關的業務計劃諮詢其專業顧問。
證券牌豁免: 豁免香港證劵及投資學會(HKSI)資格考試HKSI Paper 7,8,9,11,12常見誤解
就每類受規管活動而言,你必須有最少一名主管人員可以時刻監督有關業務。 只要被委任者是適當的人選及有關安排不會造成角色衝突,同一個人可以獲委任成為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的主管人員。 大股東若與法團牌照申請人之間沒有“緊密關聯”,便可選擇在申請表提供較少的資料,但若證監會認為有需要,可能會於其後要求提供額外資料。 持牌法團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獲發牌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但並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法團。 以現金或易辦事方法繳付報名費,有關費用將以支票形式退還,並以掛號郵件方式郵寄予相關申請的註冊地址。
證券牌豁免: 申請人目前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申請人在四年前未領有牌照前,通過證券及投資學會2 管理的資格考試3 卷一。假如申請人申請同時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動,是否需要重考卷一?
然而,如持牌代表在辭去其前職位後的三年內就其曾經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重新申請牌照,其將無須參加相關資格考試。 上述指引同樣適用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2條申請成為現有持牌法團的大股東的情況。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6(2)(b)條規定,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應具有充分的權限,以監督該持牌法團的受規管活動業務。 證監會不會接受僅在名義上受聘但實際上並無參與監督有關持牌法團的業務,或並無充分權力作出監督的負責人員。 由於持牌法團有責任核實證明資料的準確性,因此證監會要求與持牌法團或其專業服務提供者(如有)之間就任何該等申請進行直接溝通。 此要求旨在確保資料來自單一來源,以及避免個人申請人提供持牌法團並不知悉及沒有機會核實或認可的資料。
舉例說,提供可以辨別特定行業內市盈率低於某個預設值的股份,或可以辨別過往投資的年度回報高於某個預設值的投資基金的電腦程式,都不會導致其提供者須申領牌照或註冊。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之下的保障,並不適用於與任何人是否適合獲發牌的問題有關的程序。 因此,你需在提交申請的日期起計兩個營業日內,直接向證監會另行提供一份必須由你簽署及註明日期的文件,以披露相關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