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先前遇到太多次沒按時取貨付款的狀況,有些賣家會在商品送達指定門市後開始照三餐催促買家去取貨。 不取貨2025 不取貨2025 有些買家可能工作忙碌,甚至都居住在外縣市只有周末才回家,根本沒辦法在寄達後馬上取貨。 發現買家遲遲不去取件,賣家就會開始傳「不馬上去取貨就告」、「根本是騙子」這類看起來很兇又偏激的言論。 買家心中自然是感到冤枉的,畢竟只是稍微晚了一點,並非惡意不取貨。 消費者下單後如果發現是一頁式廣告詐騙,或找到更適合產品,或單純不想買了等因素,只要沒有購買意願,都可以通知賣家解約,無須屈從賣家言詞,勉強取貨付款。
- 網購已成為許多人日常生活習慣,但這種便利購物方式也帶來了一些問題。
- 依照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換言之,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廠商不買了,可以省去超商取貨後,再自己寄回商品表示解除契約之勞力時間費用。
- 面對買家隨意退貨,尤其是在沒有合理理由情況下對賣家營運成本和利潤造成損失,對於這種情況,賣家可以透過企業法律顧問來尋求協助,例如制定更明確退貨政策,並在網站上清楚地展示這些政策。
- 像這樣是「真的需要商品」又「不是故意不取貨」的情況,如果願意好好溝通,賣家通常都會包容。
只是單純偶爾一兩次發生望拒取貨或買錯商品乾脆不領的狀況,是很難會有「罪」的。 不取貨2025 「衝動」常讓人不小心一下子買太多東西,到了商品都寄來時才發現手上的錢根本沒那麼多。 網購實在是相當便利,只要按按手機,想要的東西過沒多久就會出現在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了。 甚至沒有信用卡的學生也可以很輕鬆買到喜歡的商品,畢竟東西是寄到便利商店而不是家中,錢可以在便利商店付,整個交易過程不會被大人發現,可以說是個福音。
不取貨: 網購2次都沒取貨被告!買家罕見遭公訴求償 4消保常識:不取貨會負哪些責任
一旦下訂後,雙方依照民法第153條、第345條成立買賣契約。 如果買家在約定時間內不取貨,就會構成民法第234條受領遲延,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 除非是大量訂貨後故意不取貨,否則如果下訂時沒有施用詐術,也沒有明確要讓賣家受損的主觀意圖,通常買家是根本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林男對此竟表示,「只是想等有錢再去拿,不知沒有取貨是有罪的」,警方後因林男不取貨造成賣家損失,依《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將其移送法辦,觸犯該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 最常發生在社群媒體上出現的一頁式廣告購物,有些買家在發現其他平台有更便宜的同款,就會希望賣方在出貨前幫自己取消訂單。
- 有賣家會在交易之前先提醒買家若要下單需慎重考慮,若棄單或未取貨,將會採取法律途徑。
-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除了基本的「故意為之」外,還要在「替他人處理事務」的狀況下才會觸犯。
- 網購商家面對遭到惡意棄單、不取貨情況,可對買家提起刑事告訴,若檢察官或法院認定買家確實涉犯不法而予以起訴或判刑,網購賣家亦可進一步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弭補被騙所生的相關必要費用。
- 另一種客製化產品,就是特別訂做的東西,像是「上面印有他人照片的馬克杯」、「刻有情侶名字的對戒」,可能在賣方完成後突然接到買家的通知說不需要了。
事實上,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 最近常有諮詢或私訊來問律師瑋哥:在FB網購收到賣家傳來訊息,語帶恐嚇稱「惡意棄單不付款,小心吃官司」、「訂貨不取,會提告詐欺及毀損罪」,用這種方法來警告消費者不得拒收,讓一些買家感到非常擔心。 不取貨 不取貨2025 不取貨 最常發生爭議的便是海外代購產品,因為物品在國外,有時候又是預購,等收到貨可能都半年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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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退貨,而收到商品前也能取消訂單,而且無須說明理由。 不取貨2025 不取貨 至於網路購物退訂、退貨可能衍生運費負擔或商品整新費…等問題,屬於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不取貨2025 雖然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網購買方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有鑑賞期,臨時改變心意有一兩件商品不想取貨是沒關係的。
不取貨付款的買家,最常聽到賣家說要告自己「詐欺罪」、「背信罪」、「毀損罪」,先不論這些「罪」是要被罰錢還是抓去坐牢,光是聽到「罪」就足以讓人心生畏懼,怕被告了會留下前科,影響往後人生發展。 此外,依消保法第19條,退回商品之運費應由業者負擔,所以如果業者網頁宣稱消費者應賠償運費等約定內容,亦屬無效。 經由律師以上的說明,相信各位讀者下次面對賣家的要脅(這裡要提醒買家們,賣家如果只是揚言提告是不構成恐嚇罪的)時,可以不必再擔心受怕而到處問律師了。 在網購時一定要確認姓名、電話與收件地址都沒有錯,且在領貨時要再確認收件人姓名的確為自己的名字,以及該項商品的確為自己所購買。 所以在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可解約退貨。 但其實無論是「詐欺罪」、「背信罪」還是「毀損罪」,都只會針對「故意」行為來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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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聯繫不上賣家又不想買了,只要在商品寄來後拒絕領取便可。 但如果是特殊的商品(客製化產品、有保存期限的食物),因一來一往可能會毀損,或退貨了也會害賣家無法轉手賣出,買家恐怕還是得接受商品,否則賣方追究起來,還是要支付對方的損失。 惡意棄單是買家跟賣家成立契約、下了訂單,買家出貨以後卻又不領取貨物的舉動。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是讓物品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毀損罪。 不取貨2025 恐嚇的定義為:(1)當一方以加害他方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2)對他方為一惡害通知,(3)且該通知在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安全時,若賣家的行為符合上述要件,的確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不過,就揚言提告的部分,一般認為,提告屬於正當權利之行使,應非屬恐嚇。 讓我們舉一個例子,某A在手機上無意中看到了B廠商的減肥藥廣告後,覺得好像不錯,算起來價錢也很划算,於是透過Line與B廠商洽購某項減肥藥產品,價格新台幣(下同)3,000元,約定貨到付款、超商取貨後,B廠商不久即出貨並通知A至超商取貨。 在取貨前,A的好友C告知A,B廠商電話來源不明,且似乎涉及詐騙,且網路上已有眾多受騙上當的消費者,期期以為不可,A考量下用Line通知B廠商說不買了,沒想到遭B廠商恐嚇如果不取貨就要公布A個人資料,讓A相當困擾。 就算買家是在七天鑑賞期內將商品退回,但某些東西本身性質就比較特殊,退貨後賣家也很難再賣給下一個人了。
不取貨: 網路購物未取貨會不會成立詐欺罪,或負民事責任?
商品對買家而言恐怕早就不需要或是失去吸引力,被棄單的風險就相對大增。 所以才會有很多經營代購業的賣家會先收取部分訂金或全額才開始進行代購服務。 另一種客製化產品,就是特別訂做的東西,像是「上面印有他人照片的馬克杯」、「刻有情侶名字的對戒」,可能在賣方完成後突然接到買家的通知說不需要了。 這種東西即便不出貨賣家也沒辦法賣出去,只能自行吸收並銷毀。 此外,縱使買家惡意棄單、不取貨的行為在刑法上難以被視為違法,但是買家這樣惡意的行為,賣家還是能夠依照民法第184條「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隨著電商平台的興起,時下最流行的購物方式就是「貨到付款」,但也因此延伸出許多買家網友「買了不拿貨」,讓不少賣家平白無故負擔來回的運費。
不取貨: 法律知識
也就是說,除非買家和賣方有所過節,或是惡意以他人名義訂購大量商品,在購買時就先抱著「打算棄單不取件」的想法,讓賣家因而損失大量的運輸成本,才會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55條的詐欺罪成立。 否則賣方最多只能要求買方負擔運費虧損(屬民事訴訟的範圍)。 若非惡意下單不取貨,而僅是單純忘記或改變心意,是不會成立刑事責任的。 與本件較為相關的是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本罪要件為(1)意圖損害他人、(2)以詐術、(3)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4)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 不取貨2025 依您的情況,本件商品尚未交付,故對方似乎並無財產上損害,然而有爭議的,您讓賣方多支出運費或其他出貨成本,仍可能造成賣家財產上損害。 依照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換言之,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廠商不買了,可以省去超商取貨後,再自己寄回商品表示解除契約之勞力時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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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賣家若將買家的個資及照片發布於網路上,民事上可能侵害買家的名譽權、肖像權,賣家必須負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的責任。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這就好比是我們不小心弄壞別人的物品,即便不是故意,但也確實造成他人損失。 不取貨 受害者在此時就能夠依照此條來向對方請求賠償,賠償範圍最多也只能在受有損失的範圍內。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一百元的杯子被打破,最多也只能請求一百元的損害賠償,不能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一千元。 同理,因為買家不取貨害賣家無故損失了一來一往的運輸運費,賣家可以依照此條來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買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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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買方在約定時間內不取貨(民事買賣契約),也沒有依照消費者保護法去解約退貨(消費者保護法),就可能構成民法第234條受領遲延,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 所以除非是惡意競爭,想讓商家造成損失,故意大量訂貨又不去取貨。 否則如果網購時沒有施用詐術,也沒想讓賣家受損的主觀意圖,通常買家是不會成立刑事的毀損罪。 這類賣家無法轉售的物品,賣家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向買家要求負擔商品的全額或將其「買下」。 所以特殊類型的商品,還是盡量老實買下,否則之後賣家提告起來,不但還是要全額付清,還得負擔敗訴的民事訴訟費用。 網購已成為許多人日常生活習慣,但這種便利購物方式也帶來了一些問題。
不取貨: 🙋網友Q先生詢問:我在FB網購,感覺像詐騙就沒去取貨,賣家揚言「不取貨就告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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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時候買東西可能是因為當下需要,即便網購出或時間再快,都可能需要至少兩天的時間才能收到商品,在這段期間內可能已經發現更好的替代方案,或發現買了沒幫助、已經不需要了。 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一般商品均享有7日的猶豫期間,以保障消費者有檢視商品的機會,若網頁公告「下單後不得取消訂單」,「如不取貨須賠償商品價格、運費」等,已違反消保法所賦子給消費者的權利,依消保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其約定無效。 買家一句「我忘記領取了」、「我現在沒錢去拿」、「突然不想買了」等理由,讓貨物被退回去,不用付錢、沒有取貨,買家會以為就此不關他們的事,但賣家就得吸收其中損失。 有賣家會在交易之前先提醒買家若要下單需慎重考慮,若棄單或未取貨,將會採取法律途徑。 例如有惡意不取貨的買家,是以假冒他人名義方式下單、訂貨,這情況亦可能另外再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等罪。
不取貨: 網購商品已付款,賣家不出貨怎麼辦?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除了基本的「故意為之」外,還要在「替他人處理事務」的狀況下才會觸犯。 不取貨2025 網路購物不管怎麼看都不可能是「為了『賣家』處理事務」,雙方在法律上只有買賣契約的關係,並沒有涉及到雇傭、承攬、委任等其他問題。 雖然不取貨可能會害賣家因此損失運費,但那並非出於「故意」的心態。 所以「最多」也只需要賠賣家寄送至便利商店的運費損失,不會有任何罪刑。 但如果是同一時間購買了大量產品又不去取貨,或是針對某特定賣方擁有多次不取貨紀錄,便會被認為是故意為之,這時候就很難推拖責任了。 不取貨 如果購買的東西不是比較特殊的代購商品、客製化產品、有時效性物品,因為沒錢而有一至兩件沒取貨付款,可以視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在七天鑑賞期內退貨」,原則上不會有什麼法律上問題。
不取貨: 想跟大巨蛋當鄰居 東區法拍屋破百萬「買家秒搶進」
現今網路購物及為方便,為不同族群提供多元的支付方式,其中「貨到付款」雖然方便,不過卻延伸了不少問題。 近日,就有一名買家抱怨,他遇見了1位買了商品卻不取貨的顧客,而對方的理由竟是「家裡發生重大事件,賠了一大筆錢」,所以不取貨,奇葩理由一聽後他搖頭表示「只能自己倒楣吸收了」。 要構成詐欺罪,構成要件必須是故意行使詐術,使賣家出貨而獲利的意圖。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取貨2025 因此,即使賣家揚言提告,或真的去報警,警方也多半會以民事糾紛為由打發走,身為缺德買家的我們也不必太過擔心。 不取貨 有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發文,從該名網友所附的截圖來看,一名向網友購買商品的買家在面對網友提醒取貨的訊息時,竟然跟網友表示「不好意思,家裡突然發生重大事件,賠了一大筆錢,倒致(導致)現在負債,沒辦法取貨真的很抱歉」。 今年1月曾發生一名41歲張姓女子因店員失誤,誤領他人貨品被告侵占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