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公司不能強迫閣下離職前放取剩餘的年假,如離職後尚有年假未放,即以薪金補償。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若僱主與傭工同意於現行合約屆滿時續約,傭工須在新合約開始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假期。 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為期通常不超過一年)的僱主應注意,如果外傭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必須在期限內提供該假期。 在香港,很多僱主的普遍做法是要求他們的外傭在休息日工作,以照顧家庭並為此支付更多工資。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發生機器故障或任何其他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
-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 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
-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合資格僱員,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 另外,工人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
- 而有一點僱主是不能越雷池半步,就是不可不讓僱員放年假,否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
合資格人士必須在僱員死亡後 30 天內填妥指定表格,向僱主申請領取長期服務金。 但僱主應該留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不過,勞資審裁處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規定,不適用於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申索。
僱傭條例年假: 工作多於12個月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 詳情可按連結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二」(PDF) 。 根據《僱傭條例》,員工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每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聘的員工,工作滿12個月後,都可以享有最少7日的有薪年假,其後按工作年資,有薪年假的日數也會加碼。
- 然而,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可協助員工明白僱傭條件,以及提醒僱傭雙方合約上的責任,有助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更可保障雙方的權益。
- 但有一點須注意,假使僱主在僱傭合約內列出條件,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則屬無效。
- 計算時,須採用僱員在《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訂明的「指明日期」前12個月(註一)內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作為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基礎。
- # 如僱員於 2018 年 10 月 19 日之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勞審處只會在勞資雙方同意下,才會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 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在整整24小時內,您不應要求她工作,因為她有權享有休息時間。
- 「僱傭保障」部分並不適用於因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原因而遭解僱所引致的申索。
僱員如遇到條例下訂明的「不合理解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或「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情況,可以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此外,勞審處可命令僱主支付僱員由於被解僱或僱傭合約條款被更改而損失的薪金及其他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 另一方面,勞審處亦可命令僱員歸還僱主因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曾經付給他的任何款項。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僱傭條例年假: 休息日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 除非該合約有所規定,根據《僱傭條例》,定期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如果無意於約滿後續訂新約,不需要預先通知對方。 「僱傭保障」部分並不適用於因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原因而遭解僱所引致的申索。 僱員如果因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原因而遭解僱,可分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或《種族歧視條例》提出申索。
任何人士不遵行有關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A3:根據法例,僱主是不得支付工資,代替年假,即所謂「買假」;但如僱員同意,是可選擇接受僱主支付款項,代替部分年假,而這「部分」只限於超過10天的年假部分。 不過,在員工同意下,僱主是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的指定休假。 僱傭條例年假2025 僱傭條例年假 如要另定休息日,日子必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此外,僱主並必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僱傭條例年假: 年假
但有一點須注意,假使僱主在僱傭合約內列出條件,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則屬無效。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或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 僱傭條例年假 當然,以前提過《僱傭條例》只是列明最低要求的標準,在不違反《僱傭條例》所列的情況下,僱主仍有大量跟員工的協議空間,給予員工自由度,讓他們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情況下盡情地享受自己的有薪年假。
大判亦可要求該項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擔責任。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 僱傭條例年假2025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這條法例,主要是保障僱員防止在通知期內被強迫清年假,重點是有否利益損害,僱主強迫僱員在通知期內清年假,是削減了僱員的利益,而僱員要求在通知期內清年假,則都僱主有利。 僱傭條例年假 如勞審處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僱員可繼續享有他本來的權利及利益(包括年資及退休金權利在內),而他的僱傭期亦不應被視作曾經中斷。
僱傭條例年假: 工作少於12個月
菲律賓外傭喜歡在中環地區聚集,而印尼外傭則喜歡在銅鑼灣地區聚集。 在說明有薪年假的日薪前,必須指出員工是可以接受僱主支付特定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適用於於超過10天以上的年假部分。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僱員的家屬,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傭條例年假: 釐清「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期」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如你的疑問是有關《僱員補償條例》、《最低工資條例》或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法例,請按此登入勞工處網頁「勞工法例疑問解答」。 今年冬節為12月22日星期日,如僱主選擇以冬節為法定假日,而某員工的休息日是星期日,適逢冬節,僱主就應讓員工於翌日(即12月23日)補假。 外傭如為同一個僱主工作滿12個月,她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有重大示威活動和流感爆發,鑑於他們不能外岀居住,外傭通常需要在休息日留在僱主的住所以避免受影響。 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在整整24小時內,您不應要求她工作,因為她有權享有休息時間。
僱傭條例年假: 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 重設
勞資雙方應清楚了解工資的組成部分(例如佣金、津貼等)、工資率、發放準則及發薪安排等。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1 切勿以錢代假:《僱傭條例》規定,但凡為僱主連續服務滿3個月的僱員,就可在法定假期,放有薪假。 僱主如不給予員工法定假日,或以任何款項代替法定假日,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HK$50,000。
僱傭條例年假: 法定假日
如果您確實需要外傭在她的休息日工作,則必須在原定休息日之前或之後30日內給她一個替代休息日。 我們還提醒僱主,外傭在休息日不應履行任何職責,例如在她出門前做早餐或回家時洗碗。 外傭可以自願履行這些職責,但是請與她討論以確保她確實是出於自己的意願而這樣做,而不是因同住而感到有義務這樣做。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下列「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而《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僱傭條例年假: 終止僱傭合約
不過,若實際上雙方仍維持僱傭關係,僱員即使被改稱為「自僱人士」,法庭仍可根據案件實情以判定他仍是僱員身份及繼續享有《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各項權益。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而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員工的薪酬或福利,而僱傭合約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這些更改,便可構成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 在這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在計算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和代通知金時,必須把佣金、勤工獎、交通津貼,計算在工資內。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僱傭條例年假: 合約完結前辭職或遭解僱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追討長期服務金,須向僱主呈交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他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僱傭條例年假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僱員的服務期即使未達到享有這些權益所需的服務年資,也可以獲得終止僱傭金。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合資格僱員,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僱傭條例年假: 工作多於12個月
凡於 1997 年 6 月 27 日後所訂立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否則便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或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 13 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僱傭條例年假: 合約完結前辭職或遭解僱
# 如僱員於 2018 年 10 僱傭條例年假 月 19 日之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勞審處只會在勞資雙方同意下,才會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如勞審處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且僱主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 3 到診證明書須列明僱員曾接受產前檢查及有關日期;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僱傭條例年假: 終止僱傭合約
再次聘用命令,是飭令僱主以相若於原有僱傭合約的條款聘用僱員,擔任原來或其他合適的工作。 如僱員提出申請並獲相關各方同意,勞審處可對再次聘用命令作出更改,致使如原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聘用有關僱員,原僱主會被視為已履行再次聘用命令。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
如果工人在有權休年假之前已經被解僱或辭職,但已經按照合約工作了3個月而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傭工有權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外傭如未工作滿3個月,外傭可享有該假日但僱主不需要支付薪酬;外傭如獲僱主連續僱用滿3個月,便可享有該假日及其假日的薪酬。 僱傭條例年假2025 除了法定假日外,香港有額外五天的公眾假期:耶穌受難日,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及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12月26日)。 僱主最遲須於僱員放取有薪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僱傭條例年假: 法定假日
如果僱員可享有的年假超過法例規定的最低標準,超出法例以外年假部分的安排,應視乎僱傭合約的規定及雙方的協議。 《僱傭條例》並沒有區分「臨時工」、「兼職」、「替工」、「長工」及全職僱員。 所有 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也不論他們獲聘用的職位名稱,均可享有條例下,例如工資支付、工資扣除的限制,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和保障。 除了每月發放薪金的日子,打工族期待又期待的,應該是可以放假休息。
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 僱員在僱傭合約成為「連續性」前,是否享有休息日,須視乎其僱傭合約內,有沒有訂明可享有休息日。 如根據其僱傭合約,僱員可享有休息日,即使在其僱傭合約成為「連續性」前,亦可按合約享有休息日。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雖然按規定員工年假的實際時間由僱主決定;但根據僱傭條例,當年假日數目不超過 10 天,員工可以將 3天日期隨意安排,而餘下的假期則必須為連續的日子。 如果當年假日數目超過 10 天,則員工要最少連續安排 7 天假期,餘下天數則可以隨意安排。 《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僱主為了逃避條例規定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如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3個月為上限)不得包括在內。 但倘若合乎資格,在計算部分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 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僱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
僱傭條例年假: 釐清「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期」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僱傭條例年假 1 個月可累積 4 天。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除了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否則僱主不可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僱傭條例年假2025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年假當天或年假首天 (如年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 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僱主應在僱員須往驗身前最少 48 小時,書面通知僱員有關重新評估安排的詳情。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延長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