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續期的酌情權:社會大眾對政府如何”全權酌情決定”為土地契約續期至超越2047年,表示關注及疑慮,部份人士亦關注政府的決定能否做到”公平合理”。 本港唯一永久業權地是位處中環的聖約翰座堂,其餘土地均是業權人向政府租借,年期一般分為50年、75年、99年和999年期,當中不少土地將於2047年到期。 當年薄扶林花園,早於1997年前已經有人留意到其地契即將到期,因此當年薄扶林花園的樓價及成交量都不如理想,曾有人稱當時只有一間銀行願意承造薄扶林花園的按揭。 另外,土地契約內的位置圖亦非常重要,因此圖乃土地位置、形狀及面積的依據,特別是那些屬於集體官契的土地,當中記載土地的面積最小為435.6方呎。 此外,近日準備推售的新盤紅磡必嘉坊,其位處的黃埔四街為近三十年來全港最大型私人發展999年地契重建計劃 地契 。
- 2註釋符號代表聖約翰座堂現址的土地於1847年獲批永久業權,條件是該幅土地必須用作教堂之用。
- 殖民地年代初期,政府在港島及九龍區批出的土地年期,多數為不可續期的75年期。
- 作者:劉偉健,現職於中原地產,擔任高級資深客戶經理,致力為客戶提供高質素和專業地產代理服務。
- 地契由賣方書立,內容包括土地面積、坐落、四至,地價,出讓條件,當事人雙方、親屬、四鄰、中人及官牙等簽字蓋章。
資料顯示,項目地契999年期是由1887年3月21日起計,即地契年期尚有超過800年,成為項目的賣點之一。 對於建築物用途的更改,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如建築物的用途擬有重大更改,有關人士須給予建築事務監督事先通知。 條例列明,如進行建築工程,以建立擬作新用途的建築物,會違反條例的條文的話,則有關更改的用途便會被視作重大更改。
地契: 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
如違契情況嚴重,例如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致使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地政總署可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 在1985年5月27日(《聯合聲名》生效之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當局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制定有關批出或出租土地的政策。 本港一般的批租土地的契約年期,不得超逾2047年6月30日,契約的承租人須繳付地價和名義租金至1997年6月30日,該日以後則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相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
但由於英國政府堅持自己對土地有「擁有權」,故其後在1905年起改以「集體官契」 方式替新界地主作註冊,透過相關制度改為「土地借租」,同時也充公了找不到業權人的土地,歸入英國政府作為官地一部份。 香港擁有999年地契的屋苑一直是港人買樓的熱門選擇,擁有無敵契可以省去不少的煩惱,而最新紅磡的重建項目必嘉坊(BakerCircle),就是近30年全港最大型的私人發展商999年地契市區舊樓重建計劃。 事前準備充足,搜集詳盡的資料,對買樓會更有保障。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購買一手住宅物業的資料,以供參考。 同時,你可以利用銷售監管局設立的中央電子資料庫(網址:),閱覽各個受條例規管其銷售的一手住宅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價單和成交紀錄冊。 為進一步提高一手(未落成及已落成)住宅物業銷售安排和交易的透明度、公平性,以及對消費者的保障,《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簡稱「條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全面實施。
地契: 地契屋苑(14):紅磡灣中心 Hung Hom Bay Centre
然而,政府必須在2047年6月30日之前,確定地契到期時的行動。 地契2025 理論上,政府可以收回到期土地,另作他用,而業主則需要放棄樓宇的業權。 當然這個方案勢將引起社會反對,並造成軒然大波,相信方案未必可行。 今年是香港回歸25周年,同時距離鄧小平所提出的「50年不變」已過了一半,坊間對於「2047大限」的地契問題亦越來越多討論。 今日就讓BossMind為你列出地契完結後對香港市民的影響、有那些土地可以橫跨2047,以及查看土地期限的方法。
- 因此,个人签订的地契,有关土地所有权买卖的,均无效;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有效。
- 下一集將與大家分享更多查冊資料,更仔細了解物業的「前世今生」。
- 隨著時代轉變及社會演進,不同年代對土地發展的規範及文字演繹也有所不同。
- 對於涉嫌違反公契條文的行為,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可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透過司法程序尋求判決。
- 不過,香港法例第150章和政府土地契約條件均沒有就評估、繳納和徵收地租提供足夠詳情,亦沒有賦予地租繳納人任何權利就評估提出反對及上訴。
但是与其说这份Table是计算出来,不如说是统计出来的。 Bala再厉害,也无法对永久地契和99年地契的差值进行凭空定价。 但是因为他是土地局的职员,所以他应该很有足够的数据能够统计出当时市场上永久地契和99年地契的差值。
地契: 地契到期政府收樓?2047年到期物業又會點處理?有冇相關個案?(點圖閱讀書摘)👇👇👇
《地租條例》第8條賦予估價署署長權力,可隨時對根據適用租契而持有的土地及其所包含的任何物業單位評估應課差餉租值。 除《地租條例》另有規定外,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依據與《差餉條例》第7及7A條的規定相同。 如物業單位的預計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最低應課差餉租值,其應課差餉租值須當作1元,估價署亦不會發出徵收地租通知書。 現時最低應課差餉租值為3,000元,並與《差餉條例》第36(1)(l)條所訂豁免差餉的款額一致。 香港特別行政區地政總署負責徵收區域地稅及優惠地租,即上文類別1及4。
地契: 地稅
根據政府於1997年7月公布的政策聲明,新的土地契約會以50年的年期批出,需補地價,並需每年繳納相當於該物業當日的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 此外,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於期滿後可續期50年,惟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除外。 7註釋符號代表短期租約的批給年期通常不超過5年,期滿後會按月或按季續租。
地契: 地契屋苑(2):愛都大廈 Estoril Court
消息當時不止引起當地民眾關注,更令本港不少業主或是考慮上車港人感到擔心,若「一國兩制」沒有繼續實施,到期地契會否變成廢紙。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之後,中央政府提出於1997年7月1日回歸後,直至2047年6月30日期間租約期滿的土地,可以免補地價、只需繳付相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作為年租繼續租用。 於是,特區政府為在此期間屆滿的土地,批出一般為期50年的地契,於是也出現了不少50年期契約。 地契原是一份由地主(政府)與承租人(註冊業主)簽署的私人合約,其條款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隨著時代轉變及社會演進,不同年代對土地發展的規範及文字演繹也有所不同。
地契: 地契相關新聞
房产证是土地上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明,其房产证是房屋财产所有者持有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跟《差餉條例》所訂明的徵收差餉次數相同,地租亦須於每季首月向估價署署長預繳。 如在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交地租,須徵收5%的附加費;倘若在原來繳款限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仍未繳交,所有欠款須另加10%的附加費。 《地租條例》第7條訂明,適用租契的出租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應為該出租土地所包含的各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的總和。 公用事業公司(電力公司、電訊公司、煤氣公司等,鐵路除外)、香港賽馬會:按市價批出公用事業及馬場所需用地,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
地契: 地租 VS 地稅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獲續期至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第 152 章] 1.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正因為近年不少都屬於舊樓併購而成的項目,也就是我們所指的「舊契樓」,查契會變得很複雜,因為由昔日收購土地文件、收購前每戶買賣契約等都要查看,所以支出會較多。 因此近年有發展商選擇把相關舊有文件燒錄在「光碟」內,也衍生出所謂的「CD契」。
地契: 話你知: 地租 VS 地稅
換言之,在土地行政上,2047年並不是一個期限。 當然,由於大量現成的土地契約將於2047年到期,政府在適當時候需要作出安排以應對屆時岀現的大量續期工作。 《地租條例》有關建議修改地租登記冊,反對估價的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以及就估價署署長的決定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的條文,均與《差餉條例》近似。 駐港解放軍:各軍營及靶場用地均以「國防地段」形式永久批出地上權,香港政府無權干涉;但若駐軍不再使用,須按有關安排無償交還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批出、決定、或續期的跨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均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地契: 地契年期影響按揭
另一個近期的例子,則為政府於2016年6月批出為期50年的沙田馬場特殊用途契約。 10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沙田區議會2015年及2016年。 沙田馬場的土地契約於2012年期滿,其後以短期租約形式續租。
地契: 回歸25周年|2047地契大限將至 到期後有何影響?那些屋苑擁「千年地契」?
如果新批的康樂或加油站的特殊用途契約的年期為21年,如果涉及專營權或營運牌照的新批特殊租約,年期一般與所涉專營權或牌照年期相稱,短期租約年期則以7年為限。 其中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契約為75年,新界及新九龍的土地契約一般為99減3日。 唯一例外是中區聖約翰座堂,早於1847年獲批永久業權,條件是土地必須用作教堂。 其實香港的土地差不多全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租出或以其他方式批出,而早期香港的地契約的年期計有75年、99年或999年三種,其後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契約年期劃一為75年,並容許該等契約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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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這些地區所批出和賣出的土地繳交的,便是為「地租」,有別於按其他法例而徵收的「地稅」。 另外值得一提,針對不同種類的土地契約,政府也要求承租人在批地時繳交地價以外,每年再繳交一筆「地租」或「地稅」。 所謂「地租」或「地稅」,都是政府按土地契約要求業主徵收的款項,故無論物業是否空置也須要繳納。
地契: 地租的計算方法
在《第二次北京條約》中,英國政府向大清政府租賃土地,作為戰略性區域分隔中國與港島及九龍區。 曾有研究香港歷史學者指出,當時政府為免居民出現反彈情緒,故對新界區土地也沿用大清律例,擁有土地的原居民都是地主,而他們持有的土地也屬於「永久業權」。 現時按揭最長還款年期為30年,有人擔心一些地契在2047或之前已經屆滿的物業,在申請按揭時未能獲得銀行批出最長還款年期。 2016年金融管理局與銀行業界溝通,由於政府有明確政策處理續期及有權力批出2047年以後的地契,現時未見到銀行改變按揭政策,現時已有銀行批出年期比地契年期更長的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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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處理問題中提及的車房或電掣房被改變用途的個案時,地政總署需先確立有沒有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而事實上有個別的個案不涉及違反地契條款)。 如署方認為個案有違反地契條款,一般會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規事項。 此外,如業權人申請將違反地契的情況(一般通過修改或豁免地契條款)規範化,地政總署會按適用的程序處理。 若申請獲得批准,業權人須遵守有關批准的條款,例如補地價或繳付豁免費等,但如果有關申請被拒,則地政總署會重新執行地契條款行動。
地契: 地契年期背景
以上土地都會在2800年後才到期,即是土地租用者可以繼續無條件使用至2800年,比起受2047年大限所影響的土地,絕對是極大的優勢。 地契2025 殖民地年代,政府批出大量999年期地契,主要集中在港島地區,但後期殖民地政府覺得會失去長期控制權,於是停止批出999年地契,此後批出的土地年期都變為75年期或99年期。 甚至有一段時間,批出75年期地契,並允許續期75年。 因此,香港的土地契約年期,便大致分為以上三種。 而「土地租借權」所指的是土地由政府擁有,政府只是把土地租出,承租人也可以在土地上進行土地發展,但是只是屬於租用者的身分,而且還是一份有期限的租約。
地契: 徵收對象
2016年6月,香港賽馬會獲政府批出為期50年的特殊用途契約,其中一項租賃條件是該會須負責提供和管理位於馬場內的彭福公園的康樂設施,以供公眾使用。 地契 物業資料提供該單位的基本資料如物業的官方地址、參考編號、地段編號、地契及地稅等資料。 對於買入市區住宅的人士未必需要細讀地段編號或地契,但對於買入村屋的人士非常重要,因為新界範圍的地段編號能有助識別村屋的位置,或者如果買入工廈必須瀏覽地契的資料,以了解單位及大廈的使用條款。 政府土地註冊處的土地登記冊會記載每個物業的「前世今生」資料,是銀行審批按揭的重要參考資料,如果物業條件不夠「靚仔」,大有機會影響按揭申請結果。 為了保障準買家順利買樓上車,地產代理會在買賣單位前協助「查冊」,以釐清單位的業權及物業過往的成交紀錄。 不過,如果準買家希望自助「起底」,可留意今明兩集的「起底大法」。
由於香港的土地,除了中環聖約翰教堂以外,都屬於「土地租借權」形式,即是政府擁有土地,並把土地租給承租人,所以每份地契都有一個租用者租用土地的期限,這是由港英政府年代已經訂立下來的政策。 後來,九龍城啟德機場落成及啟用,為確保航空交通安全,政府制定管制飛機航道範圍內建築物高度法例,往後批出的土地契約內,亦因應法例加入樓宇高度限制條款。 香港的土地地契主要分為75年、99年和999年,當中999年地契又被稱為「千年地契」。
1997年前由於有大部分新界的土地將於1997年屆滿,故《中英聯合聲明》為這批將期滿的土地制定續期的權利,所有於1997年6月30日前期滿的新界土地契約,均可以續期50年,直至2047年6月30日止。 因此現時全港有超過3萬份新界的土地契約將於2047年到期。 市場早幾年對契約再期滿後會怎樣,一度成為熱話。 地契 对于政府来说,永久地契只要卖出一个地块,这块地就永远不再属于政府,即使在发展商之前重建流转,地契也不会回到政府手上,最多收点税。 除非政府因为特殊的发展需要,根据土地征用法把它征用了。 土地征用法是可以征用任何产业,不论永久还是非永久,但这毕竟是少数。
地契: 地租 vs 地稅 有冇得豁免唔交?
此類地契大多是在香港開埠初期批出,集中在港島區。 由於999年期地契的土地租用者只須繳交差餉、即應課差餉租值的5%,無需承受繳交地租、或補地價等續租條件的壓力,相比之下999年期地契具一定優勢。 為了更有效地加強本港的樓宇安全,行政長官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已全面檢討改善樓宇安全的措施。 我們會落實一籃子的新措施,從立法、執法、支援業主和公眾教育多方面着手,全方位加強樓宇安全。
地契: 地契屋苑(10):聚賢居 Centre Stage
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網頁及相關作者與受訪者無關,本網頁概不負責 。 而本網頁所有專欄作者的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第一種方法太激進,業界一般認為推行的機會不高。 第二、三種方法較溫和,特別是第二種方法,沿用現時做法,每年繳交差餉租值的3%地租,較易受落。 你可透過本電話系統,收聽有關本署服務的錄音訊息。
古代地契中“红契”属于“官契”,是用官方印制的官契纸填写,需要留一份“契底”给官府备案存底,并且要交税的。 民间私自交易地产的“民契”(白契),主要是由卖方书写,注明土地数量,坐落地址,边界范围,价格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 不过,和现代一样,这种私自交易的“白契”是不被官府承认的。
置業人士買樓前通常需要查冊,查冊最好也要留意物業年期。 若果是以上年期的物業,不妨再詳細考慮才作決定。 因此,物業現時的業權人必須確保其物業所有未清繳的地稅已全數清繳,不論該等地稅是否在其購入物業前已經積欠。
至於在2047年6月29日或之前到期的土地契約,根據地政總署按土地註冊處提供的資料所整理的數據,目前有效並涉及一般商業/住宅/工業用途地段的土地契約,到期的年份最早為2025年。 由2025年至2047年6月29日,合共約有2,400個一般商業/住宅/工業用途的地段(按分段地段計算)的土地契約到期。 地契 《地租條例》第6條訂明,該條例規管的政府租契(下稱「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有責任繳交地租。 如該土地的不分割份數已轉讓予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內的個別物業單位,而有關物業單位已作差餉評估,儘管其差餉繳納人未必是物業單位的擁有人,估價署署長仍獲授權發出差餉及地租綜合賬單,要求該差餉繳納人繳納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