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修訂條例》新增的版權豁免外,現時的《版權條例》亦就不同的教學及學習情況提供其他版權豁免,例如第38條為研究及私人研習,以及第41A條為教學及接受教學等目的提供的版權豁免。 版權條例懶人包 版權條例懶人包2025 根據《修訂條例》新增第44(5)及45(5)條,就獲某教育機構授權的人作出的傳播而言,「獲授權收訊人」是指已獲該教育機構授權(或其代表授權)接收該項傳播的該機構的教師或學生。 參照《版權條例》第195(2)條,即包括該教育機構的任何教學者和接受教學者。 現行的《版權條例》第39(1)條,容許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某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版權作品,條件是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藉作品的名稱而確認該作品並識別其作者的聲明)。 此外,這些因素能為聯線服務提供者等「中間人」的日常運營,提供更明確的指引,避免他們在不經意的情況下牽涉於第三方在其服務平台上作出的侵權行為。
回顧2014年修例原意,主要是針對網上串流平台出現的大規模盜版電影及劇集,因此對戲仿、諷刺、評論時事等內容可以給予豁免。 當時有團體質疑條例打壓言論及創作自由,亦有由不同媒體行業組成「香港版權大聯盟」,支持透過修訂法律保障業界權益。 同時,如服務提供者知悉有人利用其服務進行網上侵權活動,亦不應視而不見。
版權條例懶人包: 保護知識產權
引用他人著作是相當常見的情形,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什麼是「引用」? 例如:在寫期刊論文時,截取他人書中的一小段論述,作為理論回顧、評論、引證等目的的使用;譜寫新的詞曲時,使用一般人朗朗上口的一小段句子,像歌手曹格的「姑娘」這首歌,用了「好一朵美麗的茉莉花」這一段詞曲等。 版權條例懶人包2025 版權條例懶人包2025 但是,如果是把別人全部的著作納入自己的著作裡面,除了非常少數例外的狀況外,很難會被認為是屬於「合理範圍」的引用。
不過,因「散布權」並不是只適用於盜版品,也適用於經過合法授權製作的正版品,因而為避免著作權人對於合法授權的著作重製物後續銷售、散布行使權利,反而影響著作流通利用,著作權法也配合新增第59條之1的規定,只要是在國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就可以自由地將所有權讓與其他人。 舉例來說,著作權人授權出版社發行書籍,出版社將書籍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賣給書店,書店賣給消費者,消費者看完之後上網拍賣,只要是在國內取得的是合法授權的作品,不是盜版品,這些後續的書籍的銷售都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會有侵害散布權的問題,大家可以放心。 許多網友經常在部落格上轉貼其他人的著作或是將偶像的歌曲提供給網友分享,這樣的行為雖然對於著作的流通有幫助,但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可能使得著作權人的著作喪失部分的商業價值。 舉例來說,彎彎的部落格在短短六年間就突破一億人次的拜訪,如果有人沒有經過彎彎的同意,就把彎彎部落格上的作品全部轉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那彎彎除了部落格廣告收益的損失之外,也失去和網友互動的機會。 著作權法為了因應網際網路上著作普及利用的趨勢,新增「公開傳輸權」。
版權條例懶人包: 版權條例懶人包
《修訂條例》新增第39A條,容許使用者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的目的而公平處理版權作品,並列明法院在裁定對作品的處理是否屬公平處理時,可考慮的一系列非盡列因素(請參閲問答第16題)。 承問答第5題,《修訂條例》新增第28A(4)至(5)條說明在一般情況下,公眾日常和合理的網上行為不會構成「向公眾傳播」的原則。 「向公眾傳播」權利,是指版權擁有人可以透過任何電子模式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一項專有權利。
- 例如,微軟公司如果把Office的著作財產權賣給其他公司,新的公司不能要求國內Office的合法使用者,必須要重新付費取得授權才能繼續利用,這樣的規定對於被授權人有非常好的保障。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為了使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行使權利更為容易,著作權法也明文規定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的行為,就是說出版社如果在有人盜印的情形,可以不透過作者,自己向法院提起侵權的訴訟。
- 因此,若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且具有故意(即有認識到所從事的行為是侵害或可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的情形,儘可能在犯罪偵查階段或第一審判決前,與權利人達成和解,由權利人撤回告訴,即可免於刑事責任。
過去常見在夜市或路邊賣盜版軟體或CD的人,有時候常常在想,到底是壓片的工廠造成的損害比較大,還是賣盜版片的人造成的損害比較大? 過去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散布權」,只有將賣盜版片的人在第87條的部分,規定為「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也就是說,本來應該不是著作權的侵害,但被「當作」是著作權的侵害來處理。 版權條例懶人包2025 此外,公開演出並不一定是要有人在從事演出,單純地透過擴音設備播放音樂CD或廣播電台節目,也是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以「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公開演出行為。
版權條例懶人包: 版權與隱私權有何不同?
您必須在申訴書中為您認為侵害自身權利的內容提供相應網址,否則我們無法找到該內容。 切勿僅提供內容的概略位置資訊,請務必提供涉嫌侵權內容所在的網址。 如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項條件,便不能根據第41A條獲得豁免,除非閣下取得版權擁有人的特許或准許,否則就屬侵犯版權。
侵害他人著作權,除了有民事責任之外,若是屬於故意侵害的情形,也可能會屬於犯罪行為而有刑事責任。 版權條例懶人包2025 版權條例懶人包2025 許多人可能會覺得侵害著作權課予刑事責任未免太重,為什麼專利權的侵害可以「除罪化」,但著作權侵害必須有刑事責任? 著作權的世界和武俠小說一樣,總是令人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覺。 著作權人為了確保著作銷售或授權的收益,努力研究如何確保使用者付費原則的落實,像必須安裝硬體保護鎖、放入合法磁片(光碟片)、輸入軟體安裝序號或是附加光碟防拷程式等,然而,再怎麼厲害的技術,總是很快就被想辦法破解了。
版權條例懶人包: 「授權」侵權作為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在著作權法只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或概念的原則下,單純只有新的創意或觀念,沒有辦法直接主張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必須要將自己的創意或觀念透過創作轉化成為客觀、具體的作品,才能成為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李安導演所拍攝的電影「色.戒」為例,劇本是改編自張愛玲女士同名的短篇小說,我們當然了解電影和小說必然有所差異,但是,著作權法對於張愛玲女士的小說保護到什麼程度? 只有在他人的作品使用到張愛玲女士在小說中所呈現的表達方式時,才會進入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未經合法授權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在李安導演的「色.戒」這部電影裡,我們可以看到採用相同的故事情節的舖陳,來表達在那樣的時空背景裡,國家民族的情感、漢奸的概念、個人情欲的糾葛所構築出一部具有戲劇張力的作品,這時候已經屬於「表達」的使用,因此,必須要取得合法授權,李安導演才能夠順利將張愛玲女士的作品改編成劇本、拍攝成電影。 增訂的安全港條文訂明服務提供者如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在獲告知或得悉其服務平台上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限制或遏止有關活動,便只須對用戶或使用者在其服務平台上所犯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
版權條例懶人包: 草案的第3條
經常有人說,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 舉例來說,未經許可而複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侵權行為,但採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卻並非侵權行為。 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您打算以自認合理使用或公平處理的方式使用作品,仍可能需要註明版權持有人。
版權條例懶人包: 保護香港知識產權為何這麼重要?
例如,《實務守則》載述一項「通知及通知」(Notice and Notice)制度,要求服務提供者通知用戶其帳戶被識別與侵權行為有關;以及一項「通知及移除」(Notice and Takedown)制度,要求服務提供者移除被識別(在其服務平台上儲存或提供予用戶搜尋)的侵權材料,或終止接達有關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如有特許計劃下的特許,授權作出有關傳播,而作出該項傳播的人,已知道或應已知道該事實,這項豁免將不會適用。 在《修訂條例》下,可以根據這項豁免製作和供應的作品種類擴闊至涵蓋已發表的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及影片的一部分的複製品。 在《修訂條例》下,可以根據這項豁免製作複製品的形式不再限於翻印複製品,而可用於製作複製品的作品種類亦擴闊至涵蓋已發表的聲音紀錄或影片的摘錄。 由以上解釋/原則可見,「時事」的意思並不限於「今天或非常近期的事情」。 「引用」是指摘錄版權作品(包括電影、聲音紀錄、廣播、照片和傳統文字),以提供資料及說明理據,方便對話溝通,可適用於不同的情况,包括截圖/Cap圖。
版權條例懶人包: 保護版權為何這麼重要?
雖然今次修訂方案加入了多項版權豁免,但有網民仍擔心今次新修訂條例藏有「魔鬼細節」,仍存在灰色地帶,可能影響網上言論自由。 立法會下周三(9日)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近日有網民恐怕會收緊網上創作言論自由,發起聯署反對新修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