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V使用組之樓宇中,“閣仔”之面積不得超過所在間隔之一半面積,而在第VI使用組之樓宇中,則不得超過用於生產之實用面積之25%。 儘管“閣仔”地板無間隔作用,但其面積應計算在第一款所定之限制內。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B) 在未鑲有向外打開之玻璃空位之樓梯中,設於樓梯間頂部一個或多個排放煙氣之開口之總面積不少於1.20m2,而設於樓梯間底部之外部空氣之開口之總面積不少於0.60m2;如果設在樓梯間頂部之開口不是經常性打開的,擋風板之控制裝置應可在樓宇入口樓層啟動。 19.3 在樓梯間不應設有升降機,且不應有電、煤氣、水、排污及倒垃圾之管道;但可安裝樓梯照明電線管及僅為金屬之落水管,以及滅火裝置之非充水式或充水式主幹管道。 10.4 保持疏散道路在寬度及長度上暢通無阻;在疏散道路上,禁止即使是臨時性,但可造成損害樓宇之安全,或在失火時可阻礙疏散之任何利用或阻塞。 9.5 消防喉應優先設在用以進行搶救及滅火之樓宇外牆旁邊;通常每一段20.00m之牆應設一個消防喉,而剩餘之牆長超過5.00m時,亦應設有一個消防喉。
废弃杂物多为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等可燃物,存放时间久,稍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2025 楼道是居民行走的通道,抽烟随便乱扔烟头者有之,儿童玩火,这些都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口处等。 从住宅小区来说的话,从室内到地面的楼梯,小区内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属于消防通道。 起火時,小區兩邊停滿了車輛,加上通道狹窄,造成消防車根本無法進入,消防通道被私家車輛佔滿,直接影響了救援滅火工作。 28.7 如同一樓宇體之外牆洞口相對,得允許兩牆各洞口間之距離等同或大於樓宇高度之三分之一,且至少為6.00m;否則只允許一面外牆有洞口。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出口——第VI及第VII組
8.5 除第VII組外之所有P級及M級樓宇,除第VI組、第VII組及第VIII組外之所有A級及A1分級,以及第I組之A級及A2分級樓宇,應有可以通行之道路及擁有使最低限度靠近樓宇一個正面及在整個範圍內停泊、移動及操作消防車之地帶。 3.6 經耐火處理之材料之遇火反應等級之有效期,等同具有與進行所用耐火處理產品試驗之實驗室所發出之“證明”所確定之有效期。 《消防法》第28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我国《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8.10 超過三十層,或高度超過90.0m之樓宇,除第I組之樓宇外,均應設有避火層,且避火層間之距離不得超過十五層,但以樓宇之層數與高度之間之最大數值為準。 7.6 第三款所指之意見,在認為適宜時,得包括就驗查與樓宇消防安全有關所建造設施及設備之操作性能,而指定之檢查性質及周期性。 7.4 在設計期間,即使在初步研究階段,均可要求消防部門提供有關可使解決方案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之資料。 5.7 更改樓宇或其樓宇部分之用途,無論在其建築之前,建築期間還是建築之後,只能通過重新申請准照之發出為之。 5.5 在上款所指之分類應載於在發出准照之卷宗封面上,並作為卷宗之組成部分,先按用途,後按高度表明樓宇之分類。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樓宇檢查及保養
而為了安全起見, 走火通道內每隔一定距離便會有一個窗口,以供通風及透光用(地底裡的走火通道除外)。 有些地底的走火通道甚至設有加壓設備,使通道內的氣壓略高於外面的氣壓,以防止濃煙進入走火通道。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的目的是向特定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者及訪客,提供更完善的消防安全保障。
本法令藉着通過《防火安全規章》,達致填補存在於該領域內之其中一個主要漏洞。 本法規包括一系列能普遍適用於一切樓宇之措施,但在適用措施時須考慮樓宇之用途、占用種類及其高度等級。 此外,法規還包括專門針對特別風險之設施及地點之規範,以及有關地庫及樓宇特別使用之規定等。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分隔及保護樓梯之牆之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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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地下樓層所使用之樓梯不應為其他樓層所使用之樓梯之直接延長部分;即樓宇之樓梯在通往室外出口以上或以下樓層間不應有連續性,但在火勢蔓延及氣體通過之風險方面,採取將兩段樓梯變為獨立之建築設置者,不在此限。
- 14) 乾主幹管道:直徑不小於80mm,在每層裝備有一消防喉及兩個在地層之供水喉,以直接與消防車相連接並為其供水。
- 13.1 樓宇之使用人在一樓層中從任何在表VIII以米表示由一點到達公共道路、空曠地或受保護之樓梯,應經過之最大經過長度不能大於根據流通通路軸線測量之數值。
- 22.1 為在失火時排煙之通風包括在室內水平公用通道或室內樓梯之疏散通路必須有通風,但所使用之通風手段,應針對可能發生之各種情況而按上數條及下列各款為每一情況所定之規定為之。
- 24.3 安全照明儀器應有用M0遇火反應等級之材料造之外罩,且在公共電網供電不足時,可獨立運作或可透過所併入之安全應急電力照明設施運作。
- 9.7 消防栓應設在靠近通行道路邊緣之人行道之路沿處;通常在樓宇之每一作疏散道路用之出口處不超過30.0m之距離內設有一消防栓。
19.2 室內樓梯牆壁上可能存在與樓宇室外牆壁上存在之洞口相對之裝有玻璃之洞口之位置,應符合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以便在失火時從樓梯上經過之人不暴露於由來自該等洞口之火焰或強輻射之風險。 16.2 寬度超過2.00m時,應設有扶手且應在寬度不少於1.00m也不超過2.00m之樓梯地帶分隔;除在某些情況下,出於美觀或實用之原因,在第II、第III、第IV、第V及第VII組之樓宇中連接地下至二樓之各段樓梯,方應有理由取消分隔之扶手。 15.3 根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上款之規定,確定樓梯數目及規定其最小寬度後,應計算樓梯之排疏能力及檢查其是否足夠保證整幢樓宇預計定員之疏散,或是否有必要為該保證增加樓梯之寬度。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樓梯數目
註:消防喉之直徑應為65mm(2 1/2″),其接口系統應為混合式,且須與澳門消防部門所使用者相同。 還應強調,本法規之制定,係以專門性企業以往制定之研究為基礎,並以專業實體作出之技術意見及被諮詢之有關機構表達之適當提議作為參考,從中取得有利資料,以制定本法規。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日前一位網民在Facebook社群「爆怨公社」之中發帖,指鄰居把公共地方當作自己家,把大量鞋子,以及鞋櫃放在門外。 不只令逃生空間變小,鄰居自私的行為甚麼影響到大樓維修工程,令其他人感到十分無奈。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經過長度(米)
應對樓頂之通達設定限制之條件,以免發生不當使用之風險,並須在緊急情況下不嚴重影響其使用者為限。 14.2 樓宇應在每層至少設有兩乘與水平公用通道相通之樓梯,且該通道應具有可使使用人在安全條件下疏散之特點。 8.2 樓宇應提供使消防車及雲梯車靠近、停泊、移動及操作之道路,目的是方便從室外直接,或從樓宇正面之水平公用通道穿入各層之獨立單位;此等道路,即使是設在私產內,亦應常與公共道路相通。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楼道内禁止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在接到警情後,大沖消防中隊出動三台消防車共17名消防官兵前往救援,南頭消防中隊也派出了兩台消防車共10人增援。 5.10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2025 除製鞋外之服裝工業及針織生產工業,由於其在澳門紡織工業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及具特殊性質,得設立於第九層及第九層以下。 14) 乾主幹管道:直徑不小於80mm,在每層裝備有一消防喉及兩個在地層之供水喉,以直接與消防車相連接並為其供水。 13) 與水源相連之主幹管道:直徑適當,但決不小於80mm之垂直金屬管,由該管引出分支管道向安裝於每層之裝備完善之消防喉供水。 7) 固定泵:與消防專用貯水庫相連之電動或熱能發動之泵,用於為消防網供水,以保證滅火時所需之壓力與流量。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疏散通道之通風
只有多元共治,才能清除身邊的消防安全隱患,為生命留出一條通道。 消防通道的設置是為了發生險情時能有一條通暢的救援線,它不僅是供居民日常出行的行道,關鍵時候更是生命救援的一條緊急通道。 但現在這條生命通道被堵,就如一把利劍扼在喉,一旦發生火災等險情,後果將不可預料。 28.10 外牆洞口如與用以建築之鄰近地段相對,得允許該牆位於樓宇高度六分之一之處,且至少高於鄰地高度3.00m。 28.9 如外牆洞口高於樓宇其他體之頂部,得允許頂部外飾面之遇火反應等級為M0級,但其幅度必須不少於4.00m,由牆起計。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安全照明
該管無論通過公共供水網,還是通過高處水庫、泵、水壓器或其他類似設備,須常處於貯水狀態。 8)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2025 硬質軟管捲盤:由一捲盤或旋轉絞盤,有操縱裝置且與主幹、支幹水管道連接及分隔構件之噴頭,以及繞在捲盤上之橡皮管所組成之整體。 橡皮管長度不應超過30.0m,而其直徑不得小於20mm(3/4″)。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建築構件之耐火能力
19.1 樓梯內飾面之遇火反應等級應為M0級,但非工業(VI組)及非公眾聚集(VII組)用途之樓宇內之樓層飾面可為M2級。 12.2 由規章規定之出口,應按有關之標準分配,且應座於可確保使用人迅速疏散及可避免各出口同時受任何災害影響之地點。 11.1 一處地方、一層樓或一座樓宇之預計定員是根據占用種類及實用面積而確定,並適用表V之“占用指數”。 9.7 消防栓應設在靠近通行道路邊緣之人行道之路沿處;通常在樓宇之每一作疏散道路用之出口處不超過30.0m之距離內設有一消防栓。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走廊屬公眾地方 放置雜物屬違法
由2007年7月1日起,屋宇署及消防處會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為1987年或以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進行巡查及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令業主或佔用人在指定時間內改善大廈的消防安全建造和消防裝置及設備,提升大廈的消防安全。 29.6 在頂部結構覆有草織物或墊層之情況下,該等物質應由遇火反應等級至少為M2級之材料構成,放置方式應使其在發生火災時不易外露。 29.4 P級及M級樓宇頂部之支撑結構構件,如屬第VI及第VII使用組之樓宇,其耐火等級為CRF90;如屬其他使用組之樓宇,其耐火等級為CRF60,而支撑 構件得由遇火反應等級為M2級之材料,或用層壓板或實心木材建造。 27.4 在第VI及第VII使用組樓宇或樓宇部分中,具支撑或分隔作用之結構構件,除上蓋構件外,至少應為表XXIII所列之耐火等級。 26.5 第VI使用組之樓宇或樓宇部分中,任何獨立單位之分隔,不論其面積、位置或風險性質如何,均應作為一個隔火間隔,而不得有一層以上及超過表XXI所列之最大面積及體積。
1.2 在未預先實施保證樓宇或鄰近樓宇使用人之安全必不可少之防護工程前,即使是臨時者,亦不允許任何樓宇或樓宇之一部分與所許可之用途相異,而造成較大失火風險。 升降機的電源在緊急情況下可能會被截斷而導致升降機內的人被困;若升降機故障,停留在發生火警的樓層,萬一門突然打開,可能會有濃煙湧入,對升降機內的人構成極大危險。 從圖片中可見,鄰居放在門外的鞋子至少有20對,對方並非單純把鞋子放在門外,更訂造了兩個4層白色的鞋櫃,釘裝在公共走廊的牆上。 兩個鞋櫃分別放在樓梯的兩級之上,鞋子部分在鞋櫃之內,部分散落在地面、樓梯上的空間。 楼道堆放杂物存在火灾隐患;楼道是公共空间,占用楼道空间堆放杂物会带来安全隐患。
29.3 上款所指樓宇頂部之天台,在火災之情況下,應視為避火層,且不允許在其四周或在其上,以任何建築構件非法占有。 電機設施不在此限,但不得占有超過天台總面積之15%,且應採取適當之建築設置,以使其從外部看不見。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B) 第III及第V使用組之樓宇,如符合經適當配合後之第三款c項、e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且每層之實用面積不超過100m2,方可設有一乘樓梯。 14.1 出於消防安全之理由,預計之樓梯數目及其位置取決於經過長度、經過條件、每層預計定員、樓宇總預計定員及樓宇之等級。 1.1 本消防安全規章(RSCI)以確定及設立樓宇設計與建築應符之條件為目的,以便限制火災發生與發展之風險,遏止其向鄰近樓宇擴散與蔓延,方便使用人疏散及有助於消防部門人員介入。 27.3 不包括在第VI及第VII使用組在內之樓宇或樓宇部分,如具有支撑或分隔作用之構件,除上蓋構件外,至少得為表XXII所列之耐火等級。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疏散出口及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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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根據樓宇之等級(m)確定之室外樓梯之最小寬度
18.2 應最低限度通過在樓梯整個高度上有扣除圍欄高度不低於樓底高度之高度之樓梯,固定通風口來保證外部樓梯之通風。 11.5 在必須闡明理由之個別情況下,土地工務運輸司在聽取消防部門意見後,得按需要減少或增加表V中所指之占用指數。 9.6 消防喉應設置在高出路面0.60m至1.00m處之人行道旁,或在前款所指之樓宇之外牆上;如為後者,消防喉之門應裝在牆內之0.10m處。 4.9 在分隔構件中存在之開口保護構件,如:門,尤其像管線套管孔,應按其所歸屬之構件所指之相同標準分類。 當公共地帶位於後面和地塊之內邊界時,稱為“背面或後部公共場地”,當公共地帶位於側立面之一與地塊相應的內側邊界之間時,則被稱為“側公共空地”。 在行使上條所指之權限時,土地工務運輸司及發出准照之其他實體,得要求任何公共部門或實體,尤其澳門保安部隊及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在其職責及權限範圍內提供合作。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樓宇之分類
业主们应及时“三清”,即清理楼道、清理阳台和清理厨房,避免火灾隐患。 完成訓練的消防安全特使會協助監察樓宇檢查,及向消防局舉報違規事項等。 25.1 樓宇之隔火分隔應由地板確保;樓宇平面面積較大者,應按表XX及XXI為每一情況而定之數值,將該面積由隔火牆分隔為等同或小於該值之區域確保。 20.8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位於沿水平公用通道之門之最小寬度,對於單扇門不得少於0.90m,有兩扇門不得少於1.20m。
阻塞走火通道定義: 預計定員
15) 隔火間:由具有適合減弱樓宇火災負荷及阻止火勢向鄰近空間蔓延之耐火等級之牆壁與地板隔開之隱蔽空間。 11) 耐火等級(CRF):受標準試驗之結構或分隔構件可保持其穩定、完整及絕緣特性之時間,即在時間後將出現構件塌陷或失去應有之性能,火焰或易燃氣體竄入或因在未受波及之構件面過熱起火。 6) 配備完善之消防喉:由消防喉,有操縱裝置且與主幹及支幹水管道連接及分隔構件之噴頭,以及軟管所組成之整體。 該卷軟管之長度不應超過25m,而其直徑不得少於40mm(1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