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英語:New 丁權制度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丁權制度 Policy),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房屋,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 丁權是指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子,以免補地價方式興建小型屋宇的權利,這個權利是源於上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但原居村民一生只有一次向當局申請興建丁屋的權利。 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原本是為「新界發展計劃」而設的「過渡性措施」,容許合資格原居民以免補地價興建私人住所。 但政策面世以來,衍生不法「套丁」行為,被指在幫商家和鄉紳「印銀紙」。 本土研究社成員夏淳權早前帶領《香港01》記者,勘察元朗輞井村一個已經動工超過10年的屋苑,對業權來源感到相當可疑。
- 丁屋是港英政府老謀深算的緩兵之計,如果換個角度看,這種傳統權益之消失也符合現代法律發展之趨勢。
- 1972年,港英政府允许新界的年满十八岁男丁,只要父亲辈能追溯到1898年的新界的认可村落(现在有700多个村)原住民,一生一次,可以建一间面积不超过七百呎(六十五平),高度不超过二十五呎(约7.5米),层数不超过三层的房屋。
- 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解密檔案指出港英政府當時因為遺漏「無屋住才可建丁屋」的審批條款,變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4]。
- 此外,政府還可以發換地權益書(類似港英年代的Letter B),去換取原居民手上的丁權。
- 基本法只答應五十年不變,原居民要有心理準備,到2047年(只餘28年),「丁權」制度很大機會不再延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採納了政府方的說法,認定「傳統權益」須可追溯至1898年前,但否定以私人協約和換地方式獲批興建丁屋可追溯至1898年前。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推翻了原訟法庭有關「傳統」的說法,認定「傳統權益」的解釋須考慮1990年4月基本法頒布時的情況,亦即「傳統」不須追溯至1898年前。 丁權制度 事實上,現時還有些祖堂地會用作村內的公共用途,港英政府當時亦為保留新界氏族這種土地承襲文化而訂立《新界條例》,保留祖堂地予各氏族後人使用。
丁權制度: 選舉結果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不過建議後來不了了之[6]。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2013年9月12日,《大公報》認為大量內地來港新移民蜂擁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現有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佔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響[8]。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决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 彭德認為,要求村民建屋時透過向政府補回地價,有其理據,就第二和第三點而言,因為政府出資鋪橋搭路,為偏遠鄉郊提供交通及基建配套,例如供水、照明和排污設施等,居民在這些鄉村農地建屋後,其土地價值必然上升,政府因而有理由收回發展成本、與地主分享土地升值。
- 舊屋地是指政府在1905年批出的集體政府租契內的某些地段,土地用途註明是「屋地」,多數是傳統鄉村的村屋,並非位於傳統屋邨範圍內。
- 然而,因為鄉議局的政治壓力、以及在中英談判時港英政府需極力爭取鄉紳支持,政府自1980年代起逐漸將政策鬆綁,不但放寬丁屋審批、甚至對「套丁」問題採取消極態度。
- 現在地價升得那麼高,普通人置業無望,見原居民有這麼好的特權,就更加覺得不公平。
- 敗訴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表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結果如何仍未有定論,但《香港01》早已反復提出,丁屋政策存在三大問題——特權合理性存疑,不利社會公平;「套丁」、「飛丁」、炒賣丁屋等亂象頻現,丁權淪為牟利工具;香港土地問題嚴峻,丁屋政策亦成掣肘。
-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 因為這是原居民歷來固有的權利,政府無權在無償的情況下加以剝奪。
因為這是原居民歷來固有的權利,政府無權在無償的情況下加以剝奪。 至於原居民是否有權要求政府提供建丁屋的土地,或以換地的方式來建丁屋,法庭的裁決卻認為不屬傳統的固有權益。 代表鄉議局的大律師認為,丁屋政策只是政府履行《基本法》第40條列明的原居民「傳統權益」的其中一種方式,即使政府明言丁屋政策屬過渡性質政策,亦不代表政府否認原居民的「傳統權益」的存在。 丁權制度 亦有論者(註10)引述政府文件,聲稱政府曾確認新界原居民擁有「自由建屋權」。 本土研究社翻查文件,發現鄉議局1980年代才開展「論述戰」,「補償論」或類似的觀點,在1970年代、丁屋政策醞釀時鮮有提及。 丁權制度2025 時值香港前途問題浮現,鄉議局著手聯絡北京,在1983年更成為了第一批上京試探中方對港態度的港方人士。
丁權制度: 香港原居民應該用綠地建「丁屋」嗎?
今年4月10日,許志永、丁家喜被依「顛覆國家政權罪」一審分別重判14年、12年,引發國際社會廣泛關注,認為這是對中國公民社會的嚴重打壓。 2019年12月,許志永、丁家喜與維權人士、律師在廈門聚會,討論時政和中國未來;同月26日,當局開始抓捕參與和涉及這次私人聚會的人士,先後20多人被失蹤、被傳喚或被拘留,被指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尋釁滋事。 丁權制度2025 兩人是2015年709律師大抓捕以來,遭判刑最重的維權律師。 現年38歲的鄒幸彤,本身是一名大律師,長期參與爭取平反六四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工作,支聯會被迫於2021年杪解散時,為該會副主席。 丁權制度2025 她自2021年9月起被關押,控罪包括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丶拒交資料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平情而論,特區政府終於敢為這樣的「特權」打開缺口,確實值得肯定,不過,這不代表已經解決了備受質疑的新界原居民土地爭議。 丁權制度 即使新界民政署曾於1977年進行內部檢討時,已表明丁屋政策被嚴重濫用,但礙於歷史原因,當局並沒有立即終止這個不公政策。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New Territories 丁權制度 Small House Policy),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房屋,是為丁權,此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 2015年,「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丁權制度2025 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
丁權制度: 【01倡議】《基本法》詮釋爭議 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
(4)要明白為什麼港英政府會在1972年給予部份新界居民丁屋權,一定要先明白當時的社會背景。 丁權制度2025 丁權制度 當時1967年的六七暴動剛剛過去,政府在1970年代開始計劃發展新界,急需新界居民的支持。 丁權制度2025 丁權制度 於是丁權等特殊的法定權力就成為了港英政府分化當地居民,統戰原居民的禮物。
今天,鄉議局手執政治權力,甚至有權投票決定誰是特首,在此權力結構下,丁屋問題多年未獲得妥善處理,這次丁權覆核案,或許提供了一個解決這個困擾香港近半世紀的「老問題」的絕佳良機。 我們從解密檔案看到,六七十年代中港間的地緣政治,催生了重大的社會政策改革,而丁屋政策,只是這波社會改革中的一小項臨時性房屋政策,將其吹捧成「自有永有」的「傳統權益」,是1980年代起的事情。 在這個政策脈絡下,政府確認繼續沿用1957年時訂立的村民建屋免補地價政策(註16),整份文件沒有提及需尊重「傳統權益」。 但1980年的丁屋政策檢討文件似乎沒有詳細參考1959年的文件內容和其政策脈絡,直接將其理解為丁屋政策的「源頭」,並解讀為政府「正式認可」的「習俗」。 此後,這份檢討文件之後成為支持「丁權」的重要依據;然而,我們不可忽略此文件的來龍去脈。
丁權制度: 香港丁權案關鍵:「傳統權益」論述從何而來?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筆者理解的新界原居民土地開發權力,並非現時政府規劃鄉郊的地市化發展,而是填海,或稱作「圍海造地」。 「圍海造地」是在沿海地區將部份海面圍起,由沖積土緩慢沉積或以人工填平創造新土地,稱為「沙田」。 「圍海造地」是一項高風險的投資,只有勢力強大的地方氏族才有條件向官府報承圍墾2 。 丁權制度 氏族開墾「沙田」需要借用官府權威給予合法性,在開墾土地後給予地契證明。 故此,官方對民間權力的運用保有最終決定權3 ,是由官方授予民間分享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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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發展商和相關人士會把其囤積的私人農地分拆成多個地段,表面上出售予擁有丁權的原居民,原居民在購入相關農地時毋須付錢,反而會獲得報酬,變相由發展商和相關人士收購丁權,其後雙方會簽訂協議,授權發展商來處理丁屋買賣。 私家農地是指政府批准新界農地擁有人在其私人農地範圍內興建村屋,該私人農地必須在村界範圍內,申請者須是符合丁權資格的人士。 為了回應新界原居民的訴求,金文泰承諾新界農地建屋無需補地價,但九龍城附近的居民則仍需補交地價 。 由此可見,新界原居民的傳統「建屋權」,實際上在一九二六年已經開始受到英國政府的應諾和保障並延續至今。 丁權制度2025 如今套丁產業鏈日益壯大,政府又是否有嚴格審查每個建屋申請,以及調查過往的套丁活動、追究法律責任? 本土研質疑政府投放在監察套丁的資源少之又少,導致很多套丁活動沒有被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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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舉辦會議時,多次有與會者表示要在九七後保留原居民的丁權;內地草委訪港小組徵求意見時,更有人借內地的少數民族政策作類比,認為九七後政府特別照顧原居民的利益也是有其必要,而且有利於香港居民團結,思路令人嘖嘖稱奇。 該文件是由時任新界民政署的總地政主任(Chief Land 丁權制度2025 丁權制度2025 Executive,僅屬執行政策的高級公務員)撰寫,以供新界民政署內部調研漸被濫用的丁屋政策應該如何走下去。 檢討文件勾勒1972年起丁屋政策的演變、控制丁屋擴散的措施成效、如何遏止「套丁」和討論丁屋政策的未來發展,討論範疇多屬技術性層面,例如釐定鄉村範圍、補地價措施等,沒證據顯示「傳統權益」的考量如何影響政策的實施狀況。 全文唯一提及丁屋屬「習俗」的內容,只有開場白一句短短數十字,後續的討論沒有再提及和援引。 政府或鄉議局多年沒檢討丁屋政策,又指政策「行之已久」及「問題複雜」,使問題越滾越大。 根據本土研究社研究,截至2017年,全新界有近四分一、即約10,000棟丁屋,涉嫌以「套丁」手法得來(註9),足見情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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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判決結果外,本案尚有諸多細節值得關注,對特區政府的未來政策亦有影響。 除此之外,到底何謂「原居民」,同樣存在不少爭議,有學者甚至認為有關身份的出現只是「歷史偶然的建構」,並不具備「永久的性質」。 丁權制度 根據浸大歷史系教授鄺智文所撰寫論文《從「新界人」到「原居民」 英治時期香港新界村民的身份建構》,港英政府其實未有將新界居民定義為「原居民」。 1898年,清政府與英國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下稱《專條》),內容為「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可見,《專條》僅以「居民」形容當地村民,並無對「原居民」作出任何定義。 另外,英國接管新界之時,已將新界居民擁有土地的「永業權」改「集體官批」,所以《專條》所保障的只是他們的居住及使用該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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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五大氏族、客家人等均居住在香港多年,有着新界傳統圍村習俗,例如每逢過節,族人會在村內的大空地上舉辦盆菜宴,增進族內關係,這些可說是一個傳統文化,值得保留。 丁權制度2025 相反,「權益」泛指新界「原居民」獨有的土地權,並非「保留文化的權益」,何況保留土地權,也不代表「傳統」能夠被保留。 丁權制度 以祖堂地為例,氏族先祖囤積土地,目的並非希望賣地賺錢,而是留給後人的一個保障,但後人卻只想「賣祠堂」謀利,「傳統」一樣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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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丁屋政策推手,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Denis Bray)在1971年撰寫的文件,闡述了發展新界墟鎮和鄉郊地區的理據和目標。 黎敦義表示,新界鄉郊寮屋處處、居住環境惡劣,是欠缺完善規劃所致(註6)。 港英政府在1971年在新界進行大規模的建築物調查,發現永久屋宇只佔所有新界鄉郊建築物百分之七,簡陋村屋、合法臨時建構物及非法寮屋達114,000間,在惡劣環境居住的新界鄉郊居民接近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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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在正式接管新界後,宣布新界全部土地為皇家財產,原居民如能出示清朝地契,便可根據法定程序,重新獲港英政府批出99年期的官地承租權,並須繳納地租。 1925年新界原居民上呈時任港督金文泰,要求英國政府落實《拓展香港界址專條》中保障原居民「建屋權」的承諾,取消他們建屋需要補地價的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此文件為新界民政署內部參考文件,經手人全為處理丁屋申請的地政主任職系人員,他們不參與政策制定,顯然該文件並非決策文件。 文件複述的政策內容,未經政府決策層覆核和確認內容準確性,其參考價值和可靠性與1957和1959年由港督審批的政策文件不能相比。 現階段亦未有政府解密文件顯示,1957年至1980年間,政府對「傳統權益」有過明顯態度轉變。
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已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interim measures)。 原居民一般會將丁權形容為港英政府將新界居民據《大清律例》擁有土地的永業權變成75或99年的可續期租約(跟港九土地看齊)的賠償。 先不論這個舉動本身,對居民的生活方式沒有甚麼實質影響,是否值得千秋萬代都有丁權、如此優厚的賠償。 事實上,港英政府早在1905年已經以集體官契的土地登記形式,把村民手持的永業田契收回,但是遲至六十多年後的「小型屋宇政策」才首次界定原居民的身份並給予他們丁屋權等法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