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和租客亦必須留意他們極有可能已違反大廈公契,並有可能要在大廈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 (如有) 或其他大廈業主採取的法律行動中承擔責任。 除了簽署臨時租約外,另一可能會出現的情況是:租客被要求簽署一份名為「租賃要約」(Offer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to Lease)的文件,然後再交由業主簽署(即由業主接受有關租賃)。 若有機會要在較短時間內離開香港的人士,應留意在香港典型的住宅物業租約為期兩年,部份沒有中斷租期條款,有些則容許其中一方在第一年後作出通知提早終止租約。 在香港,典型的住宅物業租約為期兩年,部份沒有中斷租期條款,有些則包含中斷租期條款容許業主或租客其中一方在第一年後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提早終止租約 (俗稱「一年死約、一年生約」)。
被告人提出上訴,理由是他反對法團在2012年2月14日得到聆案官的命令,可在毋須通知法庭下出售其單位。 事因被告人在2009年3月26日的審訊及命令14天內,拒絕支付426,497.09元的欠款,法團於是申請物業扣押令,其後要求聆案官作出2012年2月14日的命令,出售被告人的單位。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法團於2016年1月再次入稟,申請拍賣該欠款單位,獲法庭頒令,要求該業主在28天內支付欠款23,939元及訟費15,400元,共約4萬元。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大廈公契限制多,業主無得反對?
分公契跟一般主公契同屬私人契約,也同樣須經由地政總署根據《大廈公契指引》審批。 不過,跟一般主公契不同,分公契並不適用於整座大廈,而只是規管大廈的某個部分,例如商用部分或住宅部分,甚至只規管大廈其中一個單位。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強制性條文,適用於規管整個建築物管理事宜的主公契,而並不適用於只規管建築物特定範圍事宜的分公契。 不過,一般來說,發展商會在主公契訂明物業經理人的委任,並因此需要根據《大廈公契指引》,在主公契內訂明終止委任的機制。 而由於大廈的分公契同樣需要符合《大廈公契指引》,因此如果有關物業經理人的委任是在分公契中訂明的話,便同樣須訂明終止委任的機制。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2025 在此情況下,分公契的業主也可以憑藉分公契終止委任物業經理人。
業主的代表律師會在業主和準買家將要簽訂的買賣協議內,加入合適的條款,以確保解除業主在有關租賃下的責任。 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2025 要使續租權條款對從業主取得業權的人士(如:該物業的下一手買家)有效,相關書面租約必須根據根據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第3(1) 條在土地註冊處妥為註冊。 在下令進行收地計劃時,政府會在憲報刊登收地公告和進行凍結人口登記。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大廈公契
準租客應在簽立租約前進行有關查冊以驗證業主(或他/她的代表)的身份。 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通知租客,並與租客達成處理按金的協議。 單是在租約期滿後把按金交予新的物業擁有人不足以解除業主歸還按金的責任。 當物業交易完成時,業主應確保新的物業擁有人承諾就租客作出任何關於按金的申索作出補償(即業主可不受租客將來就按金作出申索的影響)。 業主也可以把按金退還給租客,並要求租客另繳按金予新的物業擁有人。 除非有明訂協議相反訂明,否則香港法例第18章《分攤條例》中的分攤機制並不適用於預先繳付的租金,就正如本例子的情況。
- 是項罪行同樣適用於業主向署長遞交的租賃通知書(AR2表格)提供的詳情(條例第120AAZZE條)。
- 作為慣例,並根據雙方的議價能力,一般的租約條款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身上,包括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維修和保養工程。
- 調整租金條款的目的當然是不時將租金調整至與市值相同的水平。
- 在一般情下,政府給予的通知期為在受影響物業或其附近張貼公告當日起計的三個月。
- 在本例子中的租客是否有權終止租約取決於究竟拆除露台的嚴重程度是否構成業主一方毀約因而租客有權選擇接受其毀約及終止租約。
- 租客不得做出任何會改變出租物業性質的行為,如:摧毁或具破壞性的行為。
雖然租約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但《土地註冊條例》第3(2)條列明,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 在固定租期租賃完結時,租客在業主的同意下佔用居所,租賃雙方均可任意終止這項安排者,是為隨意租賃。 假如租客每一周期交租而業主收納,隨意租賃亦視為定期租賃。 若租約中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處理分歧,而雙方又未能成功協商,租客邊有可能需要訴諸法律行動向業主追討按金。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希望以此理由終止租賃的業主必須在終止租賃及/或申索收回管有權之前以書面通知租客,指明違約行為並要求租客作出補救(或賠償金錢)。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辦事處重組及搬遷通告
舉例來說,有一規管租賃的業主沒有根據條例向租客提供次期租賃,並試圖在完約時趕走租客。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如業主嘗試以租約過期為由重收物業,租客可援引條例第120AAW條。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2025 該條訂明,在這情況下業主須視為在要約期屆滿時已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而租客須視為已接受該次租期要約及在首期租賃屆滿時,獲授予次租期租賃。 即使就處所的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沒有出現爭議,該處所的業主或租客亦可向署長申請,要求為該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
- 註:出租期不足連續28天之短期出租住宿受香港法例第349章《旅館業條例》規管。
- 贊成設立發牌制度的人士認為,有關制度有助提高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質素和樓宇管理水平,能夠更佳地保障業主的利益。
- 擁有上述競爭優勢的公司能勝過其他公司及取得項目,而於項目招標程序中,上市公司因其上市地位而可能享有額外競爭優勢。
- 一些規模較小的物業管理公司在發牌制度下,更可能會無法在業內立足。
- 該大廈於1965年建成,法團於2008年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
大廈公契是一份文件規範多層大廈各業主和個別單位佔用人之間的關係,當中列明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大廈公契對所有業主、透過業主取得業權的人士及大廈的佔用人,包括個別單位的租客,均具法律約束力。 法官認為按照終審法院分析的立法原意,這些影響大廈完整性的工程不應被視為豁免工程而是須由建築物監督監管。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Q5. 業主與租客雙方可否自由協議規管租賃的退租條款?
擁有人未必能以規管租賃作為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有關政府部門在行使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力時所發出的法定命令、強制執行契約條款及其他強制執行的通知書。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2025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如規管租賃中的分間單位被法定命令要求拆卸,相關人士有責任履行該法定命令。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2025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根據條例第IVA部,業主須保養和維修僅供處所使用的排水渠或污水渠、喉管及電線;及處所的窗戶。 此外,業主亦須保持其在處所內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裝置正常運作。 如業主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租客可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有關租賃。 它記載了物業用途、公共地方的範圍、各業主的業權份數、物業管理權、管理費分攤和公共設施/地方維修責任等,清楚說明業主與經理人的權利和責任,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IX.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收回物業後,業主可能發現水喉被堵塞了、牆壁被塗花了、窗都破爛了、電冰箱不見了和滿地都是垃圾,租客當然也消失得無影無蹤。 在此情況下,按金亦可能不足以補償所欠租金以及把物業回復原狀的所需費用。 因此,接受租客以按金代替租金的提議並不明智,可能導致不可挽回的損失。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2025 答案一: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有關執達事務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明文規定,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除非在條例第IVA部指明的條文下,相關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 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2年,除非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指明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 法庭發出管有令狀後,法庭的執達主任便會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業主須在有關租賃(包括首期租賃及次期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或根據條例視為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AR2表格),以通知署長該租賃的詳情。 為確立第(2)點,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根據條就任何處所發出的主要用途證明書,可作在視察當日有關處所的主要用途作證據。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需要注意的是,海南省作爲升輝清潔較早佈局的省份,2023年上半年,公司來自海南的收入佔比僅爲5.3%。 同期,來自重慶和廣西的收入佔比分別僅有4.4%和1.8%。 可見,公司拓展全國市場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面臨較大的競爭壓力。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2025 由於僱員福利快速增長導致服務成本提升,升輝清潔2023年上半年的淨利潤率下滑至5.1%,低於2020年至2022年的表現。 截至2023年上半年,升輝清潔收入來源以物業清潔爲主,其中,商業樓宇清潔收入佔比53.6%;住宅樓宇清潔收入佔比21.6%。 招股書顯示,2022年,廣東省商業物業清潔市場前五大行業參與者的市場份額爲19.3%,升輝清潔排名第一,市場份額爲7.3%。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大廈管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
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 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 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 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然而,可提早退租的規定是為租客的權利,租客亦可繼續佔用單位而不退租。 本公司在未得閣下的同意之前,不能如此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向閣下作直接促銷。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Q1. 業主居於處所內其中一間分間單位,出租該處所的其他分間單位,是否足以獲豁除不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規管?
此隱含承諾只適用於連傢俬出租的處所,而且只限於起租時的狀況,業主承諾該處所適合人居住。 要視乎業主與租客在租約內協定的條款,亦要考慮火警起因(例如火警的源頭,是否純屬意外或緣於人為疏忽或蓄意毀壞?)。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沒有訂明標準的方法,釐定分間單位的租客應分擔多少水、電費。 實際上,即使禁止分租的契諾生效及沒有任何其他類型的限制,租客仍然可以自由地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其他人往往聲稱是租客的客人、親屬或朋友)。 從表面上看,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不屬於「分租」的範圍。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在海外租賃 — 法律衝突
但是,由於業主不是分租租契的一方,該契約只對分租客具有約束力及只可由租客對分租客在合約上強制執行。 政府後來曾於1999年及2006年修訂公契指引,進一步完善機制,避免在草擬公契時出現不公平的條款。 同時,你可以利用銷售監管局設立的中央電子資料庫(網址:),閱覽各個受條例規管其銷售的一手住宅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價單和成交紀錄冊。 發展項目在獲得入伙紙後,但由於一些技術上的理由(例如:發展項目內仍然存有一定程度未完成的工程),而引致發展商未能夠取得地政總署批出的滿意紙,發展商可向本處申請轉讓同意書。
審裁處與高級法庭不同,審裁處處理一般人之間的糾紛,審訊過程比較簡單/不拘形式,法律費用相對較低。 它必須以中立的方式行事,並且不會就其案件的案情擔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 一項在租約內常見的條款,就是租客維修保養的責任,不包括物業的「正常損耗」。 因此,租客毋須就因時間關係及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上責任。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XIII.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假若並未將有關個案呈上法庭,則應使用表格TR4D,並繳付3,850元申請費。 雖然該證明書所提供的答案並非絕對不可推翻,但對法庭也有很強的參考作用。 除非租約中另有訂明,業主應有權運用沒收租賃權提早終止租約。 不過在這樣做之前,業主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58條規定,事先向租客送達書面通知,指明某被投訴的違反事項及要求租客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VI. 分租
在此情況下,次租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是租客在首租期租賃中最後應繳付的租金款額,或如次期租賃租金相應的管制百分比是負數,則次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按該百分比下調。 條例訂明,處所某些基本設施的保養和維修屬業主的強制性責任,不予履行或被入稟追討維修費用,更甚者若以此作為趕走租客的手段,可能干犯條例訂明的侵優罪行。 在開始進行結構性建築工程之前,必須先從相關政府部門取得必要的許可,包括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中的許可。 實際上,業主願意同意不斷續租而且每次續租均連帶續租權條款的情況並不常見。
在條例草案中,我們進一步建議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必須開立以法團為戶名的獨立戶口,而這些戶口必須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 這項建議一方面可以確保物業管理公司把收到的管理費存入獨立的銀行戶口,不會與它本身的資金一起存放;另一方面也能確保物業管理公司不會把從不同大廈所收到的管理費一併存入同一個銀行戶口。 在事件發生後,各區民政事務處已即時聯絡有關大廈的法團主席、業主等,以提供適當的協助。 我們也即時舉辦了一個簡介會,邀請義務律師、會計師以及物業管理的專業人士為有關業主提供意見。 部份業主可能會要求外國人租客提供在香港受僱的證明以示租客有穩定收入支付租金。 整體來說,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問題,乃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
條例第IVA部並不局限租客根據該租賃藉通知而終止該租賃的權利。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在訴訟程序展開後,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在法庭(特別是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業主認為租客沒有爭議空間的抗辯理由就收回管有權/繳交欠租命令的申請中作出抗辯,業主可透過更快的程序來收回管有權/欠租,即「簡易判決」或「中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