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象范疇的限制。 此一選擇權不包括: (a) 將自無遺囑者去世當日起計的2年期間內終止的租約;或 (b) 業主可藉在該日之後發出通知使其在該期間的剩餘日子內終止的租約。 如法院信納行使該項選擇權相當不可能會縮減該剩餘遺產中的有關資產(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或令它們更難於處置,並命令該項選擇權可以行使,則上述(d)、(e)兩項限制得以免除。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香港遺產法2025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檢查及核實相關資料是否正確。
香港遺產法: 2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要求我為外地公文取得認證?
(1) 第二位階之父母尚存時,則配偶須與父母分享遺產,其他繼承人不享有繼承權; (2) 父母不尚存時,則配偶(妾)須與第三位階之全血親兄弟姊妹或他們的後嗣分享遺產。 (3) 香港遺產法2025 若第二、第三位元階之繼承人全部不尚存,則配偶(妾)可獨享遺產而無須再與其他繼承人分享。 按照中國內地《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在通常情況下,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各人平均分配死者遺留的遺產。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根據普通法的規則,申請遺產授予書,是法庭允許遺產管理人行使遺產管理職責的行為,在死者去世後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並不會過期,因此沒有時間限制。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内地公证处、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统一的实践模式。 就遗产继承法律事务而言,通常,我们会作为香港律师,向内地机关出具一份有关该案件涉及到的香港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经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后,提供给内地公证处、法院,作为查明香港法律的途径。 香港遺產法2025 梁 堅 律 師 行 的遺囑及遺產承辦部門擁有豐富的處理遺產經驗,協助本地或海外的客人就去世者在香港的遺產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及遺產承辦。
香港遺產法: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1) 前夫再婚所生之子女。 香港遺產法2025 若某女士生前離婚而未再婚,並且於1971年10月7日至1995年1月3日期間身亡,則其前夫與再婚妻子所生之子女,可繼承其遺產。 若該女士離婚後再婚的,則其前夫與再婚妻子所生之子女無繼承權;
-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 但不包括專用於或主要用於業務或專業方面的實產,或金錢或貸款抵押物。
特別是,在香港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的權益比較優先,而父母的權益比較靠後;而在內地的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子女、父母的權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益是同等的。 當父母一方與配偶子女一方存在不同的意見時,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這樣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內地法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立遺囑。 這是因為,我們是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遺囑,使該遺囑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將來能順利辦理香港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程序。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香港遺產法: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香港遺產法: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而通过遗产继承办理过户手续,可以申请免于缴纳契税,因而可以省下一大笔费用,但是需要办理免税手续。 该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香港遺產法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香港不属于外国,但就该法的适用而言,香港法律是视为外国法律的)。
香港遺產法: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如果遺囑中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不可以就自己執行遺囑的工作收費,但是為執行遺囑而支出的開支,例如合理地律師費用或其他第三方的收費,可以從遺囑中報銷。 但是,即使遺囑中沒有關於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的規定,法庭有權根據情況做出命令批準遺囑執行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如果遺囑指定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或會計師,作為遺囑執行人,則通常會規定他們可以就其工作收費。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相反,如果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或者保單的保費還沒有繳納完畢,需要投保人繼續繳納,則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法: 遺產承辦 – 處理及分配死者遺產的六個簡單步驟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配偶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香港遺產法: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香港遺產法2025 香港遺產法2025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香港遺產法: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因此,選用並填妥正確的指明表格是你的基本責任。 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四條將死者的如下親屬列作繼承人:- a. 香港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有遺囑按照遺囑的規定。
香港遺產法: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香港遺產法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香港遺產法 這部分的繼承較簡單,因為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已去世的情況下,他們才會依位階高低依次序全部繼承遺產。 當然,尚存之第二及第三位階之人士,在特定情況下,會與尚存之配偶分享遺產,但前面已清楚列明了配偶的應享份額,亦即已間接列明了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香港遺產法: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3、 領養子女 有效領養關係中的子女,為領養子女。 香港規定滿足如下條件的領養屬於“有效領養”: (1) 在香港社會福利署申請,並得到香港法院頒發領養令而確立之領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