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金額遠低於當時市價,亦同樣有機會被視作「送契樓」。 簡單來講,「送契樓」就是指以簽訂「送讓契」(Deed of gift)、「送贈契」或「無償轉讓契」來轉讓的物業,業主以零成交價轉手給別人,這個物業被視為一項「饋贈」。 送讓契既不能慳稅,又易引起業權問題,一般近親轉讓都是以「轉讓契」的方式操作,受贈人可穩陣收禮,無後顧之憂。 受贈人如想於這段時間內轉售物業,根據執業通告指引,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核,多數買家聽到都走避不及。 送契樓的確能達成目的,讓原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但絕對不是低成本。
送契樓, 又稱為送贈物業, 其實是指業主將其物業業權送予他人, 送契樓常常都出現於親人之關, 例如業主送給兒孫, 又或是夫姨之間的互相送贈. 這樣的情況下, 贈送物業 通常是以送贈契 “Deed of Gift” 形式登記於土地註冊處, 轉讓時, 業主沒有收取代價 (成交價為 0 元、沒有成交金額), 又或是只收了一點象徵式的金額. 把物業以送贈形式轉讓他人,基於5年內仍存在破產風險,銀行不會批出按揭。 就算物業已超過5年以上亦未必會批出按揭,是乎個別銀行風險取態,大部份往往要達8至10年以上才會順利批出。 理由是「額外印花稅」徵收的基礎是以「文書」中的「交易價格」,而並非以買家的賺價來計算,故稅務局不會理會成交價是賺與蝕。
贈送物業: 樓市資訊 香港置業
交易成本:物業交易可能涉及額外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如律師費)和一些後續開支。 而如果在未過罰息期之前重新承造按揭,可能要向銀行交回現金回贈及支付罰息。 贈送物業 不少準買家會向親屬「借人頭」來入票抽籤,以增加新盤中籤的機會率。
- 如果物業跌入「額印盤」範圍,原本在限期內進行買賣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但純粹增加或刪除近親的名字,即加名或除名是可豁免「額外印花稅」的。
- 近親定義包括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轉讓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的操作無異。
- 是以, 如果你是賣家, 記的, 一定要在簽臨約前, 事先調查好.
- 即使5年內物業已經賣給另一名買家,法庭可以裁決交易無效,並由破產管理署接管物業。
- 稅務局對「近親」也有定義的,會接受有血緣關係、半血緣關係,有夫婦關係、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均會視為「近親」看待。
- 如果有,你更可以進一步查閱送贈人(the Donor)和受贈人(the Donee)的名字。
- 至於繳付了「額外印花稅」後,又是否代表可不用交「利得稅」呢?
某些大型銀甚至不會為8 至 10 年前送出的物業承造按揭,大大影響了受贈人將來放售物業到市場的機會。 正因為這些「中伏位」,大部分銀行都不會批出按揭給予5年內曾簽「送贈契」或「無償轉讓契」的物業,當中更有小部分「唔憂做」按揭生意的銀行,更乾脆不會沾手10年內的「送契樓」。 還有一點要留意,部分物業縱使並非以零成交價易手,但如果成交價嚴重低於市價,又不經地產代理促成,銀行亦有機會將之視作「送契樓」來看待。 利用「轉讓契」形式作「近親轉讓」,稅局一般會視作「資產處理」,可以獲得寬減印花稅;同樣,原業主在36個月或以內轉名畀近親,仍然可以豁免「額外印花稅」。 大部分銀行考慮到送契樓法律程序需時,加上送贈人破產的話又引起一場業權風波,故拒絕為5年內曾簽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的物業批出按揭。 安全起見,有些大銀行更不會為 8 至 10 年前送出的物業承造按揭,大大影響了受贈人將來放售物業的市場。
贈送物業: 重點5: 近親轉讓
假設你在2010年11月10日購入了一層200萬元的住宅物業,並在2010年11月23日以250萬元沽出,你並不需要繳付任何「額外印花稅」,理由是你所購入的時間是在稅項實施前。 如果「額外印花稅」是由賣方支付,所繳付金額屬業務開支,在計算物業交易所產生的應評稅利潤時,可獲扣除。 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 送讓契既不能慳稅,又易引起業權問題,因此一般近親轉讓都是以「轉讓契」的方式操作。
- 最後,假設價值600萬元聯名物業只「甩」一半業權,雖然變動只是300萬元,但註入土地註冊處須填600萬元。
- 誠然,一個家庭實不應承受超過本身能合理負擔的債務,入市前宜妥善評估融資風險。
- 當物業以「送贈契」或「無償轉讓契」形式送出5年內,原業主如果不幸破產,根據《破產條列》,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有權向法庭申請撤銷「送贈契」,索回破產人之前送出的物業來抵債。
- 在上述情況下,甲先生是在24個月內將部分物業的業權轉讓予乙女士。
- 另外,如果金額遠低於當時市價,亦同樣有機會被視作「送契樓」。
誠然,一個家庭實不應承受超過本身能合理負擔的債務,入市前宜妥善評估融資風險。 由於「送契樓」有業權風險,即使是審批較靈活的小型銀行都不願意承擔。 因此五年內不能申請按揭,這亦令這些物業非常難以出售,原因是下一手買家買入後,根本不能申請按揭,需要以現金全數支付買入價。 不過始終銀行對於業權風險相當敏感,大銀行也不願意接手這些物業;小型銀行則可能會冒險,但會調高按揭利率來平衡風險。 因此,如想轉名或「甩名」,必須以買賣形式,而不是以「送契形式」進行。 不過,筆者曾經有一位顧客堅持以「送契形式」轉名給兒子,以防止他賣樓或加按套現,這是「攬炒」做法。
贈送物業: 物業除名或轉名,可否用「送贈」方式慳印花稅?
但如果你在2012年11月20日沽出物業,你仍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12個月-不超過24個月」的範圍內,故需按照成交價徵收5%的稅項。 反觀如果買家選擇遲一天才售出物業,即在2012年11月21日才售出物業,他剛好超出了「24個月內」範圍,也就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之後如果你在2011年9月25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0%」,相當於60萬元。 贈送物業2025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0%的稅項。 措施推出後,不少昔日加入短炒的炒家都決定不再入市,部份則表示購入物業會作中長線持有,故很短時間內「摸貨」已絕跡。 樓市自2008年金融海嘯後反彈,二手樓價由谷底反彈升勢凌厲,背後跟不少炒家加入市場有關,他們慣於以「速戰速決」的方式買樓,旨在買入後短時間內提價沽出。
贈送物業: 「額外印花稅」要知道的六件事
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第1標準第2部稅率相當於2016年11月5日前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 舉例,一個單位由三個買家在2012年10月27日共同聯名購入,業權各佔三分一,即「額外印花稅」期限原本去到2015年10月26日。
贈送物業: 樓宇轉名要繳印花稅
如果將房屋留給子女或孫子女,可以有額外17.5萬英鎊的免稅額,等如個人遺產稅免稅額增加至50萬英鎊。 而任何未使用的免稅額可於離世時轉到配偶身上,將來配偶離世時留給子女的免稅額最高便可達100萬英鎊(計及子女繼承房屋的額外遺產稅)。 一旦成為英國稅務居民而居藉(Domicile)是英國的話,除了英國當地的資產,所有海外包括香港的資產都會跌入稅網。 假設一個中產家庭移居英國後,在香港仍然保留一個價值$1,000萬的物業,而其他資產例如現金或股票都超過免稅額。 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
贈送物業: 印花稅收費
如不用送贈方式轉讓,而是以傳統買賣方式轉讓,轉讓價可以自己定,可能比稅局估價低。 不過留意,雙方自行定的轉讓價如過份低於市價,稅局都有機會會追討。 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送出物業後 5 年內,假若原業主不幸出現財務問題,終致破產,根據《破產法》,破產管理官或債主有權向法庭要求索回該物業。 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欠債人在申請破產之前,刻意把自己的資產轉移,從而逃避還債責任。 最簡單的方法, 便是在移交房屋業權時, 如果是很親的親屬的話, 便可以直接使用近親轉讓了. 因為近親轉讓, 在成交物業時, 和送契一樣, 都只需要繳交稅率較低的首置印花稅, 而且, 按揭申請也會輕微很多, 和正常按揭申請一樣, 這樣轉讓後, 仍有按揭貸款的物業仍然可以進行轉讓.
贈送物業: 樓市資訊 美聯物業
買樓要繳付印花稅,樓宇轉名亦一樣,交多少稅款,主要視乎物業售價或價值。 樓宇轉名的常見做法,是以「轉讓契」轉讓物業,物業買賣中除了簽署買賣合約,還要簽一份「轉讓契」,以確認業權轉讓。 根據現時的法制,丈夫可以一直重覆這個動作──購入物業再轉讓予妻子──那麼丈夫就可永續首置身分,每次置業都免卻辣招稅。 相比15%辣稅,適用於首次置業的印花稅稅項僅為1.5%至4.25%,如果是樓價2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更只需支付100元釐印費。
贈送物業: 香港國安法 (中篇) – 煽動分裂國家罪
如任何「附加額外印花稅」未能於限期前繳付,亦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附加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印花稅署可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物業持有期以公曆月計算,即由某月的某一日至下一個公曆月的前一日為一個月。 例如,如果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取得及在2011年5月19日轉售,物業的持有期剛好為6個月。 即使送契樓成交價是 $0,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贈送物業: 樓宇轉名大法:內部轉讓 3 大竅門,慳稅慳到盡
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 贈送物業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就算物業跌入「額印盤」,如果提名近親接受該物業權益,類近交易可以豁免「額外印花稅」,但仍要繳交「從價印花稅」。
贈送物業: 按揭計算機
這個做法讓他們回復「首置身分」,再考慮入市時,就可以避免高達15%的額外印花稅。 同時,大部分銀行考慮到送契樓法律程序需時,故一般拒絕為5年內曾簽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的物業批出按揭,大大影響了物業的市場價值。 贈送物業2025 如5年後破產,債權人不能再追討,但很多銀行對於送贈物業的按揭申請都不太願意去做,寧「做少一單」,都不想承受未知的風險。 當睇啱筍盤,但又驚踩中「送契樓」地雷,可以透過網上查冊去搵真相。 準買家可以瀏覽土地註冊處「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的「查閱土地登記冊」,查閱物業過去5年的業主資料,看看是否有「送贈契」(Deed of gift)字眼。 如果有,你更可以進一步查閱送贈人(the Donor)和受贈人(the Donee)的名字。
贈送物業: 物業轉讓的風險
回到上述例子,最早贈與弟弟的20萬英鎊不超過免稅額無需繳交遺產稅。 贈送物業2025 扣除餘下12.5萬英鎊的免稅額,贈與妹妹的15萬英鎊只有2.5萬需要繳交遺產稅,稅率為32%。 簡單而言,如果在離世前 3 年內轉贈他人的財產,均需要繳付 40% 的遺產稅。 例如3到4年內遺產稅率為32%,4到5年內為24%,餘此類推。 如果所有人在離世前將財產贈予他人都能免稅,那麼遺產稅便形同虛設。 因此幾乎所有有遺產稅的國家都會有贈與稅(Gift Tax)。
然而,任何人(該文書的簽立人除外)純粹使用物業文書以查證該物業的業權不會被視作須負上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 基於上述從價印花稅考慮,在訂立遺囑時,立遺囑者可將擬受益人是否已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納入為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決定是否於遺囑中贈送香港住宅物業的業權,否則受益人將來有機會因繼承有關物業而失去首置身份。 C已另外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而D在繼承50%物業X前並未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D 欲購入住宅物業Y,但因D已繼承50%物業X,不符合首置條件,他購入物業Y時須按第1標準稅率支付從價印花稅。 如D希望利用首置途徑減低購入物業Y時需付的從價印花稅,則須在購入物業Y前將其繼承的50%物業X出售/轉讓給C(或協力廠商)。
但是,若買家/承讓人在簽署有關買賣協定或售賣轉易契時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下稱“首置”),則可享有較低的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 不過,如果丈夫未完成轉名手續,並為第二層樓申請按揭,銀行便會將第一份按揭計算在壓力測試之內。 一般來說,轉名沒有實際期限,故有些業主會以拉長轉名期的方式,確保另一半不會即時放售物業。 要找出物業的真正市價,業主可向銀行或公證行申請物業估價,以最低者作為內部轉讓售價。 贈送物業2025 取得估價編號後,假使日後稅局因物業樓價過低,向你提出質詢時,你可以提供估價編號給稅局參考,以作自保。 根據《破產條例》,倘若贈與人被判定破產,並在有關的破產呈請提出當日之前的五年內曾向他人饋贈物業或無償轉讓物業的話,破產受託人有可能將有關的送讓契╱無償轉讓契作廢,該物業的業權亦可能因而受到不良影響。
贈送物業: 香港證券的轉讓
如果成功買入新盤,準買家可以透過內部轉讓形式,向家人取回完整業權,而倘若業權轉讓是在3年「辣招」限售期過後才進行,準買家則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對於有意在香港置業的人來說,將物業內部轉讓予近親是一個合法的途徑來購買物業和節省稅項。 贈送物業 港府自2013年實施雙倍印花稅和2016年起對購買多個物業的業主收取15%的從價印花稅以來,就有許多聯名契約的業主相繼除名。
贈送物業: 轉讓契較無後顧之憂
同時,用轉讓契做近親轉讓可享免額外印花稅(SSD),但用送贈契則不獲豁免。 亦即是,如於送贈日期起計 36 個月內放售物業,新業主仍要支付額外印花稅。 物業如聯名除名(甩名),或單名轉名,如以「送贈」形式進行,能慳印花稅,因律師樓會交給稅局評估印花稅。 此外,如以「送贈」或「送契」方式轉讓,5年內不能做按揭,以及未來賣樓可能困難或需要割價求售。
贈送物業: 物業或被收回
這種內部轉讓,形式上是以買賣操作,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只是純粹業權轉讓,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 注意:本文中引用的例子僅供參考,不會就其準確性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 上田土廳做查冊(landsearch),在業權負擔(encumbrance)一欄會看到,如買賣雙方是以送契方式進行,代價(consideration)會是顯示 0 或 Nil。 如想確保受贈人保管物業,可使用「聯權共有」方式,加入受贈人名字。 這方法既可免卻遺產承繼手續,受贈人亦要等到共有人過身後,才可自動成為唯一業權人。
贈送物業: 近親轉名有方法比「送贈契」更好?
雖然送贈物業在土地註冊處的交易價是$0或「–」,但從稅務角度,送契物業與一般物業買賣無異,印花稅仍會按照差餉物業估價署評估的市值支付。 如果物業跌入「額印盤」範圍,原本在限期內進行買賣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但純粹增加或刪除近親的名字,即加名或除名是可豁免「額外印花稅」的。 不過雖然在這個過程上,買家可以豁免「額外印花稅」,但承接物業後就需要受制於「額外印花稅」了。
另外,在《破產條例》及《遺產條例》監管下,不論是私人物業或居屋,物業3年內不得轉售。 將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除此之外,倘若送贈者破產,送贈契或出現業權問題,部分銀行為管理風險,一律不批核送贈日期起計 5 年內的物業按揭,因此難於上會。 假如你在2012年11月1日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一層200萬元住宅物業,之後在2012年11月13日簽定了「正式買賣賣合約」,並在2012年12月15日正式簽署「轉讓契約」收樓。 如果你在2013年10月1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5%」,相當於9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2年10月27日之後購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5%的稅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