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餉(臨時估價生效日期)規例》適用於新落成並獲發佔用許可文件的樓宇。 倘物業單位全部或部分用作住宅用途,臨時估價的生效日期由發出有關文件日期起計第90日開始。 如物業單位為非住宅用途,生效日期則為發出文件日期起計第180日開始,或首次佔用物業的日期,兩者以較早的日期為準。 不過,非住宅物業單位如在發出有關文件之前已被佔用,則以首次佔用物業的日期為準。
倘提交建議書的人士,既非物業單位的擁有人,亦非其佔用人,則須在該年4月至5月間,將建議書副本分別送達擁有人及佔用人,並通知估價署署長已送達建議書副本一事。 擁有人或佔用人可在收到上述副本後的14天內,向估價署署長及提交建議書的人,送交他對建議書的意見。 1999年之前,差餉物業估價署通常每三年或以上重估差餉一次。
反對差餉估價: 修改建議
如上訴人並非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便須將上訴通知書副本送達擁有人及佔用人。 反對差餉估價2025 反對差餉估價 不過,土地審裁處或會准許聆訊時提出新事實,但這些事實須符合建議書或反對通知書所提出的理由。 估價署署長須因應刪除、臨時估價或更正事宜採用指明表格作通知書,送達有關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 倘屬臨時估價或更正事宜,則在有關通知書送達之前,估價署署長不得追討該物業單位的差餉。 如因更改門牌號數或街名,或因根據《建築物條例》編配建築物門牌號數而須更正錯誤說明,則差餉繳納人無權提出反對,並須照額繳納差餉。
-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 1973年,香港的差餉法例引入「差餉估價冊內劃一估價水平」概念,立法理念是把臨時估價所得出的應課差餉租值,限制在不得高於差餉估價冊內同類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水平。
- 然而,無法修復的嚴重失修、或只有耗費不菲才能修復的情況,則應加以考慮。
- 上訴人必須於決定通知書送達後28天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其間並須將上訴通知書副本送達估價署署長。
- 除租賃之外,根據任何特許而持有或佔用的土地均可徵收差餉。
- 在评估租金时,必须假设租客承担支付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饷及税项,及业主承担支付地税、修葺费、保险费,以及维持该物业于能得到该租金的状况所需的其他开支。
- 總結今年首10個月私宅落成量累錄10570伙,達全年預測目標的約53%,按年下跌43.6%。
估價署署長發出的協議書或決定通知書,必須採用指明表格。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反對差餉估價: 豁免繳納差餉
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時,會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樓宇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另外,為提高估價的透明度,已評估的私人住宅物業(村屋除外)的差餉及地租繳納人,可利用徵收差餉及地租通知書上的「估價編號」和「物業資料查詢編號」,透過「物業資訊網」免費查閱其物業的實用面積和樓齡等資料。 當有關物業或相類似物業的租金資料在公開市場可供參考時,而這些資料符合應課差餉租值的法定定義,又或是無須作出有損其可靠性的重大調整,則依據這些資料進行估價便是最理想的估價方法。 如沒有租金資料可供參考,可以考慮採用收支法或建築成本法。 Cheung Fat-Fan and Fu Ah-kum 訴 反對差餉估價2025 反對差餉估價2025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1977] HKLTLR 218
- 因此,同一幢大廈內沒有爭議的物業單位,其估價便不能作出修改,因而會產生不同的估價水平。
- 市民亦可选择使用本署网页内提供的「递交表格电子化」服务提交建议书(表格e-R20A)。
- 倘提交建議書的人士,既非物業單位的擁有人,亦非其佔用人,則須在該年4月至5月間,將建議書副本分別送達擁有人及佔用人,並通知估價署署長已送達建議書副本一事。
- 直至1935年,政府始向新界徵收差餉,在新界部分地區(1935年於元朗和大埔,1937年在荃灣)引入以樓宇資本值作為徵收差餉計算基礎的修訂差餉制度,這些地區獲提供街燈照明、渠務設施、食水供應等服務。
-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上訴理據只限於建議書或反對書上的理據。 獲豁免繳納差餉的物業單位,則仍會載入差餉估價冊內,但不會被徵收差餉。 估價署署長考慮有效的反對通知書後,有權維持、更改或取消有關的臨時估價,亦有權刪除或更正差餉估價冊。 反對差餉估價2025 在28天反對期屆滿後的六個月內,估價署署長須就反對作出決定。
反對差餉估價: 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上述所指的有關文件,包括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地政總署署長發出的合約完成證明書、或由房屋署署長就房屋委員會所建樓宇而簽發的完工證明書等。 差餉估價冊登載的所有物業單位,包括其後以臨時估價評估的物業單位,皆按同一估價依據日期進行估價,以確保估價水平一致,並且公平對待所有差餉繳納人。 1931年,政府意識到不劃一的徵收百分率,令人有混淆不清之感。 再者,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應足以反映有否為若干地區提供設施。 政府因而制定1931年第16號條例,把獲提供服務的地區差餉徵收百分率劃一為17%,惟食水仍須另外處理。 只獲政府供應未經清濾淡水的物業單位,徵收百分率的減幅固定為1%;至於沒有淡水供應的物業單位,減幅則固定為2%。
1955年,政府把市區的差餉稅制伸延至新界,取代了這個在新界實施的特別差餉制度。 是項轉變源自1954年的《差餉(修訂)條例》,該條例同時為新界訂立較低的差餉徵收百分率,並豁免農地及相關建築物的差餉。 適用於荃灣、葵涌,以及沿青山公路一帶的新差餉估價冊在1956年公布。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為依據。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反對差餉估價: 覆核
估價署署長只能覆核建議書或反對通知書所指的物業單位的估價。 因此,同一幢大廈內沒有爭議的物業單位,其估價便不能作出修改,因而會產生不同的估價水平。 這種不一致的情況,只能在下次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時予以更正。 為進行差餉重估,估價署在接近估價依據日期的時間,向差餉繳納人發出大批物業詳情申報表(表格R1A),以蒐集各類別物業的租金資料。 反對差餉估價 差餉繳納人必須於21天內,將填妥的申報表交回估價署。 任何人士如明知而作出失實陳述或拒絕填報任何資料,即屬犯罪,有可能被檢控。
反對差餉估價: 根據《差餉條例》反對應課差餉租值
如地區設施欠佳,這個因素會在租金和應課差餉租值中反映。 反對差餉估價2025 不過,如果政府沒有提供食水,應繳差餉額可獲削減15%。 Clement (VO) v Addis 反對差餉估價2025 Ltd. [1988] 1 All ER 593 英國上議院裁定,無形的因素(例如附近有一個企業地帶)亦須考慮,因為這些因素影響物業的地區狀況。 此判決的影響力其後因1988年《地方政府財務法令》(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88)而受到限制。
反對差餉估價: 徵收通知書及繳費
香港採用建築成本法時,以金融市場息率或物業市場回報率來分攤物業的資本值,以期取得符合《差餉條例》第7(2)條所界定的年租。 有關「差餉估價冊內劃一估價水平」的條文於1981年修訂,規定在確定應課差餉租值時,必須參考一個指定日期,即「估價依據日期」當日的租金水平。 近年,估價依據日期均定為10月1日,新差餉估價冊的生效日期則為翌年的4月1日,即2011/12年度差餉估價冊的估價依據日期為2010年10月1日。 應課差餉租值是物業單位在公開市場出租時估計可收取的年租。 「假定租賃」是慣常做法,並有法律案例支持,應課差餉租值就是假定物業以其實際狀況空置出租,並獲業主和租客雙方同意訂定租賃,然後依據物業出租後可收取的年租而估算出來。
反對差餉估價: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在評估租金時,必須假設租客承擔支付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餉及稅項,及業主承擔支付地稅、修葺費、保險費,以及維持該物業於能得到該租金的狀況所需的其他開支。 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是參考了租金數據庫內的大量租金資料,該數據庫是由業主、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等提供的租金資料所建立。 估價人員會檢定及分析所有申報的租金資料,不過一些並非按市值協定的租金或遠低於或高於市場水平的租金會被剔除。 差餉物業估價署是以物業在二○二○年十月一日的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的市值租金,來評定所有應課差餉租值,以確保差餉及地租繳納人按照物業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公平分擔繳納差餉及地租的責任。 反對差餉估價2025 本署是根據同區類似物業的租金水平評估新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 由於每個分拆單位的面積比原有的單位為小,而細單位的租金水平一般較大單位為高,因此改動後各單位應課差餉租值的總和會較原本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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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反對差餉估價2025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反對差餉估價: 支付費用
張敏宜 訴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RA 41/84 評估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時,違法擴建物的租值亦須計算在內,但該租值必須能反映業主與租客須承擔的風險。 反對差餉估價2025 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 訴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1991] HKDCLR 77
反對差餉估價: 估價依據日期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反對差餉估價: 指定估價依據日期
第36(3)條進一步授權行政長官就任何物業單位或其部分,豁免該物業或其部分的全數或部分差餉。 此豁免條文只限於某些而非某一類別物業單位,適用於領事館物業和認可領事館人員住宅,以及若干位於新界指定鄉村區以外並由原居村民佔用的村屋。 全港物業單位由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有的差餉寬減措施,以及由200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享有的額外差餉寬減措施,都是根據這條文而實施。 即使有任何建議、反對或上訴尚在處理中,繳納人仍須繼續繳付差餉。 如應課差餉租值因訴訟而獲調低,隨後的徵收差餉通知書會調整多繳款額。 如需繼續上訴,只可針對法律觀點向上訴法庭提出,以及最終交終審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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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均有責任繳付差餉,實際情況視乎雙方所訂租約的條款而定。 反對差餉估價2025 群益ESG投等債20+(00937B)已經大幅溢價超過5%,現在買進的人,等於你買貴了,在群益投信有額度之前,真的不建議大家再持續追高… 在成功的背後,總是附帶著無數的困難與挑戰,Ivy堅持信念,從不放棄心中所想,定出讓自己興奮的目標,過程須艱辛,為了達成目標亦會排除萬難。
1851年的修訂條例引入「沿用」現行差餉估價冊概念,因而毋須每年重估差餉。 法例中有關「沿用」的條文,一直是香港差餉稅制的特色,直至1973年修訂條例撤銷每年重估差餉的規定為止。 此後,差餉估價冊一直維持有效,至新差餉估價冊公布生效為止。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反對差餉估價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反對差餉估價: 估價署會怎樣確保全面重估後的應課差餉租值是合理?
Ivy目前所管理的「額峰家族」,成員接近600人,每人都有不同的背景與個性,她感恩團隊非常和諧與團結,更突顯公平公正、賞罰分明的重要性。 Ivy時常與經理分享,不能只顧眼前的情況及自己所關注,而要從整體來着墨,才會有所得著和成長。 女兒蕭正思(Kimmy)在2010年加入「額峰家族」,現在已晉升為「K2」區的區域總監,與Ivy並肩而行,「額峰家族」在新舊共融的管理思維中茁壯成長,各人都像攀山者,超越一個又一個的峰嶺,看盡無限風景。 Ivy在1976加入保險行業,當時沒有得到任何贊成聲音,父母更異常反對,認為她從事秘書工作更為適合。
反對差餉估價: 反對刪除或更改估價冊或地租登記冊內的記項
分攤應課差餉租值旨在協助物業單位的個別擁有人或佔用人,釐定各自負責的應課差餉額。 請注意,你如欠繳地租(包括在你未成為業主前所欠的款項),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的規定,收回有關物業。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反對差餉估價: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根據《差餉條例》,任何對差餉估價不滿的人士,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出「建議」,修改新差餉估價冊內的記項,或就現行差餉估價冊內的更正、刪除或加插項目提出「反對」。 反對差餉估價 假如你不滿本署的決定,可於收到「決定通知書」後 28天 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並須繳付有關上訴費用。 如果你的新落成物業是住宅物業(不包括鄉村式屋宇),當物業首次評估差餉及/或地租時,臨時估價通知書上會列出有關物業的實用面積。 估價署署長可隨時對不在估價冊內及/或地租登記冊內但須予評估差餉及/或地租的物業單位作出臨時估價。 這做法主要適用於新落成的物業單位、或曾經更改結構的物業單位。 反對差餉估價 所有申報的租金資料,本署會因應應課差餉租值的評估基準而調整。
反對差餉估價: 繳納差餉的法律責任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假如你認為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過高,或認為有關物業無須進行差餉及/或地租估價,可於「臨時估價通知書」送達日期後 28天 內,向本署署長遞交「反對通知書」。 該指定表格 反對差餉估價2025 R23A 可於本署的詢問處及民政事務總署在各區的民政諮詢中心索取,又可從本網站 表格 部分下載。
反對差餉估價: 以「建議書」形式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出反對應課差餉租值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反對差餉估價2025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反對差餉估價: 評估的原則
估價署署長自1995年7月1日起,從庫務署署長手中接管差餉徵收官的職責,目的是為差餉繳納人提供更佳的一站式服務。 差餉徵收官的職能包括發出徵收差餉通知書、管理差餉帳戶和繳納人的記錄,以及追討差餉欠款。 根據《差餉條例》,分攤應課差餉租值並不表示個別物業單位可分開評估差餉,合併物業單位及其應課差餉租值仍會整體列入差餉估價冊內。
反對差餉估價: VI) 上訴案件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 後,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會在3月公布新的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並開放有關的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直到該年的5月31日讓市民查閱。 任何人士如不滿估價冊或地租登記冊的記項,可採用指明表格R20A-修改估價冊或地租登記冊建議書(“建議書”)提出反對及建議修改冊內的有關記項。 在估價署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之前,提出建議或反對的人士,均可隨時以書面方式撤回該項建議或反對。 此外,他們或接獲建議書副本的有關人士,可與估價署署長協議修改差餉估價冊或維持、更改或取消有關臨時估價、刪除或更正事項。
所有類別的房產物業,包括私人及公營房屋,都是按相同基準評估應課差餉租值。 在這個公平而相同的基礎上,所有物業的差餉都是根據市值租金來徵收。 差餉是按照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再乘以一個百分率徵收的,而該租值是假設物業在指定的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取得的合理年租。 載有全部已評估物業最新應課差餉租值的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會在每年三月中至五月三十一日公開讓市民查閱。 在該期間,你可到本署位於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的詢問處查閱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
差饷是就房产物业征收的税项,是香港其中一种间接税,所得的收入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