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第二十七条 能够证实未成年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识交往、矛盾纠纷及其异常表现、特殊癖好等情况,对完善证据链条、查清全部案情具有证明作用的证据,应当全面收集。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和缓的方式,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语言进行。 办案人员到未成年人及其亲属所在学校、单位、住所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影响未成年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对于性引诱行为的防治而言,立法仅仅是个开端,法律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能否在实践中获得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本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勾引未成年2025 域外有关性引诱行为的立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对我国而言,无疑有较强的警醒作用。 勾引未成年 问题主要集中于性引诱行为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性引诱定义和有效的测量性引诱的方法,对性引诱行为的判断可能会陷入依赖主观臆测的困境中。 例如,一名在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被定罪的性犯罪者试图对他的定罪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名心理学家提供的关于他性引诱行为的证词不可靠,他的辩护律师声称,“性引诱并不是一门被证明的科学,你怎么能看出我的当事人就是在想这个问题的呢? ”[11]这种主观认定的问题确实存在,因为一个人是在为性犯罪做准备,还是仅出于对孩子的友爱而实施的无害行为,是无法在性引诱的早期阶段进行明确客观判断的。 勾引未成年2025 由于很难明确区分对儿童的友好行为是否出于邪恶的动机,这可能会导致无辜的谈话和行动被定为犯罪。
勾引未成年: 犯罪既遂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勾引未成年 勾引未成年2025 7.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8.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
- 資深法官表示,外宿時間長短、是否在外租屋或同住、返家時間多寡、是否已不留戀原家庭等因素,都是判斷重點;但重要的是,行為人要有哄誘之舉,而對方也聽話長期離家,就可能成罪。
-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必须以适当方式叙述。
-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性引诱行为作为性侵害犯罪的前序步骤往往情节较轻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若将其包含的所有步骤和行为均一概界定为犯罪行为,显然违背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后手段的谦抑性原则。
同时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但是其中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未成年人之所以称之为未成年人的原因心智和行为均不成熟,对于恋爱中,或者偶尔一次发生关系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强奸,如果一概都以强奸罪论处是否对于法律要求的威慑犯罪行为的要求不符合。 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单来说就是未成年人如果是偶尔发生关系,主观恶性不高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强奸罪。 首先受害人不够十四周岁,刑法特别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勾引未成年: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自20世纪80年代西方性犯罪学及临床治疗学的有关学者提出性引诱行为这一概念以来,有关该词语的含义界定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 前者是指行为人创造一个具备孩子、行为人和虐待行为三种因素的环境;创造这一环境的目的包括接触孩子、获得孩子的追随,并避免犯罪行为遭受披露。
- 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 提供场所让特定嫖客与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卖淫人员从事性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从被害人的性别和年龄分布状况来说,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与性引诱行为之间具有较大的兼容性,但尚不能说明性引诱行为存在的真实状况。 在被害人性别方面,应当注意性侵害男性未成年人案件已经从偶发个案上升到占有一定比例,除去统计性别无意义的“强奸罪“后,剩余有效样本678份,其中性别为女性的样本为633份,男性的为40份,剩余5份系多名被害人,既有男性被害人也有女性被害人;综合以上数据,男性被害人所占比例达7%。 勾引未成年2025 注意:两小无猜条款处理的是男女双方年龄都不大,彼此都同意发生关系,且女方小于14岁的情况,目的是妥善解决早恋中的性行为。 如果女方不同意发生关系,那么就不能适用这一条规定,必须认定男方犯强奸罪。 但是,为了贴合实践、充分保障幼女权益,我国规定:若受害人是12岁以下的幼女,那么不允许男方辩驳自己不知道对方真实年龄,不给任何机会,一律构成强奸罪。 特殊规定②:【两小无猜条款】如果男方是14-16岁的未成年人,且偶尔与14岁以下的女性(即“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勾引未成年: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上述有关性引诱行为的概念、阶段和成功因素的分析均借鉴了域外学者的研究,其在我国本土是否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表现,是否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尚需结合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实证考察。 本部分拟对裁判文书网的宏观数据进行总体分析,以揭示性引诱行为在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大致比例和基本特点。 勾引未成年 现场部署启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六进”系列活动,是深化平安滨湖、法治滨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后续,系列活动将陆续进家庭、学校、社区、网络、医院和机关,凝聚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让未成年人在法治阳光下向阳而生。
考虑到一审判决书最为详细并且能够反应案件全貌,因此将检索文书限定在了一审判决书;检索了与性侵害案件最为密切相关的三个罪名,即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 勾引未成年2025 具体的检索模式为:使用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模式,将“已选条件”限定为“全文:未成年人;案由: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刑事一审;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8-01-01 TO 2020-12-31”。 1.未成年人(14岁以下女)和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成年人构成强奸。
勾引未成年: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李平表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 近年来,在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妇联的精心指导下,滨湖着力开展“沉浸式”普法宣传、提供“联动式”帮扶援助、完善“靶向式”矫正机制,用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下阶段,滨湖将在立起法治宣传“风向标”上下功夫,持续放大“法润滨湖”普法宣传品牌效应,推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走深走实;在画好法治保护“同心圆”上求突破,不断完善“检察+民政+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深度合作共建机制,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黄玥、曾凡乙)妇女人格遭到公开贬低损害谁来保护?
勾引未成年: 司法話題》和誘未成年仍違法 拐未滿16歲一定關
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便全面查清犯罪事实。 勾引未成年 勾引未成年2025 第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发问的方式或者内容不当,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造成身心伤害的,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
勾引未成年: 犯罪认定
询问尽量让被害人自由陈述,不得诱导,并将提问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回答记录清楚。 勾引未成年202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即將除罪,有的法官認為符合時代潮流、有的法官持中性態度。 不過,修正案只刪除人妻、人夫條款,原本的「和誘未成年者」維持刑罰,只是將未成年的定義從二十歲下降至十八歲;換句話說,未來縱使和誘已婚成年人除罪,和誘未滿十八歲者仍有責,且若和誘未滿十六歲的少男少女,還會祭出「一定要關」的重罰。
勾引未成年: 相关说明
第十八条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健全完善信息双向共享机制,形成合力。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漏洞的,依法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勾引未成年: 法律保障
除此之外,虽然我国刑法只要求在3-10年有期徒刑的区间内“从重处罚”,但是实际操作中,对于14岁以下幼女的强奸,原则上不得判处低于4年有期徒刑。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诱和骗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很容易理解的是诱就是引诱、诱惑,比如引诱他人吸毒;骗就是欺骗、隐瞒,是指不了解真实的情况,比如拐骗儿童罪。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 只有不断加强立法、强化执法、推动行业自律,让互联网环境更加风清气正、健康安全,才能更好地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傅侃表示,对于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情形,个体维权意愿低、成本高、胜诉难。 对此,检察机关一方面推动行政机关依法督促企业全面整改,另一方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弥补行政执法的救济不足。
勾引未成年: 相关争论
通过粉饰、匿名的外表及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交倾向,性引诱者很容易寻找猎物。 在线环境缺乏监护人监管和完整的保护环境,使得性引诱行为的实施几无障碍[9]。 性引诱行为可以发生在很短的时间内,但更常见的是持续、长时间的引诱行为,以让孩子感到“舒适”从而进入一种孤立的交互关系。 性引诱行为的具体步骤通常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包括接触和筛选潜在受害者、培养特殊友谊并增强交往的隔离性、性行为正常化塑造和持续引入身体接触[5]。
勾引未成年: Q.未成年性行為定義為何?
教育部门应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网络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于第44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行为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这种性侵害行为的,其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对于行为人在实施猥亵之前的性引诱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加以规定。 如英国在2003年的《性犯罪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了性引诱犯罪的具体情形,主要表现为以性侵害未成年人为目的,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至少发生两次会面或者对话,有此行为者可能面临6个月(简易罪)或者10年(可诉罪)以下的监禁刑罚。 此后本条款经过数次修改,尤其是2015年的修改将“至少发生两次会面或对话”减少为“一次以上”,使得性引诱犯罪的法网更为严密。 性引诱者往往会把某一类他们认为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作为目标,比如孤独、缺乏自信和对他人信任的未成年人,性侵犯者会利用这些未成年人的脆弱性,并最终实现性引诱行为。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在庭审中出现恐慌、紧张、激动、抗拒等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并采取相应的情绪安抚疏导措施,评估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继续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三)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勾引未成年2025 勾引未成年 行为手段“缓和”的样本为515件,占比为29%;如果增加侵害次数“多次”为筛选条件,会得到298件样本,即在行为手段“缓和”样本中,有58%的比例伴随着侵害次数为“多次”,二者有较为密切的伴随关系。 再增加筛选条件“熟人作案”,会得到241件样本,换言之,在行为手段“缓和”、侵害次数“多次”的样本中,有81%的比例伴随着“熟人作案”,三者也同样具备较为密切的关联。 而以上述三个基本条件筛选到的241件样本中,被害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样本为213件,占比88%,说明14周岁以下的年龄段系“缓和”“多次”和“熟人”性侵案发的重灾区。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勾引未成年2025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勾引未成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近年来,脱敏说[4]也占据了重要的学术位置,该说法将性引诱行为定义为成人为获得儿童的信任,通过一系列修饰行为,实现降低儿童抑制性侵犯或虐待敏感度的过程,最终目的是使受害者对不当行为或关系不敏感。 上述观点虽然对性引诱行为的具体界定各不相同,但其中都包含了此类行为的一些基本特征,比如该行为在目的上指向的是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在行为内容上侧重于强调行为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当交往行为,在行为方式上重在与儿童建立相对隔离、孤立的信任或亲密关系,等等。 因此,本文认为性引诱行为是指以实施性侵害为目的,采取物质或精神利益引诱,与未成年人建立不当孤立交互关系的行为。 特殊规定①:如果男方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14岁以下幼女与自己发生关系,或者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而与幼女发生关系,一律认定为强奸罪,不允许抗辩自己不知道对方不满14岁。 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勾引未成年: 司法話題》和誘已婚者免責 現代婦女:把岳飛當張飛
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双管齐下,对更好更快维护妇女权益、弘扬良好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十三条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条 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如前文所述,性引诱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域外很多国家之所以将性引诱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正是因为其自身就是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本源并因此而具有刑事可罚性。 最后,将性引诱行为作为性侵害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加以规制也不妥当,因为这样会使对性引诱行为的刑法评价从属于性侵害犯罪,从而导致刑法介入的整体滞后性,难以达到及时发现并且阻断性引诱行为升级为性侵害犯罪的法律效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 本文通过对文书数据的实证考察,揭示了性引诱行为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追诉,从严惩处。 勾引未成年 勾引未成年 (1)被害女性12岁以下:无论女性是否同意,男性均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即在3-10年有期徒刑的区间内,选取较重的刑罚,且最终确定的刑期一般不得少于4年。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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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艾滋病,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艾滋病的,在征得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同意后,应当及时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阻断治疗等保护措施。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第十六条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参与诉讼、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时,案卷材料中应当包含证明案件来源与案发过程的有关材料和犯罪嫌疑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等。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其他事项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勾引未成年2025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 勾引未成年 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通过设立专门场所、配置专用设备、完善工作流程和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等方式,尽可能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采集、侦查辨认等取证工作,同步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时,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