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將以公海遊為主,下月開始將於每周指定日子,接載旅客來往台灣高雄及澎湖,而在4月至10月期間,將有100班次營運。 吳明發表示,經過疫情,公司不會視來港開展業務為挑戰,反而視之為機會,因不少人在疫情期間都無出外,相信他們都渴望盡快到不同地方旅遊。 對於特區政府開展「Hello Hong Kong」宣傳活動,對郵輪業務有多大幫助。 吳明發說,與香港的旅遊部門有長期合作關係,又形容香港近期開展的宣傳活動非常進取,亦有邀請不同人士及企業來港。
-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 政府加快發展新界土地,地政總署昨日引用被譽為「尚方寶劍」的《收回土地條例》展開元朗南第1期收地,涉及379幅私人土地,合共面積約19公頃,有望興建4,300伙公營房屋。
- (四)土地零散地坐落在已納入新發展區的官地上,因土地面積太細,沒法獨立發展,或這些私人土地所在的位置會妨礙整塊官地的綜合使用,那政府就只能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以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
- 相稱原則決定對受基本法保護的權利的侵犯是否正當,透過多步驟的相稱驗證準則(proportionality test),去審視該政府決策所追求的社會利益以及個人或團體因而受侵犯的權利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
3 根據新發展區採納的「加強版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現時適用於古洞北/粉嶺北和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一般來說,政府會把所有規劃供發展的私人土地收回及清理,並在市場出售規劃作私人發展的土地。 在收回土地及清理之前,政府或會容許規劃作私人發展的相關用地的土地業權人提出原址換地申請,惟他們須符合指定準則及條件。 這模式在申請方面訂有特定要求,包括土地面積、發展時間表及申請人對租戶或佔用人的補償安排。 市建局已完成油麻地及旺角地區研究(「油旺地區研究」),並已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向發展事務委員會報告有關研究的結果和建議。 市建局短期內會就建議的更新大綱發展概念藍圖和擬議規劃工具(包括地積比轉移及街道整合)的推行模式諮詢不同專業團體及相關持份者。 如情況合適,這些工具或同樣適用於其他地區和私人主導的重建項目。
土地收回條例: 修例加快收地 發展局承諾檢討程序精簡改劃用途審批
案件證明市民可以基本法作「擋箭牌」,去挑戰遏制私有產權的政府決策。 雖然這宗個案是關於《城市規劃條例》,但根據普通法的遵循先例原則,在未來涉及權利的案件中,法院會採用此案所闡明的法律原則。 政府也會重新規劃屯門西沿海發展,包括爭取撥款為龍鼓灘涉及220公頃的近岸填海和屯門西沿海涉及約220公頃的地區發展潛力進行合併研究,並考慮能否將包括內河碼頭的沿海地區作住宅發展。 另一方面,不少與會者均認同以協商或仲裁方式,解決土地爭議才是上策。 然而,與會者仍是一致認為應將《土地收回條例》視為增加土地供應的最後手段和法律工具。 業主倘就發放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對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包括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計算自置居所津貼的樓面面積、及其他有關事宜)感到不滿,可於署長作出決定後的60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早前進行的多輪「綠化地帶」檢討集中研究坡度較低,並且距離已建設地區較近的政府土地和用地。
- 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
- 簡介:特首林鄭月娥於去年發表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時提出,計畫主要是希望通過公私營合作發展新界私人土地,而原本今年中推出,但直至上月底,發展局局長黃偉綸只表示會於短期內公布細節。
- 不過,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指政府雖然擬「出招」,但並無叫停「土地共享計劃」,換言之發展商仍然擁有土地的主導權,難以盡快解決公營房屋短缺問題,批評政府無魄力大改革。
- 政府會繼續推展多項工作以促進九龍東轉型為香港另一個核心商業區,包括研究釋放政府設施用地的發展潛力,以及進行各項加強連繫和改善環境的工程項目等。
- 這模式在申請方面訂有特定要求,包括土地面積、發展時間表及申請人對租戶或佔用人的補償安排。
林鄭月娥表示,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收地工作會接踵而來,目前已知會收回的私人土地約700公頃,預計其中400多公頃會在未來五年收回,遠多於過去五年收回的20公頃。 上訴庭指是次上訴主要爭議《收回土地條例》的詮釋,以及爭議計算涉案土地的特惠補償時,應計算整片土地的面積還是只計算可建築部分的面積。 上訴庭考慮眾多與涉案政策相關的資料及文件後,認為在計算涉案土地的特惠補償時,理應收回土地的整片土地面積,毋須考慮建築覆蓋率限制,並指示地政總署署長應根據現有政策而非內部或機密文件行事。 法例修訂主要包括6條法例,包括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鐵路條例等。 土地收回條例2025 土地收回條例 預計建議實施後,一般項目由「生地」變成可建屋「熟地」的時間,將由最少6年減至4年,新發展區等大規模項目則由13年大幅減至7年等。 同時,江玉歡質疑政府為何不將臨時用途土地作時限,何指政府「唔傾向」對臨時設限,但會有內部機制去制約政府部門,亦會有高級官員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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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條例》已訂明與補償相關的反饋機制,但根據案例,在「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下,土地原業權人仍可就賠償額申請司法覆核。 部分農地雖然已規劃作私樓或商業用地,但地積比率卻只有0.2至0.4倍,往往只能用作興建豪宅別墅,這樣一方面浪費了珍貴的土地資源,另一方面亦令到相關業主覺得發展未能符合成本效益。 若根據傳統做法向當局申請提高地積比率,除了涉及補地價問題,能否批准最後還是要解決交通配套等問題。 土地收回條例2025 不少業主因而被迫將土地長期丟空「曬太陽」,或是改作其他有較高回報的合法或非法用途,例如經營停車場或違法劏房。 有政黨近日高調要求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大量收回新界農地用作興建公營房屋,引起社會廣泛討論。 但其實《收回土地條例》早於1900年、即接近120年前制訂,並非什麼驚世大發現。
在研究過程中,我們會爭取擴展範圍至涵蓋《發展策略》下建議的鄰近地方(例如建議的羅湖南站)。 可想而之,一旦未來引用條件收回,可以帶動部分地產股的短期升幅。 雖然四大發展商未能把現有農地利益最大化,但是如果市民心水清便會知道,即使政府沒有把發展商手上土地強制收回,而是自己用來發展,但在農地轉換已有幾個難關要過。 根據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容許行政長官命令收回該土地,並予以補償。
土地收回條例: 「公共用途」定義可被挑戰
就現場所見,溱柏「6座G、H室」、「7座A-D室」、「8座A-D室」、「9座E-K室」、「10座F-L室」;以及「瑧頤」「A1-A2室」以及「B1-B3」均會受到阻擋。 要符合能夠興建「高密度房屋」、「業權分散」或者「基建限制」的用地,高危只餘下寥寥數幅。 發展局指,同被納入檢視的另外七組地塊,兩組分別位於屯門及元朗的地皮,一幅坐落於工業區;另一幅有嚴重的地質限制,不適合作高密度資助房屋發展。
土地收回條例: C. 擁有權歸還政府
二、經濟因素:包括徵收計畫對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被問及引用條例徵地的速度是否太慢。 土地收回條例2025 她回應說,解決土地問題要為長遠謀劃,開拓新的土地,而非只更改單幅土地的用途,此舉不但會引起享用原有用途的市民反對,而且最終也會面對沒有土地的結果。 根據《長遠房屋策略》2018周年進度報告,當中曾提及2019/20至2028/29年度總房屋供應目標為45萬個單位,其中公營房屋仍欠6.7萬個單位的建屋土地。
土地收回條例: 政府何時會提出補償建議,或邀請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他們亦提出加快土地改劃程序,如增加部門人手等;同時增加新發展區的住宅建築地積比率。 土地收回條例 至於長期土地供應,他們建議政府繼續推展「明日大嶼」,及促請政府將市建局收回的舊區重建地段,全數用作發展公營房屋。 對於未買樓的準買家,關注日後前方用地發展,很多時我們查看城規會「分區計劃大綱圖」,知道土地作為什麼用途,再看看發展商有沒有作出「規劃申請」。 地政總署今日(9日)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第4條張貼收回土地公告,以進行資助房屋發展。 為加快增加住屋供應,政府去年宣布動用「尚方寶劍」收回粉嶺、元朗三組土地作高密度發展,將可興建約1,660伙公營房屋。
土地收回條例: 第124章 《收回土地條例》 第18條 業主不在等情況下付款
發展機會遙遙無期的,只值幾百元一呎;機會高的,可以過2000元一呎;但政府的估價卻只有1000多元一呎。 要發展這些土地,有兩大關口要過,一要成功地獲得城規會的批准,把這些土地的用途,從只能用作耕種改劃為可供發展建設,二要成功與政府達成補地價的協議,待繳足地價後,才能改寫批地條文,令土地符合發展的需要。 政府用這類方式收回大量土地後,就搞「三通一平」,提供基建設施,然後把平整好的土地供Letter A,Letter B的權益擁有者來投標。 參與競標的人除了要有Letter A,Letter B之外,還要另加現金作競價。 土地收回條例2025 最後一幅就是在洪水橋「芙容園」對面,位於塘坊村的用地,現時為兩座樓齡已有31至44樓工業大廈,其空置率超過15%,由不同業主所持有。 政府看法是,該地鄰近「洪水橋新發展區」,交通改善指日可待,在這個前提下,很有機會被收回。
土地收回條例: 業主與租客
她又提到,發展局稍後會公布土地共享先導計劃細節,聽取持份者意見,以期在明年年初正式接受申請。 規劃署會優先檢視其中160 土地收回條例 公頃較接近現有基建設施的棕地可否作公營房屋發展,以便於年底展開進一步技術評估。 合法業權擁有人有權獲得的法定補償,會根據收回物業在復歸政府當日的公開市值計算,並以騰空交回管有權或連租約,作為計算基礎。
土地收回條例: 土地及物業單位的估價
田北辰對此回應十分不滿,直言:「任何嘢無期限都驚」,擔心不設時限等同將「暫時變永久」。 他續指,依賴政府內部把關,如同「左手睇住右手」,做法難服眾。 何珮玲回應稱,明白私有產權的重要性,但反駁指《基本法》所保障的是在地擁有者權益,而非前業主,認為前業主在改變土地用途上沒有任何權益。 首先申請規劃的第一步已需要至少八至十年時間,其後過了城規會後拿到地政署的批准,再要經過各個部門同意,最後再拿到初步土地條款協議,還要額外10至12年時間,即是發展商可能需要20年才能到達補交地價階段。
土地收回條例: 第124章 《收回土地條例》 第8條 補償申索
農地分甲、乙、丙及丁四級,當政府在收農地時,給予每層的賠償金額都有所不同。 如甲級農地賠償金額為每平方呎1,348.8元,乙、丙及丁級的農地每平方呎賠償金額,分別為1,011元、674元及404元。 如果依照這個計算方法,假設政府引用條例強制收回四大發展商手上所有農地,同時全部都是甲級農地,恒地可得到619億元;新地可得418億元;新世界可得227億元,以及長實可得180億元。 這種表述方式容易令人誤會《收回土地條例》是特區政府專為市區重建局而設,然而翻查相關文獻,不難發現「尚方寶劍」早於港英時期已經存在,現行法例條文的基礎在1900年11月便確立下來。 這還是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引來的新版本,港、九兩地早於1889年11月就有更原始的《收回官地條例》。 原籍浙江寧波,1949年出生於上海,4歲時定居香港,在港接受教育,19歲畢業後從事教育工作8年,後轉往地產行業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