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已聘用律師,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該律師可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以查明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須仔細檢查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近的),其中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親友查詢、向死者的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於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個案,仍須繳付遺產稅。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遺產繼承處 但對谷友來說,最大的問題反而是在繼承物業後,銀行會否重新審視按揭? 如果物業本身屬於「聯權共享」的物業,也就是俗稱「長命契」來持有。
遺產繼承處: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付款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須前往食環署香港或九龍火葬預訂辦事處,遞交已簽署的申請表(FEHB 135)、預付火葬費用收據,以及有關文件正本,為先人申請火葬服務或網上預訂火化時段認證號碼。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14條,凡屬死於自然的個案,死者的親屬或朋友必須在死者身故後14日內經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至於少於 $150,000 的小額遺產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
- 該清單中記載的戶口詳情(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以及金額)必須準確無誤。
- 作為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經常遇到有關跨境遺囑及跨境遺產繼承的咨詢及處理相關遺囑及遺產繼承事務。
-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如已故客戶的財產總額超過港幣50,000元,您需要到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國稅局提醒,民眾遇到親人接連去世,應留意遺產稅法相關規定,釐清哪些財產已課過遺產稅、哪些尚未課稅,以避免漏報遺產,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 國稅局舉例,林先生在2022年1月5日去世,繼承人為配偶林太太、兒子小林,國稅局核定繼承人已繳遺產稅。 而各類文件、表格都必須自行到申請處去領或上網列印,比如要房屋土地就要跑地政事務所、稅務問題要跑國稅局等等。
遺產繼承處: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如果 A 先生沒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遺產訂立遺囑,那麼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遺贈1,000,000 元。 留意給予遺孀的法定遺贈金額,在上述情況下會有別於死者遺有後裔(如有後裔,遺孀便只可獲得 500,000 元)。 答案二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檢視保險箱。 食環署推出「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 (OCAPS)」,以加快處理火葬申請,方便市民。 遺產繼承處2025 火葬服務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預先透過系統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和繳付費用。
遺產繼承處: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法庭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後,一般會在1-2個月左右做出第一次回复。 法庭的質詢是法庭通過信件的方式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提出的疑問,同時要求申請人補正、提交補充文件、或修改相關文件。 申請人需要根據法庭的質詢進行修改、補正、提交補充文件,直到法庭滿意,才會發出遺產管理書。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相反,如果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或者保單的保費還沒有繳納完畢,需要投保人繼續繳納,則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處: 遺產繼承程序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遺產繼承處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税款或就所徵收的税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 遺產税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税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税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1)死者擁有的一切物品;(2)死者於聯名擁有財產中所佔的權益;及(3)死者於去世前 3 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
遺產繼承處: 申請遺囑認證
在向法庭提出遺產承辦申請之前,首先要確定誰是有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的人。 一般來說,如果死者留有有效的遺囑,而遺囑中已經指定了遺囑的執行人,則該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是有權向法庭申請作為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的人。 反之,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下遺囑但是在遺囑中沒有有效地指定遺囑的執行人,則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的順序來判斷誰有優先的權利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遺產繼承處: 相關新聞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 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1)遺產申報誓章( IRED 表格第 1 號)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
遺產繼承處: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遺產繼承處: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的有關條文載於喪親指引。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香港遺產繼承程序概述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澳門和香港毗鄰,經濟交往和人員流動十分頻繁,經常發生澳門居民過世之後在香港遺留有遺產的情況。
遺產繼承處: 遺產税
如果已故客戶的所有資產由聯名戶口持有,有關資產將轉交給聯名戶口持有人而毋須遺囑認證,但我們需要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以更新有關戶口資料1。 聯名持有的按揭和保管箱,將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們在以下步驟五的頁面中列出了更多詳細信息。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處: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如果發現自己本該繼承的財產,被第三方過其他繼承人侵害或是佔有,在繼承開始15年內可依民法第 767 條要求返還! 而且如果對方有盜領存款或偽造文書的行為,可能還涉及偽造文書或侵占罪等問題… 若是得以向法院提起共有物的「裁判分割」,其分割方法會有哪些呢? 李永然說,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的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的分割」,也就是準用《民法》第824條的規定。 更何況,打「裁判分割」,是要就所有的「遺產」共同來打,以該兄弟可繼承的遺產之種類繁多,打官司花的時間勢必要更久,時間一長,有可能導致公司「無法經營」而倒閉。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作為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經常遇到有關跨境遺囑及跨境遺產繼承的咨詢及處理相關遺囑及遺產繼承事務。 特別是,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其他財產,需要通過遺囑的方式事項財產的傳承。 由於香港與內地天然的地緣和社會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特別是廣東省的深圳、珠海、佛山等靠近香港的城市購置房產;… 而成文法包括法例、附屬法例子、香港法院訂立的指導規則等。
遺產繼承處: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 海外華人如何辦理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事務
發出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讓死者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 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額遺產。 遺產繼承處2025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遺產繼承處: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1993 年 6 月 19 遺產繼承處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遺產繼承處: 遺產繼承的流程要怎麼跑?
而若之後發現更多遺產令總值超過HK$50,000,申請人仍須向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在法院沒有發出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確認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引言: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是中港跨境律師會經常需要處理的日常法律事務。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在香港法律下的立遺囑能力 遺產繼承處2025 在香港法律下,Banks v Goodfellow(1987)LR 5 QB,一案,确立了判斷立遺囑人是否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 根據該案確立的原則, 要確定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能力,立遺囑人需要:(a)明白立遺囑這一舉措的性質及其影響;(b)明白他正在處置的該等財產所涉的範圍;及(c)能夠明白和理解該等獲他賦予效力的聲請,… 對於親人離世,除了感到悲傷之外,亦有可能立即牽涉遺產的處理問題,如果遺產包括未供斷的物業,問題則更為複雜,我們決定一文釐清遺產貨轉讓、稅項及按揭的議題。
遺產繼承處: 如何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以檢視有關保險箱。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如果申請人已經獲得授予書,該授予書應和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後),一併呈交遺產承辦處。 若申請人發現死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遺產繼承處: 訂立遺囑的手續是甚麼?
而就「裁判分割」來說,提起訴訴的繼承人為「原告」,其他繼承人都列為「被告」,這時,要繳交的裁判費,就依據「原告」的應繼分金額來計算。 第一審時,法院因兩兄弟爭執下下,裁判變價拍分割,如此一來,百年老店就陷入無法在原址繼續經營的危機,讓人徒呼唏噓,好在最後於第二審時法院改判「原物分割」,使百年字號的中藥行得以繼續在原址營業。 4.部分原物分配各共有人,部分原物變價分配各有人:遇「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於各有人,「他部分」變賣,並分配價金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 3.原物分配「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以金錢補償:僅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但書及同條第3項)。 2.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兼金錢補償: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 李永然談到,目前實務上,一般認為共有物分割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只有在原物分割有困難時,才會考慮「變價分割」,以避免少數共有人藉由極小比例的持分,向法院聲請准許「變價分割」,進而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遺產繼承處: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遺產繼承處2025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答:如果死者只有現金、銀行戶口及強積金戶等簡單遺產,總額又不超過HK$150,000,遺產管理官足以協助遺產承辦人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提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在輸入申請資料及付款後,亦可一併列印入境事務處的死亡登記證明書申請表及衞生署的火葬許可證申請表,方便省時。 而經殮葬商帳戶填寫的火化服務申請表,毋須再蓋上殮葬商的印章及簽署。
在香港購置資產的內地人士一旦去世,其在香港遺留的資產,必須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取得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之後,才可以將遺產轉名過戶或提取遺產。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無爭議遺囑認證實務指導》有關知會備忘錄程序(Caveat Proceedings)之規定: 甚麼是知會備忘錄? 知會備忘錄(Caveat)是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通知,要求遺產承辦處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的律師之前不要處理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申請。 遺產繼承處2025 在實踐中,如果有人想要阻止遺產承辦處發出遺產承辦書,則可以按照遺產承辦處規定的格式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