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只有政府當局才有權申請手令進行秘密監察,因為政府當局是被委以維持治安的責任,並須向市民負責。 要視乎監察閣下在樓宇內的活動是否可行而定 ( 例如能否安排保安員在樓宇內一直陪同閣下 ) 。 如可行的話,則保安員不應記錄閣下的身分證號碼 ; 如不可行的話,保安員便可記錄身分證號碼。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資料當事人有權向資料使用者查證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以及有權要求獲得有關資料的副本。 如發現副本內的個人資料不準確,則有權要求改正有關資料。 他們必須確保個人資料得到足夠保障,以避免有人在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情況下,去查閱、處理、刪除或者使用該等資料。 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否則資料使用者不可以改變個人資料的用途,而只可將資料用於當初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 (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用途)。 侵犯私隱2025 個人資料必需要為合法目的而收集,收集目的亦須直接與使用該等資料的資料使用者之職能或活動有關。
侵犯私隱: 原則1 收集目的及方式
如果資料使用者意圖向第三方提供資料作直接促銷,須將這意圖告知資料當事人,並説明可能會提供資料予哪類人士和涉及甚麽類別的促銷目的,以及是爲了得益而提供資料等。 違反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可構成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如屬爲了得益而提供資料予第三方的情況,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如無法透過調解去解決爭端,公署職員可能會作出正式調查。 當然,如投訴個案中涉嫌違例事項的性質嚴重,公署職員亦可立即進行正式調查而不進行初步查詢。 如調查證實有關資料使用者確有違反私隱條例,私隱專員會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不依從執行通知的資料使用者即屬違法,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 執法機關就批給內部授權所擬定的內部指引,以及關於保存、披露或銷毀透過秘密監察或以秘密手段所取得的材料的指引,均須得到監察機關批准。
- 公署在提供法律援助的任何階段,均有酌情權複檢其給予協助的決定,並決定終止提供協助。
- 如果你直接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你應告知資料當事人是否必須提供資料、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
- 至於授權秘密監察的內部授權,則應由有關執法機關內職級最少等同高級警司的人員發出。
- 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能超過使用該等資料而達到原定目的之實際所需。
- 如果違反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屬犯法,可被判處罰款或監禁。
格斯指出,自主技術開發的鋰電池兼具高安全性、高倍率放電、高蓄電力、寬溫域的工作溫度區間及長循環壽命等特性,搭配高度客製化的優勢,使格斯科技符合國際整體發展趨勢。 格斯科技於典禮上宣布,與多家國際夥伴簽署合作備忘錄,分別有英國Echion Technologies、挪威Beyonder及印度Midwest Energy Pvt. 未來,格斯將與這些國際夥伴在電池芯負極材料、儲能設備及原物料等不同面向展開合作。 格斯科技鋰電池新創團隊原先專注於各式材料與電池的開發。 直到2017年,他們利用分析材料優勢並集結國內⼈才成功轉型成為電芯製造商,配合政策落實環保且多元的能源應用,近年終於有了階段性成果。
侵犯私隱: 侵犯个人隐私算什么罪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大多数人,特别是媒体关注的人,认为他们的个人生活被媒体报道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然而新闻业人士则认为大众有权知道处于公众人物状态的那些人的个人信息。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4年12月9日發表了《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
執法機關如欲利用舉報人或臥底代為進行秘密監察,則該執法機關所需取得的授權,應相等於該項秘密監察假如是由該執法機關的人員進行時,所需取得的同級別授權。 請注意,投訴限期為投訴人已實際知悉該侵犯私隱行為的 兩年 之內 。 為了查核閣下以前曾否申請該公司的職位或曾否於該公司任職,準僱主可記錄閣下的身分證號碼,但在正式獲聘為該公司的僱員之前,僱主不應收集閣下的身分證副本。 隨著技術簡化和成本下降,運用指紋資料識別身份,已廣泛地應用於調查罪案以外的用途。 為了規管使用此類敏感的個人資料,公署在2012年5月修訂了《 收集指紋資料指引 》。 根據《私隱條例》第52條 ,與家居事務或為消閒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不受第四、五項資料保護原則及私隱條例 第36條 和 第38(b)條 所規限。
侵犯私隱: 原則6 查閲及改正
如果某人 / 機構蓄意用誤導的手法來收集個人資料,便屬不公平的收集方式。 舉例,如果一間公司藉著招聘活動去收集求職人士的個人資料,但其實無意招聘任何人,而只是用招聘的藉口去收集資料,那麼該公司就是用不公平的手法收集個人資料。 法官指出在收集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正在匯集某位已被認定或欲被認定人士的個人資料。 換句話說,如相片只顯示出某人的樣貌,但沒有包含該人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 (即該人只是一個「匿名拍攝對象」 ) ,這幅相片一般不會被視為個人資料。 除了全面配合專員的工作及如實回應專員的查詢外,所有資料使用者有必要定期監察及設立機制和程序,時刻確保其政策和實務完全符合《私隱條例》中的條文。 該代理首次接觸投訴人時在保險公司A(下稱「A公司」)工作。
所收集到的資料足夠便可,而不應超過有關目的之實際需要。 調查顯示,事主曾於2020年與另一名人士發生金錢糾紛。 至2022年12月,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內發布了一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要求事主還款。 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英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相片及香港身份證副本,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專員還有其他責任,包括促進公眾對條例的認識及理解,審核可影響個人私隱的立法建議,研究及監察對個人資料保障有影響的資訊科技發展等。 除了肩負監管者的角色外,專員亦擔當着促進公眾了解條例的教育者,以及推動機構將個人資料保障融入在港業務及營運的促進者。
侵犯私隱: 電池
實務守則特別指出,有關紙張形式的身分證副本,應在橫跨整個身分證影像上加上「副本」的字眼,而身分證號碼或副本之紀錄亦應以機密文件形式處理,在不需使用時應將文件存於已上鎖的文件櫃或其他穩妥地方。 案情指出,《壹週刊》於2019年1月28日在網站刊登文章及上載一段錄影片段,披露涉案出世紙,出世紙上有涉案兒童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性別及其母親全名。 入境主任確認除了兒童母親以外,只有鄭靜曾於2019年1月5日申請該兒童的出生證明書副本,並且在填寫關係時報稱為朋友關係,以及用作個人用途。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出世紙資料不得向公眾披露,而兒童母親從未授權任何人申請出世紙副本。 張栢芝其後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署方調查後將案件轉交警方跟進。
侵犯私隱: 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的其中一個面向
條例的第5部另有詳細條文補充保障資料第6原則,具體訂明遵從查閲及改正資料要求的方式及時限,以及在甚麼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這些要求等。 保障資料第6原則賦予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及改正自己的個人資料的權利。 若資料使用者拒絕資料當事人提出的查閲或改正的要求,便要提供理由。 資料處理者是指非為本身目的而是代另一人(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的人。 資料處理者並不受條例直接規管,但資料使用者有責任透過合約規範或其他方式,確保他們的資料處理者符合條例相關的要求。 侵犯私隱2025 侵犯私隱2025 報告書建議,就侵犯私隱訂立兩項新的刑事罪行,有關罪行適用於所有人士,但如執法機關已就其監察取得手令或內部授權,則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侵犯私隱: 侵犯私隱(閉路電視)
此處的同意包括 示意不反對 該項使用或提供其個人資料( 侵犯私隱 第35A(1)條 )。 如果資料當事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同意,資料使用者須在收到該口頭同意起計的14日內,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確認當事人同意使用何種個人資料及用於何種促銷目標。 與此同時,在資料處理外判期間發生的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亦日益增多,或會對相關的資料當事人造成嚴重且不可挽回的損害。
侵犯私隱: B. 資料使用者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銷
開發者表明LOGRONI MARKETING LIMITED的私隱慣例或包括下列資料的處理。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自1996年生效以來,首次有人因觸犯《私隱條例》而被判監禁。 由於西方金融公司參與制裁俄羅斯,例如信用卡公司威士(Visa)和萬事達(Master)暫停在俄羅斯的業務,這影響了俄羅斯人使用轉賬服務。 不過,人們還是找到變通的辦法,例如使用中國銀聯、數碼資產、以美元和歐元現金支付等交易方式。 大法官在審理本案時認為,個人縱然在公共場域中,也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 在釋字第689號解釋中,大法官就處理到「公共場所有沒有隱私權」的問題。
侵犯私隱: 個人資料外判處理
他之後聯絡投訴人,游說她簽約購買一份新保單,但未有向投訴人披露自己當時已離開A公司,而該份保單會由B公司發出。 侵犯私隱 投訴人指稱該代理誤導她,而這樣做是以不公平的方法取得她的個人資料。 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即是為了要保護「每個人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也屬於隱私權保障範圍的一環。 時至今日,大法官已經做成了很多號解釋,說明什麼情況下會侵害人民隱私,本文就試舉三例和各位讀者分享。 因此,只要法律限制到人民上面三個範圍的權利,就有可能侵害到人民的隱私權。 舉例而言:透過錄影設備監控他人自然會與個人資料(行動紀錄、行車紀錄)的控制相關,可能侵害到人民的隱私。
侵犯私隱: 相關貼文
我國目前是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 由於隱私是個抽象的概念,本篇以下會先就隱私的概念和大家作說明,以利後續的討論。 不論是在誹謗罪中傳遞涉及他人私德的言論、或妨礙秘密罪中偷拍他人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私密部位,都是涉及隱私的侵害。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法改會發表本報告書之前,已經詳細研究過社會人士就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由白景崇博士擔任主席)於1999年的諮詢文件而提出的意見。 侵犯私隱2025 為了加強手令及內部授權制度的透明度和問責性,法改會建議,監察機關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公開報告,並向行政長官提交機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