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當初未打釐印,可以補打,但或須繳交 10 倍罰款。 如未有呈交 CR109,須事前補交該通知書,並繳付 $310 附加費。 差估署收到該通知書後,業主方可依據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你應該嘗試與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就應尋求哪些指示以準備審訊達成共識。 被告人必須在認收送達期限屆滿後28天內把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和向你送達。 被告人必須在抗辯書中解釋反對你的申索的理由,並可以向你提出反申索。 抗辯書必須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區域法院 pdf 版本
如果你未能在限期內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便可以因反申索缺乏抗辯而向法庭要求登錄判決。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由區域法院處理的涉及合約、準合約或侵權的申索的款額必須多於7.5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否則便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即使你所申索的款額不超過300萬元,但如果被告提出反申索而款額又超過300萬元的話,則有關的申索及反申索(或只是反申索)便可能會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 但是,若業主純粹倚賴該項條款,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重新進入物業,其實並非明智之舉。
- 市區重建局首先會考慮通過私人談判,收購重建區的物業。
- 請參閱“執達事務組”這本小冊子以了解關乎收回土地的管有的訴訟的詳情。
-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 你必須在由有關的判決或命令作出當日起計28天內向聆案官申請上訴許可,如果聆案官拒絕給予許可,你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有關重置單位基本單位價值(即$/平方米)之上訴,會由地政總署署長考慮。 法定業主須於提出補償建議日期起計的2個月內,提出書面上訴。 業主倘就發放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對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包括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計算自置居所津貼的樓面面積、及其他有關事宜)感到不滿,可於署長作出決定後的60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倘申索人與政府未能就法定補償額(如有的話)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補償額。 倘有關個案已轉介土地審裁處處理,先前的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建議,即告撤回。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如果法官拒絕給予許可,你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以在施加它認為合適的條款(例如訟費、保證金等)的情況下給予許可。 涉及合約、準合約、侵權(侵佔土地除外)、詐騙、因不履行責任而引致的包括人身傷亡或財物損毀的損害賠償的訴訟,以及一般而言涉及實質事實爭議的所有訴訟,均必須以傳訊令狀 (表格1)展開。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2025 請注意:某類人士如未成年人、精神上無能力的人等和死者的遺產都必須由合適的代表展開訴訟。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支付裁定某方應得的款項
業主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要求處置屋內財物,但涉及費用;或另行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指示執達主任將有關財產變賣,以抵償租金。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 作為原告人,你可以在獲送達抗辯書後28天內,把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你也可以在答覆書中列出補充事實,以回應被告人的抗辯。
- 業主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要求處置屋內財物,但涉及費用;或另行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指示執達主任將有關財產變賣,以抵償租金。
- 如未有呈交 CR109,須事前補交該通知書,並繳付 $310 附加費。
- 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市區重建局可向發展局局長提出申請,要求他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收回用作市區重建的土地。
-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 此後,前業主不得向其租戶或物業佔用人收取租金或任何費用。
你可以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見表格16B,16D及16E),以表明你是否接納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議及付款條件。 如果你接納建議但不同意付款條件,則可以要求聆案官就付款條件作出裁定。 傳訊令狀(表格1)連同送達認收書(表格14)可向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土地註冊處
政府會在復歸日期起計的28 天內,就收回土地,向前業主及在緊接復歸日期前擁有該土地產業權或權益的人士,發出補償建議,或邀請有關人士就法定補償提出申索。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2025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香港法例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第563章 ),市區重建局可向發展局局長提出申請,要求他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收回用作市區重建的土地。 資源中心的職員樂意就法庭程序方面的查詢提供協助,但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就個別案件或訴訟的處理作出評論或提供協助。 在你取得判決後,如果判定債務人不遵守命令,你可以向法庭申請財物扣押令以強制執行判決。 執達主任會藉著扣押判定債務人的財物和實產執行判決,替你追討欠款或收回財物的管有權。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表格
如租戶 7 日後仍未離開,執達吏便會發出《最後遷出通知》,知會租戶收樓日期。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無論收樓是否成功,每次所花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收樓後業主可要求取回所剩按金。 入稟前,業主記得確認租約已打釐印,並且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 CR109),通知已將物業出租。 向個別業主發放的自置居所津貼金額,為同一地區內、與收回單位面積相若的七年樓齡單位價值,與收回單位公開市值之間的差額。 你可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瀏覽、下載或訂購土地登記冊或文件副本,每宗交易可訂購多達 30 項土地紀錄。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VII. 收回土地
你必須填寫表格1並作出申索的批註,扼要地說明申索的性質;你也可以附上申索陳述書,詳述申索的法律依據和你所依賴的事實,以及你所申索的濟助和補償。 (如果你只在令狀中作出申索的批註,便須在被告人就文件的送達作出認收後14天內,把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被告人)。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提交收樓及追租申請
如果政府及業主或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士,以為雙方會達成收地協議,但最終要強制收地時,就通常會發生上述情況。 即使你的申索款額超過300萬元,但只要你放棄超出之數,則仍可以在區域法院展開訴訟〔同樣地,即使你的反申索的數額超過300萬元,你也可以放棄超出之數〕。 如果超出之數不大,上述的建議可能是非常切合實際的做法,因為原訟法庭的訟費通常較區域法院為高。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證人傳票
法團則可以由一名律師代表;也可以由法團的其中一名董事代表,但必須提交誓章,述明該名代表已獲得董事局妥為授權,並把董事局決議的正本或核證文本附於誓章作為證物。 ‧ 小額錢債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申索款額不高於港幣五萬元(有關如何準備出庭應訊(從訴訟雙方之角度看),請登入 此處 ; ‧ 區域法院 :申索款額高於港幣五萬元但不多於一百萬元; ‧ 高等法院原訟庭 :申索款額並無上限。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土地審裁處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盡快為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如果你不服法官的決定,可以在由有關的決定作出當日起計28天內,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不屬非正審判決或命令,或在14天內申請非正審判決或命令。
在這情況下,你必須要求聆案官或法官評定你所應得的損害賠償數額。 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時,你需要在區域法院會計部繳付令狀的存檔費,並把已填好的表格交回登記處。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 法庭在行使酌情決定權之前,亦會考慮被告人有否提出任何抵銷或反申索。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高等法院有權處理上述任何申索,但如所涉案情乃屬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的管轄,高等法院可拒絕受理。
如果任何一方對上訴法庭的判決仍然不服,可以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如果被告不服法庭的裁決,可於由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租賃文件通常都會包含一項條款,容許業主在租客沒有繳付租金的情況下,重新進入物業。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 但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獲邀請提出法定補償的申索人須按地政總署署長所指明的格式呈交其申索,說明他/她尋求追討的款額,並須按地政總署署長的合理要求,將帳目、文件及詳情,提交地政總署署長,以支持該項申索。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合法業權擁有人有權獲得的法定補償,會根據收回物業在復歸政府當日的公開市值計算,並以騰空交回管有權或連租約,作為計算基礎。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收回土地
有關的表格載於香港法例第336章,附屬法例H《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 如果你只想追討欠租而無意收回樓宇,可以採用一項稱為“扣押”的特別程序,由法庭頒令,指示執達主任扣押租客的財物。 如果租客仍然不繳付租金,便會將財物出售,並將所得收益用作償還欠租之用。
被告人在獲送達令狀(表格1)及送達認收書(表格14)後,必須填寫表格14以表明會否提出抗辯,並在獲送達令狀後14天內(包括送達當日)把送達認收書送交登記處存檔。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但是,若業主純粹倚賴該項條款,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重新進入物業,其實並非明智之舉。 租客可能在幾個月後出現,宣稱業主非法處置或挪用其遺留於該物業內的貴重物品。 ‧ 土地審裁處 ; ‧ 區域法院 :所欠租金不高於港幣一百萬元,而且有關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不高於二十四萬元; ‧ 高等法院原訟庭 :欠租金額並無上限。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申請判決書,申請執行收樓令
被告可以針對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也可以同時針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雖然被告或可以因針對判刑提出上訴而獲得減刑,但請注意上訴法庭亦可以加重刑罰。 執達主任會單位內之財物及實產拍照,每宗案件相片的收費為 $40,而整個收樓過程可達 2 – 4 個月。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I) 執行令狀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程式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