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主管機關應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年度考核成績名冊通知公路主管 機關,公路主管機關應提供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名冊供入社者選擇參考。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
- 籌劃之工作。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及責任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產或無形 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 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之保存、維護、陳列、展示(覽)、教育或經營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 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 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 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 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另依合作社法第3-1條第2項第5款規定,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 查本案依合作社法第3-1條規定及其契約所定,合作社社員如屬合作社所僱用,並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 相關資訊。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第 五 章 保險業
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 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 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 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年金保險費總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 4 條(信用合作社之管理)信用合作社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 第 1 條(立法目的)為健全信用合作社經營,維護社員及存款人權益,適應國民經濟需求,配
人身保險合作社: 合作社 (香港)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1﹞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2﹞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6﹞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惟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進用相關人員時,仍應遵守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審酌其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審慎考量評估是否適宜進用。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並欲就讀建教合作班,如未經相關單位依法核准從事工作,或依法規尚不符合在臺工作之規定者,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現提高為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又依照內政部69年2月21日臺內社字第7838號函略以,僱用專任員工滿5人以上之私立醫療院所,如係為增進大眾共同利益,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者,應予強制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之主治醫師應否由該醫院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視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依前揭規定辦理。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 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 限期內處分。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在保險法-所有條文 –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的討論與評價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年金保險費者,雇主應通知保險人,並得自其工資中扣 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第 條(加強安全維護)信用合作社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及出租保管箱 (室) 、自動櫃員機及運鈔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 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 第 條(理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
- 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500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700人;【2】保險合作社 …
保險合作社是一種特殊的相互組織形式,它要求社員加入時必須繳納一定金額的股本,並且合作社與社員的關係比較永久,社員認繳股本後即使不是保單持有人也具有社員資格,與合作社保持密切關係。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 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 減少保險費。 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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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限期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人身保險合作社: 保險合作社的特點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 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 ,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 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 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 人身保險合作社 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某 甲 投保人壽保險 3000- 萬 保險契約中未指定 身 故 受益人 某 甲 身 故 時,僅 一 有配偶及一 位12歲之未成年在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的討論與評價
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之保存、維護、陳列、展示(覽)、教育或經營 管理之工作。 人身保險合作社2025 ﹝1﹞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某 甲 投保人壽保險 3000- 萬 保險契約中未指定 身 故 受益人 某 甲 身 故 時,僅 一 有配偶及一 位12歲之未成年在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的推薦與 …的討論與評價
限制。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 人身保險合作社 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二、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營業額達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代理 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 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某 甲 投保人壽保險 3000- 萬 保險契約中未指定 身 故 受益人 某 甲 身 故 時,僅 一 有配偶及一 位12歲之未成年在第三節保險合作社 – 保險法的討論與評價
2000年起,政府進一步簡化相關程序及容許短期豁免轉讓限制[16]。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人身保險合作社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離職退保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且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有關保險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保險業違反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簽發保單或計提責任準備金者, 得科各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法對於保險業之營業範圍,有產壽險「分業經營」之規定,保險代理人應否遵守此種「分業經營」之規範?請論述之。
本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投保單位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備查函,不得受理加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 一、證券、期貨事業: (一)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或引進新技術 之工作。 (二)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財務、業務之稽核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縱然未有完整的統計,但相信從事職工合作社多以女性社員為主,部分原因由於香港九十年代工業北移,令大量中年基層員工失業,當中尤以婦女為甚。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合作社法
政府鼓勵的合作社運動推行近三十年,及至八十年代,由於環境改變,運動亦出現停滯[6]。 4、就適用的法律而言,保險合作社主要適用保險法及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相互保險公司主要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3、保險合作社與社員之間的關係比較永久,社員認繳股本後,即使不投保仍與合作社保持關係;相互保險公司與社員間保險關係建立,則社員關係存在;反之,則社員關係終止。 保險合作社的原理是互助共濟,大家一起為自己提供經濟保障,不以盈利為目的。 顯示的優點是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通過這種利益合作,實現相互監督,減少或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這類合作社組織形式多樣,情況複雜,需要具體規範的時機尚不成熟,依保險的規定,將來由法律、行政法規去另行規定。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法規內容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 人身保險合作社2025 自《合作社條例》於1951年實行以來,條例內容未能追上時代轉變。 例如,有意見認為非農業為主的職工合作社亦由漁農自然護理署規管並不合理。
六、氣象事業: (一)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供應及交換之 工作。 (三)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技術指導等有助 提升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 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在第三節保險合作社 – 保險法的討論與評價
契約的終止,是指保險當事人不願讓契約存續,中途使其效立終止,分為:人為終止: 1. 要保人終止: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1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 人身保險合作社2025 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 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人身保險合作社: 保險合作社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 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 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保險業對於每一危險單位之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金額後,不得超過資本金或基金、公積金 、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總和之十分之一。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5﹞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2﹞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2﹞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1﹞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對於經考核績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得予 以獎勵,並通知各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在香港,同樣以合作社精神運作的組織還有儲蓄互助社 人身保險合作社 人身保險合作社 人身保險合作社2025 (Credit Union),也是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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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政府停止公務員建屋合作社的福利後,建屋合作社由高峰238個,2013年減至60個左右[14]。 當年政府雖然限制建屋合作社公務員於還清貸款前轉讓房屋,但並沒有機制處理還清款項後轉讓事宜。 人身保險合作社2025 1987年政府引人解散合作社及補地價機制,所有社員同意後,可按既定程序解散,並向地政總署申請及補地價,解除轉售限制後方可轉售單位。 轉售限制跟其他福利性質資助房屋(如「居者有其屋」)轉讓要求相似。 第一個重建的公務員合作社項目是「西環高級公務員宿舍」,1989年社員與信德集團達成共識與發展商新鴻基地產、新世界發展及廖創興企業合作重建,成為今日「寶翠園」[15]。 及後政府於1993年修例,降低社員同意解散合作社門檻至75%。
人身保險合作社: 第 五 章 保險業
二、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 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籍謄本。 雇主得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 人身保險合作社 分之六範圍內提繳年金保險費。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 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 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2﹞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1﹞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人身保險合作社2025 人身保險合作社 人身保險合作社 ﹝8﹞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1﹞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例,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務實際需要定之。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在第三節保險合作社 – 保險法的討論與評價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 、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165-3條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153條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人身保險合作社: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人破產時,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的保險金額之債權,如何計算?
依保險法規定 ,傷害保險之保險費(1)利害關係人不得代要保人交付(2)保險人不得以 … 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D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 人身保險合作社 … 13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A)800 (B)1000 (C)500 (D)100 人。 保險學及保險法規- 107 年- 107保險法規-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