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若當初遺囑執行人是由法院指定者,也可以聲請法院更換之。 所謂遺囑執行人,顧名思義就是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後,為死者實行其遺囑內容之各項事務的人。 (1) 遺贈物之交付:遺贈之標的物若是特定物,遺囑執行人應將該特定物交付給受遺贈人,若為不動產,則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交付遺贈乃處分行為,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故應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
由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可處理有關開啟和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與及擬備保險箱物品清單之申請事宜。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遺產承辦處備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立遺囑也須慎選「遺囑執行人」 常見3糾紛一次看
於2006 年 2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並應依從新的程序及安排。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一、遺囑執行人須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 遺囑人通常會由遺囑執行人保管遺囑,而遺囑執行人依法須於繼承開始後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這樣就無人可以隱匿、塗改、銷毀黃先生的遺囑。 遺囑人固然可以單方指定遺囑執行人,但被指定者如無意願,則可表示拒絕。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但即使立遺囑人的意願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些意願仍可能會被挑戰。 物品清單由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公職人員在有需要時可提供協助。 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不過,上述的搜查結果未必是最終結論,因死者可能私下訂立遺囑,並將遺囑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內。 所以,另一個搜尋遺囑的方法,就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閣下應該考慮委任某人在閣下去世後擔任未成年子女(未滿18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2025 歲)的監護人。
- 所謂遺囑執行人就是當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
- 保險箱須在遺囑影印本交予在場的公職人員後,立即由銀行職員關上及封存。
- 閣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請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們加入條文。
- 〝遺囑執行人〞可申請將已故納稅人生前的收入撥入個人入息課稅計算。
-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根據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5條,閣下可以在您的平安紙上指定一個或最多四個認為可靠的人,作為閣下的遺產代理人,這稱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同時可以是閣下指定的遺產受益人(兩種身份不同,要清楚表明),因此,閣下可指定信任的親人擔任執行人,亦可指定閣下信任的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等,作為遺囑執行人。 舉例說,如果閣下擔心家人會因您的遺產管理與分發而爭吵不休,甚至鬧上法庭,閣下可以考慮指定您信任的專業人士作為唯一或其中一名獨立執行人,以減少爭吵的機會。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遺囑執行人〞須負責代已故納稅人處理有關稅務事宜,包括呈交報稅表,提供資料及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繳付稅款。 遺囑執行人亦應保留有關已故納稅人收人、支出及免稅額的證明文件。 已故納稅人生前有應課稅收入,遺囑執行人須在該納稅人去世日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並提供死者個人資料、去世日期、死亡證副本、生前收入類別及如何與遺囑執行人的日間聯絡電話及地址。 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統稱為「授予承辦書」)是正式訂明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文件,同時授予遺產代理人根據資產及負債清單處理已故客戶資產的權力。 不過,尚存的租用人亦可以在死者去世十二個月後,毋須得到民政事務總署授權便可取走保險箱內的所有物品。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新程序是怎樣?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2 遺產承辦處會協助我管理遺產嗎?
如〝遺囑執行人〞代已故納稅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話,〝遺囑執行人〞則須在有關報稅表內填妥〝個人入息課稅〞部分,以作出選擇。 如遺囑執行人代已故納稅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話,則須在有關報稅表內填妥〝個人入息課稅〞部分,以作出選擇。 〝遺囑執行人〞須為已故納稅人申報其獨資業務由上次業務結算日期至已故納稅人去世當日的營業資料和應評稅利潤。 四、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繳納遺產稅以前不得處分遺產,因此遺囑執行人須於分配遺產前先辦理申報遺產稅。 遺產執行人負責查找和收集所有死者財產,確保任何債務和稅款得到清償,並將剩餘的財產和金錢分配給有權益的各方。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如遺囑執行人之指定無效,繼承人不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某遺囑執行人法律關係不存在,也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某遺囑執行人處分遺產,以及請求法院撤銷地政事務所就不動產遺產所為之遺囑執行人登記。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 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死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須仔細檢查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近的),其中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親友查詢、向死者的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遺囑執行人不執行 首先要說明遺囑執行人是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 遺囑執行人於就職後,就遺囑有關的財產,於有必要時應編制財產清冊,並有管理遺產,為執行上必要行為的權限(民法第1214條、第1215條)。 根據高等法院規例第85號命令,法院可作命令遺產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提供或確認遺產之帳目。 〝遺囑執行人〞可申請將已故納稅人生前的收入撥入個人入息課稅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