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許多台商早年到大陸地區投資的時候,母公司系由香港、薩摩亞、開曼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間接轉投資而來,今若是要繼承這些境外公司的股權,只能依據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而耗時費事。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2025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例如,香港公司的股東發生繼承問題,如果沒有有效遺囑的話,就要先到香港法院提起遺產繼承之訴,此時就必須先過香港律師這一關而所費不貲!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綜上,在大陸發生遺產繼承事件時,建議以下幾點必須釐清: 1. 最好能畫出繼承系統表,同時標示清楚繼承人彼此之間的關係,最好也標示每個人的出生年月日、配偶結婚和離婚的日期,以便計算遺產分配。 基本上,至少包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等。
- (3)惟邱某之配偶「李某」,因重大疾病癱瘓在床,導致無任何收入來源,屬於法律規定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對配偶李某應當予以照顧。
- 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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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繼承法規定各不相同,往往有許多台灣繼承人前往中國處理後事,辦理大陸遺產繼承時,發現眾多文件須在台灣先行辦理,導致多次往返兩岸才能辦理完成,因此當遇到兩岸繼承問題時,建議先諮詢大陸律師相關資訊及委由律師協助辦理,較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能省下許多時間。
基於婚姻關係的生活與財產權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放寬,使得經許可在臺灣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直接繼承台灣地區之不動產,此時該大陸配偶可辦理繼承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 居住大陸地區的大陸配偶繼承台灣遺產時,不得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能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的應得部分時,就不動產的部分折算為價額再進行分配。 在遺產分割協議時,可以再透過協議書,約定哪些財產分配給母親,甚至子女願意不分配,留多一些財產給母親,這也是合法的。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在遺產大於負債的情況,子女並不需要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家屬想使用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49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並且把遺產留給母親做養老金,可以在申報遺產稅時,把配偶與兩位子女都列為繼承人,就能使用上述扣除額。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遺產繼承後無償移轉 要稅
母親財產若比父親少,也可同步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合法節省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間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核准展延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定遺產稅166萬餘元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231萬餘元,乙君繳清稅款並經該局於105年2月18日核發繳清證明書。 換言之,今天如果任何一位繼承人,對於分配遺產的方式不滿意,而不願意簽署協議書,那很遺憾的,我們只好透過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才能繼承遺產了。
黃先生因為無力還貸款,112年9月以900萬賣掉房子。 本站使用元件之台股行情、個股基本資料及財務資訊為 凱衛資訊 提供。 本站元件所提供之金融資訊, 係供參考,不能做為投資交易之依據,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接下來再計算持有期間,甲君併計父親持有期間為五年九個月,持有期間超過五年、未滿十年,適用20%稅率,需繳納房地合一稅28.6萬元(143萬元×20%)。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的父親過世,他在2023年5月1日繼承房地產,當時房地現值合計為400萬元,父親是在2018年1月1日購置,尚有房貸,過世時仍有700萬元未償餘額,甲君由於無力償還,選擇在2023年9月30日前以900萬元出售房地,希望償還貸款。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中國大陸繼承人如何繼承臺灣人民之遺產?
筆者也曾有客戶,在被繼承人身故後,通知其中一位已經許久不和親戚們聯絡的繼承人,請他出席參加母親告別式。 後來其他繼承人辦理完遺產稅申報與繳納程序之後,再次通知他,請他出來討論遺產分配事宜,他也避而不見。 甚至,其他繼承人都找到對方的家,按門鈴請他出面討論,但對方仍無回應。
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取得房地時,若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房地貸款餘額,衡量其經濟實質負擔,在貸款餘額超過因繼承取得的房地價值部分,可視為額外負擔從交易所得中減除,以符合實質及量能課稅原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四大條件包含,第一,在繼承取得房地時,一併繼承房地貸款餘額,第二,是向金融機構貸款,而非私人借貸,第三,貸款餘額確實是由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第四,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的房地現值總和。 但實務上,筆者也遇過繼承人們對於估價師的估價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案例。 (例如,想要對方價購自己持份的一方,會希望估價高一點,但估價結果,金額沒他希望的高時,他就有意見了)。 繼承人除了張先生,還有兩個弟弟,但其中有一個弟弟,在張伯伯生前就讓他操了不少心,張伯伯也因此曾在言談中透露過,想對於三個兒子們的分配比例做一些調整,但畢竟還來不及有個最終方案,他就離開了。 生前他本來也想留下遺囑的,但總有一些顧忌,因此沒有把這個想法付諸實行,沒想到在檢查出胰臟癌後只不過一個月,老天爺就把他給帶走了。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遺產繼承期限是多久?順位、流程怎麼規定?3重點保障你權益
法律諮詢通由睿見法律事務所製作、主持,其他地區之法律事務所為睿見法律事務所的合作夥伴,由各地區律師獨立法律諮詢及辦理案件。 丈夫人生畢業,太太跟子女就是他的繼承人,因此無論是他的誰,更別說是姑姑們了,都不能再拿著他(過世丈夫)的名義領款、處分財產…等,因為人已經上天堂,如果有違反,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竊盜…等罪。 民眾同時繼承不動產及房貸,後續出售時若符合四大條件,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交易所得可減掉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簡稱額外負擔),減輕出售時的所得稅負擔。 法院審理過程,對方雖然仍未出庭,但此時,筆者善用訴訟法上的「一造辯論判決」的聲請,還是順利取得法院的判決書。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2025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
管轄法院,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或銀行貸款的處理問題:在大陸是債權優先於繼承,若有明確債務,繼承人可能還要先還債之後再分配剩餘財產。 大陸《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至於台商遺留下的房屋若有銀行貸款會是比較麻煩的事。 以往大陸的房地產便宜,一戶房產只要人民幣一百萬不到,這幾年房市飛漲,一百萬的房產升值到人民幣一千多萬,繼承過戶的費用也相對增高,對於遺產稅的問題,還好目前還未定案,所以短期間也還沒有遺產稅申報的問題。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大陸法律案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商業合同,兩岸婚姻,兩岸繼承,兩岸債權,
2003年,張某到大陸上海工作並購買了一套「上海房產」。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2025 2022年1月間,張某因車禍在上海逝世,生前未訂立遺囑。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2025 隨後,張某的父母及其二個哥哥,從臺灣飛到上海一起辦理被繼承人張某的身後事宜。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 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規定
遺產的種類也不少,有不動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等等,由於許多台商透過免稅天堂投資大陸,公司股權還得分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的股權,處理起遺產的複雜性也會讓一般的繼承人不知所措。 在大陸一旦發生繼承事件,首先,要釐清哪些人有繼承的權利;其次,遺產的種類是不動產還是動產;再者,遺產所在地在何處也要瞭解,除不動產和銀行存款股票等動產外,是否還有智慧財產權的財產(其中繼承人享有著作權的權利為被繼承人死亡後50年)。 以上這些財產,都必須一一查找、核對清楚,做成繼承系統表以及財產清冊,儘量不要存有隱蔽之心,以免後患叢生。 以往台商遺產繼承案屈指可數,近年來則有逐漸增多的趨勢,而且只要涉及價值偏高的財產,相對來說較容易引起繼承人的訴訟糾紛,這方面的訴訟就成為一個比較專門的領域,因為台商所涉及的遺產糾紛經常被有關單位要求提供跨國性的證據或材料,一般人並不見得清楚跨國事務公證認證的「眉角」。 舉例而言,慧貞是台裔的美國籍律師,她的父親在大陸過世,留下房屋一棟和若干銀行存款。 但是存款被父親的續弦妻子,也就是她的繼母所強扣不分產,勢必要打個官司來解決,沒想到舉證之路困難重重,因為打官司的第一步,先要確定繼承人有哪些。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台灣和大陸辦理繼承最大的不同,是台灣的法律第一順位為配偶和子女,但在大陸的繼承第一順位不但有配偶和子女,甚至還包含被繼承人的父母親,但可別小看這個包含父母親的問題,因為父母親的生存與否往往影響到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問題,增加了繼承上的複雜度:生則共分,死則無份。 另舉一例,在台灣的李某,其父親突然在上海暴斃,沒有留下任何遺囑,但有房產和銀行存款等,李某父親在上海另有妻子和女兒,李某的祖母也還在世,所以繼承人至少就包含祖母、李某、父親的大陸配偶和女兒。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2025 由於祖母年事已高,所以祖母的大兒子和小兒子又跳出來幫襯祖母意圖主導整個繼承過程,甚至祖母的女兒早已過世,但祖母的女兒的女兒也想來主張分一杯羹,這些人儘管不是有直接的繼承權,但可以左右祖母的想法,以致於為遺產而爭執不休。 在大陸遺產的繼承所依據的法律,會因為遺產的形式而有所區別,例如不動產是以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為依據,如果要提起遺產繼承之訴,也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若是僅僅留下銀行存款,則要依據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律;若是公司的股權,則依據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房屋交易要注意物件是否存在「優先購買權」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民眾購買房地如有價款折讓,嗣出售須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者,應注意取得成本要減除折讓金額,以免虛列成本,致須補稅且受罰。 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始可適用20%較低之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否則將遭補徵稅額。 繼承時,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是400萬,但房貸還剩700萬。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安永家族辦公室前瞻觀點 — 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在臺親屬遺產之注意事項
但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時,稽徵機關將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關於如何通過遺囑對跨境資產進行安排,請閱讀閆律師的額另一篇文章《如何通過遺囑辦理內地-香港跨境遺產安排》。 (1)因本案王某之大陸遺產只有一個在「中國銀行的帳戶」,且該銀行帳戶屬於王某婚前的「原有財產」,並不屬於夫妻之「共同財產」,則該銀行帳戶內的存款屬於王某之遺產。 自從台灣政府開放台灣人民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貿易,台商在中國大陸購房置屋、建廠房,開設銀行帳戶、置車…等不在少數,台商近三十餘來日漸年老,有些甚至因病、年老或意外而死亡。 若不清楚相關規定或有特殊狀況者,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機構或團隊之協助,團隊可針對特殊狀況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討論,避免繼承權益受損。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中國遺產繼承法有規定哪些情況無法繼承嗎?
註1、中國大陸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上採用「婚後所得共同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及雙方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大陸《民法典》第1063條第(一)款。 (2)又由於邱某已經訂立遺囑並辦理了「公證」,因此,對於邱某在北京房產之遺產,應當按照「公證遺囑」辦理繼承,即由邱某之大兒子繼承。 (1)因張某購買的上海房產、車輛和開立的「招商銀行帳戶」和「中國銀行帳戶」,均是在張某與李某婚內購買或開立,因此前述張某購買的上海房產、車輛及開立的兩個銀行帳戶均屬被繼承人張某及配偶李某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臺灣人張某於1998年間到大陸上海工作,父母均已去世 。 2003年間張某與上海人李某結婚,並於婚後又購買了一套位於大陸上海靜安區房產。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2007年間,張某在招商銀行開立帳戶,也在中國銀行開立帳戶,並購買了一輛車。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父母生前贈與子女房產,小心被課遺產稅!專家教1招解決,想省稅照做就對了
(2)按大陸《民法典》繼承編之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張某購買的上海房產、車輛和開立的兩個銀行帳戶的一半分出為生存配偶李某所有,其餘的一半才是被繼承人張某的「遺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二)中國大陸繼承人應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臺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依兩岸條例第66條規定,中國大陸人士繼承臺灣人民之遺產,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3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之後便不能再要求繼承。 依我國民法規定,配偶之一方對於另一方父母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利,無論配偶是否身故均相同;而中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若盡主要扶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辦理大陸繼承前,需先確認被繼承人有無留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只有未經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分配的遺產,才會依法定繼承辦理。
另外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大陸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上親屬關係包括婚生、非婚生、收養和有扶養事實的繼親關係。 由配偶及父母三人為繼承人時,依台灣民法規定,配偶應繼分為總遺產的1/2,而剩餘1/2再由父母兩人均分,亦即兩人各別取得總遺產1/4。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2025 不過國稅局表示,要減除額外負擔,必須確認是由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貸款,且必須是向金融機構借貸才符合要件,民眾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留意自身情形是否符合要件,同時繼承不動產及房貸時,可善用相關規定,減輕所需負擔的稅負。
現實中,由於處理跨境辦案文書的要求較為複雜,程序亦非常繁瑣,因此有權繼承人宜聯繫具備兩地辦案資格之律師安排處理。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大陸人繼承台灣遺產限制有哪些?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2025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 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五)另外,考量中國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及財產權益,自98年8月14日起,取消中國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中國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但不動產為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 過去兩岸關係複雜,我國於1992年訂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因應當年社會背景擔心台灣資源有被掠奪的可能,而設立相關限制。 然而時空背景不同,且台灣法令並無對其他國家設有繼承權限制,故2009年修法放寬相關規定。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 中國大陸遺產繼承期限與注意事項|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須準備資料與公證流程說明
台灣人繼承中國大陸遺產,需要同時配合兩地的法律規定。 若被繼承人在數個省份、城市都有留下遺產,則繼承人又需分別前往不同地區來辦理繼承手續。 在此情況下,一般會建議委任台灣與大陸兩地律師合作處理相關事宜,更能夠迅速有效的完成繼承程序。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這樣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內地法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立遺囑。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2025 這是因為,我們是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遺囑,使該遺囑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將來能順利辦理香港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程序。
(香港不屬於外國,但就該法的適用而言,香港法律是視為外國法律的)。 註4、大陸《民法典》第1124條第1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亦即被繼承人死亡,在大陸遺有財產,繼承人可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撫養協議」三種繼承方式辦理繼承。 案情:張某(臺灣人)與李某(臺灣人)於1987年間結婚並育有一子。 後因張某與李某夫妻感情不和,兩人於2001年間離婚。
在香港這邊辦理完有關身份關系及事實的公證文件後,接下來需要在中國內地辦理證明繼承權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以證明誰是合法的繼承人。 這一程序,在實踐中,有兩種辦理方式,一種是通過公證繼承,即在遺產所在的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由公證處依法頒發繼承權公證書,證明合法的繼承權人。 另一方面,如果各繼承權人之間可能存在爭議,或者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或有其他無法解決的問題,導致內地公證處無法辦理繼承權公證(或者不願意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則客戶需要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確認繼承權人的繼承權。 根據《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