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種類也不少,有不動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等等,由於許多台商透過免稅天堂投資大陸,公司股權還得分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的股權,處理起遺產的複雜性也會讓一般的繼承人不知所措。 大陸繼承法 在大陸一旦發生繼承事件,首先,要釐清哪些人有繼承的權利;其次,遺產的種類是不動產還是動產;再者,遺產所在地在何處也要瞭解,除不動產和銀行存款股票等動產外,是否還有智慧財產權的財產(其中繼承人享有著作權的權利為被繼承人死亡後50年)。 以上這些財產,都必須一一查找、核對清楚,做成繼承系統表以及財產清冊,儘量不要存有隱蔽之心,以免後患叢生。
- [2]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 依中國遺產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知悉損害時起計算。
- 第十條 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 但這過程可能需要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指明香港法律下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若被繼承人在中國大陸境內留下存款,繼承人需至「存款金融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若被繼承人存款分別存放於多家銀行,橫跨數個地區,則各地皆需獨立辦理一次繼承公證。 若委託他人辦理,需出具委託書,委託書本身也需經過公證程序。 大陸繼承法2025 大陸繼承法2025 大陸繼承法2025 大陸繼承法 待取得存款繼承的公證書後,便可持公證書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過戶。
大陸繼承法: 西班牙萊昂諾爾公主 正式場合穿搭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是中港跨境律師會經常需要處理的日常法律事務。 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跟據大陸《繼承法》規定,因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知悉繼承權被侵害起2年內」。 但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已超過 20年者,不得再提起訴訟。 大陸《繼承法》同樣設有代位繼承制度,但與台灣不同的是,如本位繼承人並非死亡,而是因故喪失繼承資格,則其直系親屬也不得代位繼承。 由配偶及父母三人為繼承人時,依台灣民法規定,配偶應繼分為總遺產的1/2,而剩餘1/2再由父母兩人均分,亦即兩人各別取得總遺產1/4。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大陸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本文茲就台灣人民繼承台灣人民於大陸資產重要程序予以彙整,希望讓有需要的家屬較有概念而知道該如何處理。 第四十四條 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繼承人已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表示放棄受遺贈或者到期沒有表示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三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居住大陸地區的大陸配偶繼承台灣遺產時,不得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能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的應得部分時,就不動產的部分折算為價額再進行分配。 大陸法律規定對於台灣籍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未有任何特殊限制或規定,無論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的身份是台籍或陸籍,只要適用大陸法律,則各繼承人均享有相同的繼承權利,得依法繼承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大陸繼承法: 台灣人繼承中國大陸遺產,應備文件、流程、時效需知
第二十二條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願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第八條 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三條 大陸繼承法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大陸繼承法2025 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大陸繼承法: 大陸人繼承台灣遺產限制有哪些?
在許多時候,客戶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沒有。 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舊式婚姻,根本沒有結婚證明;或者該香港居民早期從內地偷渡到香港來,所以沒有出生證明。 凡此種種,解決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師向香港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相關個人登記資料,以查證身份關系。 大陸繼承法 (6) 除上述文件外,辦理繼承公證時,亦應提出大陸房地產的房產證、國土證原本、銀行存摺原本,還有繼承人之身份證明(如台胞證、護照、身分證,如親自前往辦理則應提出原本)等。 (4) 大陸繼承法 授權/委任書:在這疫情中,建議繼承人委託大陸律師或親友辦理在大陸地區之繼承及處理被繼承人資產,以避免往返兩岸以及二地的隔離,也可降低染疫風險、讓家屬稍有喘息的空間而較有餘力面對親人離世的悲傷。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子女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大陸繼承法: 遺產繼承順位
舉例而言,慧貞是台裔的美國籍律師,她的父親在大陸過世,留下房屋一棟和若干銀行存款。 但是存款被父親的續弦妻子,也就是她的繼母所強扣不分產,勢必要打個官司來解決,沒想到舉證之路困難重重,因為打官司的第一步,先要確定繼承人有哪些。 台灣和大陸辦理繼承最大的不同,是台灣的法律第一順位為配偶和子女,但在大陸的繼承第一順位不但有配偶和子女,甚至還包含被繼承人的父母親,但可別小看這個包含父母親的問題,因為父母親的生存與否往往影響到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問題,增加了繼承上的複雜度:生則共分,死則無份。 另舉一例,在台灣的李某,其父親突然在上海暴斃,沒有留下任何遺囑,但有房產和銀行存款等,李某父親在上海另有妻子和女兒,李某的祖母也還在世,所以繼承人至少就包含祖母、李某、父親的大陸配偶和女兒。 大陸繼承法 由於祖母年事已高,所以祖母的大兒子和小兒子又跳出來幫襯祖母意圖主導整個繼承過程,甚至祖母的女兒早已過世,但祖母的女兒的女兒也想來主張分一杯羹,這些人儘管不是有直接的繼承權,但可以左右祖母的想法,以致於為遺產而爭執不休。 在大陸遺產的繼承所依據的法律,會因為遺產的形式而有所區別,例如不動產是以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為依據,如果要提起遺產繼承之訴,也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若是僅僅留下銀行存款,則要依據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律;若是公司的股權,則依據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大陸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 繼承
此與我國民法(繼承編)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不同,應予注意。 此外,依照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因此國人如果經常居住在大陸地區,或者在大陸購有不動產,如果在大陸發生死亡情事,其法定繼承就要適用大陸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被繼承人為台灣居民,在其死亡時經常居所地為台灣地區的前提下,其在大陸不動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而動產和其它財產性權利和義務則適用台灣民法繼承編。
大陸繼承法: 中國內地遺產繼承概括
繼承人需攜帶應備文件,至「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若不克親自辦理,則需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委託書本身也需經過公證程序。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並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單位。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大陸繼承法 第十九條 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第六條 繼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大陸繼承法: 台灣和大陸遺產繼承期限、順位規定一樣嗎?
至於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依大陸《繼承法》第 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如果繼承人有很多,客戶可以考慮有其中部分人辦理繼承,其他人放棄繼承權,以簡化手續。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處理上述事宜的邏輯,可以簡單概括為:香港居民生前居住於香港–在香港立下遺囑–過身後,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認證遺囑在內地具備法律效力–內地不動產之繼承則按照遺囑內容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大陸繼承法2025 簡單的說,香港居民若生前經常居住於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遺囑,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去認定遺囑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備效力。 若在香港法律下,遺囑成立且有效,則在內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大陸繼承法: 西班牙萊昂諾爾公主 休閒穿搭
ELLE西班牙版也特別在萊昂諾爾公主(Princess Leonor)18歲生日時製作特別專題,並讓他登上數位封面,可見其影響力。 接下來也帶大家來看萊昂諾爾公主從小到大不同場合的得體穿搭造型。 不只皇后本身優雅氣質深受西班牙人民喜愛,兩位公主從小就是美人胚子,更被封為「歐洲最美公主姊妹花」。
大陸繼承法: 第六編 繼承
並在13歲就被訓練經常上台在重要典禮場合發表演說,展現大將之風。 第三 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協助客戶與具有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聯繫,辦理有關香港文件的見證,實現一條龍服務。 隨著民法典之施行,根據民法典第1260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後,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這是因為,無論按照香港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遺囑是否有效,適用的是立遺囑人的居所地(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法律。 因而,香港居民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會依照香港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來判定, 大陸繼承法 判定的方式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 除上述一般情形外,內地遺產之繼承可能還會涉及到代位繼承、轉繼承;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分配和繼承;委託內地律師代辦(繼承)轉移登記之手續;境外(非香港地區)文件之公證認證;內地遺產調查等問題,因篇幅有限,在此不一一贅述。
大陸繼承法: 中國大陸遺產繼承期限與注意事項|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須準備資料與公證流程說明
台灣依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 所謂特留分是指於繼承時,必須留下遺產之ㄧ定部分給繼承人之制度,此制度設立是為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和日後的生活,避免因為偏愛,讓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一人,而是可以透過法律保障遺產的分配方法,確保公正性。 大陸繼承法2025 而中國並無此制度,依中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自由指定由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全數捐贈給團體或國家。 大陸繼承法2025 內地公證處、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缺乏統一的實踐糢式。
大陸繼承法: 西班牙萊昂諾爾公主 成年禮穿搭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所謂的繼承權糾紛,係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對繼承權和遺產分割所引起的爭執。 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對其所有財產的支配、處理而引起的糾紛,或家庭成員對共有財產的分割而引起的糾紛,並不屬於繼承權糾紛之範圍註4。 大陸《繼承法》第 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在香港這邊辦理完有關身份關系及事實的公證文件後,接下來需要在中國內地辦理證明繼承權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以證明誰是合法的繼承人。 這一程序,在實踐中,有兩種辦理方式,一種是通過公證繼承,即在遺產所在的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由公證處依法頒發繼承權公證書,證明合法的繼承權人。 大陸繼承法 另一方面,如果各繼承權人之間可能存在爭議,或者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或有其他無法解決的問題,導致內地公證處無法辦理繼承權公證(或者不願意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則客戶需要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確認繼承權人的繼承權。 根據《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本作品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部分補充和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