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商業長期看護保險購買意願分析-從政策與商品設計面探討 (2013),提出因為有 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看護保險、保險商品設計、長期照護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的解答。 本聘僱合約書(以下稱「本合約」)係由__________(統編: ________ 。以下稱「甲方」)與________先生(身份證字號: __________ 。以下稱「乙方」)所簽訂。
勞工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認為,連續簽約雇用期間長達20年,其工作應認為有繼續性,該勞動契約仍應認屬不定期契約,雇主應發給資遣費。 這樣說或許還是會有企業主有疑慮,所以同一函釋內又指出,實務上要判斷是否為定期契約,可從該工作職務是否同時有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人員同時從事該工作,另外就是該工作內容與性質對於事業單位是否有人力上的持續需求。 除非您的對象是如上表附註所提及的,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服務法第28條聘請六十五歲以上的勞工,就可以一年一聘,但要記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唷。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比較從上述的表圖中即可發現,不定期契約可保障勞工持續、穩定的長期工作,並且經由年資的累積獲得法定保障的勞基法權利,而且所僱單位發生如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4條的情形發生時,能夠依法獲得資遣費等等相關保障。 勞動契約是職場中的遊戲規則,現今求職者越來越重視自身權益,企業的行為也會被一再檢視,因此,員工來上班時,千萬不能只告知薪水和工作時間,應完整提供書面勞動契約,將勞雇雙方權利義務規範清楚、明確。 書面契約不僅能在公司快速成長、員工人數增加時,降低企業管理上的困擾;有明確的規範內容,在遇到麻煩員工違反勞動契約內容並且情節重大時,雇主也才能正當地依勞基法§12Ⅰ規定解僱員工。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服務
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 (另定期契約可約定 … 長庚大學定期契約人員勞動契約書. 長庚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約用.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乙方),為明定乙方於甲方從事勞務提供期間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契約 …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
- 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各行各業,勞動部調查84%工作者未受影響、2.3%開始裁員,因應這波經濟衝擊,許多公司開始採取縮減人力策略。
- 解析:雇主單方面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內容、薪資都算違反當初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若要合法調動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10-1規定的「調動五原則」,並取得員工同意,才不致於損害員工權益。
- 如果有以上狀況則代表該工作有很大概率為「繼續性工作」,那就應該要簽屬不定期契約。
- 但如果已經是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的情形,雇主可不可以與勞工約定期間屆滿前離職要付賠償金給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 勞基法規定,除非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屬性,否則雇主不能與勞工 … 2021年5月4日 — 常見的「一年一聘」、「一年一簽」定期契約,真的合法嗎?
有些企業為了節省成本,或是為了因應快速變遷的市場環境,選擇聘用大量的約聘人員。 不過,大量且長期的使用約聘人員作為公司營運的主要人力來源,非常有可能遇到法律問題。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所以相反來說,定期契約則是能夠減少企業主法令面的人事成本,只需要勞工依照四項「非繼續性工作」的定期契約簽訂,即可在契約屆滿後合理的解除勞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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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所指,勞動契約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所謂的不定期契約是目前就業市場之常態,也就是勞動契約內只有起始日而沒有終止日,其工作的產生為企業「有繼續性需求的常態工作」。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常見的「一年一聘」、「一年一簽」定期契約,真的合法嗎?
- 經過多年來的宣導與推動,宏泰人壽員工的環保意識逐漸提升,從觀念的建立進而轉化為實際行動,對我們居住的環境付出關懷。
- 約聘教師於聘任期間內等同勞工,本應自有勞基法之適用,建議教育部就約聘教師以行政命令為法源,將其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 其次,約聘教師不論是專案或兼任教師,對於身分保障、薪資、工作權、退休撫卹等…,自應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規範,自應修改相關之教師法令,保障不被學校任意的不續聘、停聘或解聘,及建立輔導轉任其他職務措施。
- 例如,承攬水壩、公路建設,或專案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等。
- 若該工作內容,是雇主原本過去日常、持續不間斷所進行之業務相關,而該工作的人力需求,並非有特殊狀況導致突發、暫時性需要該人員的情況,該工作即應被認為具有「繼續性」,不能簽立定期契約,只能簽立「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
- 所謂的不定期契約是目前就業市場之常態,也就是勞動契約內只有起始日而沒有終止日,其工作的產生為企業「有繼續性需求的常態工作」。
-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聘僱期間自_____年___ … 不定期契約: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僱用乙方為 。
依據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31日台勞資二字第 號書函略以,「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工作職務而言。 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則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解析:大部分的勞雇關係都是不定期契約,只要是持續性的工作項目,像是工程師、行政會計、客服人員等,除非員工自己離職,或被解僱才會終止勞動契約;只有少數工作性質符合勞基法§9規定時能夠約定工作期限。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老闆要求簽「一年一聘」契約,合法嗎?「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到底差在哪?|法律小教室
只要雇主有意持續維持其經濟活動、工作內容,自不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也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9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條第1項規定。 如果仍刻意簽訂「定期契約」,在法院最後即有可能被認定屬「不定期勞動契約」,除終止契約是否符合法定事由會被檢驗之外,仍有可能要給付資遣費。 勞動契約性質上為長期、持續性之勞務給付契約,民法上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民法對於僱傭契約並未設有任何限制,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是否約定期限。 惟以勞工之立場而論,莫不希望勞動契約具有穩固性及自由性,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令勞工離職,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就勞動契約是否勞資雙方約定定期契約加以限制,為保護勞工,避免違法,應有了解此一限制之必要。 曾有某工程施工處為完成特定工程,與勞工簽訂一年一聘之定期契約,但是後來竟連續簽約長達20年。 工程完成之後,勞工請求發給資遣費,遭施工處以定期契約到期,依法無須發給資遣費為由,加以拒絕。
按勞基法之規範內容與觀察我國勞動市場之契約型態,勞工所從事之工作,係以繼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 我國實務見解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均採取較嚴格之解釋原則,以避免雇主對受雇人力之濫用。 法院於個案中仍採實質認定原則,不受雇主與勞工契約形態而有影響,以避免契約自由之濫用。 又雇主縱欲事後變更,亦不得為之,蓋勞動契約為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之約定,非經勞資雙方同意,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勞動契約種類。 許多勞工都碰過老闆要求簽「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並會要求在每年的年底重新審視成效,再重新契約內容,因此許多工作者、求職者都好奇:這種立約方式,真的合法嗎?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勞動契約成立與限制-契約自由與勞動基準法交互影響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透過以上的分享,顧問希望可以讓各位老闆能夠更了解如何善用定期契約為公司帶來更好的效益,也希望藉此促進勞資和諧,共榮共好。 政府入口網政府新聞 一、辦理紅樹林自然景觀管理計畫。 因此,他在和新進員工簽約時,都要求員工簽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以利每年進行考核。 書面僱傭合約清楚列明僱主與僱員的權益,提醒勞資雙方履行合約上的責任,有助避免勞資糾紛。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之差異
另一種情況是,公司內部有其他的員工跟這位約聘人員從事同樣的工作,例如案例中 David聘用三位約聘業務同事,但同時間公司還有其他正職的業務同事,就代表這個「業務工作」是一種繼續性的常態工作,也不能簽訂定期契約。 在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中,非常強調「非繼續性工作」這六個字,意思是,這個工作與職務只能在此特定期間或特定目標下存在,當時間屆滿或任務完成後,這個工作將不再有需求,也不需要任何人繼續付出勞力。 民法上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民法對於僱傭契約並未設有任何限制,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是否約定期限,定期勞動契約因契約期滿(勞動契約法第30條第1款規定)。 如果不符合簽訂定期契約之規定,屬於繼續性工作,而雇主卻仍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雇主本身須面臨罰則。 而且,這項契約依法仍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主張契約到期失效。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8大好處2023!(持續更新)
但說了這麼多,一定有企業主好奇既然定期契約這麼好用又省成本,為什麼不能都簽定期契約?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聘僱期間自_____年___ … 不定期契約: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例如:藥師、會計…) □定期契約: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僱用乙方. 二、協助辦理野生動物保育等相關業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odt臨時約聘僱契約適用迴避具結書( 修正).doc臨時約聘僱契約適用迴避具結書( 修正).pdf臨時約聘僱契約適用迴避具結書( 修正).odt。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定期契約認定
在上面的例子中,L公司就是犯了「約聘、正職分不清」的錯誤,以為只要公司與員工在合意的情形下簽了定期契約,約滿就可以不付資遣費。 但事實上,除非是符合特定條件,否則所有的員工在被雇用、上工的那一天起,就算是「正職員工」,不能僅憑公司的需求隨意解雇、開除。 勞基法中並未強制勞資雙方必需簽定書面的勞動契約,只要勞資雙方以明示或暗示並可明確判斷雙方約定的工作薪資及工作內容,即可認定勞動契約成立。 雖另訂新約,為前後二約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未超過30日(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相關資訊
故我國勞動契約一般仍以不定期契約為準,一般勞工亦多追求長期、穩定之工作,以維持固定的薪資收入。 但這時候就會有很多企業夥伴產生疑惑,什麼是「非繼續性工作」? 4.員工離職退休程序(包含員工離職、解僱、資遣、退休的程序與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因此,案例中的小杜,工作性質並不具定期契約的性質,縱使公司是一年一聘,仍然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三)「季節性」是指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
L公司去年剛經歷一波人力緊縮,不過,今年景氣回溫業務部經理 David 認為有機會衝刺業績,因此向公司提議用一年一聘的方式增加人力,一年後若業績不見起色也不必擔心裁員問題,只要約滿不續聘就好了。 基本上,如果您跟一位勞工連續多年簽訂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但工作內容卻是企業單位日常的收發公文、業務拓展、客戶接待,每年的內容都是一樣的且又都是為「維持企業常態性經濟活動」的工作,這基本上就會被認為是不定期契約,勞工是可以依法主張特休與年資的累積。 勞工朋友們要注意,千萬別被勞動契約上的聘僱期限混淆了,以為公司期滿不續聘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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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次獲得卓越保險評比的肯定,總經理湯維華表示得獎是鼓勵也是動力,宏泰人壽將秉持著保險業愛與關懷的精神,肩負起企業社會責任,致力於企業永續;未來持續專注本業經營,提供保戶專業優質的服務,同時,推動公益亦不間斷,以實際行動回饋社會。 而主辦環境保護相關活動的人力資源部資深協理梁瑜玲也表示,宏泰人壽重視環境保護,自2013年開始,每年固定舉辦淨灘活動及生態保育活動,同時推動食農教育,鼓勵員工積極參與。 經過多年來的宣導與推動,宏泰人壽員工的環保意識逐漸提升,從觀念的建立進而轉化為實際行動,對我們居住的環境付出關懷。 而從參與活動的過程當中,環境保護、生態保育的思維也自員工傳遞予家庭其他成員,從日常生活中即落實減塑及環境保護的各種行為,影響所及將能透過人際圈不斷地延伸範圍,如同宏泰人壽「66持續,讓愛永續」的精神所倡議,讓善的力量,如同漣漪一般的向外擴散。 勞基法是強制規定,也是避免勞資爭議的第一道防線,而勞動契約算是第二道防線,因此,勞動契約內容不能低於各項法令,比如勞基法、就服法、性平法等規定,如果違反便不具備法律效力。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一)所謂「臨時性」是指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
法院判決指出,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係以繼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2025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2025 因此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採取嚴格性之解釋。 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各行各業,勞動部調查84%工作者未受影響、2.3%開始裁員,因應這波經濟衝擊,許多公司開始採取縮減人力策略。 提供高彈性客製化服務:點點簽 DottedSign 的 MIT 團隊提供在地化服務,擁有多年開發經驗可靠有保障,站在客戶立場為您解決遇到的困擾,若有特殊需求例如客製化,歡迎與我們專業團隊聯繫。 依勞基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說,顧主無法直接從勞工薪資中扣除賠償金額,而是要透過民事程序來協議損害賠償的金額。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所指,勞動契約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所以反過來說,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述,「非繼續性工作」就稱為定期契約,可分為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種類型。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1]。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2. 工作時間與地點¶
就定型化之約聘契約,就聘任契約之內容,主管機關應有事先加以介入,頒布「標準契約條款範本」供各校參考,訂立為聘任契約之基本條款,以及最低權益之保障。 然而,約聘教師不如專任之教師,受到相關職業法令之保障,產生同工不同酬現象,更是抵觸憲法人民工作權之保障意旨。 因此,社會各界紛紛呼籲政府必須重視約聘教師之工作權益,但是在少子化嚴重之衝擊下,許多大學面臨招生不足及關校之危機,成效並不彰顯。 雖然,近來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有多起判決,明確質疑了其合法性,判決學校單以「約聘教師權益保障」條款要解聘或不續聘教師,並不合法。 但此等法院判決之立場,並無法徹底解決約聘教師之工作權保障問題。 約聘教師於聘任期間內等同勞工,本應自有勞基法之適用,建議教育部就約聘教師以行政命令為法源,將其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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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除非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屬性,否則雇主不能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 一、 僱用期間:. 日起僱用乙方擔任甲方員工,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至部分工時勞工僅係工作時間較事業單位之全時工作者為短,並非全然等於定期契約,仍須視其工作性質是否符合上述之非繼續性工作,雇主才能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勞工朋友們要注意,千萬別被勞動契約上的聘僱期限混淆了,以為公司期滿不續聘就是合法的。 雇主也要留意,在不具定期性質的工作,即使勞動契約記載聘僱期限,還是不能規避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2]。 (洪鶯娟法律所 …也說明: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而委任關係結束時,依民法債編委任一節 … 特別注意,但雇主如欲於「定期契約」期滿前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及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且符合該法第11條各款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者,仍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17條規定(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與一般不定期契約勞工沒有不同喔。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 定 金。
一、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契約起始日:聘僱期間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 在定期契約範本word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ccc101419也提到 請問你們簽約了嗎? 民法第 248 條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文從上述的表圖中即可發現,不定期契約可保障勞工持續、穩定的長期工作,並且經由年資的累積獲得法定保障的勞基法權利,而且所僱單位發生如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4條的情形發生時,能夠依法獲得資遣費等等相關保障。 基於對私法契約的尊重,現行法院認為,在定期契約的情形,勞工未遵守已約定的服務期間而任意提前離職,如果會造成雇主損害,雇主對勞工請求合理的賠償金是可以的[12]。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2025 其次,約聘教師不論是專案或兼任教師,對於身分保障、薪資、工作權、退休撫卹等…,自應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規範,自應修改相關之教師法令,保障不被學校任意的不續聘、停聘或解聘,及建立輔導轉任其他職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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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官員表示,目前有雇主回聘退休勞工,改為一年一聘,其實已經違法;但如果硬要求雇主與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恐降低雇主的聘僱意願,對高齡勞工而言,也限縮了工作彈性,因此才會做此鬆綁。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2025 (中央社)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中高齡者就業專法草案,為促進與保障銀髮族就業,規定雇主可用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若有職場年齡歧視,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 為鼓勵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投入勞動職場,行政院會今拍板《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未來年滿65歲以上的勞工依法得與雇主定立「定期勞動契約」持續就業。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2025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雇主如果要解僱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中特定的解僱事由(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各款事由),否則雇主是違法解僱。 依勞基法§26規定,雇主不能單方面要求賠償的金額,或預扣員工的薪水作為賠償費用。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正確的作法應該在事故發生後時,透過民事程序議定損害賠償的金額,如果協議無法達成才走司法途徑,向法院起訴請求員工賠償,等判決確認後再由員工付給賠償費用。
勝綸法律事務所對此解釋,勞動契約(僱傭契約)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契約之內容及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為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形式拘束。 法無明定特定性契約之期限,惟針對特定性契約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契約期間未滿1年者,則無須報核。 另主管機關核備與否,並未影響其工作性質為繼續性或非繼續性,亦即並未影響其應為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故知,定期 勞動契約中之特定性工作,是以工作內容 是否有繼續性為其判斷基礎,且並不以有 明確之終止日期為必要,如其終止日期可得確定,仍不失為定期契約之一種。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契約之「內容」及「性質」判定是否具有繼續性
明定契約的起始日與終止日 把握好以上2點,就能善用定期契約為企業的營運帶來加成的作用。 本合約之成立、解釋與執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任何形式之複製或主張,或申請登記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乙方應依甲方之需求協助甲方取得、確保及執行前述智慧財產權。 二、甲方將審慎評估乙方之工作表現,調整其薪資與職位,除薪資與獎金外,乙方並得依公司規定享有甲方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及遵守甲方公司管理規定。 一、自民國○○年○○月○○日起,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工作,擔任○○○○○○乙職。 乙方為甲方工作期間,依下列契約條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月薪新台幣 元整。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特定性契約核備
而大部分的公司都是簽訂「不定期契約」,除非員工自行離職或被裁員、退休,否則契約的效力將持續進行,且當員工被迫離職時,還能受勞基法保護,進而領到資遣費。 「特定性工作:係只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 …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請填職稱;例如:藥師、會計…) □定期契約:甲方自 年 月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日至 年 月 日,僱用乙方. (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臨時性工作。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定期契約性質工作認定標準:.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一年一聘定期契約範本: 一年一聘意思在「定期契約」何時可用?常見的「一年一聘」勞動契約,合法嗎?的討論與評價
四、契約因不… 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若乙方違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另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__________元予甲方。。 於任職於甲方之期間,乙方同意其於職務範圍內所完成或設想之任何發明或創作、工作或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包括但不限於專利、著作權、商業祕密及其他相關權利均應無償歸屬甲方所有,乙方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因乙方依本合約提供服務,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薪資每月新臺幣______元整,其付款日期依甲方之一般薪資給付制度辦理。 而且為了避免定期契約被濫用,在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果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沒有立刻表示反對;或者雖然有另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但是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都有超過90日,而且前後契約之間間斷的期間沒有超過30日,依照勞基法都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8]。 書面契約不僅能在公司快速成長、員工人數增加時,降低企業管理上的困擾;有明確的規範內容,在遇到麻煩員工違反勞動契約內容並且情節重大時,雇主也才能正當地依勞基法§12Ⅰ(4)規定解僱員工。 任何因本合約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皆應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