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亦應保留有關已故納稅人收人、支出及免稅額的證明文件。 已故納稅人生前有應課稅收入,遺囑執行人須在該納稅人去世日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並提供死者個人資料、去世日期、死亡證副本、生前收入類別及如何與遺囑執行人的日間聯絡電話及地址。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在擬備好保險箱物品清單但未取得遺產的授予承辦書前,如要從保險箱內取走任何物品,必須取得民政事務總署的授權才可(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一般而言,只有與申請授予承辦書有關的文件,或有人急須取回其個人財物,才可以獲得授權取走。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2025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對於無爭議的香港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一般收取固定的律師費用,具體數額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而確定。 對於有爭議的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按照律師的工作按時計費收取律師費用。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不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答案三
-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如果已故客戶的所有資產由聯名戶口持有,有關資產將轉交給聯名戶口持有人而毋須遺囑認證,但我們需要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以更新有關戶口資料1。 聯名持有的按揭和保管箱,將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們在以下步驟五的頁面中列出了更多詳細信息。 根據稅務條例,〝遺囑執行人〞包括已故納稅人的遺產管理人、管理死者遺產的其他人或根據信託創立人最後遺囑所設立的信託而行事的受託人。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遺囑執行人
相反,如果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或者保單的保費還沒有繳納完畢,需要投保人繼續繳納,則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負責擬備財物清單,擬備清單的方法,就是逐處去搜查及確定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 有關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須仔細檢查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近的),其中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親友查詢、向死者的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
-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 (六)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6000元。
- (五)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 由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可處理有關開啟和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與及擬備保險箱物品清單之申請事宜。
- 於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個案,申請人仍須跟從舊有做法(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 另外情況下,如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遺囑,並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得於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及繼承登記後,直接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無須經過繼承人同意(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後段)。
-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 死者的債項可包括去世前後所引致的債項,例如死者可能以其信用卡購物,但在月結單發出前去世。
在生的配偶(B 小姐)有權取得婚姻居所,她可以選取該居所以代替她有權取得的遺產份數。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在取消遺產稅前(即 2006 年 2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2025 月 11 日前),如果遺產的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便須繳交遺產稅。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直至死者去世當日為止的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亦要從遺產中繳付。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 舉例,如死者擁有兩個單位(一個在香港而另一個在外地),那個海外物業便不會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辦書所處置的遺產內。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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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2025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律師博客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需要看遺囑中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費用是否有規定,如果遺囑中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收取費用。 如果遺囑中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不可以就自己執行遺囑的工作收費,但是為執行遺囑而支出的開支,例如合理地律師費用或其他第三方的收費,可以從遺囑中報銷。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2025 但是,即使遺囑中沒有關於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的規定,法庭有權根據情況做出命令批準遺囑執行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2025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如果遺囑指定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或會計師,作為遺囑執行人,則通常會規定他們可以就其工作收費。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2025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本文摘自《高年級法律課:從財產規劃到安養照護,從避免受騙到規劃繼承,律師教您如何有個圓滿人生》,三民書局出版。 在遺囑人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形,如果遺囑因不具法定要式而被認定無效,例如代筆遺囑未經見證人全程參與,或是見證人不具法定資格,則該遺囑執行人之指定亦屬無效。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於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個案,仍須繳付遺產稅。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在遺產稅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據遺囑而給予本港認可慈善機構的遺贈,可獲豁免繳交遺產稅。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執行人也可以同時是監護人嗎?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物品清單由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公職人員在有需要時可提供協助。 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只要是成年人,便可以做承辦人,承辦人大多數會是平安紙中的受益人,在遺產中有利益的人,自然會努力和甘願執行平安紙的內容。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