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第 42 條 車會上會2025 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 38 條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 併。
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第 23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 集之。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現今為汽車及樓宇物業上會方法多數為抵押資產貸款,多數視乎抵押品,借貸人的收入及信貸紀錄而定,借出款項的一方會是銀行或其他私人金融財務機構。 除車輛貸款及樓宇貸款外,上會亦曾經以不同方式出現,包括月餅會,是香港當年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十分流行的月供月餅方式。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 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 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第 車會上會2025 16 條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上會,亦稱「上車」,是以當年互助會的意思而衍生的貸款過程之俗稱,在香港泛指車輛貸款及樓宇物業按揭貸款。 其中以首次置業人士為主,意思是買家首次變成業主的過程。 第 五 章 會議
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工會得置候補理事 車會上會2025 、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車會上會2025 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
,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 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
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 之。 工會設監事會者,其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應由監事 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監事會 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第 37 條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 散:
第 11 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 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 書。 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 車會上會2025 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
- 工會得置候補理事
- 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
-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
十一、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之權限及選任、解任、停權。 車會上會2025 十四、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其過程、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 原名稱。
理事 車會上會 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 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 見之機會。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名冊。
一、破產。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 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 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車會上會2025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5 車會上會202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第 十 章 罰則 第 43 條 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 必要時 ,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