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
而通緝者,亦同。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又所謂「合理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而言,倘係出於空泛指摘,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合理之評論(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125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一、身為證人、鑑定人、技術員、翻譯員或傳譯員,向法院或向有權限接收作為證據方法之陳述、報告、資料或翻譯之公務員,作虛假陳述、提交虛假報告、提供虛假資料或作虛假翻譯者,處六個月至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六十日罰金。 將受公共權力拘束之文件或其他動產、被假扣押或扣押之物、又或保全措施之標的物,全部或部分加以毀滅、損壞,或使之失去效用,又或以任何方式自公共權力處將之取去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五年徒刑。 意圖破壞、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而將交通或通訊工具或交通通道、公共事業之設施,又或供應或滿足居民根本需要之設施,確定性或暫時全部或部分破壞,又或使之確定性或暫時全部或部分不能運作或偏離正常用途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 十三 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
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 刑法第169條第1項2025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
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
罰金。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在行竊時毀壞附加於門上之門鎖設備,應論以刑法第321 刑法第169條第1項2025 刑法第169條第1項2025 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刑法第169條第1項 如果行為時攜帶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兇器,不論行為人有沒有行兇的意思,或實際上有沒有使用兇器,都可能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一、竊盜之行為模式乃是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關係,建立自己或別人的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乃指行為人明知欠缺適法權源,仍試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 4、合理評論原則: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二百九十八條
刑法的基本,交通事故医药保险公司不理赔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2該項陳述,如有經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身分傳訊而具結之情形,即屬一行為同時觸犯誣告與偽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 二、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其一要件始能再行起訴,非謂告訴人必要提出符合該條件之證據方能向檢察官再為告訴。 刑法第169條第1項2025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9條第1項
。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一百四十條
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 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二、按某物之品質、向自己提供該物之人之條件、或所提出之價錢,有理由使人懷疑該物係來自符合侵犯財產罪狀之不法事實,而在未預先肯定該物之來源屬正當之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取得或收受該物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第三人在債務人知悉下,或為著債務人之利益而作出該事實者,如其後債務人被宣告無償還能力,則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一、未經有權者許可而使用機動車輛、航空器、船隻或腳踏車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三、如在晚上或僻靜地方,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使用武器,或以破毀、爬越或假鑰匙之手段,又或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犯第一款所指之罪者,行為人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三、存有第一款所指之意圖,並為著該款所指強迫之目的,而利用由他人所作出之挾持人質之事實者,處上兩款所規定之刑罰。 三、屬上款所指情況,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又或有關行為是行為人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而作出,則上款所定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二百六十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
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
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刑法第169條第1項2025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一百一十六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刑法第169條第1項2025
十四條之瀆職罪。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一百六十八條*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
同。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二百九十三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益。
刑法第169條第1項: 第二百五十條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執行勞役。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
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
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誣告罪之成立,固以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惟所謂該管公務員者,實 包括有偵查犯罪權之一切公務員在內。 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 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被告所犯為收受贓物罪,雖與自訴人所訴之侵占罪名不同,然其指訴之犯 罪事實既非虛構,自不能成立誣告罪。 被告向檢察官告訴上訴人背信一案,雖於不起訴處分後,復向刑庭提起自 訴,但其提起自訴之先後僅發生自訴是否合法之問題,尚難執為誣告之根 據。 ,非謂一經他人要求退去而未立即離去,即構成不法留滯行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 如果是同性伴侶,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規定,也可以適用刑法第167條關於配偶的規定,減輕或是免除刑責。
出售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另外在實務上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明明是自己把支票交給他人來周轉現金,但卻跑到警局報案說:「支票遺失了!」聽起來沒有什麼誣告的問題;但由於警察會在筆錄上補問一句:「要不要追究他人侵占遺失物罪的責任?」這時如果說:「要!」那就也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3年上字第895號刑法第十七條所稱之公務員,必其所從事者為公務,且其從事於公務非僅基於國民義務者,始克當之,如係基於國民義務執行一定事務者,則不得謂為公務員,保衛團團丁既係每鄉輪派,自屬基於國民義務執行團丁之事務,顯非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4年上字第3806號第二指為手之一部,因傷害結果,不能伸屈自如,雖與手之機能有關,然僅係該指喪失活動力,尚非毀敗全肢之機能。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7年上字第2106號刑法上所謂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而言,與公務員懲戒法上所謂之公務員,其範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