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若要提出申請,要求分間單位的租客賠償繼續佔用處所期間的租金損失,他/她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如已存檔反對通知書,則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財物扣押乃指根據區域法院就業主的申請而發出的財物扣押令而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 《業主及租客(綜合)條例》第三部分規管有關申請財物扣押令的程序及形式。
-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 為此,《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條例》)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刊憲生效。
- 但即使租約或租契並無列明這條款,就住宅物業而言,根據香港法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7條,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約或租契,該權利是會根據此法例而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 業主決意收回單位的話,是需要填寫收樓令表格,並於申索欠租的審裁處 / 法院申請執行令狀。
-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若要申請收回管有及租金,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財物扣押乃指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欠租收樓程序: VI) 上訴案件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她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但要注意小額錢債只處理申索數額不超過 $7.5 萬的案件,超逾限額則須入稟區域法院。 於審裁處提出申索花費只須幾百元,雙方均不用聘請律師,程序也較寬鬆,業主可以親自到審裁處提交表格。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欠租收樓程序: III. 追討欠租及收樓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一般來說,所有完善的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租約或租契,都必定會包括多項條款,其中一項條款會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交租金,業主便有權終止租約或租契並收回物業。 但即使租約或租契並無列明這條款,就住宅物業而言,根據香港法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7條,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約或租契,該權利是會根據此法例而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就非住宅物業 而言,該權利是根據香港法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6條 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此條例說明所有租約或租契均隱含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業主便有權利終止租約或租契並收回物業。 若租客只是第一次欠租,法庭或土地審裁處有權定下寬限期,給予租客在規定的時間內,清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 法律費用,如租客沒有在限期內清付,收樓令便正式生效。
-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
-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新申請或提交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新申請。
-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 情況好一點的,租客會在業主三催四請下,到月尾才交回月頭應要繳付的租金;而有些租客更向業主要求將這幾個月的欠租,待遲一點經濟環境好轉後才補回。
- 《條例》在「保護期」期間延遲業主對欠租的租戶採取某些行動,但S在「保護期」結束後,業主可向租戶追討累計的欠租,租戶也須繳付短付的租金。
- 為紓緩部分業主借款人因「暫緩追討欠租安排」而可能面對的短期財政困難,《條例》訂立相應的暫緩期,禁止貸款人因業主借款人在受影響期內未能償還相關的有抵押貸款而對有關業主借款人、保證人和擔保人採取某些指明行動。
業主有感租客存心賴帳,便要在租約列明的寬限期完結後(一般為 7-15 天),盡快採取法律行動。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注意:儘管業主肯定租客已經棄置物業,在未有法庭批准下破門入屋,甚至丟棄租客物品,則有機會面臨民事責任及遭刑事檢控。 的程序較為寬鬆,雙方均可以個人名義進行訴訟,而訟費亦只需幾百元;相反,在法院中展開訴訟的花費較高,尤其是需要聘請律師代表的時候。 執達主任會單位內之財物及實產拍照,每宗案件相片的收費為 $40,而整個收樓過程可達 2 – 4 個月。 申請收樓令後,執達吏一般會於 1 至 2 星期內上門通知租戶遷出。
欠租收樓程序: IV. 追討欠租及收樓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在編定聆訊日期後,排期主任會把聆訊通知書送達雙方。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欠租收樓程序: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誓章內容大致包括租客姓名及地址、欠租情況和所欠金額等等。 取得財物扣押令後,法庭執達主任便可進入相關物業,抄封屬於租客的財物,並將之售賣,以抵償欠租。 簽署租約或租契之後,都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稅務局打釐印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沒有打釐印的租約或租契可能不會被法庭接納為證據),而租契亦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另外,住宅用途物業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約或租契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 答案取決於業主的收樓申請程序進行到哪一個部份,因為整個收樓法律程序分為三個部份。
欠租收樓程序: 申請判決書,申請執行收樓令
而租客即使明確欠租,法庭亦會給予機會他們作出反對,業主此時亦需出庭應訊才能作出裁決。 上庭前業主亦要有充足的準備例如欠租紀錄、有關書信或通訊軟件的內容截圖等以供法庭參考。 業主必須聯同執達主任前往有關單位,把 「遷出通知書」送達該單位佔用人並通知有關人士於7天內遷離該單位。 送達「遷出通知書」7天後,執達主任會安排業主收樓。 若佔用人已離開該單位,該單位的管有權便交還予業主,但若該單位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通知佔用人已定的交還日期。 到交還日期時,執達主任會聯同業主再前往有關單位收樓,如有需要,會安排鎖匠破門入內收回單位。
欠租收樓程序: 法律透視:被拖欠租金,執達吏如何協助業主追租收樓?4件注意事項
收樓令批出約一個星期,業主可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收樓令。 如果當初未貼門口紙,此時就要補貼《收回物業通告》,連續貼足 3 天,再過 4 個工作天後,回審裁處提交《批準發出收樓令狀申請書》,繼而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業主申請中期付款之常見情況,是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並拒絕遷出及完全不付租金。 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
欠租收樓程序: 欠租收樓程序 | 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她打算收回的物業的顯眼處或大門入口。 申請人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連續三天張貼通知佔用人有關此申請的通告。
欠租收樓程序: 追討欠租及收樓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欠租收樓程序: 業主需要注意的地方
其實如租戶未有按時繳付租金,業主便可以尋求執達吏協助追討欠租和收樓。 無論收樓是否成功,每次所花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收樓後業主可要求取回所剩按金。 如當初未打釐印,可以補打,但或須繳交 10 欠租收樓程序 倍罰款。 如未有呈交 CR109,須事前補交該通知書,並繳付 $310 附加費。 欠租收樓程序2025 差估署收到該通知書後,業主方可依據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為鼓勵業主和租戶透過協商簽訂新租金協議,在「保護期」內,如業主與租戶簽訂書面協議,可獲摒除於《條例》的適用範圍之外;同樣,如在該段期間內,貸款人與業主借款人簽訂類似協議,也可獲摒除於《條例》的適用範圍之外。
欠租收樓程序: I) 執行令狀
相反,申索數額高於$7.5萬,業主就要在區域法院展開訴訟。 因爲在區域法院展開訴訟,需要請律師負責,所以費用也比較高昂。 假如租客提出抗辯,就要有心理準備可能會演變成為動輒花費數十萬的官司。 至於個別持有指明商用處所並依賴其租金收入維生的業主,政府會透過「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提供相等於三個月租金的免息墊支貸款,上限為10 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高等法院有權處理上述任何申索,但如所涉案情乃屬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的管轄,高等法院可拒絕受理。 視乎租賃有沒有訂明特別條款,但一般而言,租客支付租金的責任,應獨立於業主履行其他責任 (例如維修 欠租收樓程序2025 ),不能以此為由拒付租金。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登記完成後要將通知書的副本寄給租客,然後要連續三日到單位門口貼上通知書副本。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欠租收樓程序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追租方面,業主必須確定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才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欠租收樓程序: 申請收樓有咩步驟?時間需要幾耐?
租賃文件通常都會包含一項條款,容許業主在租客沒有繳付租金的情況下,重新進入物業。 但是,若業主純粹倚賴該項條款,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重新進入物業,其實並非明智之舉。 租客可能在幾個月後出現,宣稱業主非法處置或挪用其遺留於該物業內的貴重物品。 當業主一旦發現租客有欠租問題,就需要採取相應措施,避免蒙受更大的損失。 業主可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區域法院展開訴訟,向租客追討租金。 然而追租是屬於民事訴訟,需要的時間非常長,成本又高,欠租金額越高,追租越難,所以業主需要盡快處理。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欠租收樓程序: 業主宜做事項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業主順利取得判決書,就要申請收樓令狀,由執達主任執行法院命令,收回單位。 時間會視乎該區執達主任排期,一般大約等候一至兩個月時間。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欠租收樓程序: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上訴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之內,或者在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屆滿後的14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為上訴排期聆訊,上訴人並須同時將該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欠租收樓程序: 表格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欠租收樓程序: 追討欠租, 收樓服務
在等候期間,業主可能基於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而無法從該租客獲取合約租金,或無法從新租客獲取市值租金(假設業主可找到新租客)。 在案件獲得法庭審理之前,業主應有權向租客討回應得的金錢。 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15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就有權終止有關租約,及有權取得法庭/土地審裁處的收回管有權命令,以追討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收回物業。 最後是上門收回單位,業主得到判決書後,就要申請收樓令狀,由執達主任執行法院命令收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