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牌制度落實前,市民在選購私營龕位時可參考以下的提示和資料,以便作出適當選擇。 取得的死亡證後,請連同醫院資料 死亡登記證明書2025 、先人身份證明文件及辨理人身份證明文件交到「火葬許可證櫃位」等候審批和叫名。 1就出生登記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其出生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 死亡登記證明書 就結婚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結婚紀錄中的新郎或新娘。 社會福利署(社署)共提供三項意外賠償計劃,為因道路交通意外、天災、暴力罪行或執法人員使用武器執行職務等致死的情況,向死者親屬提供經濟援助。
- 親身辦理死亡登記於死亡登記處親身辦理死亡登記的申報人,可於繳付港幣140元後領取一份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死亡證明書)。
- 將骨灰撒海或撒放於食環署轄下紀念花園內,是處理先人骨灰的另一種選擇。
- 在處理申請人的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
- 社會福利署(社署)共提供三項意外賠償計劃,為因道路交通意外、天災、暴力罪行或執法人員使用武器執行職務等致死的情況,向死者親屬提供經濟援助。
- 政府的目標是在2013年第四季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由死因裁判官轉介的死亡登記只可在金鐘生死登記總處辦理。 親屬在收到登記官發出辦妥死亡登記的通知後,便可在生死登記總處、港島死亡登記處或九龍死亡登記處申請領取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提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在輸入申請資料及付款後,亦可一併列印入境事務處的死亡登記證明書申請表及衞生署的火葬許可證申請表,方便省時。 而經殮葬商帳戶填寫的火化服務申請表,毋須再蓋上殮葬商的印章及簽署。
死亡登記證明書: 申請後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 死亡登記證明書2025 ,任何人士管有死者的身份證,須在該死者死亡日期後30天内,交回人士登記處處長以作取消。 在網上辦理死亡登記後,你須將死者的身份證連同已填妥的「呈報死者資料及交回身份證通知書」表格(ROP35a)送交人事登記處處長予以取消。 親身辦理死亡登記於死亡登記處親身辦理死亡登記的申報人,可於繳付港幣140元後領取一份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死亡證明書)。 死亡登記證明書 如欲申領一份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死亡證明書),每份核證副本則須繳付港幣140元(適用於親身領取/寄往本地)。
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在1個星期內登記該宗死亡個案,並發信通知死者親屬。 如屬自然死亡個案,死者的親屬或朋友可先到死者離世的醫院領取《死因醫學證明書》,屆時需帶備你和死者的身份證明文件。 死亡登記證明書 在死者去世前最後患病期間,其主診醫生會簽發一份《死因醫學證明書》,死者的親屬或朋友需在死者去世後24小時內,帶同該證明書到入境事務處的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 如果你向入境事務處提交了有關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記紀錄的申請,網上支付服務或許適用於你。 本頁將為你介紹哪些人士可使用這項網上服務、服務使用方法、以及在哪裏可找到詳細資料。
死亡登記證明書: 死亡證Sample參考
至於申請多少張副本才夠用,視乎死者的遺產種類數量、涉及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數目而定。 一般銀行或保險公司都只會拿取核證副本覆印,並不會收取核證副本。 如果輸入的資料與入境事務處的紀錄相符,你可以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銀聯)、繳費靈或轉數快繼續進行付款。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如你在辦理死亡登記時並未申領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則須先行提出翻查死亡登記紀錄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特定查冊港幣140元;一般查冊港幣680元)。 死亡登記證明書 當你核對資料及簽署死亡登記表格後,你可隨即選擇申請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死亡證明書)。 你可選擇親身到死亡登記處領取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以郵遞方式收取。 如你選擇以郵遞方式收取,你可於網上以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銀聯)、繳費靈或轉數快付款。
死亡登記證明書: 辦理死亡登記
如申領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須出示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死亡登記紀錄的結果;否則,申請人須先行提出翻查死亡登記紀錄的申請。 如以郵遞方式或透過互聯網遞交申請,則須在領取核證副本時出示有關文件。 個案會轉交死因裁判法庭,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進一步的檢驗和調查,一般需時1至6個月。 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在1個星期內登記該宗死亡個案,並以書面通知死者親屬。 在收到登記官發出的通知後,便可到任何一間死亡登記處領取死亡證。 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申請翻查死亡登記紀錄所需的費用,會在網上即時收取;至於申領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會在申請人指定的登記處,於領取文件時才收取。 申請人會獲通知前往他/她所指定登記處領取翻查結果及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的日期。 由於翻查紀錄需時,網上不能立即顯示翻查結果,你須親身前往所選擇的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記處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證書的核證副本。 申請翻查有關登記紀錄所需的費用,你可以繳費靈、信用卡(VISA、萬事達卡、銀聯和JCB)或轉數快繳交。 至於申領有關登記紀錄或證書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須於領取文件時,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劃線支票/銀行本票繳交,抬頭人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死亡登記證明書: 死亡登記費用
要執行法律所賦予管理死者遺產的權利,遺產受益人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授予書(俗稱「承辦紙」)。 授予書種類可以是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視乎死者有否立下遺囑及委託遺囑執行人而定。 如要自行預訂火化,請先填妥“申請安排私人火葬“申請書。 申請書上須填寫已聘用的持牌殮葬商資料,並由殮葬商簽署及蓋上獲食環署認可的殮葬商印鑑。 將骨灰撒海或撒放於食環署轄下紀念花園內,是處理先人骨灰的另一種選擇。
死亡登記證明書: 遺產稅及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申報人可選擇親身到死亡登記處領取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以郵遞方式收取。 如申報人選擇以郵遞方式收取,可於網上以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銀聯)、繳費靈或轉數快付款。 如選擇親身到死亡登記處領取,費用則會在死亡登記處,於領取文件時才收取。 親屬須帶備以下文件前往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 完成登記後,申請人會獲發《死亡登記證明書》、《死亡登記核證副本》、《火葬紙》或《土葬紙》。
死亡登記證明書: 申請翻查死亡登記紀錄及領取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遞交申請表時,須出示先人「死亡登記證明書」及 「火葬許可證」正本、以及先人、申請人及獲授權人的香港身份證/護照的副本以供核實。 所有屬於非自然死亡個案(例如中毒或暴力),均會報告予死因裁判官。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死亡登記官會獲通知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於登記後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死亡登記證明書2025 網上辦理死亡登記於網上辦理死亡登記時,申報人可隨即選擇申領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死亡證明書)。
死亡登記證明書: 處理登記所需時間
要將於外地身故之親屬遺體移送返港,或將先人之骨殖由外地移送回本港火葬或安葬金塔墓穴,有關申請須遞交衞生署港口衞生處及食環署。 至於將骨灰移送離港,個別國家或要求提交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就此,死者親屬可向食環署申請簽發有關文件。 在申請人完成網上申請手續時,此項申請的領證日期會顯示於「確認書」內。
死亡登記證明書: 申請手續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14條,凡屬死於自然的個案,死者的親屬或朋友必須在死者身故後14日內經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在處理申請人的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 死亡登記處會根據你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擬備一份死亡登記表格(「表格2」),並會以短訊及電郵通知你該表格已備妥。 你須登入網上死亡登記服務核實相關資料,並以「智方便+」為表格2進行數碼簽署。
死亡登記證明書: 領取核證副本時須出示的證明文件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任何人士管有死者的身份證,須在該死者死亡日期後30天内,交回人士登記處處長以作取消。 死亡登記證明書2025 申報人在網上辦理死亡登記後須將死者的身份證連同已填妥的「呈報死者資料及交回身份證通知書」表格(ROP35a)送交人事登記處處長予以取消。 在大部分情況下,在死者去世前最後患病期間為其診治的註冊醫生會簽發一份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申報人須攜同該證明書到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 死亡登記證明書 在處理遺體及遺產時,都有機會需要提交或出示死者的死亡證副本,建議親屬在辦理死亡登記時申請足夠的副本。
死亡登記證明書: 申請火葬遺體
請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領證日期及領證登記處。 當申請人到達領證登記處時,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 在申領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時,申請人須出示舊有的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死亡登記紀錄的結果。 如未能出示以上文件,或以上文件上的死亡登記編號難以辨認,申請人須先行提出翻查死亡登記紀錄的申請。 正式死亡證需等待死因庭判決後,死亡登記官會發信通知離世者的親屬,親屬須到生死登記總處辦理領取正式死亡證相關手續。 親屬須帶備上述文件及死者身份證之正本,到九龍區或港島區的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手續,並領取死亡證。
本地申請人可以港幣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付款;海外申請人則可以港幣銀行匯票郵寄付款,銀行匯票抬頭人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在你完成網上申請手續時,此項申請的領證日期會顯示於「確認書」內。 當你到達領證登記處時,你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證書的核證副本。
死亡登記證明書: 死亡登記
市民在取得食環署的批准後,可把人類骨灰撒放在本港指定海域或該署轄下八個紀念花園內。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家庭關係、婚姻狀況等,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你可以透過親自前往任何一間死亡登記處、郵寄至生死登記總處,或透過網上申請,補領死亡證。 一般7-10個工作天後便會有結果,每份核證副本(死亡證)為HK$140。 在安排身後事或舉行任何安葬儀式前,須為死者申領《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又稱為「死亡證」。 它是根據《生死登記條例》規定而備存在死亡登記紀錄內的一項記項,由入境事務處轄下的生死登記總處簽發。 如選擇以網上方式付款,你須以同一方式繳付所有申請費用。 入境事務處職員會於收到申請後與你聯絡有關支付費用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