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述例子則業主要支付「400萬元X2.25%」,相當於90,000元的「從價印花稅」;並再就總值200萬元的車位,繳付「200萬X1.5%」,相當於30,000元的「印花稅」,合共就是120,000元。 如果你本身在一個物業上有「實益權益」或「佔有部份業權」,法律上已視為擁有物業。 所謂「香港永久居民」,很直接就是只要你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就可以;但如果你仍待入境處核實身份,而持有「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則不屬於永久性居民。
-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及海外註冊公司凡在香港購買住宅物業都需要繳交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
- 為取得「買家印花稅」豁免,申請人不單只須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她亦須要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 尤其是如果買家本身屬於香港永久居民,用同一份文書跟發展商大手入貨,變相就能夠以首置客的名義迴避高達15%的稅項。
- 另外,換樓客如果買入新物業時,未有出售舊物業,亦需要繳付15%的印花稅。
- 新修訂以第一份文書劃線,如在2023年2月22日早上11時前已簽購買協議,即使未需要繳交印花稅,但都要按舊首置印花稅稅階繳交,上述情況亦如是。
- 這種以「提名人」增持物業的做法,就算按最高的稅階去計算,也只是8.5%,比起一起首由太太自己購入物業,要支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為低,可以說是條例賦予兩夫婦走灰色地帶慳稅的一種手法。
退款申請期限為購買新物業約後的兩年、或者出售舊有物業簽署了轉契後的兩個月,以後者為準。 假設買家新購入的物業為300萬元,由於舊居尚未沽出,故他需要支付「300萬X15%」相當於450,000元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但新居入伙後一年內,他成功沽出了舊居,故可向稅局申請退回多繳的稅項。 稅局會退回「450,0000元 – (300萬元X1.5%)」,相當於405,000元的款項。 首先由沒有持有物業的丈夫,先出面簽署「臨約」及「正約」,但在正式簽署「轉讓契」時,要求律師加入太太名字成為聯名業主。 對一般買家來說,大家前往律師樓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律師多數會提醒你帶支票支付相關稅項,律師會協助代交印花稅。 舉例,如果丈夫買入的單位為300萬元,而丈夫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買樓前並沒有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他在簽署「轉讓契約」時,提名太太持有物業,而太太成為唯一持有物業的人士。
雙倍印花稅豁免: 雙倍印花稅豁免: 「從價印花稅」、「雙倍印花稅」、「新住宅從價印花稅」10問10答:
過往因物業市場炒風過熱,政府認為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業 雙倍印花稅豁免 (包括車位) 需求 ,於是在2013年引入雙倍印花稅,把第2標準稅率提高一倍。 繳付多少印花稅,需要視乎樓價,以及買家的身份,再根據不同的稅項的支出買樓雜費支出龐大收但實際情況,還要視乎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臨約 )與正式買賣合約 (正約) 之間的日子差距。 2020年施政報告公佈,由2020年11月26日起,買入非住宅物業(工廈、商廈、商舖及車位)撤銷雙倍從價印花稅,跟隨較便宜的第2標準稅率計算。 由購買屋苑連車位的這個議題,引伸出同一份文書購多於一個單位又怎辦? 尤其是如果買家本身屬於香港永久居民,用同一份文書跟發展商大手入貨,變相就能夠以首置客的名義迴避高達15%的稅項。
只要買家及其香港永久居民配偶聯名買入,或買家向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購買(即近親轉讓,留意的是外父外母不視作近親)。 雙倍印花稅豁免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SSD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於被取消後兩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雙倍印花稅豁免 明日(11月5日)起,政府將提高買賣住宅的印花稅至交易額的15%,新稅率不適用於非住宅物業,而無任何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繼續豁免新稅率。 綜合以上,換言之,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公司如購買住宅物業,皆需要繳納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由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總共30%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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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處置住宅物業的日期為某人作為賣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以處置該物業的日期。 假如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為處置該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 印花稅署將以追討民事債項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雙倍印花稅豁免 《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頒布,於《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通過並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對2012年10月27日起取得之物業有追溯效力。
因為稅務局有特殊豁免,其中只要「提名」一個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簽定「轉讓契約」,不論他本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均只需繳交「從價印花稅」,而不是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值得注意,「近親」是有定義的,必須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方受理。 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例如你在買賣住宅物業時,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已經持有一層香港住宅物業」,稅務局會要求你繳交「雙倍印花稅」或「新從價印花稅」。 《2023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23(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23年5月25日刊憲,以實施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一項建議,即調整「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税率的税階。 根據2023(第2號)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階適用於任何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而須按第2標準税率予以徵收「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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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對印花稅署署長(署長)作出的評稅感到不滿,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有關上訴須於評稅日期起計1個月內向地方法院司法常務主任提出。 經評定的印花稅須在上訴前繳付,除非印花稅署署長同意延期繳付全部或部分印花稅(但須繳付未獲准延期繳交的印花稅),或法庭另有命令,則屬例外。 任何人可以要求印花稅署署長(署長)對一份文書應否徵收印花稅及要支付的印花稅款額提出意見,但須繳付$50裁定費。 以2023年2月22日早上11時劃線,如在此死線前已簽訂首份買賣協議(包括臨約),則要按舊首置印花稅稅階繳交印花稅;如在死線後才簽訂,則可按新首置印花稅稅階繳稅。 然而,如申請人基於合理原因而未能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申請人可以書面向印花稅署提出延期申請,印花稅署會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而考慮延長提交法定聲明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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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承攬契約已交付使用,卻忘了繳納印花稅,應如何辦理? 該局說明印花稅屬於憑證稅,依規定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除補繳稅額外,按漏繳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於查獲或遭檢舉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因DSD未有官方統一稱呼,坊間或媒體偶爾將「DSD」稱為「雙倍印花稅」,「雙重印花稅」,「雙倍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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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文所提及的雙倍印花稅,是其中一種針對非首次置業人士或換樓買家而設的從價印花稅,根據規定置業者於買入單位後,須繳納樓價15%的從價印花稅。 不過,如成功在指定限期內售出原擁有物業,便可申請退還雙倍印花稅。 雙倍印花稅豁免 雙倍印花稅豁免2025 這種以「提名人」增持物業的做法,就算按最高的稅階去計算,也只是8.5%,比起一起首由太太自己購入物業,要支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為低,可以說是條例賦予兩夫婦走灰色地帶慳稅的一種手法。 如果同一個案,太太之前已經持有物業,並提名太太為「唯一購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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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出升級SSD的同時,政府同時推出辣招第二式「買家印花稅」,希望遏止炒風。 此招針對非香港永久居民及公司買家,他們於購買住宅物業時,除了要繳付一般印花稅,亦要再繳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 反觀如果聯名買樓的一方並非近親,則需要繳付「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且還需按需要繳交針對海外人士的「買家印花稅」。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額外印花稅」,一般而言,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 同樣地,為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加蓋印花的期限,與有關從價印花稅的期限相同,即為該轉易契簽立日期後30天內。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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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理應計算在「非住宅」的「印花稅」範圍,但如果同住宅一併購入又怎處理呢? 如果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並沒有持有物業,購買一個住宅單位連一個車位時,只需按「從價印花稅」計算便可以。 舉例單位連車位價格600萬元的話,買家只需支付600萬X2.25%,相當於135,000元的「從價印花稅」便可以。 如以一層300萬元的物業作例子,先生繳稅100元,相當於200元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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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樓神奇之處,在於過去十年長期處於升值狀態,只要物業升值到一定地步,即可重新承造按揭(即加按或轉按),以獲得流動資金,投資增值。 除上述個案外,消息透露,一名冼姓投資者於出招前一天(上周四),以2,350萬元購入西環德輔道西370至372號地下一個800平方呎的地舖,翌日即遇上政府出招,結果昨日宣告撻訂離場。 雙倍印花稅豁免2025 由于种类繁多,对出版界带来巨大的负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此举,并辅之以津贴制度,一定程度上达到控制报业的作用。 从1712年开征后到19世纪中叶逐渐废除(1853年广告税废除,1855年印花税废除,1861年纸张税被废除),历时将近1个世纪中,英国报业一直裹足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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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只要「母公司」持有「母子公司」超過九成股權,就可以透過「注入資產」方式,把資產注入「母子公司」內,當中可以豁免所有稅項。 因為「母子公司」只是「轉讓股份」,故只需支付很有限的稅項,變相成為合規避過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的好方法。 雙倍印花稅豁免2025 對於換樓人士來說,無論是「雙倍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也屬於壞消息,只因如果他們選擇「先買後賣」的話,由於同時間會持有兩層物業,新購入的物業就需要繳交高達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政府為了激活換樓鏈,故容許換樓人士可申請退稅,在新購入物業簽定「轉讓契約」後的一年內沽出舊有物業,就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稅項。 由於女方並不是男方的近親、也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卻按業權比例繳付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相當於「300萬X15%/2」,相當於225,000元,另繳付15%的「買家印花稅」450,000元。 不過比起聯權買入的方式,需支付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及15%「買家印花稅」慳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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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揭下重用,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20 倍至 30 倍罰鍰。 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5 倍至 10 倍罰鍰。 十、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 5 倍至 15 倍罰鍰。 (營利事業部分,依據商業會計法規定,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 5 年)。 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者,除漏稅部分處 5 倍至15倍罰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1,500 元至 3,0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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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無論您打算置業自住或作投資,都必須了解《印花稅條例》中的條文,掌握現行各項物業的印花稅,以瞭解及控制置業的成本。 由此可見,準買家如有意減少印花稅支出,可以借用親人的「首置客名義」,去購入物業,從避過DSD 15%的稅項、甚至是BSD稅項。 近年據不少媒體報導,不少換樓客或是父母客,也以未曾置業的子女的首置名額購入物業。 中美就審計監管達成合作協議,容許美方人員在中方安排之下,獲取中概股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文件。 目前,中國大陸的印花稅徵收,是依據於2022年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及海外註冊公司凡在香港購買住宅物業都需要繳交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 目前,本港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的稅率劃一為15%,有關稅率適用於個人及公司購買住宅物業之交易,而獲豁免人士則僅需按照第二標準稅率繳交印花稅。 舉例男方本身屬永久性居民、在港沒有持有何物業,但卻聯同一名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女士,以300萬元購入一個單位,該女士跟男方並非近親。 物業要交「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300萬X 雙倍印花稅豁免2025 15%」,相當於450,000元外,還要多繳交15%的「買家印花稅」。 但由於「雙倍印花稅」推出後,始終未能成功遏抑投資者,終於政府在2016年11月決定加辣,劃一徵收「15%從價印花稅」,也就衍生出「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自從政府實施推出上述住宅物業的「買家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較高昂的「從價印花稅」,以及非住宅物業的「雙倍印花稅」等稅務措施後,近年不少物業,特別是豪宅的賣買,均以轉讓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
印花税主要形式包括对土地、营业、股份和其他可征税财产的转让所征的流转税,抵押税,租赁税,出租税。 當然,部份人為免在遺產繼承上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很多人買樓時已傾向用「長命契」,即所謂「聯權共有」的方式來持有物業。 假如如果兩夫婦共同以「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話,雙方的業權及權益是一樣的,當其中一方去世,物業權益會自動轉移至其他聯權持有人身上,變相無須處理遺產承辦的問題。 Lucy 自己更開設了 P & S Academy, 轉門教授物業投資知識, 她的學生在畢業後, 也往往能成功以平均低於巿價20%的價錢購入不同的物業.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亦指,2016至17年度的私人住宅用地供應目標為1.8萬個單位,頭3季已可供應9成單位,認為全年供應不會有問題,而按現時工作進度17-18年度的私人土地潛在供應是2.8萬個單位,有信心達到目標。
額外印花稅在2010年11月推出,基本是針對短炒的業主,如果業主在購入物業後三年內售出,就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所以媒體經常說新盤「額印期鬆綁」,基本上是指簽訂買賣合約起計三年後,不需繳交額外印花稅的時期。 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處發出的「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就「買家印花稅」而言,他/她並不能被視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如果「額外印花稅」是由賣方支付,所繳付金額屬業務開支,在計算物業交易所產生的應評稅利潤時,可獲扣除。 買賣雙方應在協商後在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訂明由那一方(買方或賣方)繳付「額外印花稅」。 若買賣雙方同意由賣方負責繳付「額外印花稅」,我們建議買家考慮在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會預扣部分成交價的款項以支付「額外印花稅」。
雙倍印花稅豁免: 重點2: 怎樣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這份文件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需進行俗稱「打釐印」的方式來確立其認受性。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如物業其後已由該人(為一法人團體)轉讓予其相聯法人團體,後者亦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退還由前者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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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標準從價印花稅向所有取得的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徵收,除住宅物業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在取得有關物業時,沒有擁有 任何在香港的住宅物業,則按第2標準計算。 買家印花稅(BSD) – 買家印花稅是額外稅項,向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公司)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的住宅物業徵收。 稅率為15 %,按物業交易的金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於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外加徵(如適用)。 為避免有本地投資者藉着上述豁免安排迴避繳付新住宅印花稅,政府決定收緊有關豁免安排。 但倘若陳先生把這些物業轉讓予其近親, 則會因為政府將這項交易視為近親之間的資本處理, 而不當這是一項買賣, 陳先生便不需要付額外印花稅了.
雙倍印花稅豁免: 印花稅
目前200萬或以下的住宅,印花稅由一百元,調高至交易額的百分1.5%。 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將其轉售,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印花稅,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15%,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0%,超過12個月到24個月為5%。 因此,如果手上已有人民幣,又不想將人民幣兌換為其他貨幣,用來買入人民幣櫃台股票是一個選擇。 假如本身是持有港元或其他外幣,想買人民幣櫃台股票,則要好好比較兌換平台的外匯買賣差價,揀一間差價最窄,因為這實際上是需要納入計算的投資成本。 總之,提名近親只會用「從價印花稅」來看待,而不是更高稅階的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至於部份買家自製相連或複式,究竟會被視作一個單位、還是兩個單位呢?
雙倍印花稅豁免: 重點10: 公司股份轉讓仍能合規避稅
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方或承讓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該人為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則除外。 將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不過,若受贈人在送贈契的日期起計24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該住宅物業轉售,有關交易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假如在一項住宅物業交易中,相同的買賣各方以相同的條款簽訂多於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會以最早簽訂的協議的簽署日期,作為買方取得或賣方處置物業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