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一方「物業適合居住」的隱含承諾只適用於配備傢俬的處所,而且只限於起租時的狀況。 在署長就任何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之前,署長須為決定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目的,對該處所進行視察。 如處長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證明在視察當日該處所的主要用途,及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證明書。 反之,處長須發出通知書,表明拒絕就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表示意見。 租約的一般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 所謂內部、外部、結構性、非結構性等這些詞語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有不同的解釋。
- 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 7 天內,業主要向租戶送達一份副本。
- 一般而言,條例規管範圍涵蓋住宅、工業和商業大廈的分間單位,以及不同類型的用作居住的分間單位(包括板間房、床位、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和平台屋等)。
- 答案二:
- 這類買家都應知道將會在無權查看及檢視的情況下購買有關物業。
視乎租賃有沒有訂明特別條款,但一般而言,租客支付租金的責任,應獨立於業主履行其他責任 (例如維修 ),不能以此為由拒付租金。 當法庭批准由執達吏協助收樓後,業主千萬不要擅自處理單位雜物,因這些物品仍然屬於租客財產。 業主要在收樓令以外再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由執達吏同時執行兩個令狀,並負責看守該處的物品及實產最少 8 天後,方可拍賣物業抵債。 原因是,業主向土地審裁處 / 欠租收樓2025 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追租申請時,會被要求出示租約文件證明,無打釐印就要補打,重則罰 10 倍釐印費,分分鐘得不償失。
欠租收樓: 支付費用
租約可能會包含一項條款,指明出租物業只能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用途(或作法律/規例允許的用途)。 書面租約中所含的續租權是根據根據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第3(1) 條在土地註冊處可予註冊的土地權益,不論該租約的租期是否超過3年。 這就是說,租客對物業的標準/品質/狀況的投訴不太可能構成對不付租金的合理辯護理由。 如上所述,單獨不支付租金可使業主可行使其追討欠租/甚至沒收租賃的權利,(受限於租客可行使的沒收租賃權的濟助)。 另外,業主和租客准許單位用作非工業用途,其實極有可能已違反大廈公契。 當大廈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 (如有) 或其他大廈業主採取的法律行動時,雙方都有可能要承擔責任。
- 它純粹是業主和租客之間的個人權益,在其中一方過世便會隨之終結。
- 由於租約比條例對租客提供更佳權益,租客無需行使條例所賦予權利,租約的退租條款便得以確立。
- 當租約生效期間物業的業權有所變更時,要繳付的租金在正常情況下分別由舊業主和新業主按比例攤分。
-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 條例旨在容許在地段擁有一定業權份數的大業主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土地審裁處為重建該地段而作出命令,強制售賣該地段。
- 若租約中含有中斷租期條款容許提早終止租約,提早終止租約的權利原則上不影響租客繳付租金的責任。
業主和租客可協商於租賃協議加入其他規定或條文,但倘若這些其他規定或條文與強制性條款有所抵觸或不一致的情況,即以強制性條款為準。 希望以此理由終止租賃的業主必須在終止租賃及/或申索收回管有權之前以書面通知租客,指明違約行為並要求租客作出補救(或賠償金錢)。 假若業主有意售賣已出租的物業,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而不是騰空交回管有權)的情況下出售。 如果給予這種酌情寬免,則分租客可代替租客,猶如租客一樣繼續佔用物業,直至「歸屬期限」 欠租收樓2025 屆滿為止。 在租客與分租客之間,租客可將「主租契」的條款及契約在「分租租契」中納入及執行,方法是在分租租契下訂立一項契約,要求分租客須遵守主租契下的若干契約。 一般情況下,租客最好明確及具體地列出哪些契約必須遵守,並盡可能向分租客提供主租契的副本(而非以一般參照「主租契的契約」))。
欠租收樓: 欠租收樓程序 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
無理終止租約的行為可能令業主違約(甚至是廢除性違約),需要為租客的損失賠償,或有時需強制履行租約(如下所述)。 假如雙方就規管租賃的條款爭拗,而爭拗點並不涉及刑事罪行,雙方可使用估價署免費提供的諮詢或調解服務(詳看下文)。 原則是假如條例列明規則,而與雙方訂立的口頭或書面租約有所不同,以條例規定為準。 整體來說,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問題,乃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 欠租收樓2025 假如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租約,或該租約並無列明有關問題,因之而起的糾紛結果都可能是非常不確定和代價高昂的。
就書面租約範圍以外的收費問題,業主與租客應根據任何已訂的協議,包括口頭承諾,進行溝通及協商。 欠租收樓 如有需要,租客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免費租務事宜諮詢服務。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 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
欠租收樓: 申請判決書,申請執行收樓令
協議雙方在決定修改協議條款前,應先諮詢法律意見,以確保瞭解因之而起的法律責任。 在簽署這份文件後,若果其中一方隨後拒絕簽署正式租約,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命令,亦即申請法庭命令去強制違約一方履行臨時租約所訂明的責任。 所訂立的租約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7A條而可能宣佈為無效及非法。 欠租收樓 未經房屋委員會同意,無論是否收取租金,租戶/佔用人將公屋單位分租給他人一般是違法的。 佔用人亦可能因此在前租賃協議終止後五年內失去申請公屋的資格。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答: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審訊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關案件頒下判決時),付給另一方的款項。 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相關法庭命令後,才有權獲得中期付款。
欠租收樓: 有關政府物業(例如公屋單位或政府商場舖位)的租務問題,我怎樣能獲得更多資料?
任何無獲得相關牌照或豁免(短期租賃連續28天並支付不可扣除/退還租金)的協議或短期租賃安排可以被視為「酒店、汽車旅館、賓館、度假屋或度假營」運營安排的一部分,因而可能會被刑事起訴。 不論他/她是否是家庭成員,准許另一名佔用人居住或佔用其單位,而該人的姓名並未包括在向房屋委員會提交的原有戶籍資料內,可使佔用人承擔涉及作出虛假的聲明的責任,而作出虛假的聲明屬刑事罪行。 假如有關糾紛只涉及金錢問題,而所涉金額不多於港幣七萬五千元,申索人可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其索償。 假如所涉金額較高,或有關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則可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興訟(詳情可參閱第 III 部分追討欠租及收樓)。 如土地審裁處在售賣令中指明須對租客作出賠償,在售賣有關地段後,每名前擁有人須負責向其「前租客」作出賠償。
欠租收樓: 業主宜做事項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欠租收樓2025 欠租收樓2025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欠租收樓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欠租收樓: 業主忌做事項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欠租收樓: 相關網站
根據其條款,特許權也可以根據合約隨意終止,特許發出人甚至可以拒絕履行特許權。 因此,若特許權發出人違反特許權中的條款,特許權持有人只能索取賠償,而未必能繼續佔用有關物業。 欠租收樓2025 在訴訟程序展開後,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在法庭(特別是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業主認為租客沒有爭議空間的抗辯理由就收回管有權/繳交欠租命令的申請中作出抗辯,業主可透過更快的程序來收回管有權/欠租,即「簡易判決」或「中期付款」。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欠租收樓: 有關執達事務
當局目前已經規定,非本地居民必須要在當地工作或讀書,才能購置物業,在離開時前亦必須出售物業。 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外國人持有的澳洲現樓,與租賃市場的問題有多大關係。 欠租收樓 為此,《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條例》)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刊憲生效。 《條例》下的「保護期」為三個月(即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欠租收樓: 簽署租約或租契後之程序:
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欠租收樓2025 欠租收樓2025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欠租收樓: 香港有甚麼政府部門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項?假若在租賃事項上出現糾紛/問題,應向那一個部門求助?
不難想像當爭議出現時,業主會有很大誘因否認曾經存在聲稱准許物業用作住宅用途的共識。 欠租收樓2025 如果在證據上租客未能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共識,那麼租客而非業主表面看來就是違反租約用途限制的一方,而當然難以取得任何補償。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業主須在要約期內,採用表格AR1(將於2023年10月起提供),就該分間單位的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並將該要約送達租客。 業主須在表格AR1內述明就次期租賃所建議的租金款額,及簽署該表格。 除了條例附表7第5條規定一些關於保養及維修的強制性條款以外,業主和租客可以自由議定適當的條款。 如業主和租客就保養及維修事宜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任何一方均可透過法律程序來處理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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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條例第IVA部並不妨礙租客在與業主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終止該租賃。 租客或可與業主協商提前終止租賃,但業主沒有義務接受租客的要求。 欠租收樓2025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並就牽涉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先權的制度。
欠租收樓: XIV.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以外租客的違約事項)
假如租客每一周期交租而業主收納,隨意租賃亦視為定期租賃。 若租約中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處理分歧,而雙方又未能成功協商,租客邊有可能需要訴諸法律行動向業主追討按金。 在法律上沒有標準或決定性的答案何謂「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
當物業交易完成時,業主應確保新的物業擁有人承諾就租客作出任何關於按金的申索作出補償(即業主可不受租客將來就按金作出申索的影響)。 業主也可以把按金退還給租客,並要求租客另繳按金予新的物業擁有人。 除非有明訂協議相反訂明,否則香港法例第18章《分攤條例》中的分攤機制並不適用於預先繳付的租金,就正如本例子的情況。 租客依然有責任在1月1日繳付一整月的租金,而沒有法律規定業主要退還1月16日至31日期間的租金。
至於租客是否有權向地產代理或業主新索賠償或提出提早解除租約,便要視乎租客是否因失實陳述而訂定相關租約。 欠租收樓2025 一般來說,大廈公契所包含的條款對租客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地產代理或業主是否有特別提醒租客有關大廈公契的內容。 或者,租客在可行的情況下可先進行維修,然後向業主追討有關維修費用。
欠租收樓: Q1. 是否有管制租賃的租約範本?
因此,對新業主而言,租客根據原有租賃所有的權利和責任大致維持不變。 要使續租權條款對從業主取得業權的人士(如:該物業的下一手買家)有效,相關書面租約必須根據根據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第3(1) 條在土地註冊處妥為註冊。 假如租約並未包含「中斷租期條款」,不論業主或租客皆不可單方面終止租賃。 雙方可自由協商有關退回租賃的條款,視乎雙方之商討而定,租客可以同意支付一筆費用予業主,以換取業主接受退回有關租賃(即提早解約)。 或者,雙方可以通過同意根據當前市況在重新談判後增加/減少租金來繼續租賃。
欠租收樓: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業主亦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不過,這都是技術性質的文件,如果沒有專業人員的幫助,可能不易閱讀和正確理解。 欠租收樓 有些情況下,註冊業主其實只是以法律推定信托或歸復信托形式替實際擁有人持有物業。
欠租收樓: XVI.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由於扣押令所涉之法律程序頗為複雜,故多由專業法律人員處理。 根據條例第IVA部,業主須保養和維修僅供處所使用的排水渠或污水渠、喉管及電線;及處所的窗戶。 此外,業主亦須保持其在處所內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裝置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