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僱員因工傷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其正常工資的5分之4。 前陣子一則引起社會議論的案子,台南有一名66歲的大夜班保全,在清晨下班後想說到附近的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沒想到竟然在吃完返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他頭部受有嚴重損害,於是他便在2014年向勞保局申請總共17萬9千多元的職業傷害及醫療給付。 3日台北市信義區發生一起死亡車禍,當下兩車行經無左轉號誌路口,機車騎士直行,肇事車輛左轉時,疑似沒注意,兩車因此碰撞,最後死者送醫不治。 「傷病給付申請書」中,有一份「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表格,不一定非要使用此份表格,可用醫院所開立的「診斷診明書」代替。
A除了可以申請職災補償,獲得5萬元醫藥的補助以外,還可以向肇事的B請求5萬元醫藥費的損害賠償,所以A總計可以拿到補償加賠償金共計10萬元。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2025 從上述案例來說,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且在家休養半個月沒有拿到薪水,假設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6,000元,那麼她可以領到1萬80元【3萬6,000元÷30×70%×12天(15天-3天)=1萬80元】的勞保傷病給付。 (四) 喪葬費用及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血汗勞工悲歌! 職業駕駛過勞易導致交通事故
3.您已檢具醫院開立醫囑休養數天之診斷證明,公司不准假,建議您可以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當然也有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或是以多報少,導致勞工無法從勞保給付中得到該有的權益,因此自然會引起爭議上法院。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2025 如果勞工跌倒,是因為地上濕滑,且這是雇主可以事前避免的,那雇主可能除了「補償責任」外,還另外有「賠償責任」。 這責任對雇主而言其實很重,所以《勞基法》也規定了,如果雇主有依法幫勞工投保,勞保的給付可以用來抵充雇主的補償金。 指的是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 嘉義縣阿里山公路24日下午發生一起重大死亡車禍,一名27歲的周姓機車騎士與一輛白色小客車發生碰撞,周男慘遭小客車輾過,警消趕到急忙將其送醫,但周男最終仍因傷重不治。
- 除此之外,如僱員在以上情況中,有蓄意自傷成份、因僱員的毒癮或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等,僱主都無須負起補償責任。
-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僱員因工傷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其正常工資的5分之4。
- 2.您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之規定,檢具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向公司申請職災公傷病假。
- A:勞工於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不屬雇主提供勞務之場所,故雇主尚無須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除非勞工是於執行職務(例如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仍應依 規定通報。
- 二、 職災公傷病假: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班,非出於私人行為,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別擔心,職災補助是一種法律特別給予勞工的補償機制,和其他的賠償請求權並不相同,勞工受傷後可以一邊申請職災補助、一邊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兩個金額不會互相影響,受害勞工可以收到兩份補償。 舉例來說,勞工在上班的過程中,被一個闖紅燈的肇事者撞傷了,醫藥費共計8萬元,勞工除了可以申請職災補償8萬元醫藥的補助以外,還可以向肇事者請求8萬元醫藥費的損害賠償,受傷的勞工總計可以拿到補償加賠償金共16萬元。 所謂合理路線,就是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日常工作生活必須的路線。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2025 員工在上、下班的通勤途中,如果不幸發生車禍受傷,必須接受治療(不管是在家或在醫院休養)而不能上班,那麼這段期間或後續回診期間,未能取得的薪資,以及增加支出的醫療費用,可否向雇主請求? 一、勞工上班,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二、承上,本案受傷員工如能證明非出於私人行為,又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仍應予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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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法院不認為是《勞基法》的職災 主要的理由,是認為上下班途中出車禍,實在不是雇主可以控制的,不管從「業務遂行性」或「業務起因性」來看,都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否則等於是加重了雇主的責任。 2.您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之規定,檢具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向公司申請職災公傷病假。 至於,在雇主這一端,在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換句話說,雇主可以先給半薪(普通病假),等到勞保局就是否為職業災害給出認定結果後,再依這個結果給付勞工職災補償。 當然,如果員工取得的半薪加上職災補償,超過了原本應領得的薪水,超過部分就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應返還雇主。
工傷病假撞休息日亦視為工傷病假日,故該3天薪酬仍是正常工資的5分之4計算。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2025 正如按法例,連續性四天的病假撞正休息日,有否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還要視合約規定休息日屬有薪與否,所以兩者是有不同。 Photos放大顯示(健康醫療網/記者林怡亭報導)今年2月中發生在國道5號上的賞櫻團嚴重翻車事件,引發是否職業駕駛員「工時過長」、「過勞」導致的討論。 (三) 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據悉事故發生在下午4時許,當時白色轎車駕駛在外側車道緩緩向前,先在路口暫停,疑似確認是否有來車後,接著進行迴轉,未能及時注意到後方的機車,導致騎乘機車行經此處的周男閃避不及,當場高速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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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的話,那麼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原可領得之薪資及醫療費用,就屬於雇主的補償責任範圍。 回歸此案例,若阿仁的上下班通勤意外符合上述要件被勞動部視為「職業災(傷)害」,且需要接受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雇主應給付阿仁的「原領工資」,也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基法》第59條)。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2025 這裡也建議企業人資不妨於員工在職期間為其投保額外的團險,如勞工於工作中發生意外時,可由團險擔負此費用,至於阿仁出院後續的回診醫療期間,雇主皆應給予公傷病假,不得扣薪。 至於公出、出差外之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認定之。 除了執行工作的期間,上下班途中、休息時間或是出公差的路途中,若發生事故也都可以視為職災。 但要留意的是,如果勞工是因為無照駕駛或酒駕而受傷,就不會被認定為職災。
再者,勞工於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因為不屬於雇主提供勞務之場所,所以雇主還不用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除非勞工是在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雇主就還是有通報的義務。 近日香港的社會氣氛動盪不安,為確保自身安全,上街時應多留意附近情況,上班下班的時候亦不應掉以輕心! 莫以為有勞工保險就大安旨意,因為它並不會補償你於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而引發的事故的醫療及意外開支。 不過,若是雇主平常依法都有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因為勞基法的規定是:員工如果因為同一職災事故,也能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給付「職業傷病補償金」時,雇主便可以要求就原先已支付的補償費來抵充,所以除非勞保的給付部份不足,否則勞工是沒有辦法一面請領勞保、一面又跟老闆伸手要錢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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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年逾七旬,經濟條件欠佳,賠償能力有限,張簡子楨生活仰賴看護照顧,一樁車禍悲劇,雙方家庭都陷入愁雲慘霧。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2025 事實上《勞基法》並沒有對職業災害做定義,只有在《勞基法》第59條裡,提到如果發生職災,雇主要有補償的責任。 (五) 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工傷保障的保障範圍除了上述所列出的上下班條件外,就只計算實際工作的時段,所以如果一天工作八小時,其中有一小時為休息或食飯時間,該一小時並不會納入工傷的保障範圍。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但沒想到遭勞保局認為他下班後順路回家的路線上明明就有各式中西式早餐店,偏偏要多繞5分鐘的路程跑去吃鹹粥,認為這已經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徑」為由拒絕,可是到了法院卻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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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阿仁因意外需住院無法工作,雇主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填寫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若雇主未依規定填發,阿仁可依同條項規定,向勞工保險局取得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補償勞工必須之醫療費用。 許多人都知道工作受傷,可以申請勞保給付,不過「在上下班時,順道接送子女上下課,途中發生車禍事故,到底算不算職業災害?」從過去案例中,有時候算,有時候卻不算,讓大家霧傻傻,搞不清楚判定標準、給付規定。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指出,職災傷病給付案件中有五成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儘管基本上只要是上下班途中的路徑,發生交通事故多會理賠,但若是有發生交通違規,如闖紅燈等,或是「繞道」不是「順道」去買早餐,就不符合「應經途中」,以及不是在「適當時間」,也不能申請職災。 上班途中車禍 除了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之外,上、下班或因公差等交通往返途中發生車禍,都可申請給付,但若因酒駕、闖紅燈等違反法令的情況,或是與朋友聚餐、逛街等從事非日常生活必要的私人行為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不予理賠。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因此,在上、下班的途中被別人追撞、發生車禍事故,勞工就可以向請求職業災害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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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職業傷害
熟悉雇主經營心態,並站在勞工階級地位,從勞資雙方的不同視角與社會學的角度,挖掘不同觀點與面向。 荃灣青山公路往葵涌方向,今日(24日)早上7時12分,一輛校巴沿青山公路行駛,駛至荃灣多層停車場對開,撞到一名過路女子。 警方正調查事件,車禍現場不遠處有行人天橋,懷疑有人棄用行人天橋過路肇禍。 面對瞬息萬變的經濟市場,國際間的貿易合作與供應鏈轉移更是其中關鍵,開低走緩的經濟趨勢有沒有可能迎來U型反轉? 兩位專家將在節目中為大家揭曉答案,並大方分享他們縱橫市場十多年來的經驗法則與投資心法。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職業工會的七個大哉問:誰可以在職業工會加保?要付多少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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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需要門診或住院時,可向投保單位領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急診與門診使用)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住院使用),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 A:勞工於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不屬雇主提供勞務之場所,故雇主尚無須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除非勞工是於執行職務(例如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仍應依 規定通報。 二、 職災公傷病假: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班,非出於私人行為,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公傷假如何給薪,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的相關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勞保局指出,老翁返家有3條路線,通勤時間均約為15分鐘,但老翁當天去的鹹粥店都不在這3條路線上,且發生車禍已是下班35分鐘後,因此在認定上不符合通勤職災。 後來A先生告上法院,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訴訟對決,終於更審法院作出認定,判決勞保局敗訴。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工傷
為減低意外出現的機會率,僱員應該時刻於工作環境保持警剔,而作為僱主,亦應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予以僱員工作。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阿志說,年輕時因案入獄,錯過孩子成長期,如今重回社會,孩子是他奮鬥動力。 上班途中車禍 地檢署、更保沙發座椅也出自阿志巧手,去年獲更保高雄分會推薦接受「創業達人」表揚。 更保高雄分會主委陳義成說,創業貸款不用利息,出監5年內能申請,協助多名更生人成功創業,擁抱人生。 法院依每個個案的狀況來審判,也各自有見解,最好的方式,其實就是依法投保,且依實投保。 另外,就是商業保險,這可以大大減輕雇主除了勞保給付之外的其他負擔,也可避免因此造成爭議,產生後續更大的困擾。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員工上下班出車禍,屬於職災認定範圍嗎?
救護人員迅速趕到現場進行救援,發現周男血流不止、意識不清,已失去生命跡象。 為免任何人士招致損失及誤會,我司特此聲明,我司與任何盜用本公司名義的社交媒體專頁或人士無任何關係,並提醒各位切勿相信任何非官網、非官方社交媒體專頁或非官方即時通訊軟件帳戶所發布的任何信息,並且切勿向第三方平台、可疑帳戶或人士等提供個人資料或金錢。 等於一大部分的補償費用(約5~7成)仍是由國家負擔,也分散了雇主職災補償風險。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資深人資工作者,長期在人力資源領域,並深耕勞資議題,活躍於各社群平台。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經濟展望
(二) 工資補償及一次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職災行政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下列補償。 也就是不管雇主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而且,就算勞工有過失,也不減損勞工應有之權利,以確保勞工相關的權益。 主要理由是「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是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的勞工,提供及時有效醫療、照顧、補償制度,使勞工及其家庭不致於陷入貧困,造成更大的社會問題。
1.若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沒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事,即屬上下班通勤災害。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1.員工公出途中,發生車禍,若無勞工保險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規定之情事,即屬於勞保及勞基法之職業災害,公司應給予公傷病假,反之,則為普通傷病假。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2025 總而言之,對勞資雙方最有保障的方式,除了雇主確實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外,也可以考慮員工團體保險,如果雇主必須負擔的職災補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支出,則可類推適用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予以抵充。 勞工可別因此覺得下班後的任何事故都可以叫雇主負擔補償責任喔,若是勞工在下班途中後另外從事「非日常生活所需之私人行為」,例如下班後上陽明山看夜景、揪友夜唱等行為,顯然並非個人日常生活之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出事了,過往法院就認為,這種時候已經脫離雇主依勞基法保障員工的合理範疇[3],所以雇主不用負責。 或許不少老闆會質疑員工下班後既然無法管控他的行為,為何下班後出了事情還要負責? 這是因為勞基法中,雇主的「補償責任」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不管雇主在防範職災事故上有沒有過失,即便沒過失,雇主原則上都應該為勞工的職業災害負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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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而言,報案證明較能釐清責任歸屬;如提供其他足資證明之事證申請公傷病假,亦屬可行。 四、公傷病假天數,可參考勞保特約醫院專科醫師開立之醫療診斷證明書,醫囑建議天數核給。 一、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職災認定: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 職業災害之認定,須具三大要件,分別為具有勞工身份、在勞動場所發生、造成生理上的危害等,並以「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判斷。 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的定義。 根據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條例》列明,工傷意外是指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是次意外屬於僱員犯錯或疏忽,僱主均須負起補償責任。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例如:上班時間在公司(業務遂行性),被指派搬東西摔倒(業務起因性),即使雇主完全無過失,但也有補償的責任。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3.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因通勤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仍屬特殊案例,若遇爭議時仍會依法院判定為主。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下班車禍也算職災雇主判須補償39萬.
除此之外,如僱員在以上情況中,有蓄意自傷成份、因僱員的毒癮或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等,僱主都無須負起補償責任。 法院的見解也指出,解釋職業災害應該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工不僅於上班時受傷或職業病才算職業災害,甚至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時,勞工也可以主張通勤事故或是職業災害,雇主要依勞基法負擔補償責任[2]。 但如果是緊急就醫,應表明自己為「職災勞工」的身分,並補繳職災醫療書單與收據,才能申請核退。 上班途中車禍 」,工作受傷以勞保身分就醫,不用繳交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同時也享有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的補助。 所以這個制度的宗旨,不是要去處罰有過失的雇主,而是要維護勞工及其家庭的生存權,所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舉例來說,勞工A在上班的過程中,被一個闖紅燈的B給撞傷了,左手臂有嚴重撕裂傷,醫藥費共計5萬元。
上下班車禍公傷假: 下班繞路吃鹹粥為什麼算職災?別把勞保與勞基法的「通勤職災」搞混了
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中,勞工若是遇上職業災害,導致自己有醫療費支出,或是因療養而暫時無法工作時,老闆有義務要給勞工一筆補償費,讓員工好好安心養傷。 勞基法雖規定勞工遇上職業災害時,雇主應負擔補償責任,但什麼是職業災害卻沒有在法律中做明確定義,不過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1]中有提到,上下班途中(適當時間內),通勤過程所受的傷害也是一種職業災害。 當然,法院主要是按著上面所說的三個要件去判斷到底通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之結果,是否為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