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中國公民在香港的資產問題,牽涉中港兩地的遺產繼承法例,亦關乎香港的土地法問題。 內地繼承無遺囑 筆者希望讀者可從本文對中港法律在遺產繼承法例的異同,和處理香港遺產時中可能涉獵的問題,有大概的理解,以便讀者在處理相關業務時會更得心應手。 從繼承遺產的角度而言,最重要的問題是被繼承者是否擁有不動產的實益權益。 根據普通法,法律上的擁有人和實益權益持有人身份有異的情況至少有以下三種 內地繼承無遺囑 :(一)歸覆信托,(二)擁有人不容反悔,和(三)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筆者從事地產業多年,不時會收到讀者的求助,希望我幫忙解答各樣的置業難題,近年筆者收到最多的,莫過於關於大灣區法律和各樣政策的問題。 有見及此,筆者近日邀請了對大灣區法律相當熟悉,處理中國公證事務達10年的陳律師,為大家解答一些到灣區置業和生活經常會遇到的法律疑難。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是中港跨境律師會經常需要處理的日常法律事務。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澳門和香港毗鄰,經濟交往和人員流動十分頻繁,經常發生澳門居民過世之後在香港遺留有遺產的情況。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澳門和香港都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 各自依據有關本地的《基本法》實施與內地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一套自己的獨立的司法體系。 一、 司法管轄權: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內地繼承無遺囑: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費用問題
香港高等法院會根據香港的衝突法來決定適用哪裡的法律來確定遺囑的有效性。 作為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經常遇到有關跨境遺囑及跨境遺產繼承的咨詢及處理相關遺囑及遺產繼承事務。 特別是,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其他財產,需要通過遺囑的方式事項財產的傳承。 由於香港與內地天然的地緣和社會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特別是廣東省的深圳、珠海、佛山等靠近香港的城市購置房產;… 一、香港遺產繼承之遺產代理制
- 本所律師具有香港、內地兩地律師執業資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內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務。
- (b) 如死者留有配偶以及子女,則死者全部不動產(如房產)全部歸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動產後的其他遺產應首先撥出五十萬港幣的淨額,連同其利息歸配偶所有,之後的剩余遺產一半由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子女共同所有。
- 內地繼承無遺囑 當局取消向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徵收遺產稅後,遺產受益人的權益便不再受《遺產稅條例》保障。
-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的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修改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內地繼承無遺囑 當局取消向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徵收遺產稅後,遺產受益人的權益便不再受《遺產稅條例》保障。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有鑑於此,當局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增訂類似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第一位階繼承人
內地繼承無遺囑: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而且,上述身份之人士,又按照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為全血親兄弟姊妹,從而被劃分為“全血親叔伯姑舅”及“半血親叔伯姑舅”兩種,後者的繼承權位階低於前者。 甚至,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內地繼承無遺囑 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法》”),還是其他立法、法律文件或司法解釋,均未對死者遺產的管理作出專門的規定。 鑒於中國內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適用法》第33條規定: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如果海外居民要訂立遺囑處理的遺產包括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應在立遺囑人的經常居所地(通常居住滿一年)或國籍地找當地律師訂立遺囑為宜。
- 遺產承辦書不會就同一遺產問題向兩個單獨的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
-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
-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這樣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內地法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立遺囑。
- 香港法例認可之“妾”,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 如果死者居籍地的法院並沒有在死者居籍地向任何人發出過遺產管理書,則在香港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書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由死者居籍地的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即以誓章形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說明根據死者居籍地的法律誰是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
- 至於如何判斷死者的居籍,可參考《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該條例適用於斷定2009年3月1日之後任何時間的居籍。
- 叔、伯、姑、舅
不過,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則會有所不同,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對其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有關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具體程序,請參考閱讀閆律師的另一篇文章《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如何辦理 》。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如果無法通過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則需要通過向內地法院起訴的方式確認繼承權)。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從上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3條規定可以看出,遺囑的效力,並不取決於遺囑是在內地所立,還是在香港所立。 也就是說,在內地公證處設立遺囑,或者在香港律師樓設立遺囑,並不影嚮遺囑的效力。
內地繼承無遺囑: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法律问题 – 公证继承或者诉讼继承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因此死者去世時如果以香港為居籍,則應以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另一方面,根據「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的沖突法原則,即使死者去世時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也應適用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由於擔心法律體系不同而影響法律效力,長期以來,香港居民對於內地財產立遺囑公證分配時,多習慣親自前往內地辦理。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媒《現代快報》對此闢謠,稱這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分析依據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
(3) 在香港於1973年1月1日前根據中國法律及習俗確立之領養。 被領養人屬於領養父母之子女,不再屬於其親生父母親之子女。 4、 非婚生子女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的辦理程序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地繼承無遺囑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需要看遺囑中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費用是否有規定,如果遺囑中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收取費用。 就此种情况而言,我在《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已经作出说明。 概言之, 中國內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適用法》第33條規定: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地繼承無遺囑: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若在香港法律下,遺囑成立且有效,則在內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一般認為,遺囑若經過香港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即具備法律效力。 但不包括專用於或主要用於業務或專業方面的實產,或金錢或貸款抵押物。 鑒於中国內地和香港两地的交流十分紧密,就订立遗嘱而言,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
內地繼承無遺囑: 韓國海底撈也跳《科目三》 中國人超錯愕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但由於跨位階共用遺產機制之存在,致令香港法例之下的所謂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與大陸法系之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在內涵及外延上均涇渭分明。 套用這兩個概念無助於理解、歸納、描述香港法例的繼承人優先地位問題,還不如不用。
內地繼承無遺囑: 如何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是指被繼承人父親的兄弟姊妹,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繼承權的位階較低。 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四條將死者的如下親屬列作繼承人:- a. 也就是,在立遺囑者去世後,由遺囑執行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對遺囑進行認證,高等法院通過下發遺囑認證書 (Probate) 的形式,確認遺囑合法有效。
內地繼承無遺囑: 香港的兩制律師 – 律師(Solicitor)與大律師(Barrister/Counsel)
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不存在的情況下,才由下一位元階之人士全部繼承遺產,其他繼承人無繼承權。 例如,若第一位階之配偶(妾)及後嗣均不尚存,則第二位階之父母可獨享遺產;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位階之人士均不尚存,則由第五位階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分享全部遺產。 叔、伯、姑、舅
內地繼承無遺囑: 跨境居民如何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
一般來說,香港居民的經常居所地通常為香港(具體案件可能有例外),因此,香港居民所立的處理內地遺產的遺囑, 通常是會以香港法律作為準據法確定遺囑是否有效。 對於在內地留有遺產的香港居民而言,將來在依照遺囑辦理繼承事務時,最終是要在內地遺產所在地通過公證處開立《繼承權公證書》或者通過法院判決書來確立繼承權,辦理遺產過戶。 同時,一些從內地移民到香港的香港新移民,在移民到香港後,在內地仍留有房產、車輛、股份等資產。 這些在內地遺留有資產的香港居民,在考慮通過遺囑進行資產傳承時,往往比較迷惑: 跨境遺囑怎麼立?
內地繼承無遺囑: 關於我們
如果繼承人有很多,客戶可以考慮有其中部分人辦理繼承,其他人放棄繼承權,以簡化手續。 需要註意的是,香港高等法院對於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的執業年限、法律意見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是有規定的。 因此,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地律師需要就法律意見書的內容徵詢香港律師的意見,按照香港高等法院的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出具法律意見書。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那麼閣下的妾侍只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之後,分得閣下六份之一的財產(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六份一)。
作為處理香港遺產繼承事務的律師,我們經常會為一些海外華人(尤其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的海外華人)處理其親屬遺留在香港的遺產的法律事務。 一、需要向香港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內地繼承無遺囑 按照香港法律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而動用死者位於香港的遺產,是一項犯法的行為。
影嚮遺囑效力的,主要是看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立遺囑人通常居住地(通常是香港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和內容的要求。 內地繼承無遺囑 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舊式婚姻,根本沒有結婚證明;或者該香港居民早期從內地偷渡到香港來,所以沒有出生證明。 凡此種種,解決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師向香港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相關個人登記資料,以查證身份關系。
即使在大陸,這則新聞的狀況也並非無解,只要這位太太的父母生前有在遺囑寫清楚,遺產只給女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筆遺產就不會被這位先生分走了! 這篇自述文章末尾寫明,原文刊載于《上海法治報》2023年11月8日B4版“情感檔案”欄目,原文顯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不過早在一年多前的2022年3月10日,“譚芳律師團隊”便發佈了《獨生女獲2億遺産:父母剛去世,丈夫要離婚分錢。律師會這麼幫你》為題的文章。 客户如何自己不能亲身前往内地办理继承手续,或因内地继承手续繁琐(特别是涉及房产继承过户的手续时),则可委托本所全部代理办理在香港和在内地的所有继承手续,客户自己不需要前往内地。 本所律师具有内地和香港两地的执业资格和背景,可以一站式代客户办理涉及香港和内地的所有继承继承手续。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內地繼承無遺囑: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诉你: 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的遺產
據悉這名家政夫長期受到普伊奇的倚重,從管家、園丁等雜事都由他包辦,而且在疫情期間,普伊奇與這名家政夫的感情更加深厚,可能因為這樣,讓普伊奇想要給家政夫「感恩回饋」。 內地繼承無遺囑 如果普伊奇辦理領養手續成功,那麼這名家政夫將會繼承高達約100億歐元的遺產,不僅如此,之前普伊奇就已贈送一棟豪宅給該名家政夫作為謝禮。 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如果跟陸籍配偶離婚的話,就要看財產在什麼地方了,如果財產、房產在大陸,那就是依據大陸的法律處理,如果在台灣,就依據台灣的法律來處理。 因為台灣法律的法定財產制中,婚後的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並不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喔! 首先,在瑞士,雖然法律上沒有禁止收養成年人做養子,但畢竟屬不尋常舉動,目前還不知瑞士政府是否批准。
內地繼承無遺囑: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应如何办理 – 跨境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那麼閣下的妾侍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話)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後,分得財產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三份一)。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無爭議遺囑認證實務指導》有關知會備忘錄程序(Caveat Proceedings)之規定: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是中港跨境律师会经常需要处理的日常法律事务。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香港居民去世后,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继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办理遗产的转名过户。 本文將介绍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內地繼承無遺囑: 内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 –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內地繼承無遺囑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有關不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雖然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不同,然而根據中國法律,遺囑所用的法律是按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而定。
內地繼承無遺囑: 有關香港和中國內地的一站式遺產繼承法律服務
出身貧寒要一夜致富,除了靠經世之才和中六合彩,還有其他方法,例如:遇上一個好老闆! 全球時尚界頂尖品牌「愛馬仕」(Hermès)創辦人的一名後人最近傳出驚人之舉,他打算修改遺囑,把部分鉅額遺產分予家中一名最信賴的園丁。 這名富豪身家達90億至100億瑞士法郎(約803億至892億港元),估計園丁可分得的財產以百億計,隨時一夜變身億萬富翁。 11月30日,《上海法治報》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一篇來自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譚芳自述的案件分析,其講述了上海一女子雙親去世,繼承2億遺産後,面臨新婚一年的丈夫提離婚,要求分割遺産的案例。
(1) 如果遺囑指定的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列, 按照內地的法律屬於遺贈而非遺囑,受益人應該在立遺囑人過世後2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因為香港法律中並無類似的規定,所以許多港人往往忽略,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b) 內地繼承無遺囑2025 如死者留有配偶以及子女,則死者全部不動產(如房產)全部歸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動產後的其他遺產應首先撥出五十萬港幣的淨額,連同其利息歸配偶所有,之後的剩余遺產一半由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子女共同所有。 在香港法律下的立遺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