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訴人在休庭期間堅持爭議案情,他沒有理由這樣回答裁判官。 佘英輝律師行2025 佘英輝律師行 上訴人在休庭前鄭重表示須要補充,但10多分鐘後又怎會突然猶疑,非但不向裁判官提出爭議,反而表示同意案情。 當時,上訴人應十分清楚,李大律師指他只想就求情補充,而非爭議案情,明顯違背他的意願,上訴人不堅持實令人費解。
李大律師在誓章中指出,早於2014年1月16日已在他的事務所向上訴人讀過控方案情和解釋認罪等情況,上訴人簽署確認 [12]。 認罪當日,李大律師再向上訴人讀控方案情,後者簽署確認同意全部案情[13]。 其次,上訴人要補充關於第二項控罪給「利是」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給百佳張經理買補品。 恢復聆訊後,裁判官再問上訴人是否同意全部案情,上訴人再三表示同意[14]。 佘英輝律師行2025 在判詞第17和18 段,特委裁判官強調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上訴人切線時駛前是本案的關鍵。
佘英輝律師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廉
有關報道曝光後,兩人即日辭任該會的職位。 根據審訊謄本,兩位控方證人都供稱當時已熄引擎,停在路邊,而上訴人從後駛過期間,他們感覺剒了一剒。 特委裁判官接受這些證供,必然不相信是控方第一證人駛前而導致碰撞。
本案是重審案件[4],裁判官認為原審時的判刑未必有參考價值[5]。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煽動者,主動提供利益給3名經理,他的刑罰應比涉案經理的刑罰重[6]。 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的行為侵犯市民買奶粉的權利,而行賄影響公眾利益,必須重判。 佘英輝律師行 考慮過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後,判上訴人3項控罪共入獄6個月。 特委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承認當時在壽富街左二線切入左一線,突然聽到汽車響號,立即剎停,從左翼鏡見控方第一證人下車拍他的車門,但不肯定是否有碰撞,當場不覺兩車有損毀。 最後,他補充有可能是控方第一證人(NZ9120)駛前撞著他(BN886)。
佘英輝律師行: 佘英輝律師行
本席明白上訴人是普通市民,未必通曉法庭程序。 但以上的背景顯示,上訴人有充分機會考慮自己的權利,他的種種行徑與他指被律師誤導的講法不吻合。 上訴人夫婦的講法不可信,本席不接受這上訴理由。 律師會出版《法律界名錄》的目的,是方便公眾及律師會會員可以更容易識別及尋找在律師會註冊的律師、外地律師和律師行。 《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不可用於其他非直接相關的目的。
- 特委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承認當時在壽富街左二線切入左一線,突然聽到汽車響號,立即剎停,從左翼鏡見控方第一證人下車拍他的車門,但不肯定是否有碰撞,當場不覺兩車有損毀。
- 事件另一主角佘英輝晚上亦發聲明,但內容與翁繼文相異甚大,全文均在道歉。
- 佘博士先後考取了多個法律學位:英國紐卡素諾桑比亞大學榮譽法律學士、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法與比較法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法學碩士及博士。
- 另外,上訴人沒有作供支持這駛前的說法,未經盤問考驗,特委裁判官認為不可信[4]。
- 本行的創辦人佘英輝博士是資深的香港律師及中國委託公証人,在法律界工作三十多年。
- 翁繼文則承認三晚均有光顧一間KTV場所的私人聚會,在場的性感女郎是「表演員」。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上周到北京舉行「一帶一路訪京團」,日前遭傳媒踢爆有團員一連三晚於KTV夜蒲,與性感女子合照。 佘英輝律師行2025 事件主角之一的翁繼文今日(5月25日)以個人名義發聲明,列出四點澄清自己為「性情中人」,當日KTV「非常正派」,純粹「聞歌起舞」,否認有越軌或觸摸下體的色情行為。 佘英輝律師行 事件另一主角佘英輝晚上亦發聲明,但內容與翁繼文相異甚大,全文均在道歉。
佘英輝律師行: 交流
黃大律師又指出以上提及的爭議,沒有任何呈堂證據支持。 佘英輝律師行2025 李大律師在誓章中也沒有交代。 據本席理解,黃大律師倚賴上訴得直時判詞中的案情撮要支持這論點[16]。 翁繼文又指,自己為「性情中人」,喜歡音樂,當日純粹即興耍樂,聞歌起舞,堅稱該KTV店非常正派,認為與其合照之女士打扮並不性感,身穿長袖外套。 他又說,KTV唱歌之事令「一帶一路訪京團」及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被牽連在內,是「政治包裝」,令其深感無奈,要求不要再把誇張失實報道誤傳推廣。
- 根據審訊謄本,兩位控方證人都供稱當時已熄引擎,停在路邊,而上訴人從後駛過期間,他們感覺剒了一剒。
- 考慮過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後,判上訴人3項控罪共入獄6個月。
- 他發現防撞桿、呔鈴、玻璃和倒後鏡被撞花和撞凹了。
- 我們的理念是「取諸社會、用諸社會」。
關於第1項上訴理由,黃大律師指出上訴人認罪當日,控方讀完案情後,上訴人原想補充,但被李大律師打斷[9],最終沒有機會提出。 實情是如上訴人誓章所講,他一早向李大律師表明,沒有建議百佳胡經理以分單方式虛報出售奶粉數目,也沒有要求屈臣氏劉經理預留奶粉,他不是煽動者。 休庭時他向李大律師指出以上不符事實的兩點,但李大律師只叫他答「同意」,其餘的爭議李大律師說會向裁判官提出[10]。
佘英輝律師行: 律師團隊
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犯錯,判刑較重是基於上訴人主動提供利益而非建議分單和預留奶粉等行為[18]。 他在判刑理由書第21段明確指出是上訴人主動向各經理提供利益,裁判官沒有誤解案情,判刑合理。 有報道指,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於本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舉行的「一帶一路訪京團」中,兩名團員包括律師佘英輝及交通安全隊高級助理總監翁繼文被指夜蒲。 《香港01》記者取得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團員律師佘英輝在過往的隨團交流後,在ktv擁著一名女子的照片。 知情人士向《香港01》記者透露,該會每次到內地交流,當完成日間的「正經」行程後,夜間便會到娛樂場所如ktv等,大搞私人活動。 陸貽信資深大律師指,控方第一、二證人都指意外發生時剒了一剒。
佘英輝律師行: 交流與聯繫
此外,當晚拍下的照片,不只現時傳媒披露的數量。 而馬恩國過往偶而都會在日間交流後,出席團友的ktv聚會,但都只是喝一、兩杯酒便走。 我們的律師行本著不屈不撓的精神、專業的知識、多年的經驗和新的思維,替客戶解決法律上的疑難及糾紛。 讓我們繼往開來,展望將來,精益求精,給客戶帶來優質的服務。
佘英輝律師行: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本席同意答辯人代表馮美琪高級檢控官的分析,碰撞並非單從側面,也有向前的撞力,控方第一、二證人供稱碰撞導致他們向前剒了一剒合理。 至於劉萬康案,該案的被告人指警方誣陷他販毒,在補錄警誡口供時向警員表示不想回答問題和要求聘請律師,在錄影會面時同樣表示不想回答問題。 主審法官指被告人沒有在會面時投訴被誣陷,所以不接納這辯解。 佘英輝律師行2025 上訴庭認為主審法官犯錯,不應因被告人選擇不作答而作不利推斷,撤消定罪[8]。
佘英輝律師行: 律師樓簡介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未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使用《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作直銷促銷,屬刑事罪行。 佘英輝跑樓梯逃避《明報》記者的追問,當跑到第16層時,終停下回應指,光顧KTV夜店是「律師應酬」。 翁繼文則承認三晚均有光顧一間KTV場所的私人聚會,在場的性感女郎是「表演員」。 基金會晚上八時發聲明指,佘英輝和翁繼文分別辭任該會顧問和附屬會員。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23日(周一)傍晚6時亦發聲明,指譚惠珠辭任該會榮譽顧問一職。 [4] 上訴人原被定罪,判監3個月零兩星期,2013年11月上訴得直,發還裁判法院重審,他改為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