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漏水位置在管道間,屬於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出,或全體區權人依比例分擔之。 按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管理、修繕及改良,原則上亦有民法第820條規定之適用,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而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其改良行為,則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 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外牆面使用不得任意為之,仍應受限制。
- 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規定,管委會是應設置而非得設置,也就是強制規定必須要設置管委會的意思,不能夠主動申請解散。
- 例如,一般的情況可以報請市政府處理,如市府函文允許自行拆除,再由管委會進行拆除,就屬於合法拆除。
- 號民事判決:「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之前,若大樓各承購戶、建商與地主,就地下室樓層如何分配使用之情形,訂有分管之約定,此應解該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而其之後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該分管契約,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以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然該分管契約倘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終止,自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
- 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委員間是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得任意終止(終止之方式並無特別限制,言詞亦可),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否則管理委員辭任頂多只有損害賠償之問題。
-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管理方法所成立之協議,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協議訂定之。其未定有分管期限者,因終止分管契約係關於共有物管理方法之變更,自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自難認各共有人得隨時終止分管契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類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2025 因此,如果該住戶澆水的情況,已達到排放汙染物的程度,此時,可能違反該條例第16條第1項所定公共衛生的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社區入口
Chia-hui:大家好,之前廚房跟廁所因為樓上滲漏水的關係,加上後來有發現鋼筋外露做了輕質環氧樹脂砂漿的補強,想請問是否還需請泥作幫忙做粉光修整整齊,還是直接可以由油漆批土? 最後當然還是會釘天花,只是覺得坑坑疤疤留著,還有一些舊水漬痕跡跟白樺痕跡,擔心日後潮濕會不會容易滋生黴菌,或是會再掉屑…… PS. Junning Lee:目前實務上法院的漏水鑑定是交由兩個體系處理:防水技術協進會和土木結構技師公會(這是我的側面瞭解而非親身經歷,有錯請不吝指正)。
- 請先確認規約有無規定該部分作何使用,若有規定請確認內容為何,是否包含供住戶種植樹木使用?
- 且依本條例新修正第31條規定,或一般住戶規約之規定(內容係參酌舊法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決議,為「重度決議」(即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非經此決議程序,其決議即非合法。
- 然此方法較適用於84年以後興建的新違建,對於屬於84年以前即已存在的老違建,主管機關可能將之列為「免拆」或「緩拆」對象,緩不濟急。
- 沒想到,兩天之後,七樓住戶竟然要求方婷將盆栽移走,並聲稱頂樓的使用權一向屬於最上層住戶,其他鄰居也從來沒有異議。
-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 爰建議「前開得依法處理之事件,不用送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進而納入規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在處理上,只要記得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5項等規定下,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註五)(註六)去處理,即足」。
- 所以住戶不可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若有違反者,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經查明屬實者,主管機關可處住戶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若無,已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房客的行為恐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違反法令之情形,但仍需判斷是否情節重大。 建議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期改善,若無效果再採取進一步動作。 2、必須釐清各戶的共有部分,倘若確實由全體住戶共有,可以要求全體住戶負擔修繕費用,不論是否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都一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一) 管委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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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如要向管委會請求,可先將拍照存證,並將損害賠償的證物如估價單、維修單據等附上,發存證信函請管委會處理,如管委會仍置之不理,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這類鑑定費用不便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是由原告先預繳,之後由敗訴者負擔,通常面積大的話,台幣十幾萬元都有可能。 在這類的官司,通常會請法院到漏水現場去勘驗,並且聲請鑑定,因為法院並非防水工程專業,關於有無滲水,滲水之原因、修復方式及費用,必須經由專業人士鑑定,兩造當然可以合意選定鑑定機關,如果要選比較有名或是規模大的鑑定機關,鑑定費用也會比較高,比方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或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因此,實際上得否請求精神上損害,還是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去判斷,通常受損的住戶也需要有精神科就診紀錄來證明自己受有精神上的損害。 因此,倘若滲漏受損之情形,確係樓上住戶所有水管老舊不堪爆裂所致,則樓上住戶除應更換供水管線設置、排除滲漏原因,也應該就樓下住戶因此所致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而,如果因為漏水遭受損害,可以依據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損害包含物質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以往實務上不太認可漏水的情況會造成精神損害,但是近年來有慢慢准許的趨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第三章 管理組織
按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分者,該建築物及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共有人之共有,修正前民法第799條定有明文。 又建物頂樓之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建物各樓層全體所有權人之共同部分,依民法第799條規定,應推定為建物各樓層之區分所有人所共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判決意旨參照)。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此一規定與民法第765條之規定相同。 第2項則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意即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是不可以單獨出售、贈與、交換或設定抵押權等。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所有權是隸屬各區分所有權人,而共用部分與各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具有同一經濟目的,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建物與基地是可以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在公寓大廈之情況中,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各區分所有權人僅有其應有部分,為使公寓大廈的管理單純化,公寓大廈之建築物與其基地有一體之特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9-10%則用熱像儀複驗,經驗上,會有很高的比例是出現明顯溫差漏水,那就最好請樓上處理了。 蕭曉院:嗯,比如樓上施工鑿破管線、或防水沒做好,導致漏水,那漏水維修的責任和金額就該由樓上負擔。 去年我遭遇到人生一個重大的挫折,第一次面臨訴訟,令我感到徬徨,謝謝陳秉榤律師及巽耘律師團隊專業的協助下,細心的向我說明訴訟中會遭遇到的問題,並提出提出很棒的解決方案。 千金買厝,萬金買厝邊,集合住宅遇上漏水問題時經常會衍生糾紛,法律固然可以保護懂法之人,但在前期的證據保全實不可不慎,事前有越充足的準備,就越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如果真的不幸遇上問題,千萬不要忘了本文分享的「保護自己六步驟」和「請求賠償五項目」,在問題發生的前端盡快解決,以免損害不斷擴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住戶濫用公共空間,管委會怎麼辦?
您家中灑水器噴水的原因為何尚有待釐清,不見得是您室內設備年久失修所導致,亦有可能是他處設備的問題牽連到您家中的噴水器,因此建議先請消防檢修人員來維修並判斷損害原因。 若最後判斷問題的根源在於他處關於共用設備的問題所導致,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及第12款之規定,管理及維修責任在於管委會,則此事件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用及修繕費用則應由管委會負責。 第十七條之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 第八條所訂公寓大廈週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設備未依規定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處罰。 第四項之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職是之故,由於規約之製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規約保管之義務人應為管理委員會;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是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亦未推舉時,則會議召集人應保管該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第二十九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條例或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第一章 總則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孫銘德:對,7-8%要注意,用粉筆標註出來,但可以先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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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頂樓是我的,他人休想用!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可連續處罰。 罰錢事小,主要是擔心火災、地震發生時容易造成傷亡,若因阻礙逃生通道而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依刑法第189-2條規定,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攸關人命不可不慎。 除前述刑法第189條之2的阻塞逃生通道罪外,倘若頂樓住戶在未與全體住戶間達成分管協議的情形下,又係實際興建違建之人,其行為可能另涉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 如果頂樓違建已經建管單位強制拆除,頂樓住戶又擅自重建的話,則又觸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 然而,此見解恐怕會造成管委會困擾,因「一般修繕」管委會得自行決議為之,根本不需要召開大會;而「重大修繕」(或須動用公共基金),即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
主管機關就此問題認為: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如認定產生異議,亦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議決(內政部營建署88年5月6日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函釋)。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公寓樓頂使用權歸誰?
此外,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即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或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後,進行重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樓上漏水,屋主不處理,要怎麼辦呢?
實際上,到底漏水的原因和修復的方式是甚麼,涉及到防水工程專業,一般是建議提告之前先去了解,可以找一些抓漏師傅來看一下,確認是樓上的管線在漏水,之後就可以委請律師向民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通常訴訟聲明會請求樓上住戶能修復漏水,或是樓上住戶必須容忍自己進入修復漏水,修復費用由樓上支付。 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至於甲所加蓋的違建雖屬於民國84年之前「老違建」,經行政機關認定可以「免拆」或「緩拆」,但這只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其他住戶仍可訴請乙拆除頂樓加蓋違建,法院並不會因為該違建被列為「免拆」或「緩拆」就判決頂樓住戶勝訴。 一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的其他住戶,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違建拆除,而且拆除費用還要由該樓頂平台加蓋的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惡鄰退散!大樓走道禁擺雜物 住戶「講好」仍違法
第三年起雖電梯仍未完成點交(目前與建商訴訟中),但依法社區還是要自行找他廠商來維護(原廠商明白表示因建商要求,不會續簽)。 後來社區工作人員與維修工程師較熟悉後,私下暗示合約期滿後社區應該找”不怕建商不給案子”的廠商或單位來檢查,應該就知道為什麼心電梯問題就很多了。 1、相關法令是規定堆放雜物,所以文義上無法包含吊掛於門上,必須回歸究竟有無影響住戶通行或是造成髒亂的立法目的,還是要看您怎麼掛、掛了多少來實質判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共有部分篇
3、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該監委返還該空間,倘若仍拒絕,可以提告。 至於要告誰、如何提告,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或是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小弟家中住在屋齡約七年的20層樓大樓,在早晨無故發生消防灑水頭無預警爆裂情形,造成家中淹水及多項家電受潮損壞,且由於淹水太多導致外流到門外電梯,致使電梯損壞。 同時間13層樓消防設施燒毀(懷疑為消防設備燒毀所導致水壓過大,才致使我家中灑水頭承受不了壓力而爆裂)。 即從101年間開始,筆者一直在強調,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縱使全棟住戶間曾有分管協議,但該分管協議僅限於同意頂樓住戶在不破壞頂樓平台的避難功能下的使用權,若加蓋後限制其他住戶出入,或甚至造成樓下房屋龜裂,對全體住戶構成侵權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2025 因前述情形權益受損的住戶,可以依法訴請加蓋的住戶拆除違建、損害賠償或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公寓大廈與分管契約
諮詢新北市公寓大廈機車車位相關問題,很久以前買房子時,有買汽車車位,故有附一個機車車位,每月繳的管理費有含停車場的管理費,因為我的機車格旁緊連著另一個機車格及一個汽車格,讓我完全沒有進出的動線,每次都要移別人的機車才可以出來,我想諮詢的是大廈管委會有沒有權利可以將機車格前一處約40至50公分的公共空地重新畫至 二個機車車格的中間當做機車進出的空間? 除了向建管、消防主管機關檢舉以外,可以先查詢防火巷土地是否歸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若是共有狀態,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821條請求拆屋還地,或提起刑事竊佔告訴。 法律有定明的,規約就不能牴觸,法律有定但規約沒禁止,還是要依法律規定,這是對公寓條例23條第1項的解釋,樓梯間不能任意堆放雜物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禁止,應無該建管處官員所謂不違法的情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不少火警意外都是通道受阻,導致逃生不及發生遺憾,雖然鄰里間以和為貴,但公共空間的使用事關公共安全,千萬不必為了維持和諧,而委曲求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2025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頂樓住戶拆除加蓋部分;如果頂樓加蓋有出租,還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因為頂樓住戶不能獨佔利用頂樓所得到的租金利益。 樓頂平臺是否有避難功能會以建築相關核准圖說為準,如果有避難功能,就不能約定由特定住戶專用;如果沒有,就可以約定由特定住戶專用。 如果不知道該去哪裡找,可以參考免費法律諮詢,我們的專業團隊將根據你的情況與需求,為你安排最適合的律師人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提到,發生漏水的原因若可以歸咎某一住戶,那麼責任和費用就會交由該戶負責,共同管線也比照辦理。 舉例如樓上住戶進行室內裝修工程,因施工不慎導致水管破裂,費用就會由樓上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屋頂平台的使用方法
要先確認漏水所在位置是屬於外牆共用部分或是二樓與三樓共用壁。 若是外牆,屬於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費用由公基金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支出。 若屬於共用壁,則要釐清漏水之原因為何,若不可歸責於對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修繕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可先請管委會出面協調,並釐清漏水之位置及原因為何,若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種花: 三、漏水誰負責?因「漏水原因」而異
至設置或保管之所以有欠缺,是否由於所有人之過失所致,則非所問。 因此,工作物所有人如主張免責,則應證明其對於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雖有欠缺,但該欠缺非發生損害之原因,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後可。 次按民法第191 條第1 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 號判決意旨參照)。 第五十三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所以如果因處理維修漏水問題,必須進入樓上或樓下住戶屋內時,不管漏水原因是年久失修或由樓上、樓下住戶一方造成,樓上或樓下住戶都不可以拒絕。 但是若漏水肇因樓上維護或施工不善如浴室防水沒做好,或是施工造成排糞管排水管漏水,就由樓上屋主擔負修繕責任和金額。 用翻譯米糕翻成白話文:假如漏水點發生兩戶之間共用隔間牆,或樓上樓下共用之樓板內,應由兩戶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