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在生的配偶(B 小姐)有權取得婚姻居所,她可以選取該居所以代替她有權取得的遺產份數。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一连串如“谁可申请”“应到哪里申请”“怎样申请”“应使用哪些表格”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的问题都会出现。 要解答这些问题,必须先了解每件个案,在不同的情况下,须使用不同的表格。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第三部分 死者的资产位处的地方
政府的目標是在2013年第四季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發牌制度落實前,市民在選購私營龕位時可參考以下的提示和資料,以便作出適當選擇。 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 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下列文件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被視為有關法律的詳盡及具權威性的版本。 雖然文件的內容已力求準確,但請參閱有關法例的最新版本。 司法機構不會就使用該等文件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第十三部分 認證
2.1 填写指明表格时,申请人请留意本部分所列各点,并请小心选择适当的语文填写申请书,因为遗产承办处签发授予书所用的语文,是与申请书内申请人所选用的语文(中文或英文) 相同的。 制订本指引,旨在为填写指明表格的人士提供指导,在选择及填写指明表格前,宜先阅读整份指引。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
- 在這些情況下,應使用表格第F1.1款,申請將外地授予書蓋章,如申請將外地遺產管理書蓋章,則可能須要擔保人(表格第F1.2及F1.3款)。
-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 8.2 如需保存遺產,便應使用表格第S2.1a或S2.1b款,要求法院為收存財產而作出授予(Grant Ad Colligenda Bona)。
9.1 在某些申請,法院可能要求申請人以誓詞形式,提供更多資料,以支持有關申請。 舉例說,如沒有法院接受的書面證據證明重要的事實,如死者的死亡或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便須要誓詞支持,如確認死亡之誓詞(M1.1)及確認身分之誓詞(M2.1)。 8.1 遺囑認證的訴訟展開後,可向法院申請委任訟案待決期間的遺產管理人。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遺產承辦
不過,該等簡化程序不適用於包括任何業務或土地權益的遺產。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人或須繳税人士發出評税證明書通知有關遺產税及利息結餘。 8.1 遗嘱认证的诉讼展开后,可向法院申请委任讼案待决期间的遗产管理人。 在法院作出委任后,便应使用表格第S1.1a、S1.1b、S1.2a及S1.2b款,申请讼案待决期间的授予书(Grant Pending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2025 Suit)。 4.1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便可能须缴付遗产税。 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应先向遗产税署申请豁免或缴付遗产税证明书,在获发有关证明书后,须以编号末为“b”的指明表格向法院提出申请。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3.5 如第48至52条不适用,而死者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为其居籍,但已在外地司法管辖区获得授予,则应使用表格第F2.1款,向法庭申请许可,以申请授予。 如法庭未发出授予,则须考虑使用表格第F3.1款或表格第F4.1款。 在法庭批予申请许可后,则须因应情况,使用W或L字头的表格其中一款,申请授予。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遺產承辦處
死者作為居籍地方的法律除影響對死者遺產的分配外,也影響誰有權提出申請承辦。 “居籍”二字有其特定的法律意思,如有疑問,應尋求法律意見。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遺產清冊
“居籍”二字有其特定的法律意思,如有疑问,应寻求法律意见。 1.2 司法常务官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A条规则,指明了一系列表格,而该等表格已于宪报刊登(“指明表格”)。 指明表格(如其索引所列)须予以依循,唯因应不同的情况,可对表格作出修改或增补。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遺產税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提出申请时不须披露所有姓名,只须提供必须载于授予书上的姓名便可。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 / 遺產受益人沒有向死者的債權人(即債主)還債,該債權人可以怎樣保障自己及追收欠款?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 舉例,如死者擁有兩個單位(一個在香港而另一個在外地),那個海外物業便不會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辦書所處置的遺產內。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使用您的信用卡
市民在取得食環署的批准後,可把人類骨灰撒放在本港指定海域或該署轄下八個紀念花園內。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新程序是怎樣?
閣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請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們加入條文。 遺產承辦處指明表格使用指引2025 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從閣下的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 這項權利受《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5條所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