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安置選項均須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住宅物業的定義見問 10 ) 及「不得正在享有任何形式的資助房屋計劃或相關福利,或曾因享有資助房屋或相關福利而不可享有有關福利」(可酌情處理的特殊情況見問 12 ) 的規定。 符合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公共租住房屋 收回土地條例 (公屋) 申請資格的自住業主亦可選擇放棄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而申請入住公屋單位。 有關資格準則包括自住業主須於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並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或之前已居於有關物業、須通過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 (被收回的住宅物業除外)等規定。 清拆前登記是政府策劃所有需要收地和清理土地的發展項目時的標準程序。
不得不提的是,林鄭曾在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擔任發展局局長,而正是在這段時期裏,政府對「尚方寶劍」的運用發生明顯轉變。 前述回歸初年利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進行排水防洪工程的慣例,便是在林鄭上任後消失得無影無蹤。 政府刊憲引用條例整體次數,同樣從林鄭執掌發展局之後劇減;2008年前,政府幾乎每年都會發出超過10則有關通知,可是從2008年起,這個數字卻暴跌至不足一半。
收回土地條例: IV) 補償案件
地政總署接受由多個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簽發的地址證明文件,包括選民登記、入境事務處的人事登記紀錄、政府信件、電費單、水費單、報税單、銀行月結單、手提電話費單、租約證明文件、工作證、勞資受僱合約、僱主證明書(可由申請人任職的政府機構或私營公司發出)等資料。 收回土地條例2025 有關重置單位基本單位價值(即$/平方米)之上訴,會由地政總署署長考慮。 法定業主須於提出補償建議日期起計的2個月內,提出書面上訴。 業主倘就發放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對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包括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計算自置居所津貼的樓面面積、及其他有關事宜)感到不滿,可於署長作出決定後的60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申請人須向房委會/房協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房委會/房協會按既定政策處理,包括在取得申請人的同意後,按適用機制將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的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社署)作家庭情況評估,以考慮可否豁免因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而不可再次申請資助房屋的規定。 倘申索人與政府未能就法定補償額(如有的話)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補償額。 倘有關個案已轉介土地審裁處處理,先前的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建議,即告撤回。 (五)土地坐落的位置,極需要有公營房屋供應,而附近已沒有其他官地可供政府興建公屋,那政府唯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 本欄一向不贊成政府隨便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徵用私人手上的土地,因為私人產權屬於人權的主要組成部分,亦是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基石。 現今社會都市發展迅速,無論在諸如上海、北京般中國主要大都會以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由於人口密集,「寸金尺土」已經不足以形容房地產價格的昂貴[1]。
收回土地條例: 收回土地特惠補償率
值得一提的是,林鄭月娥於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擔任發展局局長期間,政府對「尚方寶劍」的運用情況發生明顯轉變。 回歸之初,當局曾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以進行排水防洪工程的習慣,但自林鄭上任後,當局祭出「尚方寶劍」的態度趨向保守;在2008年前,政府幾乎每年發出超過10則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地的通知,但從2008年起,該數字卻暴跌至不足一半。 當然,相關檔案文獻記錄尚未解封,我們無法得知相關決策具體出於何人之手、有何理據,然而當年林鄭身為問責高官,她對《收回土地條例》此等變化應該擔當着一定角色。 根據現行機制,在推行每個需要收地的項目之前,政府會按上述特惠補償分區級別的定義,以及所收回土地的擬定用途,考慮該項目屬哪一個特惠補償分區級別。 收回土地條例2025 若土地業權人不接納政府的特惠補償建議,可向地政總署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若雙方未能就申索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土地審裁處就法定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
- 獲邀請提出法定補償的申索人須按地政總署署長所指明的格式呈交其申索,說明他/她尋求追討的款額,並須按地政總署署長的合理要求,將帳目、文件及詳情,提交地政總署署長,以支持該項申索。
- 上文節錄自第110期《香港01》周報(2018年5月7日)《「尚方寶劍」的前世今生 收地條例從未束之高閣》。
-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 還有三幅用地,我覺得被收回的可能性也低,分別就是屯門「大興花園」以南的三幅「綜合發展區」。
-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截至本評論文章發表日止,本人及/或其有聯繫者並無持有全部提及之証券的所有相關財務權益。 2019年度港澳業務仍然是主要的收入增長動力,引述公司指出部分項目已復工,管理層認為第一季的表現將會受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預期全年表現大致不會受到施工暫停影響,仍預期2020年度純利會有雙位數增長。 除投資項目外,積極拓展通過技術+管理、中海合力+等途徑獲取項目的機遇。 加快運營管理體系的建設完善,以提升資産盈利能力爲目標,提高資金自我循環和自我平衡能力,並著力打通運營類資産併購和轉讓通道,優化運營資産配置,尋找通過資産買賣提升營業額和利潤的機會。
收回土地條例: C. 擁有權歸還政府
「公共用途」在《條例》內被定義為以下4種情况:衛生情况欠佳的物業;嚴重干擾附近建築物的土地;與香港駐軍用途有關的土地;及被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的「任何類別用途」土地。 根據現行的農作物特惠津貼評估機制,地政總署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般會在收回土地或清理前進行初步視察,以初步估計所涉及農作物的範圍和種類。 地政總署一般會於張貼法定收地告示後,以告示形式邀請受影響農戶提出申索。 在收到申索後,地政總署及漁護署會再進行實地視察,漁護署會進行農作物點算及評估。 至於農用工具和農舍等農場雜項永久改善設施,政府也會在同一時間張貼拆除農場雜項永久改善設施通知書,邀請受影響人士提出申索。
- 《條例》亦禁止土地原業權人因收地而蒙受損失或損害(loss or damage)而對政府「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進行任何訴訟」。
- 現今社會都市發展迅速,無論在諸如上海、北京般中國主要大都會以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由於人口密集,「寸金尺土」已經不足以形容房地產價格的昂貴[1]。
- 基於上述可能面對的司法覆核風險,再加上法律對定義「公共用途」的限制,就算政府最終勝訴,也可能難以達到短期內釋放土地的目標。
-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 案例提及條文中對財產的保障並非絕對權利,要平衡社會利益之餘,也要顧及有否侵犯私人權利。
對於政府突然收回土地感到十分詫異,認為政府見縫插針興建資助房屋,根本無助解決住屋問題。 港澳將繼續加强承建市場的龍頭地位,積極開拓市場,全面跟進政府工程、私人工程等各個業務領域、重點關注公屋、醫院、機場等大型建設項目。 發揮港澳既有的技術、管理、質量和品牌等優勢,探索和推動港澳工程模式在內地試點應用,利用差異化優勢獲取高質量項目。 2020年是“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集團將繼續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和高質量發展,持續爲股東創造價值。 雖然由於新冠病毒流行等因素影響,集團所處的主要業務市場面臨挑戰,集團仍對自身競爭優勢和執行能力抱有充分信心,有能力在波動的市場環境中穩步向前。 新北市府指出,交通局並未收到具體申請資料,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處負責人3000元罰鍰,並限期改正與持續列管稽查,並續由城鄉局依該管法令處置。
收回土地條例: I) 收回管有權案件
該條例訂明了政府擁有為公共用途決定收回私人土地的權力,但是與此同時政府也必須履行合理補償被收地者的責任。 乍聽之下,它可能會讓人聯想到共產黨的土地改革運動,實際上,類似規定廣泛見於世界各國,在國際法上一般被稱為「國家徵用權(eminent domain)」。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審裁處已經批准答辯人在付款期內付款,而答辯人也遵從命令在付款期屆滿當日或之前把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支付給土地審裁處,答辯人可以避免被沒收租賃權,而有關樓宇的租約也可以恢復,審裁處所發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將不能執行。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根據《條例》,行政長官運用其自由裁量權作出收回土地命令的唯一原因必須為「公共用途」(public purpose)。
收回土地條例: VII. 收回土地
按目前估計,籌劃中的專用安置屋邨預計將於2024年起陸續落成。 房協正就專用安置屋邨上述各項事宜擬定細節,並將於專用安置屋邨落成前,適時向合資格住戶提供有關安排的各項資料。 儘管如此,房委會及房協有既定政策處理此類人士的一些特殊情況,例如:申請人破產、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家庭面對健康或社會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正進行法律程序辦理離婚、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不得分戶。 (四)土地零散地坐落在已納入新發展區的官地上,因土地面積太細,沒法獨立發展,或這些私人土地所在的位置會妨礙整塊官地的綜合使用,那政府就只能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以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
收回土地條例: 支付費用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收回土地條例: 躋身智慧城市 香港路途崎嶇 (信報A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收回土地條例 收回土地條例 收回土地條例2025 林鄭月娥表示,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收地工作會接踵而來,目前已知會收回的私人土地約700公頃,預計其中400多公頃會在未來五年收回,遠多於過去五年收回的20公頃。
收回土地條例: 覆核
第三類是位於市區並適合作高密度房屋發展的茶果嶺村、牛池灣村、竹園聯合村寮屋區的私人土地,合共七公頃。 第二類是位於各區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已規劃作高密度房屋發展,但因業權分散或基建限制等原因仍未有發展計劃,而評估後認為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的私人土地。 寮屋住戶搬遷津貼的計算基準參考基本裝修費用,搬遷費用、固網電話搬遷費用,以及裝修期所需的一個月租金。 收回土地條例2025 當合資格住戶向地政總署確認遷出並簽妥地政總署提供的確認書後,地政總署便會發放有關款項。 如果政府及業主或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士,以為雙方會達成收地協議,但最終要強制收地時,就通常會發生上述情況。
收回土地條例: 登記處及會計部的辦公時間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發表施政報告,指政府會全力以赴,讓土地為民所用,包括加快規劃,然後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及其他適用條例,收回三類私人土地發展公營房屋、首置單位及相關設施。 但這8個案例參考性不高,因為它們都是土地發展公司(市區重建局前身)根據《土地發展公司條例》將市區殘破舊樓重新規劃,從而改善整體市區環境的項目,其中有4個其實是同一地段申請(有關新世界地產在河內道K11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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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從文義角度來看,「公共用途」一詞可理解為開放予或便利所有市民而非單單由政府指定的個別群體,當中並不包括市民純粹透過政府便利個別指定群體而獲得的間接得益。
有關《收回土地條例》的立法原意、引用詳情、以及它是否特區政府徵收土地的最後殺着等問題,敬請留意將於下周一(5月7日)出版的《香港01周報》,以及hk01.com的「土地大辯論專頁」。 然而對於準買家來說,相信他們更關注的,就是購入物業會否受到「突如其來」的阻力影響。 政府表明不會公布正在研究被收回的潛在土地,但是否真的沒有任何蛛絲馬跡可流露出來? 這種表述方式容易令人誤會《收回土地條例》是特區政府專為市區重建局而設,然而翻查相關文獻,不難發現「尚方寶劍」早於港英時期已經存在,現行法例條文的基礎在1900年11月便確立下來。 這還是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引來的新版本,港、九兩地早於1889年11月就有更原始的《收回官地條例》。
因此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表面上跟《基本法》似相抵觸。 因為參考2016年希慎對城規會高度限制的案例,當時希慎不滿城規會就物業高度作出限制,認為有違《基本法》第6條及105條中保障私人土地財產條文,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最終終院裁定希慎勝訴。 案例提及條文中對財產的保障並非絕對權利,要平衡社會利益之餘,也要顧及有否侵犯私人權利。 因應經濟下行壓力,香港行政長官《2019年施政報告》提出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三類私人土地發展公營房屋及「港人首置上車盤」、就東涌綫延綫、屯門南延綫及北環綫展開詳細規劃和設計等多項發展措施,爲香港建築市場提供了新的潛在發展機遇。
收回土地條例: 土地審裁處
合資格的合法租戶除了可獲補償或特惠津貼之外,亦可申請安置。 房委會提供「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讓合資格的合法租戶入住房委會轄下的公屋單位。 收回土地條例2025 有關資格準則包括合法租戶須於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並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或之前已居於有關物業、須通過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等規定。 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則提供「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讓合資格的合法租戶可毋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獲安置到由房協發展和管理的專用安置屋邨。 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合法租戶須於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並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有關物業居住滿最少 7 年,並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等相關規定。 假如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的已登記/持牌構築物住戶在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但在政府實質進場清拆前,被地段業主(或自稱為業主的人士)着令遷出,地政總署署長會考慮酌情允許這些住戶基於恩恤理由申請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並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考慮是否接納申請。
在房協的專用安置屋邨入伙前,房協會聯絡所有循「免經濟狀況審查」獲安置在房協或房委會提供的過渡房屋單位的合資格住戶,通知他們專用安置屋邨的相關細節,包括單位資料、租金、售價、編配及銷售安排等。 屆時,住戶可決定是否選擇入住專用安置屋邨,或選擇不遷入專用安置屋邨,而留在現居的過渡房屋單位並申請轉為正式租戶。 根據既定的房屋政策,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綠表置居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符合資格再次申請各類資助房屋,包括適用於受政府發展清拆計劃影響住戶的安置安排。
不過,這些住戶必須仍然要符合特惠補償及安置方案下與其他居住在已登記寮屋/持牌構築物住戶相同的資格準則,並須向地政總署署長提出讓後者信納其被着令遷出並不是基於他們可控制的情況及他們並沒有因此而收取其他方式的補償/安置。 由此可見,過去官契條文至少給予了政府在以下兩個情況時收回土地的合約權力:一是承租人違反了地契條款,二是政府有意收回土地以作公共用途;後者效果明顯就與《收回土地條例》別無二致,而且它在符合契約精神之餘還可繞過自然公義,甚至被入稟法庭推翻的機會也較《收回土地條例》為低。 選擇「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已登記/持牌住用構築物連續居住滿最少 2 年,並符合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已登記/持牌住用/非住用構築物居住滿最少 7 年 (居住在非住用的持牌構築物/已登記寮屋的住戶須在地政總署的「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中成功登記)。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收回土地條例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