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負責本地的刑事檢控工作,而《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之檢控工作是完全獨立及不受任何干涉。 2019年10月6日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的士司機鄭國泉於深水埗駕駛的士撞向一個23歲女性示威者。 香港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提私人檢控告鄭國泉,律政司攔截了該私人檢控並撤銷[5]。 刑事檢控程序 鄭國泉的代表律師行是何君堯所屬的律師行,該律師行亦在案中代鄭國泉反控告許智峯並索律師費[6]。 隨著拿破崙的東征西討,雖然最終兵敗滑鐵盧,檢察官制度卻在歐洲各國生根。 刑事檢控程序2025 德意志諸邦在19世紀初葉亦漸次採行法國檢察官制度,在1848年革命風潮後幾已成各邦共行之法制,隨後普法戰爭法國大敗,本學習法國法制的日本轉而學習德意志帝國的檢察官制度,中國清朝透過日本學習歐陸法制,亦採德意志立法例,制定法院編制法,引入檢察官制的先聲。
律政司並無回應為何未檢控西灣河開槍案警員,亦沒回應會否提控。 根據《檢控守則》,律政司決定檢控前須考慮兩個原則,包括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檢控人員決定時需要考慮大量因素,例如罪行嚴重程度、疑犯犯罪紀錄、如果檢控是否有阻嚇力等。 如審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便會有跟裁判法院以及區域法院不同的程序,因案件須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陪審員是普通市民,並以抽籤方式從陪審員候選名單中選出。 控方或辯方都有權反對被選出的候選人出任陪審員,辯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最多提出五次反對(如有充分理由則反對次數無限)。
刑事檢控程序: 刑事检控科的角色
2020年8月18日,即相關案件被提出私人檢控後7個月,向法院提出私人檢控的立法會議員許智峯透露,他接到律政司的通知,稱司長鄭若驊決定介入有關案件,指控方將會申請撤回有關傳票,向法庭申請於同月20至28日期間作審訊,兼要求豁免有關的交通警出庭。 而對於此決定, 許表示極度憤怒,且直斥鄭有關舉動是「以人治取代法治」 兼質疑律政司選擇包庇被告人,衝擊普通法下市民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 刑事檢控程序 最後,許指自己會與律師團隊相討,更稱不排除會在短期之內提出司法覆核[4]。 刑事檢控程序2025 刑事檢控科負責在審訊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檢控和處理上訴,向執法機關提供有關調查工作的法律指引,並且通常代表律政司司長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展開刑事法律程序。
首先,律政司司長可以隨時介入並撤銷私人檢控,因而提控人所投入的時間和資源可能付諸流水。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於6月16日發表網誌指,如果她認為任何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建基於不恰當動機或構成濫用程序等,她有責任介入並撤銷相關的控罪。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4(1)條,提訴者可按其意願就另一人的刑事罪行提出私人檢控,無需事先獲得律政司許可。 在考慮上述各點後,檢控人員應從可供選擇的審訊法庭中,選出最合適審理有關事宜並能對涉案罪行的刑責判處足夠刑罰的相關法庭。 如案件涉及有組織罪行,檢控人員應考慮加重刑罰的可能性。
刑事檢控程序: 檢察官
在交付審判程序當中,裁判官需要決定控方或執法機關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據在高等法院提出檢控。 如果裁判官認為控方並無足夠證據,可以撤銷控罪及釋放被告人。 如果裁判官認為控方證據足夠,便會安排案件轉交至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 在1990年代前的香港,保釋並不是一種基本權利,即使保釋乃是由無罪推定原則延申出來的,由於當時並沒有明文規定保釋權為基本人權,若被捕人不知道他可以主動申請保釋的話,他有可能被一直拘捕。 但於1991年通過成立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其中的第五(三)條)便正式確定了保釋權作為基本人權在香港的地位。 刑事檢控程序2025 但正如很多其他的人權一樣,保釋權並非絕對的人權,若警方或相關的執法機關有合理的解釋(如被捕人有打擾證人的傾向),相關的執法機關可以不給予被捕人保釋。
- 美國聯邦檢察系統的檢察官又稱「聯邦檢察官」(federal prosecutors),職責是在聯邦地區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中代表美國政府,地方检察官由选举产生。
- 控方或辯方都有權反對被選出的候選人出任陪審員,辯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最多提出五次反對(如有充分理由則反對次數無限)。
- 律政司早前介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私人檢控,申請撤銷對西灣河開槍警和深水埗涉撞人的士司機的傳票。
- 相反,若裁判官同意並准予被捕人的保釋申請,執法機關也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反對給予被捕人保釋。
- 時任警司朱經緯2014年在佔領運動示威現場,以警棍毆打途人鄭仲恒。
- 他並說,另為免有心者遂為政治操作,混誤真相焦點,他已向總統請辭資政一職;由於全案已撤告,台北地檢署今日處分不起訴。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者不得報考,另各地檢察院的检察官助理由該院检察长任免。 刑事檢控程序2025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检察官與检察官助理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每年評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小英之友會」前員工今年6月間指控顏志發性騷擾,並在臉書發文。
刑事檢控程序: 檢控
而向法院申請開展審訊的限期則不能少於35日[3],由檢控通知書提交至法院日開始計算。 刑事檢控程序2025 於香港最低級別的刑事法庭(即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罪犯3年監守性刑期),案件比較簡單直接,相關的檢控工作大部份由律政司轄下刑事檢控科的法庭檢控主任(Court Prosecutor, CP)負責。 法庭檢控主任不是律師(雖然有少數已獲得律師資格),大學畢業生於畢業後可投考相關工作。 受聘者將會出席一個長達9個月的刑事檢控課程,課程完成後合格者將被律政司委任為法庭檢控主任,於各裁判法院進行檢控工作。 但是除了裁判法院外,法庭檢控主任並沒有於其他上級法院進行刑事檢控的資格,而香港的刑事法庭還包括區域法院(一般稱為地院或區院,最高可判處罪犯7年監守性刑期),高等法院原訟庭(最高可判處罪犯終生監禁),高等法院上訴庭與及終審法院。
1808年,拿破崙制定《拿破崙刑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將檢察官制度定型。 憲法法庭強調,在以上限縮適用的情況下,刑訴法第159-3條規定不牴觸憲法第8條的正當法律程序與16條訴訟權保障。 英國最高法院的前身上議院曾經強調,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憲制下抗衡檢控部門拖延及選擇性執法的重要保障」。
刑事檢控程序: 控罪書
此外,科內律師也就立法建議中涉及刑事法律的範疇向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指引和協助。 若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而被告人否認控罪, 裁判官會將案件押後並安排下一次聆訊的時間及其他有關事項。 如果被告人之前已獲得執法部門的保釋, 裁判官多數允許被告人繼續保釋候審。 所以被告人雖然獲裁判官允許保釋, 但被告人仍然需要進行轉保釋程序, 將警方保釋轉化為法院保釋。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決定提出檢控前,首先要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有關檢控,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
刑事檢控程序: 檢控通知書
如果法庭認為被告需要答辯(即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將會作出開案陳詞,並傳召證人作供。 被告可以:選擇自己作供以及傳召其他證人作供、選擇自己不作供,但傳召其他證人作供或既不親自作供,亦不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e) 如他不要求進行初級偵訊,則會在沒有偵訊的情況下被交付審訊,但如他承認控罪,則會就該項控罪被交付判處。 美國前總統特朗普周四(8月3日)就他涉及企圖推翻2020年大選結果的刑事指控,在華盛頓聯邦法院出庭應訊,並否認全部控罪。特朗普在庭審前再次指責現任總統拜登是操縱法律程序”幕後黑手”。
刑事檢控程序: 刑事檢控決定
以《警隊條例》第五十四(一)(甲)條為例,「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行為亦受法律的監督。 刑訴法第159-3條規定,即使證人已死亡,但其於警察調查期間所做的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憲法法庭認為,這是為了追求發現真實,而將未到庭證人的法庭外陳述採為證據,屬於減損被告防禦權的例外規定。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總統府前資政顏志發日前遭「小英之友會」員工指控性騷擾後表示將提刑事訴訟釐清真相、伸張正義,後來再發聲明表示,先撤回對不實言論的誹謗告訴,後續將全力配合性平調查,釐清事實;台北地檢署今日針對顏控告女員工加重誹謗罪嫌部分,處分不起訴。
刑事檢控程序: 相關案件
律政司早前介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私人檢控,申請撤銷對西灣河開槍警和深水埗涉撞人的士司機的傳票。 律政司表示,許智峯未能就兩宗私人檢控提供足夠證據,無合理機會將被告定罪,因此申請撤控。 刑事檢控程序2025 控方及辯方繼而分別作出結案陳詞(但控方未必會作出結案陳詞)。 其後,法庭便會作出裁決,即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並說明理由。 在此階段,裁判官提出的理由會較為簡短,如被告提出上訴,裁判官便會在隨後提供更詳細之定罪理由。 如被告無罪釋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
刑事檢控程序: 決定審訊法院及程序
在沒有檢察機關的城市,全部檢察工作都屬於州檢察官的職權。 法庭傳票要求被告在案件提堂時出庭應訊,並決定是否認罪。 涉事警員的案件已排期於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法庭發出傳票,代表裁判官認為許智峯已經提供足夠表面證據,證明涉事警員的罪名可能成立,而且認為許智峯並非濫用檢控程序。
刑事檢控程序: 審訊(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當事人,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因此,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基於訴訟之構造始然,檢察官與被告是處於相對立之地位,原則上由檢察官竭盡所能提出各種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 是以,檢察官與法官相同,同負有客觀義務,檢察官並非僅以追求被告有罪判決為唯一目標。 《檢控守則》列明,律政司司長介入私人檢控前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維護社會公義、罪行的嚴重程度、控方和被告等有利害關係一方的意見等。 高等法院原訴庭在 Re Ng Chi Keung [2013] CFI 309 一案中指出,律政司司長無須解釋介入私人檢控的決定,亦無須證明介入私人檢控符合公眾利益。 如果被告人承認控罪但不同意案情,裁判官視乎情況會有兩個做法:1.
刑事檢控程序: 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
如純屬簡易程序罪行,可以與可公訴罪行一併審訊,唯其審訊不可在原訟法庭進行。 每一位證人會先被主控官詢問(控方主問),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辯方盤問)。 就《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而言,當執法人員在街上截停行人或車輛時,在截停當刻已經限制了被截停者的人身自由,所以該執法人員在法律上須提供合理的解釋,否則該執法人員即被認為侵害基本法所提及的權利,被截停者可透過民事訴訟向該執法人員索取賠償。
刑事檢控程序: 刑事鑑識
在考慮公眾利益時,檢控人員必須研究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及事實情況,例如罪行性質、疑犯的年齡及精神狀況、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等。 舉例,如提出檢控之負面影響比罪行的嚴重性或損害性更大,則提出檢控便未必會符合公眾利益。 概括來說,如罪行越嚴重,提出檢控便會越符合公眾利益。 關於檢控政策的更多資料,可參閱律政司發出的《檢控守則》。 由於檢控通知書只適用於非常輕微的罪行,所以一般只適用於如超速駕駛罰款,亂拋垃圾等罰款性罪行,若被告人認罪,他只需要將有關罰款和已簽署的認罪書交回法院即可。
今年6月3日凌晨,「小英之友會」女員工在臉書PO文曝光後,顏志發先表示,本人已提起刑事訴訟,盼能釐清案件真相,讓正義得以伸張」。 洪律師指出,被告知道錯了,但被告並不是故意犯罪,他只是希望法官對被告量刑時,想想比被告更嚴重的飆車撞死人,與被告的酒駕行為,哪一個更可惡,被告真有這麼可惡嗎? 本案原定昨天進行第3天審理,受卡努颱風來襲停班影響,延至今天上午9時30續行審理;審理時,有1名國民法官因工作無法請假,辭任國民法官;審判長王福康裁定由備位法官當庭宣示遞補。
如執法人員沒有跟隨指引而作出逮捕,這逮捕便會視作為非法禁錮,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指控執法人員並要求賠償。 7.3 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成為當時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取代原來檢控一方。 由私人檢控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長可繼續該等法律程序,也可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從而阻止該等法律程序繼續進行(見《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74和75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7條)。 在決定是否介入私人檢控前,會先根據《檢控守則》決定往後的檢控行動。 在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後,法官會向陪審團總結案件,讓他們重溫雙方的證供及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