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人員得為配合其配偶之特別假或年假,或因其他值得考慮原因,申請提前享受特別假,但不影響上條規定。 二、利害關係人應在申請書內指出開始享受該假之預定日期及享受該假之一處或多處地點;部門須就利害關係人是否符合批給該假之要件,尤其係享受該假所需之服務時間、期內之工作評核及利害關係人提出之日期是否適宜等作出報告。 二、在終止治療、遇難人康復或能正常工作時,主診醫生應聲明終止治療之理由、健康狀況、無能力程度及作出結論之依據;如有需要,應建議讓遇難人擔任較輕便工作之期間。 一、使用任何不當手段或方法,或實施欺詐行為而享受為在職時意外制定之保護及福利之工作人員,須負紀律責任,且不妨礙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
四、疾病及親屬需要陪伴之情況,應以有關醫生診斷之資料、醫生之檢查證明及報告書、醫院證明及其他官方文件證明,該等證明文件應在工作人員返回部門時立即呈交。 三、上述兩款所指之聲明應分別在遞交醫生檢查證明之期限內,或如未訂定休養期,於復工當日遞交予工作人員所屬之部門。 四、屬自然流產、優生流產或治療流產、活產嬰兒死亡或誕下死嬰之情況,自發生有關事實時起算,缺勤期為七至三十個連續日,而主診醫生有權根據產婦之健康情況,規定相應停工期。
公務員停薪留職: 第二十三條
三、如工作人員於必須提供服務之期間開始後方拒絕提供服務,則上款所指之賠償將按尚須履行義務之時間依比例計算。 一、編制內或於本地以合同聘請之工作人員,如修讀頒授有助其擔任職務或在公共行政當局內晉升至更高職程之學歷資格或專業資格之課程時,有權根據下列各條之規定,獲免除上班。 一、自意外至康復期間,或自意外至健康檢查委員會發出無能力聲明期間,遇難人保持在實際服務時有權享有之一切權利及福利。 一、如遇難人無能力完全擔任其職務超過六十日時,應其所屬部門領導之要求,遇難人必須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之檢查。 四、無呈交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所指之證據以及無確認病況、患病之嚴重程度或患病親屬需要陪同之情況,有關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且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為滿足上述需要,本法規引入部分修改,而涉及之內容包括僅將工作日作為享受年假之日數計算、因病缺勤之合理解釋及規範以及在批給無薪假及特別假方面之規定。 二、不合理缺勤、於一曆年內因病缺勤三十日以上、享受各項無薪假、工作評核低於「良」之服務時間及受停職紀律處分時,將中止對批給特別假所必要之服務時間之計算。 二、因不可歸責於工作人員之事實或法律未有規定之嚴重原因而不能上班,經適當證實後可視為合理缺勤,但機關領導有權接受或不接受該缺勤之解釋。 二、上款所指人員可於同一曆年內以扣減薪俸方式連續或間斷缺勤最多六個工作日,而不喪失任何權利或福利,但須最少提前一周申請,且以不致對部門造成不便為限。 一、如因任何說明理由之原因,澳門辦事處或上條第二款所指之實體並無參與,有關領導應命令工作人員或其親屬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之檢查,以確認阻礙返回之病況。 四、命令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之工作人員如未到委員會接受檢查,則自工作人員應受檢查之日起計,其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但妨礙其接受檢查之事由經適當解釋且獲所屬部門領導接受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停薪留職: 第二十五條
二、屬上款所規定之情況,餘下之年假日數應在根據本法規之規定所訂定之期間內享受,且該期間得延續至緊接之曆年。 三、除上款所指之報酬外,工作人員尚有權依法收取年假津貼,津貼之金額係將薪俸總數乘以工作人員在該曆年有權享受之年假日數除以22。 近期社會活動令零售、飲食、旅遊、酒店等行業受創,部分僱主為了節省開支,會先安排僱員放取有薪年假,後再停薪留職,或進一步減薪裁員。 就停薪留職的情況,有僱員擔心會無了期停工,影響生計,雖然明白公司苦處,不想貿然找其他工作,但又擔心停工期會否喪失勞工福利。
重新好好把那些過去不曾好好說的想法說出口, 也希望自己過去的工作經驗乃至辭職之路, 公務員停薪留職 能夠給擁有相似苦惱的人一些靈感、激勵或者別的。 公務員停薪留職2025 公務員停薪留職 所以我很建議比起漫無目的地拿學位,確認在職進修的目的以及規劃最終可以加分的技能樹,可以讓你的進修更有目標更有用。
公務員停薪留職: 公務員在職進修、念研究所對於升遷、薪水有幫助嗎
如果打工仔真的想申請無薪假,要跟老闆來個「雙方協定」,看看是否行得通,還要望老闆能酌情處理。 公務員停薪留職2025 我們會繼續努力確保把完成紀律程序所需要的時間,保持在合理範圍內,並根據經驗,進一步引入精簡程序的措施。 申請自行進修有幾個要件,包含「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服務機關同意前往進修」、「成績優良給予補助」等,前兩項是屬於「事前簽准」的環節,成績認定就是補助請領的條件。 公務員停薪留職2025 答:打工仔在「停薪留職」期間能否兼職工作,是視乎僱傭合約而定,如僱傭合約無規定僱員不可從事兼職工作,打工仔則有權在「停薪留職」期間兼職。 一、享受長期無薪假之公務員申請回任時,有權填補其職級或等同其職級所配備職位之首個空缺,或於申請後出現之空缺。
- 七、對於經因公共利益之無薪假後重新上班之公務員,按其處於有關狀況之期間不逾一年或逾一年,分別適用本條經適當配合後之短期無薪假規定或長期無薪假規定。
- 答:僱主如在無雙方協議下要求僱員「停薪留職」,一旦僱員不獲支付工資日數超出上述所指總和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可被視為停工,即變相解僱。
- 我們當然可以為了自我滿足、或沒有甚麼原因就開始一份進修,不過既然願意花這些成本,感覺同時能夠得到一些別的效益,會更划得來。
- 六、如無薪假持續逾十年,而公務員未於該期限屆滿前申請回任,則其與行政當局之聯繫即以免職方式自動消滅,但不影響法定之退休權。
- 四、當出現值得加以考慮及未能預見之情況,得例外以口頭作出關於第一款所指之提前享受年假之通知,但最遲在當日作出通知,在此情況下,應在上班之日補作書面通知。
- 四、澳門辦事處應將其擁有之一切有關利害關係人或其親屬病況之資料,送交利害關係人之部門,但澳門辦事處得一併送交其他重要之資料。
二、在醫生聲明內應指出定期覆診期及治療時間表,如治療逾三十日,須對定期覆診期及治療時間表作每月確認。 五、屬分娩後嬰兒住院或母親留院之情況,在母親要求時,因成為母親之缺勤,應被中止直至住院或留院結束日為止,並自該日起接續計算至缺勤期結束為止。 如果上司一向對你工作表現滿意且寄予信任,停薪留職的機會便大很多﹔若然一向工作表現平平,Appraisal亦只得到合格或多小小的分數,更不曾獲上司公開或私下嘉許過的,要諗諗。 商業社會很殘酷,如果你的角色不易取代,或者能力過人,你可以要求更多。 在現行的《僱傭條例》中沒有條文是提及無薪假的,換句話說,對無薪假是沒有任何規管或限定。
公務員停薪留職: 有關公務人員進修留職停薪延長期間規定疑義
因成為母親、成為父親及收養而缺勤應以主診醫生或有關醫院之聲明或以具足夠證明力之文件作解釋,上述證明應於與缺勤當日緊接之第二個工作日結束前呈交予工作人員任職之部門。 公務員停薪留職2025 二、合理缺勤並不中斷實際服務時間之計算,亦不損害工作人員任何權利及福利,但另有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如工作人員之配偶為行政當局工作人員且因法律規定或工作性質,其必須在年內之特定期間享受年假,上款所指之優先權亦延伸至上述工作人員。 二、於年假期間,不喪失任何權利或福利;工作人員並獲發實際服務時有權收取之報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在公共部門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必須關閉之情況下,不上班者視為合理缺勤,但法律或上級規定工作人員必須上班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停薪留職: 第二十八條
一、如工作人員在葡萄牙患病,除須作上條第一款所指之知會外,並應在相同之期限內,向澳門辦事處知會有關事實,且向其呈交上條第四款所載之疾病證明資料。 四、如負責到病人家中核實病況之醫生作出否定工作人員患病之意見,應立即知會工作人員,且自獲知會之翌日起,工作人員之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二、應於缺勤開始之日將缺勤通知部門,且工作人員一返回部門上班,應立即以具足夠證明力之文件解釋有關缺勤。 一、服務一年以上之工作人員得提前享受在緊接曆年到期之年假,每月兩日,每年最多為十個工作日,但對部門造成不便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停薪留職: 第二十四條
利用自己下班時間、周末假日的時候去上課,但既然是利用自己的時間進修,為什麼還要跟機關申請呢? 公務員停薪留職 公務員停薪留職 主要差別是在若經簽准機關同意進修,可以領取學分費補助,公餘時間進修的補助費各機關不一,「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是上限每學期2萬元,但各機關可以自行從嚴規定。 公務員進修補助、給假的法源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雖然該法有很多篇幅在寫選送進修,但普通公務員得到選送進修的機會相當稀缺,因此大多數人會用的都是「自行申請」進修的情形,原始規定請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到第16條有關「自行申請」的部分。
公務員停薪留職: 工作上手之後再談進修
六、對被健康檢查委員會視為屬導致不能擔任職務之疾病之身體或精神紊亂,按情況適用經適當配合後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二、不合理缺勤除引致法定紀律後果外,尚引致喪失缺席日之報酬,且缺席日不作年資計算,並在該曆年之年假中扣除缺席之日數,或如已享受該等年假,則在緊接曆年之年假中扣除。 二、應部門領導基於工作需要而作出具說明理由之建議,總督得以批示將最多十一個工作日之年假轉移至緊接之曆年。 三、工作人員不論於本地區內或外享受年假,應預先向其所屬部門提供資料,以便部門能在其享受年假期間任何時候與其聯繫。 當有員工被停職,有關方面定會另作安排,填補其空缺,不致引起重大問題。 我曾於上文強調,只有在不能或不適宜把有關人員調往其他職位,或不飭令該員停職則明顯有違公眾利益時,我們才會採用停職措施。
公務員停薪留職: 特別假
三、如上款所指之無薪假橫跨兩個曆年,公務員有權在從新上班之年及緊接之年分別按在停職之年及在從新上班之年內提供之服務時間,享受依比例計出之年假。 答:僱主如在無雙方協議下要求僱員「停薪留職」,一旦僱員不獲支付工資日數超出上述所指總和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可被視為停工,即變相解僱。 僱主需要按勞工法例支付解僱補償,如遣散費等,否則僱員有權追討法定權益。 公務員停薪留職2025 公務員停薪留職 公務員停薪留職2025 若要追討遣散費,僱員必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年而遭僱主停工,方可獲遣散費補償。
公務員停薪留職: 【停薪留職】《僱傭條例》容許「停薪留職」嗎?打工仔應如何自保?
三、根據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已提前享受之年假日數應在第一款c項所指之補償中扣除,或在有權收取之報酬中扣除。 作為公務員體制改革的一部分,當局在二○○○年四月成立了公務員紀律秘書處,集中處理所有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辦理的紀律處分個案。 過去,須要進行聆訊的個案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平均需時七至十八個月完成。 經驗顯示,自秘書處成立以來,紀律處分個案都可以加快處理,並能符合自然公正原則。 現今須要進行聆訊的個案,所需時間有些已縮短百分之三十即三個月以上,很多個案均可在五至十五個月內完成。
公務員停薪留職: 停薪留職問題
想用血淚想要提醒大家的事情就是,假如大家有無限的時間、金錢、精力可以try&error,那當然想怎樣就怎麼樣,但事實就是,在每個人結婚生小孩、還覺得自己還有活力嘗試之前的時間是有限的,能夠同時兼顧一份正職工作之餘同時進修,也勢必犧牲排擠其他的時間安排。 我們當然可以為了自我滿足、或沒有甚麼原因就開始一份進修,不過既然願意花這些成本,感覺同時能夠得到一些別的效益,會更划得來。 公共利益之無薪假引致中止公務員享有之一切權利及福利,但如利害關係人按批給無薪假時之前之薪俸繼續作退休金、撫卹金及衛生護理之扣除,則仍可保持該等權利。 六、如無薪假持續逾十年,而公務員未於該期限屆滿前申請回任,則其與行政當局之聯繫即以免職方式自動消滅,但不影響法定之退休權。 五、於短期無薪假後得緊接一長期無薪假,而於兩假之間無須實際服務一段期間,但兩假之總和不得逾長期無薪假之上限。
透過上述修改,擬在行政當局及其工作人員之間取得利益上之必要平衡,以及使各種制度更具靈活性,並更嚴格規範公職上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 根據《僱傭條例》,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僱員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這個情況可視作被停工。 所謂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大家口中所說的停薪留職又叫做「停工」,如果僱主單方面強制要求僱員停工,會視為變相解僱,僱員可以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如遣散費。 若要追討遣散費,僱員必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年而遭僱主停工,方可獲遣散費補償(留意遣散費金額須按法例與強積金作對沖)。
五、在為批給特別假所需服務時間屆滿之日,如已無法於該曆年內全部或部分享受特別假者,得於翌年開始享受該假或無間斷延伸至翌年享受該假。 於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入職之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已獲得特別假權利者,維持該權利直至其在公共行政當局之職務終止時為止。 三、公務員於無薪假期間申請退休,到達年齡上限或被認為絕對無工作能力時,則自有關批示公布日起,獲發其應得之臨時退休金,但如已享受之無薪假期間少於一年,則自享受滿一年之日起,獲發退休金。 公務員停薪留職 二、擬受惠於本條所規定制度之工作人員,應簽署載明其對行政當局應盡義務之聲明,該聲明成為一般執行名義。
三、公務員一旦處於該長期無薪假狀況時,其原職位即定為空缺,自該假開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回任,或在長期無薪假之狀況下十年後亦不得申請回任。 四、在本條所指之培訓活動中,成績不及格或未達所需出席率,引致終止所給予之權利及福利,並向行政當局歸還所支付之費用。 四、自分娩後在缺勤期內如母親死亡,父親有權被免除工作以照顧子女,免除期間與母親仍有權享受之期間相同且不得少於二十日。 根據《僱傭條例》附表列明,僱員缺勤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行業習慣等,此安排會使僱員仍然受僱,其勞工福利沒有喪失。 公務員停薪留職2025 病假、分娩假、侍產假、進修假期及無薪假期則在有需要時,准予放取。 (四)由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一百九十三名公務員經過紀律程序後遭撤職或被迫令退休。
公務員停薪留職: 第二十七條
對於無薪假的人工計法,《僱傭條例》中也是完全沒有提及的,只有一項提到「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即是如果老闆批准你放無薪假期,當中會扣你多少人工,也要看「雙方協定」。 無論是除30/31(該月的總日數),又或除該月工作日的總日數,都是按公司做法或「雙方協商」決定。 想請無薪假前,請先向相關部門或人事部的同事了解貴公司無薪假的計法,再權衡輕重,決定這個無薪假是否請得適宜。
公務員停薪留職: 機關同意公務員進修簽呈|進修項目與業務有關、進修方式
本法規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之制度,同樣適用於本地區以外聘任之工作人員,直至於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學年其已註冊之課程結束時為止,但上述工作人員須於本法規公布日前已受惠於因學術培訓而缺勤之制度。 十二、特別假之權利人在擔任政治官職或其他官職時,如受惠於有關專有制度,則中止對批給特別假所必要之服務時間之計算。 公務員停薪留職 三、如辦公時間與上課時間無抵觸,則為學習之目的,工作人員每就讀一學科,有權每周不上班一小時,但每周總數以三小時為限,並得連續或間斷使用之。 一、屬部分無能力,即使為長期者,部門領導應採取措施,在考慮遇難人之專業水平及資格下分配遇難人擔任與其狀況相符之工作。 五、為證明工作人員所呈交之證據之真實性,行政當局得向利害關係人患病地之外交使團或領事使團之有權限當局,或當地官方實體提請檢查之。 一、具有合法理由身處本地區外且在當地患病之工作人員,如不能啟程返回本地區及在預定日期上班時,應將患病之事宜、預計之病期及聯絡地點以電報或電傳於三個工作日內知會有關部門。
公務員停薪留職: 第二十六條
二、對於上款所定之缺勤期,其中六十日必須於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三十日得全部或部分於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 一、應部門領導基於部門在運作上出現迫切且不可預見之需要而作出具說明理由之建議,總督得決定年假享受之中斷。 二、年假權於每年一月一日到期且因於上一曆年提供服務而獲得,但屬第一年服務者,不在此限;如屬此情況,年假權於工作滿一年時到期。 鑑於從實施年假、缺勤、無薪假及特別假之現行規定中所取得之經驗,顯示出有需要對該等規定作出修正、更新及完善。 公務員停薪留職 曾有網民在討論區申訴,公司不批准他申請No Pay 公務員停薪留職 leave,做法太無情或刻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