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上述問題以及中國經濟近年蓬勃發展,中國居民已積累大量私人財富,而他們持有的資產種類和形式亦變得更加多元化。 2020年5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民法典》,《繼承法》被納入其中並得到補充和完善。 遺產管理人權力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5 特別地,《民法典》的繼承篇中新增了關於遺產管理人的新條文。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 例如,第三人主張對死者名下的房產由出資購買,但仍在死者名下,並沒有人申請和由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 鑒於上述問題以及中國經濟近年蓬勃發展,中國居民已積累大量私人財富,而他們持有的資產種類和形式亦變得更加多元化。
-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 已故納稅人生前有應課稅收入,遺囑執行人須在該納稅人去世日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並提供死者個人資料、去世日期、死亡證副本、生前收入類別及如何與遺囑執行人的日間聯絡電話及地址。
- 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
3、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才能對遺產管理人要求償還債務(參見民法第1181條)。 如果死者居籍地的法院並沒有在死者居籍地向任何人發出過遺產管理書,則在香港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書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由死者居籍地的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即以誓章形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說明根據死者居籍地的法律誰是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 遺產管理人權力 〝遺囑執行人〞須負責代已故納稅人處理有關稅務事宜,包括呈交報稅表,提供資料及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繳付稅款。 遺囑執行人亦應保留有關已故納稅人收人、支出及免稅額的證明文件。
遺產管理人權力: 申請信用卡
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閣下應該考慮委任某人在閣下去世後擔任未成年子女(未滿18 歲)的監護人。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5 該等薪酬不得超過所管理的不論屬何性質的所有財產的總值中下述百分率,即首$1000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後$4000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餘額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在已故納稅人業權轉給尚存業主後,稅務局會開立一新物業稅檔案給尚存業主,以處理所有關於尚存業主的物業稅事宜。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 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 遺產執行人負責查找和收集所有死者財產,確保任何債務和稅款得到清償,並將剩餘的財產和金錢分配給有權益的各方。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香港並沒有法例可令在生配偶,在不支付任何金錢或補償下取得婚姻居所(除非遺囑寫明配偶可無條件地取得該居所)。
遺產管理人權力: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相關因素例如:- (1) 是否根據在法律上無遺囑繼承的順位,某些人具有做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例如在香港法律下,通常配偶具有做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 根據根據實際案件的情況,可以決定由其中一方做遺產管理人,也可以決定由獨立的第三方專業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或信託公司)做遺產管理人。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囑沒有有效地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優先權的人可向法庭申請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權力 委任遺產管理人亦對繼承香港居民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有重大影響。 在《繼承法》的舊制度下,物權只可直接轉移予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保管人均沒有明確被授予控制或管理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
- 委任遺產管理人亦對繼承香港居民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有重大影響。
- 如果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還沒有產生,如何針對死者的遺產進行訴訟呢?
- 值得留意的是,《民法典》內有關遺產管理人的新條文屬原則性概述,因此預期當局日後很可能以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的形式發出指引,來說明此等條文在實踐中如何運作。
- 撇除A先生的葬禮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B小姐有權取得法定遺贈500,000元加上剩餘遺產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總數為975,000元。
-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個別人士報稅表內呈報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物業的資料。
- 考慮到中國居民因財富的快速增長而產生的對於更有條理的遺產管理的需求,在《民法典》中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將改善現時在《繼承法》下缺乏系統性的資源分配方式,因而大大提升遺產繼承的效率,減低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糾紛的風險。
如已故納稅人生前為已婚人士,其配偶亦須在該報稅表簽署。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報稅表內呈報已故納稅人在合夥業務所佔利潤的資料。 如果該遺囑的有效性會按照外地法律來決定,例如立遺囑人不以香港為居籍且遺囑並非在香港訂立,則法庭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外地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證明該遺囑在可適用的外地法律下是合法有效的。
遺產管理人權力: 遺囑執行人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即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的聲明,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 由於退稅是遺產的一部分,稅務局曾要求〝遺囑執行人〞簽署償還稅款保證書,並在取得遺產稅署同意後才會發出退稅。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5 〝遺囑執行人〞可申請將已故納稅人生前的收入撥入個人入息課稅計算。 他只須在已故納稅人的報稅表第 6 部內,填妥〝個人入息課稅〞部分,以作出選擇。
遺產管理人權力: 3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因此死者去世時如果以香港為居籍,則應以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另一方面,根據「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的沖突法原則,即使死者去世時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也應適用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法庭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後,一般會在1-2個月左右做出第一次回复。
遺產管理人權力: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才可以採取行動。 如果高等法院不能為此海外遺囑認證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遺產管理人權力: 第十三部分 認證
有些國家的法例(香港除外)會規定死者必須將一定比例的遺產分給其孩子和遺孀。 一般來說,除非閣下已指明以哪一個國家為居籍,否則便根據閣下出生時父親的居籍為準,而並非以出生地為準。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遺產管理人權力: 關於滙豐
由於遺產代理人一般須年滿21歲,所以閣下最好避免指定太年輕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否則若閣下百年歸老時,他/她還不到21歲,便不能馬上成為你的執行人(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9條)。 遺囑執行人同時可以是閣下指定的遺產受益人(兩種身份不同,要清楚表明),因此,閣下可指定信任的親人擔任執行人,亦可指定閣下信任的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等,作為遺囑執行人。 舉例說,如果閣下擔心家人會因您的遺產管理與分發而爭吵不休,甚至鬧上法庭,閣下可以考慮指定您信任的專業人士作為唯一或其中一名獨立執行人,以減少爭吵的機會。 又法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酬。 如果死者去世時的居籍地不是香港,而遺產主要是動產,則根據上述以死者去世時的居籍地法律為依據來確定遺產管理人先後順序的沖突法原則,應該適用死者居籍地的法律即外地的法律規定來確定誰具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
遺產管理人權力: III.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遺產管理人權力 傳統上,與葬禮 / 土葬 / 火葬安排有關的聲明都會包括在遺囑內。 不過,遺囑或會未能在閣下過身時被及時找出,以致這些意願未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