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 「佔中三丑」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人因發動佔領行動而被控,煽惑及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等罪名。 辯方認為控方動用三項近似的控罪,來檢控同一個佔領行動事件,屬於「一罪多控」,不合法律原則。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控方就回應指,被告人在事件中曾作「串謀」、「煽惑」兩個不同行為來發起佔領行動,將有關行為分開作出檢控屬於合理。 9名參與2014年佔領中環行動的人士,包括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人,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控罪,經過18天聆訊後,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佔中三子之一、港大法律系講師戴耀廷指,他會秉承公民抗命的精神,如控罪與事實相符,他們會認罪,又認為被控告的時機含政治考量。
因為「串謀罪」針對的行為,正是串謀者達成犯罪協議,並意圖付諸實行。 控方毋需證明他們有作進一步行為(但如有則可能構成加刑因素)。 譬如,一位員工受不了同事沒有馬上處理合作的專案,但經過溝通後發現,是因為同事手上有其他更急迫的工作需要先處理。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經過溝通,雙方往往能知道彼此的期盼,並達到共識,或至少你會了解同事為何會有那些行為。 這個方法簡單卻有力,能避免你因為這些困擾而生產力下降。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佔中三丑等9人煽惑、串謀佔中案進行審前覆核
而且於3人宣佈啟動佔領運動時,所有上訴人均親眼見當時於添美道所發生的堵路情況,因此原審法官才指3人明顯地預計得到事態發展。 上訴庭直言,若說上訴人事前沒有預計事態發展,是脫離現實和欠缺常識的說法。 發言人續指,警方重申尊重市民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 警方一貫以來的政策是全力協助市民進行和平理性的公眾活動,同時亦有責任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 辯方回應指,認罪下的刑期扣減屬香港刑事法庭已確立的原則,若沒有減刑便不會再有認罪誘因,例如甚少有謀殺案被告認罪。
- 除非有被告作出招認,或者有共犯擔任控方證人,否則控方往往難以有直接證據證明涉案的串謀。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九名被告除「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另外6人為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和李永達。
- 眾人早前提出上訴,代表戴耀廷的律師指佔中並非計劃作出妨礙,只是想引起公眾關注,並透過自我犧牲去爭取民主,又認為籌備之時三子曾考慮到要避免影響市民。
- 警方一貫以來的政策是全力協助市民進行和平理性的公眾活動,同時亦有責任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第 139 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1 條 (侵害文告罪)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9名被告步出庭外時,獲現場旁聽的公眾拍掌表示支持,又對他們大喊「加油」,各被告則握拳高舉雙手,並感謝支持者。 法官在庭上宣布各被告裁決結果後,頒下長達268頁書面判決書,聆訊押後至下午進行求情,9名被告准保釋至求情完畢。 星島日報指出,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約6時20分還前往《立場新聞》位於開源道的辦公室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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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民聽取判決後指,對於上訴庭裁決感到失望,又解釋當初選擇抗辯是因認為控罪不適合,也認為法庭應該對於公民抗命案件盡量輕判。 至於是否會上訴至終審法院,陳指會先與律師研究,並要考慮資源問題,因現時仍有抗爭者需要支援。 法官指第一條串謀公眾妨擾罪長達2年,控罪日期與第2條和第3條控罪部份重疊,而檢控「佔中三子」煽惑他人去煽惑他人,是否過於複雜?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要求控方向法庭解釋這樣安排控罪是否合理,或考慮簡化。
陳健民表示對於發起佔中而入獄,他不曾感到後悔,指「無一刻後悔相信香港人」,又相信反修例運動令更多港人明白,公民抗命是為了使當權者謙卑,及守護民主、自由和法治。 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控方均會依賴「公開作為」作為間接證據,要求法庭藉此反向推論有關的串謀協議存在,以及串謀者的參與程度。 當中的邏輯是「他們作出這些『公開行為』的原因,正是他們之間事先存在犯罪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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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發言人晚上指,警方經全面及深入調查,並徵詢法律意見後,今日(27日)再次拘捕八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二至七十三歲,並分別控以「串謀公眾妨擾」、「煽惑他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並將於星期四(30日)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另一名辯方大律師指,《國安法》沒有明文列明「最低刑期」,認為若有立法改變現有法律原則,特別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立法機關定會清晰列明。 控方指,是為正確反映整體犯罪,才以串謀罪提控,若因而令最低刑期的限制不適用,便會有不一致的地方,「並不公平」,而判刑亦將不能如實反映被告所干犯的罪行。 黃浩銘,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李永達被控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指他於2014年9月28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美道,煽惑他人非法阻礙行車道。
有些人選擇忍耐不說,但心理學家強調,若放任這樣的負面心態不管,會影響到自己的生產力和身心。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閣下發送給我們的資料僅用於初步諮詢之用並將嚴格保密。 希望閣下能明白我們初步回答您的問題並不等同或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初步諮詢後,我們也有權利拒絕代表閣下。 您可以直接撥打我們其中一位律師的電話,或將您的聯絡資料和您查詢的簡要電郵給我們。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控方指黃於佔領運動開始當天,即2014年9月28日以擴音器呼籲佔領者坐在分域碼頭街上佔領,以及反包圍添美道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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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批評律政司用了2年時間搜證和準備控方案情,卻在近一個月才給他們文件,形容對辯方來說是「不可能的任務」。 佔中案其餘被告,包括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及李永達今天亦有到場,另有多名泛民人士到場,包括梁家傑、劉慧卿、何俊仁、許智峯、李卓人、梁國雄及岑子杰等,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陳日君樞機亦有到場支持。 陳健民續指,他在獄中收到很多人的信件,對於過去半年的反修例運動,基於獄中資訊較缺乏,他難以評論具體事件,但相信運動使更多港人明白公民抗命是為了使當權者謙卑,為了守護香港的民主、自由和法治。 他又表示對於有年輕人在運動中失去性命,感到難以釋懷,亦相信年輕人的激烈行動是由政府所引致,指政府一直未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完全睇唔到任何誠意,去還香港人公道」。 滿足上述 4 個條件的協議在達成一刻,已構成「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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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戴耀廷的律師指,在當年9月28日前的行動計劃,雖然較為詳盡及仔細,但9月28日宣布啟動佔中當天,有關計劃卻沒有細節,最終所有佔領行動是在金鐘進行,認為有關計劃不夠詳盡以構成串謀罪行,而戴在運動中只屬支援角色。 2014年發生逾70天的佔領運動,被指是佔中發起人的「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人,就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等罪成,被判監、社會服務令等。 眾人早前提出上訴,代表戴耀廷的律師指佔中並非計劃作出妨礙,只是想引起公眾關注,並透過自我犧牲去爭取民主,又認為籌備之時三子曾考慮到要避免影響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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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家臻、陳健民、李永達及陳淑莊今有到庭聽取裁決,而正就其他案件被還押中的戴耀廷亦被帶到法庭應訊,戴坐在犯人欄內,隔著圍板與其他上訴人及親友握拳揮手示意,面露笑容。 九名被告除「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另外6人為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和李永達。 其中戴耀廷和陳健民被判囚16個月,邵家臻及黃浩銘則被判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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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控方指雖然本案以串謀罪提控,但指根據承認案情,被告實已干犯「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實質控罪。 此外,控方指本案涉及違反《國安法》,其立法原意應與本地法律兼容互通,若兩者有不同時,應優先考慮《國安法》。 按《港區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如屬情節嚴重,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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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控方指第 159C 條又提及串謀罪,與本身實質控罪的嚴重程度相稱,而本案控罪本身違反《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罪,認為法庭需考慮兩者。 這三類「初步罪行」可以互相疊加,例如「企圖煽惑」、「串謀煽惑」,甚至「煽惑他人煽惑」。 例如「佔中九子」案,就有部分被告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2025 以下是一些有關的例子,我們的律師在這方面的辯護工作都有豐富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