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介紹的工作室位於九龍灣工廈,建築面積大約280呎,設有窗及無窗單位,各單位內設有獨立茶水間、廁所包熱水爐,更有Free Wifi、冷氣、電錶、信箱及大門,恍如一般的住家。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深夜在社交平台分享上述個案,並在帖文中強調,如發現有違規行為,估價署定必嚴肅處理。 何永賢又提醒,根據《條例》,業主若濫收費用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再犯則可處罰款25,000元。 上述案件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揭發,並在有需要時與其他部門協作合作,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提出檢控,租客無須出庭,亦可成功將違法業主定罪。
而不少單位內可見晾掛衣物、擺放大床及雪櫃,擺設和住家甚為相似。 而且租樓網頁亦刊登了相關出租廣告,當中建築面積約280呎的劏房,每月租金為4600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就觀塘越聯工廠大廈疑有劏房作住用用途,屋宇署現正翻查記錄,並會派員視察。 如果發現有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屋宇署會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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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是物業業主,懷疑或得悉任何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有違規之處, 例如通往出口樓梯的通道被阻塞、結構構件被拆除、滲水或混凝土剝落,應立即徵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和委任註冊承建商糾正違規情況,以保障自己及其他住客的安全。 工廠大廈業主為了賺取更多租金,把原屬工業用途單位改建成環境惡劣的「工廈劏房」,以低廉租金吸引低收入家庭蝸居其中,令低收入者被迫在無消防設施及電線亂鋪的高危環境生活。 重災區的大角咀必發道兩個工廈單位,間成四十六個劏房及十一間套房出租。 關注團體批評港府執法不力,擔心一旦發生火警,會成為土瓜灣劏房大火悲劇的翻版。 該幢工廠大廈是屋宇署「分間單位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之一。
其實網上多個租樓網頁亦於8月刊登了越聯工業大廈多個租盤,當中更標榜有「內廁及熱水爐」、「高樓底」,租盤廣告更形容單位「超荀」。 而建築面積約280呎的劏房,租金4600至4800元不等。 而對比涉事樓層的地板、大門,與租盤廣告的圖片,亦有不少相似之處。 屋宇署將安排政府承建商清拆荃灣沙咀道40至50號榮豐工業大廈2字樓1號及2號室的非法住用「劏房」,並已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在上址當眼位置張貼「擬申請封閉令通告書」。 早前,位於必發道六十九號一座工廠大廈,被踢爆有單位非法改成住宅,並劏成四十六間房出租圖利,更在地政署到達前,預先通知租客對拍門者充耳不聞,成功避過巡查。 樓價不斷攀升,低下階層對廉價住屋需求極大,有業主為求賺錢,將工廈非法改建成劏房出租,不少質素奇差,一旦發生火警,後果不堪設想。
工廠劏房: 頓時驅趕租客難覓住所 政府隨機抽查高機率的工廈
因應上述情況,屋宇署已於二○一三年七月,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有關「劏房」的業主發出法定命令,令中止將該工廠大廈用作住用用途,並拆除有關違例僭建物及按照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圖則還原受影響的樓宇部分。 由於業主在命令指定的期限過後仍未遵從命令,屋宇署已檢控有關業主,而有關業主分別於二○一四年一月及四月被法庭判處有罪,各被罰款超過二萬元。 工業樓宇內的分間單位不適合居住,因為工業樓宇並非設計作住用用途,因此在多方面的要求,例如天然照明與通風、住用建築物周圍的空地,以至逃生途徑及其他消防設施等,都與住用及綜合用途樓宇有別。 此外,工業樓宇內的其他單位可能仍然有工業活動進行或用作儲存危險及易燃物品,對被用作住用用途的單位內的住戶構成極大的消防安全風險。 即使所有其他單位在住戶搬入前已經空置,有關單位仍可隨時再用作樓宇原來可作的工業用途,而住用用途是絕不適宜與工業用途並存的。
- 如有關法定命令在指明限期內未獲遵從,屋宇署可對有關業主提出檢控,甚至向法庭申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條發出封閉令,以封閉有關單位並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所需工程,並向有關業主收回工程費用、監工費及附加費。
- 而對比涉事樓層的地板、大門,與租盤廣告的圖片,亦有不少相似之處。
- 兩名劏房業主涉嫌違反劏房租務管制規定,未有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以及向租客收水電按金,今天(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兩人被定罪及分別判處罰款2,700元及12,500元。
- 如業主沒有按法例提交表格AR2可處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 為了確保進行有關工程不會對住客構成危險,屋宇署將於本年三月向區域法院申請封閉令,着令上址住客遷離。
- 工廠大廈業主為了賺取更多租金,把原屬工業用途單位改建成環境惡劣的「工廈劏房」,以低廉租金吸引低收入家庭蝸居其中,令低收入者被迫在無消防設施及電線亂鋪的高危環境生活。
- 樓價不斷攀升,低下階層對廉價住屋需求極大,有業主為求賺錢,將工廈非法改建成劏房出租,不少質素奇差,一旦發生火警,後果不堪設想。
分間單位,俗稱「劏房」,一般是指在建築物原先經批准的圖則上顯示的一個樓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房間。 記者踏入五樓連接天台的樓梯,眼前是一道通往天台的木門,推開虛掩木門,只見一片漆黑,往前走數步,就是進入天台劏房的大門,兩道門相隔約十方呎,用作隔聲,以防被人發現天台有人違規居住。 慕拉士澳門日報對面《南方工業大廈》4081尺荀租:30000/月慕拉士澳門日報對面工廈 《南方工業大廈》 中高… 提督馬路"工業大廈"聚龍軒斜對面)約250呎租4000HKD(無窗)出租:提督馬路"某工業大廈" (聚龍軒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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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啦士澳門日報對面《南方工業大廈》200尺租:3300/月! (睇合價銭仲可議)黑沙環,《中紡工業大廈》 一期中層B單位 一平… 分間單位方法有幾種,另一種方法是用磚間 (輕磚/ 工廠劏房 沙磚),好處是堅固耐用,隔音較佳,亦可在上面作髹漆等裝飾。 分間單位方法有幾種,其中一種比較流行的方法是用木榔,好處是所佔空間比磚牆少,亦可在上面作髹漆等裝飾。
因此,工廈的消防風險遠較住用和綜合用途樓宇高,絕不適宜作住用用途。 就此,屋宇署不會批准擬更改工廈單位作住用用途的申請,並會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以取締工廈內非法住用單位。 屋宇署再次提醒工廠大廈的業主不要將其單位非法更改作住用用途,並警告違反有關法例或不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可被檢控。 根據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發出的清拆命令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5(2)(b)條發出的中止命令是嚴重罪行。 一經定罪,就清拆命令而言,最高刑罰可處罰款港幣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二萬元;就中止命令而言,最高刑罰可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港幣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五千元。
工廠劏房: 出租工廈住宅涉犯法之嫌
任何正在安排租務事宜或考慮租樓的人士亦應查詢單位的原先批准擬作的用途,切勿租住工廠大廈的單位。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日)表示,屋宇署會繼續致力取締工業大廈內的住用分間單位(「劏房」),並加強檢控未履行有關命令的業主。 但歸根究底,現時工廈住宅本身不但犯法,其潛在風險嚴重危及住客的生命,故此政府立法禁止工廠大廈轉為出租住宅用途,某程度上亦是無可厚非,唯盼望香港住屋問題於未來可以改善。 工廠劏房2025 香港自九十年代便有劏房及板間房,其廉宜的租金成為低收入人士的居住選擇。
工廠劏房: 劏房戶遭濫收水電費惟不足1成有舉報 住戶 : 擔心會被逼遷
近日有網民於網上討論區發文,指工廈一早已「自行轉型」裝修恍如居家一般,並以「工作室」招租。 如業主沒有按法例提交表格AR2可處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强馬上擰錢慕拉士大馬路 南方工業大廈第二期中層向彻间好房獨立洗手間2500尺租25萬約看跳舞瑜伽寫字一流间好房… 黑沙環《中紡工業大廈》一平面7960尺超平租:54000/月! 提督馬路《祐順工業大廈》 大街上落一平面364尺 平租:490… 黑沙環工廈,約300呎租4000HKD,約1700呎,租17000HKD️黑沙環區 "工業大廈"️ 約300呎…
工廠劏房: 政府力推「北部都會區」等開拓土地 黃偉綸︰劣質「劏房」將被淘汰
慕拉士澳門日報斜對面"飛通工業大廈" 全新裝修,迷你辦公室"或"迷你貨倉仔"… 此分間單位為爭取最大空間,選用趟門以作分隔,分別有單趟門和雙趟門。 業主要求工業風 (loft style)之趟門,唯市面上並沒有合適風格和尺寸之趟門售賣,故兩道門由師傅現場製作。 有不少業主希望把單位分間,以提升出租或賣出的回報率,近年亦很多投資者加入共享空間 (shared space/ co-working space) 的投資行列,認為共享空間的工程比較清晰。 「出面租樓要兩個月按金,一個月上期,我哋點畀得起?」戴黑超的楊先生怒斥私樓租金離譜,惟有蝸居在只有三、四十呎、危機四伏的工廈劏房,月租千多元。 「遇上屋宇署職員巡查,業主會事先貼告示叫我哋『走鬼』,將房內傢俬搬上天台,又叫我哋嗰日唔好返屋企。」業主之後會在劏房門上貼上寫有「辦公室」等字樣,向外說明是辦公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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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回應稱會與房屋署、民政事務署及社會福利署保持密切聯繫,援助有需要的住戶。 屋宇署除處理有關「劏房」的舉報外,由二○一二年開始在工廠大廈進行取締用作住用用途的非法「劏房」的大規模行動。 工廠大廈設計的原意並非作居住之用,而是用於工業活動及儲存易燃、危險用品。 另外,工廠大廈的《消防條例》及逃生路線設計都與民用住宅有明顯分別,可能妨礙住客逃生。 部分樓齡較高的工廠可能在長年欠缺維修及檢查,消防系統或會失靈。 相關建築工程通常涉及拆除原先的非結構性間隔牆、加設新的非結構性間隔牆、裝置新的廁所及廚房、改動或加設內部排水渠系統、加厚地台以埋置新設/經改動的排水渠管、開鑿額外門口或通風洞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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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曾蔭權在《施政報告》強調,劏房關乎樓宇安全,考慮將劏房涉及的工程,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加強規管。 由此可見,現有政策、法例已經無力遏止這種亂局,那麼在加強執管無疑還必須同時另闢蹊徑加快重建房屋程序。 工廠劏房2025 不過,港府現實上卻連工廈「劏房」的粗略統計數字都未掌握得到。 澳門日報斜對面 工廠劏房2025 工業大廈,"迷你辦公室"租金1200HKD起要手快!
工廠劏房: 屋宇署:會派員視察
然而,工廠大廈的原有用途受地契規限,只可作工序場所等用工業用途。 無論租戶正在考慮在香港租用甲級商廈、寫字樓或是租工廈,在物色單位期間,不妨在價錢、地點以外,考慮該出租寫字樓、工廠大廈的配套,例如該大廈是否有設置閉路電視、有沒有保安員24小時駐守。 另外,租戶亦可以在選擇工廠大廈、寫字樓的出租單位期間查看停車場位置,若沒有停車場,搬運重物時會非常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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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把工業樓宇單位用作住用用途,不論該單位是否屬於分間單位,均會對住戶構成高風險。 在二○一四年,屋宇署增加上述大規模行動的目標工廠大廈數目,致力全面取締作住用用途的工廈「劏房」。 屋宇署除了加強檢控未有遵從該署命令的業主外,亦正陸續就一些業主已被檢控但仍不遵從清拆命令的個案,向區域法院申請封閉令,以安排政府承建商代失責業主進行命令所規定的工程。 若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在建築物內進行而不涉及樓宇的結構,根據《建築物條例》 第41(3)條的規定是屬於豁免審批建築工程。 由於有關業主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後,仍不進行任何所需工程,屋宇署隨即進行第二輪檢控,聆訊已在二○一四年十二月進行,有關業主在法庭上認罪,現正等候法庭作出裁決。
梁耀忠直指當局執法不力,間接容許無良業主走法律漏洞及造成既定事實。 工廠劏房 「你逼啲住客搬都無用,佢哋真係走投無路先會出嚟控訴。」居於工廈劏房的居民搬離又有何容身之處? 「如果港府由得佢哋,只會令佢哋由一個劏房搬去另一個劏房。」曾約見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談及解決工廈劏房問題,「佢仲話唔使理,枉佢做過社會福利署署長。」地政總署指,署方會在接到投訴後跟進,若發現違反地契會要求業主修改。
工廠劏房: 屋宇署繼續致力取締工廠大廈內的住用分間單位(附圖)
地政總署指,地契訂明只可作工業用途,若未經批准而將工廈單位作其他用途,均屬違反地契條款。 屋宇署自2012年起透過大規模行動加強針對工廈非法住用情況的執法。 工廠劏房 如有關法定命令在指明限期內未獲遵從,屋宇署可對有關業主提出檢控,甚至向法庭申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條發出封閉令,以封閉有關單位並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所需工程,並向有關業主收回工程費用、監工費及附加費。 若工廈單位被改作住用用途,由於同一工廈的其他單位仍然可能有工業活動進行或用作儲存危險及易燃物品,住戶會面對極大的消防安全風險。 另外,即使所有其他單位在有關住戶搬入前已經空置,該些單位仍可隨時再用作上述危險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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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由2012年開始,把針對分間單位的大規模行動目標樓宇範圍擴大至工業樓宇,藉以加強對工業樓宇內的住用分間房的違規情況執法。 「劏房」以前只會在住用及綜合用途樓宇內出現,但近年在工業樓宇內也有發現。 工業樓宇並非設計作住用用途,把工業樓宇單位用作住用用途,不論該單位是否屬於分間單位,均會對住戶構成明顯較高的風險。 為了確保公眾安全,特別是工業樓宇內的分間單位的住戶的安全,屋宇署有必要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工廠劏房 就此,屋宇署與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及民政事務總署一直保持緊密聯繫,在進行所需工程前,預留足夠時間向受影響樓宇居民提供適當的財政、安置及社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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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鑿額外門口或裝設新排水渠管時,如於結構牆開鑿洞口,會對樓宇結構造成不良影響。 若有關排水工程質量欠妥而導致滲水,可引致鋼筋銹蝕及下層單位的天花板混凝土剝落。 House730搵樓大本營每天均會提供全港各區的最新香港寫字樓出租、工廠大廈出租及工作室出租資訊,詳列單位的面積、月租、地址及圖片等,讓租戶自行篩選,輕鬆租到心水工作室、寫字樓單位及工廈單位經營業務。 若對寫字樓及工廠大廈的租盤有興趣,可直接透過業主或代理提供的聯絡方法查詢詳情。 不少小本經營或初次創業的年輕人,因為資金或生意種類而物色工廠大廈的出租單位,租作工作室。
工廠劏房: 觀塘工廈火警釀3傷 疑有人「偷雞」改裝成劏房 月租4600元吸客
協會指政府如強行執法而沒有妥善的安置政策,本身居於工廈租客短期內難覓住所,建議政府如非大廈有極度危險的安全隱患,都不應趕盡殺絕工廈住戶。 巡查期間,消防處人員在大廈內數處發現有違反消防條例的情況,並向有關人士發出共3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地政總署人員亦發現有一工廈單位涉嫌違反地契條例,因此向有關人士發出1封警告信。 由於將工業樓宇分間作住用用途可對住戶構成極大的消防安全風險,為了確保住戶的生命安全,屋宇署有必要採取嚴厲執法行動。
工廠劏房: 環境衞生
有網民認為這是其中一個原因,引致觀塘每晚放工時段這麼多人。 何永賢續指,估價署已開始主動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 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 此外,為其自身安全着想,工廠大廈「劏房」的住戶應盡快遷出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