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 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 第 限制性招標底價 六 章 爭議處理
- 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
- 二、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高標廠商。
- 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 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 限制性招標底價 ● 第 二 章 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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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 ● 第 二 章 招標
- 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 公開招標,也很像比武招親;只用武功好壞(價格便宜)來選親,很有可能選到一個人品低劣(品質差的劣質品)。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前一階段合格廠商。 ● 第 二 章 招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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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4.選擇性招標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辦理開標: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三、限制性招標:1.限制性招標未辦理評選: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若邀請廠商後,有2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則為比價;若僅1家廠商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2.限制性招標辦理評選: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3.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1)第1次:需有有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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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 第 一 章 總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法者,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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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章 驗收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8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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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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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二、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二、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高標廠商。 三、以最有利標決標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所評定之最有利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者,合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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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 第 二 章 招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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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3次及之後的開標: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4.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辦理開標: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二、選擇性招標1.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2.依採購法第20條第2款至第5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3.依採購法第20條第1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須6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件方得辦理。 資格合格廠商未達6家時,不得建立名單。 名單建立後,用抽籤擇定或邀請順序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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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限制性招標底價2025 第 10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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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 第 限制性招標底價 二 章 招標 限制性招標底價2025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限制性招標底價 第 47 條 同一採購不得同時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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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限制性招標底價2025 限制性招標底價2025 第 65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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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 ● 第 三 章 決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