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下載 IRED 表格第 63A 號,請按這裡。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 而若之後發現更多遺產令總值超過HK$50,000,申請人仍須向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 5.5 申請如有遺囑,請參閱本指引第六部分;申請如沒有遺囑,則請參閱第七部分;如有其他特別情况,請參閱第八部分。
- 6.6 任何人(遺囑執行人除外)如有權申請附有遺囑的授予,但不願意申請的話,便應使用表格第W2.2款,放棄權利。
-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遗产是由手头现金、(死者个人账户的)银行存款及/或强积金组成,且合共数额不超过150,000元,通常遗产管理官会提供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在没有遗嘱执行人能够或愿意履行职责(不管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 遗嘱认证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檢視保險箱。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遺產管理官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遺產管理官: 遺產税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該清單中記載的戶口詳情(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以及金額)必須準確無誤。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的有關條文載於喪親指引。 在這些情況下,受影響的家人或受養人只好反對遺囑,或向遺產提出申索。
遺產管理官: 使用您的信用卡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税款或就所徵收的税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
- 另外,你必须申请及呈交资产及负债清单(包括额外清单)和遗嘱(如有)的核证本和缴付217元(145元为法院费用,72元为誊写费用)。
- 不過,如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無論是單獨開設或聯名開設),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首先前來或來信遺產税署,安排人員點算保險箱內所存放的物品。
-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 8.2 如需保存遺產,便應使用表格第S2.1a或S2.1b款,要求法院為收存財產而作出授予(Grant Ad Colligenda Bona)。
- 根据 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高等法院获授发出授予书的权力。
-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是當然官守遺產管理官。
儘管聯名擁有財產的一名聯名物主在逝世後,其權益會轉往其他尚存物主,該聯名擁有財產仍須繳付有關遺產税。 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遺產管理官2025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條例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向遺產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務。 新支援服務的目的是保障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受益人的權益。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14條,凡屬死於自然的個案,死者的親屬或朋友必須在死者身故後14日內經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遺產管理官: 1 授予书需要多久才能发出?
在法庭批予申請許可後,則須因應情況,使用W或L字頭的表格其中一款,申請授予。 1.2 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A條規則,指明了一系列表格,而該等表格已於憲報刊登(“指明表格”)。 指明表格(如其索引所列)須予以依循,唯因應不同的情況,可對表格作出修改或增補。
遺產管理官: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收到您的處理指示及證明文件後,我們將安排發放戶口結餘。 遺產管理官2025 不過,無論有否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遺產管理官2025 遺產管理官 另外物業方面,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管理人可變賣物業,但遺囑執行人須確定受益人是否同意出售,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無權變賣物業,就算已變賣了的物業,受益人事後有權追回。 3.如果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的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
遺產管理官: 遺產承辦 II:管理小額遺產($50,000以下)
如果有,就要睇吓死者喺份遺囑入面委託咗邊個做佢遺產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有責任去高等法院嘅「遺產承辦處」辦理遺產承辦手續,喺攞到「遺產承辦書」之後,再根據遺囑內容分派死者遺産給受益人。 在我們收到持卡人去世的通知以及所需文件後(請參閱以上問題「在親人去世後,我如何通知銀行,並領取已故客戶戶口的結餘?」),我們將取消有關信用卡及批核該信用卡的交易。 要留意的是,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清單內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遺產管理官 而若之後發現更多遺產令總值超過HK$50,000,申請人仍須向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遺產管理官: 2 遗产承办处负责什么工作?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至於少於 $150,000 的小額遺產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 申請人應向遺產管理官查詢遺產承辦處會否非正式管理該份遺產。
遺產管理官: 2 遺產承辦處會協助我管理遺產嗎?
食環署推出「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 遺產管理官2025 (OCAPS)」,以加快處理火葬申請,方便市民。 火葬服務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預先透過系統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和繳付費用。 遗产承办处协助司法常务官处理申请和提出提问,以确使授予书发给在法律规定下的适当人士;此外又协助他执行其他法定职能,包括遗产管理官的工作。 根据 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高等法院获授发出授予书的权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负责行使该权力和处理所有无争议的申请,并在司法机构内设立遗产承办处,以协助他执行工作。
遺產管理官: 常見問題 – 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在法院作出命令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2.2a或S2.2b款。 6.6 任何人(遺囑執行人除外)如有權申請附有遺囑的授予,但不願意申請的話,便應使用表格第W2.2款,放棄權利。 5.2 遺產管理官通常只會接收及管理由手頭現金、存放於銀行的現金及/或強制性公積金組成的遺產。 至於其他包括房產、股票及據法權產等的資產,遺產管理官一般不會接管。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遺產管理官: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在這些情況下,閣下的個人資料或會按這份私隱政策聲明或另一份私隱政策聲明而移交繼續運營我們業務或類似服務的第三方。 此等第三方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此等收購或重組而使用 閣下個人資料的地點也可能不在香港。 擅自處理死者遺產係刑事罪,可被罰款HK$10,000同繳交附加費,所以如果有任何疑問,應立即搵律師,高等法院嘅「遺產承辦處」,或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嘅「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問吓喇。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款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遺產管理官: 第二部分 遗产承办处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遺產管理官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並需在監誓員在場下簽署,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沒有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但該人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 4.如果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 你可以指定由誰人(最多4人,可以是親人或你的律師或會計師)擔任遺囑執行人,負責向法院承辦你的遺產,並依照平安紙管理和分發遺產。 遺產管理官2025 遺產管理官2025 申請遺囑認證時,您需要攜同所有顯示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結餘的銀行存摺、結單及定期存款單。 若您已向本行申請戶口資訊,相關資料將記錄在授予承辦書中的資產及負債清單(該清單)。 根據法律,銀行只能發放於該清單2中準確列明的資金和資產予遺產代理人。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所有已存档的文件均构成法庭纪录的一部分,通常不会退回。 副本每页收费4元,而经法庭核证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费125元,另加收费每页4元。
按照一般规则,授予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 不过,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仍然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有关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但如不能取得某份遺囑是因該遺囑正由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保管或正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外的政府的官員保管,則該遺囑的經妥為認證為真確的副本可獲接納為證明,而無須上述任何命令。 在分配死者遺產時,執行人理應遵從遺囑內死者的意願分發遺產, 但這不代表遺囑的內容不可被挑戰。 您若對遺囑的內容甚至其有效性有爭議,應盡早諮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順帶一提,如果遺產物業尚未繳清按揭貸款,則視乎遺囑有否安排其他遺產作還款之用,例如保險費,否則就由繼承人負責餘下之還款。 答: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的遺產管理人還是尚存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才可以開啟保險箱。
要确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遗产提出申请及/或取得授予书,你可以前来遗产承办处进行电脑纪录搜查(键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缀简称为“HCAG”或“HCCV”的遗产承办处档案编号)。 遺產管理官2025 你必须亲临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因为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9)条不容许以邮递方式申请。 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9条规定了可提出申请授予书的人士的优先次序。
事实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24A条清楚说明,死者的资产与债务是指其在香港的资产与债务而已。 故此,香港境外的遗产不应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内。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遺產管理官: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新程序是怎樣?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關於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如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可聯絡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隨著我們持續發展業務,我們可能會重組架構或出現控制權易手或業務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