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盟,現代化法規1/2003[43]意味著,歐盟執委會不再是唯一能夠執行歐盟競爭法的機關。 2005年,執委會發布有關「違反歐盟反托拉斯規則損害賠償」之綠皮書[44],表示私人對卡特爾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將更為容易[45]。 世界上各個國家與地區的競爭主管機關已形成跨國的支援與執法網路。 競爭法在美國稱為反托拉斯法[4],在中國大陸與俄羅斯稱為反壟斷法[1],在臺灣稱為公平交易法[5],在香港稱為競爭條例。 過去,亦曾在英國與澳洲稱為交易行為法(trade practices law)。 競爭法(英語:competition law;在日本又稱為獨佔禁止法)是一種法律,透過規範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以達成促進或維持市場競爭之目標[1][2]。
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 競爭事務委員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在電訊及廣播業營運的指定業務實體的行為,包括涉及傳送者牌照持牌人的合併及收購活動,執行《競爭條例》的相關條文。 《條例》禁止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之合併。 目前,「合併守則」僅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出的傳送者牌照的業務實體之間進行的合併。 “(1)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不得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
競爭條例: 合併與收購
這些實質性條款均和歐盟的運作條例(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競爭條例 競爭條例2025 the European Union; 競爭條例 “TFEU”)第101條及102條非常相似。 規範限制交易的英國普通法是稍晚於美國發展的現代競爭法之前身[22]。 該法禁止有悖公共政策之商業協議,除非可證明該協議之合理性;有效地禁止了旨在限制他人交易之協議。 1414年的一份染工協議是第一份受到英國普通法審查之限制交易協議。 染工接受約定,於6個月內不與原告所在城市進行交易,但原告沒有承諾任何回報。 在聽到原告試圖強制執行此約定時,Hull J驚呼,「若原告在此,他應該被關進牢裏,直到他繳納罰款為止。」法院否認這項約定具約束力,因為此協議被認為是對交易的限制[23]。
授予個人或貿易公司的獨佔會與擁有貿易或製造上的秘密有相同的效果。 獨佔者透過維持市場持續無法有充足貨源的狀態,從不提供能滿足需求之供給,以遠高於一般的價格販售其商品,並提高自己的薪酬至遠高於一般水準,無論這些薪酬是來自於薪資或獲利[52]。 同一行業的人極少聚在一起,即便是為了嬉戲娛樂,難免要以共謀對大眾做些秘密勾當,或計畫抬高價格作結。 反托拉斯的執行與立法可看作是一種平衡: 指導原則若是明確的,對法院、主管機關與企業來講就較為具體,但缺少裁量空間,可能會在適用法律時造成意想不到的結果。 指導成則若是概括的,就會讓主管機關在提高經濟成果與屈從財富重分配的政治決策間搖擺[47]。
競爭條例: 美國的反托拉斯法
而該條例的第三“支柱”–合併守則-在這個起始階段意義相對地有限。 有別於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該條例沒有規定跨行業併購控制的制度。 現時該條例的合併守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通訊業 (該條例附表7第三條廢除並取代《電訊條例》(第106章)的第7P條)。 基於我們在反壟斷問題上的國際經驗,本文致力討論該條例的主要功能以及競爭事務委員會所發佈的相關指引和實務指示。 2015年7月17日,競委會第619章《競爭條例》修訂日期為2015年12月14日生效,原因是擬擴大中小企業禁止企業從事反競爭行為,維護及改善競爭環境[8]。 競委會成立目的主要是用作宣傳、向市民教育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以及禁止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3]。
- 多年以來,競諮會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能,就是跟進從不同途徑收到與競爭有關的個案或投訴,並就有關調查和跟進工作向各政策局及部門提供意見。
- 但在一個例子裡,法國的葬儀服務被發現要求剝削的價格,這是在與其他地區的葬儀服務價格相比較下所得出之結論[77]。
- 該協議第65條禁止卡特爾,第66條規定公司的集中化,或合併,及主導地位之濫用[34]。
- 據悉,該街市管理商有意經營牛肉檔生意,陳伯是潛在競爭者。
1561年,工業專賣許可證,類似現代專利的制度被引入了英國。 但是,在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統治時期,該制度據說被極為濫用,且只被用來保留特權,而無法鼓勵任何新的創新或製造方式[25]。 該案中,皇座法庭宣判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授予達西進口撲克牌到英國的專有權無效[24]。 法院判決該特權無效,且獨佔的3個特徵為(1)價格上漲、(2)品質下滑、(3)會讓工匠處於失業與赤窮的狀態。 這中止了特許獨佔,直到國王詹姆斯一世再次將這些特權授予他人。 於1623年,英國議會通過獨佔法,將專利權與同業公會很大程度地排除於禁止之外。
競爭條例: 「第一行為守則」
不過,1929年的經濟大蕭條時,競爭法自歐洲消失,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復活。 英國與德國在美國的壓力之下,成為歐洲第一個採取完全成熟的競爭法之國家。 在區域層面上,歐盟競爭法的起源為法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與德國間於1951年簽訂的歐洲煤鋼共同體(ECSC)協議。 該協議的目的是為防止歐洲重新建立在煤礦及鐵礦生產之主導地位,因為這些國家認為此一主導地位為世界大戰的爆發作出了貢獻。 競爭條例2025 該協議第65條禁止卡特爾,第66條規定公司的集中化,或合併,及主導地位之濫用[34]。
領展昨日對香港文匯報回應表示,會嚴格遵守《競爭條例》,不會對旗下商場及街市商戶的商品售價作出任何政策指導或限制。 以豬肉為例,大部分自營及外判予街市整體承租商經營的街市中,均有多於一檔的豬肉販商在同一街市內經營,讓消費者可以選擇。 至於有關在將軍澳區的豬肉售價問題,相信不同商戶的貨源未必一樣,難以直接比較。 競爭事務審裁處今就首兩宗入稟案件頒下判詞,裁定共14間公司的行為分別構成圍標及合謀定價、瓜分市場,違反《競爭條例》,成為本港首兩宗案例,法官將於稍後的進一步聆訊中考慮具體命令。
競爭條例: 競爭法
這些法規規定了私有或由皇帝授予的獨占事業之任何商業聯合行為,其財產之沒收與排除。 查士丁尼一世隨後通過交由官員管理國家獨占事業之法規[14]。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執行《競爭條例》的法定團體,負責調查可能違法的行為、提高公眾對該條例的認識、進行市場研究,以及就競爭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在具有競爭的市場,消費者均能享有更低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與更多樣的選擇。 然而,競爭對手之間的反競爭做法,如合謀定價或產出限制協議,將損害競爭,導致價格上漲,令消費者選擇減少。 (e) 影響較次的協議 –(在沒有任何嚴重反競爭行為下)第一行為守則豁免任何結合營業額收入少於2億港元的公司協議和經協調做法。 第二行為守則豁免了營業額低於$4千萬港元的業務實體。
競爭條例: 香港
因此無論是該條例或競委會的指引都沒有明定一個市場份額門檻作為界定市場權勢的依據。 這方針跟其他以市場份額門檻作指引的競爭法制度有著鮮明的對比。 比如歐盟競委會認為市場份額不足40%的業務實體是一般不被認為是具“優勢”, 而新加坡競委會規定,市場份額超過60%的公司很可能被認為是具“優勢”。 2014年9月3日,已故Stanley Wong博士委任競委會行政總裁,根據資料,他在1984年在加拿大展開其私人執業律師工作,就競爭法各範疇,包括卡特爾(cartels)、濫用市場權勢、合併及私人訴訟提供法律意見。 競爭條例 競爭條例2025 曾擔任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及審判庭,以及加拿大競爭事務審裁處的訟務律師[4][5]。
競爭條例: 「合併守則」
《末日審判書》中記載,「囤積」(forestalling,於商品進入市場前買斷,再調漲其價格之行為。)是懺悔者愛德華可在英格蘭全境施行財產沒收的行為之一[15]。 競爭條例 不過,對公平價格的關切亦導致了對市場直接規範之意圖[16]。 在亨利三世時期,公元1266年[16]通過了規範麵包與啤酒價格須對應法訂糧食價格的法規。
競爭條例: 歐洲早期的競爭法
至2008年,已有111個國家制定了競爭法,超過人口超過8萬人之國家的50%。 其中有81個國家是在過去20年間施行競爭法,意指隨着蘇聯解體與歐盟的擴張,競爭法也隨之擴張[40]。 目前,許多國家的競爭主管機關之間在日常工作的執法上密切合作,亦會進行資訊與證據的相互共享[41]。 競爭條例2025 其中有81個國家是在過去20年間施行競爭法,意指隨著蘇聯解體與歐盟的擴張,競爭法也隨之擴張[40]。
競爭條例: 香港競爭法:您需要知道的9項事情
歐盟與企業競爭法有關的兩個核心條款規定於第85條(除部分例外,禁止反競爭協議)及第86條(禁止濫用主導地位)。 該條約亦確立了各會員國競爭法的原則,第90條涵蓋了公用事業,第92條則制定了有關國家補助的規定。 合併的規範並沒有包含在內,因為各會員國當時未能在此議題上達成共識[35]。 競爭法於第一次與第二次世界大戰間在歐洲重新得到了認可,德國於1923年頒布第一部反卡特爾法,瑞典與挪威亦分別於1925年及1926年施行類似的法律。 競爭條例 很難證明具支配地位之公司的價格在哪一點上變成了「剝削」,而此類的濫用行為也很少被發現。 但在一個例子裏,法國的葬儀服務被發現要求剝削的價格,這是在與其他地區的葬儀服務價格相比較下所得出之結論[77]。
競爭條例: 公司秘書及治理專才人才需求逆市激增
類似地,對於勾結行為,其市場佔有率依相關公司或商品所販售之特定市場來決定。 雖然難以窮舉[73],某些類型的濫用行為通常會被國家法律所禁止。 例如,透過拒絕提高支出及升級技術而限制港口運量的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濫用行為[74]。 將一商品與另一商品搭售,因而限制消費者選擇與剝奪競爭對手銷路的話,也可能被認為是濫用行為。 於「微軟訴執委會案」中[75],最終微軟因將Windows Media Player放入Microsoft Windows裏可被處以數以百萬美元的罰金。 拒絕提供每個企業競爭所需之關鍵設備或原料也會構成濫用行為[76]。
競爭條例: 香港文匯網
根據《競爭條例》,如審裁處裁定答辯人已違反或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可向答辯人處以罰款,總額不得超過違例工程發生期間,涉案工程每年營業額的10%,而若違例工程維持超過3年,罰款總額則不得超過營業額最高的3年的10%營業額。 至於人工智慧(AI)潮流來襲;施振榮表示,台商在世界上的製造服務占比可能已高達七成,一定要持續國際化,並透過AI協助,智慧製造已是台商未來發展重要議題,智慧製造將有助於國際化。 在香港引入跨界別的競爭規管機制,是我們維護公平競爭這個共同信念的重要一步。 《競爭條例》(《條例》)為了確保公平競爭,訂明某些損害競爭的營商手法屬違法行為。 私營街市管理商主宰場內的租務政策,倘管理商純粹是管理者,就沒有身份上的利益衝突,與商戶只是各取所需關係;但部分管理商同時兼營菜肉檔生意,與商戶存在競爭關係,會否利用職權之便削弱競爭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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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區由管理商B打理的一間街市,全場兩肉檔,內地鮮肉每斤售價分別是108元及110元,兩者只差2元,點揀都貴;管理商A管理的另一間街市,兩間自家經營的內地鮮肉肉檔賣每斤88元及98元,價格比法團獨立管理的街市高出不少。 除有人不獲入場之外,有舊租戶反映管理商疑看中其「靚舖位」,惹來瘋狂加租的後果。 協議的定義非常廣泛,其定義幾乎捕捉所有書面或口頭形式的協議和安排, 包括非正式協議和任何形式的通信(包括電子郵件、 競爭條例 即時訊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