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供應商有較高的議價能力,以及掌握着資訊,他們可嘗試盡佔優勢,而不考慮消費者的利益。 因為這些標準格式合約是基於「要或不要」形式提出,消費者根本沒有能力跟供應商討價還價。 即使消費者知道合約條款對他們不利,但他們關心的主要是貨品及服務的價錢及質素,因此一般情況下,消費者仍會簽約,一心希望供應商不會引用這些對他們不利的條款。 至於其他損失或損害方面,任何人亦不得藉上述各項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但在該條款或告示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條訂明,如果法官在考慮及立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如合約內沒有相關條款要求供應商於合約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就有關續約後增加收費及服務限制等方面,向消費者發出一個清晰而明確的書面提示,這類條款是不公平的。
不過,由於免責條款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所規管,故此,利用免責條款來免除法律責任,並不是經常有效。 一般來說,用來免除因死亡或個人傷亡而引致賠償的免責條款,通常屬無效。 至於用來免除因經濟損失或財物損害所造成賠償的免責條款,其有效性則要依靠「合理標準驗證」來釐定。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的附表2已列出運用「合理標準驗證」時的相關準則。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VII.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及不公平的合約
消委會指,現時室內抱石場並未受任何政府部門或組織規管,對教練的師資亦沒有專業資格的要求。 抱石雖然有軟墊作保護,但倘若參加者未學會適當的下跌技巧,又或者不懂得抱石的基本禮儀,容易對自己及他人構成危險。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該會去年10月至12月以神秘顧客身分,先後實試10間室內抱石場。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各間場館均要求參加者進入場地前,必須填妥一份「放棄權利聲明」或「免責聲明」,有關聲明主要用於保障場館及職員,一旦發生意外時免被追究。 消委會相信這報告及其附件可幫助營商者檢視他們的消費合約,確保在交易過程中遵守公平、誠信及誠實的原則,從而令消費者得到公平的對待。
- 因為這些標準格式合約是基於「要或不要」形式提出,消費者根本沒有能力跟供應商討價還價。
-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把服務提供者須在合理時間內,及以合理的技術和謹慎提供服務的隱含條款納入消費合約中,並規定供應者不能藉任何合約條款,卸除或限制他因這些隱含條款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 為了避免承擔某些責任或剝削消費者,某些零售商或服務供應商會在合約中加入免責條款或不公平條款。
- 就提早終止合約,部份合約設有嚴苛的條件,此外消費者還須事先得到供應商的批准。
- 當消費者終止合時,消費者有時須遵守一些訂明消費者不能向任何人士(包括傳媒及網上討論區)透露服務的內容或其他方面的業務的條款,否則,供應商會向消費者提出法律訴訟。
很多時候,消費者會被要求簽署這項聲明,即使他並沒有閱讀合約。 消委會發現部份聲稱有冷靜期的合約,實際上消費者在終止合約時,須要親身遞交已簽好的取消合約的表格;至於要取得退款權利,消費者須先付一筆嚴苛的取消合約費用,才可得到退款。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首先,這類條文並不是真正的冷靜期條款,而只是一項終止合約的條款。 消費者須支付一筆相當的款項才能行使他的終止合約權;該筆款項遠超供應商因終止合約而產生的費用及受到的損失;實際上是一種懲罰。 就提早終止合約,部份合約設有嚴苛的條件,此外消費者還須事先得到供應商的批准。 這可能會造成一個情況,就是如消費者因供應商之嚴重失誤而受損,亦未必能得到供應商的許可,讓他提早終止合約,或甚至會因提早解約受到懲罰。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8條 合約引致的法律責任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消費者委員會發表最新一期《選擇》月刊,指出部分抱石場要求消費者簽署的免責聲明內的大部分條款的用詞累贅,一般消費者未必能完全明白其意思,加上免責聲明豁免範圍甚廣,萬一發生意外時容易引起爭議。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2025 消費合約內如載有不公平條款,表示商戶既不公平對待消費者,也不以誠信行事。 一份公平的消費合約能同時令消費者,營商者和社會獲得最佳利益。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至於簡短的消費合約,取而代之應是一個清晰而明確的忠告,提醒消費者在簽署合約前,應細閱及明白合約的條款。 這忠告應放在所有條款之前,以提醒消費者去閱讀條款及如有需要,可在簽約前要求更多的資訊或說明。 消費者應有合理的通知及真正的終止合約權,讓消費者因修改而受到嚴重影響時,可以取消合約,而毋須受到懲罰及獲得退回訂金或預先支付的款項。
- 由於供應商有較高的議價能力,以及掌握着資訊,他們可嘗試盡佔優勢,而不考慮消費者的利益。
- 其中1間實試當日只提供英文版本的場館,事後回覆消委會查詢時才表示,現時已備有中文版免責聲明。
- 會員制的合約經常訂明管理層或其代理人毋須為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壞,或財物損失負責;不論是因使用供應商的設備、或因供應商的管理層、僱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疏忽所造成。
根據現行法例,商戶仍可利用免責條款,令商戶於發生事故以致與客戶發生爭拗時,減低所需承擔的責任。 如商戶打算利用此條款避免客戶的爭拗,該等條款必須合理,倘若條款被法庭證實為不合理,有關「免責條款」便可能會被裁定無效。 本條例旨在將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界定其職能與權力,免除該會的委員及僱員對委員會及委員會屬下各小組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凡對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則任何同意將日後的分歧循仲裁方法處理的協議,一概不得執行,除非有以下情形,則屬例外 ——在所要處理的分歧出現後獲得他的書面同意;或他本人曾依據協議採用仲裁方法處理任何分歧。 第款不影響 ——《仲裁條例》(第341章)第2條所界定的國際仲裁協議的執行; (由1990年第76號第2條代替)任何合約所產生的分歧的解決方法,祇要該合約是憑藉附表1而無須受第7、8、9或12條所規限的。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消費者權益
香港通訊業聯會發出的《電訊服務合約實務守則》已於2011年7月起實行。 守則主要針對程序方面之公平性,例如合約的文體、版式及結構,以及服務供應商單方面更改條款、合約自動延長或續訂,及冷靜期等方面的權利及責任。 惟守則條文的公平性,仍有改善空間;不公平條款仍可於某些電訊服務合約內找到。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相關新聞
一些認購式合約規定所有已支付的款項,均不可退回及不能轉讓,以及消費者須預先支付所有合約期內的費用。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2025 此外,消費者不可因任何原因(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或其他原因)抵銷或扣除應該支付的款項。 消委會認為在這些情況下卸除消費者可抵銷的法律權利是不公平的,這類條款應該刪除。 消委會相信在討論設立全面性消費者保障法例的同時,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的不公平條款不應置諸不理。 消委會認為現時營商者應當採取積極步驟,履行誠信的原則,並確保他們所提供的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的條款是對消費者公平的。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9條 適用範圍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為防止店方在單據等書面合約上加上不公平的轄免責任條款,「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對此作出一定的規範。 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利用合約條款,逃避因違反合約、疏忽、失責而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2025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條訂明,如果法庭在考慮到商戶及客戶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關於大紀元
為了說明營商者可如何提高在社會上的地位,根據從美容業界發現的問題,本報告的附件一列出如何公平地草擬標準格式合約的指引。 本條例旨在就一個中文名稱為”地產代理監管局”而英文名稱為”Estate Agents Authority” 的團體的設立訂定條文以及界定其職能,並就地產代理及某些營業員的領牌,對地產代理工作及某些代理協議的規管,以及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本條例旨在就兒童玩具及指明的兒童用品的安全標準訂定條文,並為加強兒童安全而就有關的其他權力訂定條文。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2025 本條例旨在設立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轄權的審裁處,名為小額錢債審裁處,並就其司法管轄權,程序、常規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曾銘宗表示,國民黨團支持比照新加坡、香港發現金1萬元,因為連兩年稅收超徵,不需舉債就能普發現金,加上物價飛漲、民眾薪資非常低,政府必須提早面對,振興經濟並照顧市井小民。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不公平條款的例子及應如何處理這些條款
本條例旨在就管制及規管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設立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發出牌照事宜,設置儲備基金、設立管理該基金的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施加徵費,以及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本條例旨在規定某些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負責確保他們所供應的消費品是安全的,並就附帶的目的,訂定條文。 此外,在經費上限部分,民進黨團版本明定所需經費上限為3800億元,並刪除行政院版「得視經濟情勢分期編列預算」、「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的限制」等內容;至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方面,民進黨團版本也刪除院版「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的規定。 立法院會21日上午處理攸關普發現金的「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由於朝野針對4關鍵條文仍無共識,將上演表決大戰。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在廣泛討論階段說,立法除了普發現金,也加入讓百工百業重新站穩腳步的項目;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說,樂見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刪除行政院版草案「空白授權」的條文。 黃啟章並表示,目前現行法律並未將辣椒水列入管制物品,惟如民眾不當使用,已超越正當防衛範圍,仍有涉犯傷害罪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