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聘用期只為期約三星期,她的健康應該不會遭受任何不良影響。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公務員病假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公務員如經註冊西醫、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因工受傷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必須缺勤,可獲准放取最多二十四個月的全薪病假。
- 投訴人於某物業管理公司(答辯機構)任職客戶關係主任。
- 而持有醫學證明書的打工仔,又符合第一題所講的疾病津貼條件,就可得到相應的津貼。
- 僱主不可把僱員過往的疾病或復發的可能,當作僱員不能達到有關工作要求的證據。
- 法例規定要讓殘疾人士有同等機會獲取服務和使用設施,包括體育設施。
- 如管方再沒有懷疑有關人員濫用病假,便會取消向該員施加的規限,並通知該員有關決定。
投訴人於是向平機會投訴遭答辯人殘疾騷擾,同時又指答辯機構須為答辯人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答辯機構同意給投訴人一個月薪金作為賠償,而答辯人則同意向他作出金錢賠償及書面道歉。 投訴人在某保安公司(答辯機構)任職兩年多,期間他因工導致背部受傷,並放病假約三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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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在適當時候檢討是否有需要向各局/部門發出進一步的指引。 答 10:根據《規例》第 904 公務員病假2025 條批准離開工作崗位,是在指定情況下作出的特許安排。 倘有人員涉嫌濫放病假,當局可援引《規例》第 公務員病假 1291 條或撤銷《規例》第 公務員病假 1273(2)(a)條所述的特許安排。 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不根據《規例》第 904條作出本可適用的特許安排是合理的。
雙方同意在展開詳細調查前,透過提早調停以解決個案。 調停於2002年7月成功完結,答辯人同意向投訴人作書面道歉,並答應為前線職員制定指引,要對行動不便人士提供便利。 答辯機構也同意支付1,600港元以賠償投訴人更換眼鏡的支出和交通費。 答辯人向投訴人作書面解釋申請自動櫃員卡的政策。 受屈人是巴士司機,答辯人是同一巴士公司的高級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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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當答辯團體向屋宇署提交有關建議後,也不獲屋宇署批准。 最後,答辯團體同意把路軌改為嵌入地下的形式,就不會對輪椅使用者造成障礙。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所有公眾人士均有權使用公眾處所的設施,服務提供者在設置設施時,應顧及實際環境有否限制輪椅使用者使用設施或進出處所。 如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進出該等處所的方法上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 自動打簿機本來的位置及進出商場的障礙,限制了輪椅使用者在銀行服務方面的選擇。
她的康復進度平穩,並要求公司安排她擔任文書工作或讓她坐着工作,但公司沒有作出任何安排,及後投訴人於2005年3月被解僱。 投訴人相信她有能力執行她工作範圍內的某些職務,而她的康復進度理想,估計快將恢復執行全部職務。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如基於僱員的殘疾而令僱員蒙受不利,即屬違法。 公務員病假2025 僱主若認為某僱員未能執行有關工作的固有要求,便須證明已考慮現有資料而作出合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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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明知而協助作出違法行為,也需負上法律責任。 教育機構如基於學生殘疾而作出歧視,如拒絕或不准許他/她使用該教育機構提供的福利、服務或設施,即屬違法。 在沒有考慮學生的特殊學習需要和未為學生提供合理便利措施的情況下,只基於學生的殘疾而不准學生上學,可能會構成殘疾歧視。 投訴指稱,由於連接該處兩幢集體運輸中心的自動行人道,兩端入口都安裝了金屬柱,受屈人因此不能使用有關設施。
- 她指稱一名高級經理曾向她表示,解僱她是因為其健康狀況欠佳,需要經常請病假。
- 投訴人終於康復復工,雖然他表明能勝任及繼續以前的職務,但被安排做文員工作。
- 有薪病假的計算方法為: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後,頭12個月每服務滿1個月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 代表投訴人與受屈人要求答辯管理公司提供通道,但不得要領。
投訴人向答辯機構應徵文員職位,他面試合格,獲邀接受入職前身體檢查。 投訴人透露他15年多前曾做過頸部手術,但不影響日常工作。 經進一步身體檢查後,答辯機構指投訴人未必能達到工作的固有要求,但沒有作進一步解釋便取消了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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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僱員因其殘疾而不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若僱主因僱員的殘疾解僱僱員,即屬違法。 答辯機構指本身只屬小型企業,投訴人未能在病假後期提供病假證明,令它們難以安排人手處理投訴人的職務。 不過,平機會調查後發現,雖然投訴人請了長期病假,答辯機構仍然可以在沒有聘請替工的情況下,於2001年5月至12月處理好投訴人的職務。 此外,平機會也發現答辯機構解僱投訴人後,於2002年2月另聘新職員。 該機構為一所小型企業,連東主及其太太在內共五人。 2001年5月,投訴人被診斷出乳房有腫瘤,需要進行手術,醫生因此給她病假直至2001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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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校長(答辯人)又要求代表投訴人在幾星期內提交其子的最新評估報告,但是有關報告通常要幾個月才完成。 此外,答辯學校又要求家長嚴正承諾,會完全遵照報告上的所有建議。 公務員病假 答辯學校其後發出轉學信給其子,協助他尋找新學校。 代表投訴人對答辯學校拒絕為其子提供教育上的便利措施感到很生氣,決定為兒子另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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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如基於求職者的健康狀況而撤銷聘用,可構成違法歧視。 公務員病假 除非僱主能證明,為了符合法定健康及安全規定,有必要撤銷聘用。 以僱員安全利益為由而撤銷聘用,並非有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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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透過提早調停得以解決,答辯電影院承諾重新安排輪椅使用者座位的位置,讓他們有更多選擇,同時安裝適當而顯眼的標誌,指示輪椅使用者前往升降機和無障礙洗手間。 此外,會張貼告示通知輪椅使用者,若有需要,電影院員工隨時為他們提供協助。 答辯電影院又同意,日後設計新電影院時,會考慮殘疾人士的不同需要。 投訴人是輪椅使用者,他投訴專門提供體育及康樂設施的政府部門(答辯機構)及其三名職員(答辯人2、答辯人3及答辯人4)。 公務員病假 投訴人報名參加答辯機構在某體育中心為輪椅使用者而設的網球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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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缺乏這些證據,僱主便可能需要為殘疾歧視負上法律責任。 公務員病假2025 投訴人被解僱前在答辯機構任職清潔工人約四年。 公務員病假2025 她在2004年3月期間腿部受傷,住院近六個月,出院初期需要使用輪椅或柺杖協助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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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答辯機構通知投訴人,因其患貧血所以不適宜擔任該職位。 投訴人自行看醫生,醫生表示貧血不會影響其日常生活。 投訴人因此指稱答辯人基於他的殘疾歧視他,令其不獲聘用。 答辯部門承認是因投訴人家人的病歷而認為其不適合擔任該職位。 答辯部門指出,出任該職人士必須身心健康,因為他們需要在巨大壓力、緊張的氣氛下工作。 答辯部門認為,投訴人患精神病的風險較大,並認為投訴人可能在僱用期間患上精神病,因而危及待救援人士和其他隊員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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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接近一年後,項目快將完成時,投訴人要求調回之前的職位,可是答辯機構沒有確實回覆,卻聘請新員工接手她之前的職務。 個案透過調停得以解決,答辯機構同意支付投訴人約2.5個月的薪金作為賠償。 殘疾騷擾是指因某人的殘疾而向他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侮辱或威嚇成分。 僱主必須確保工作場所不應發生歧視或騷擾殘疾人士的情況,否則僱主可能要為僱員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經過平機會提早調停,答辯機構同意向投訴人支付相若於她3.5個月基本薪金的款項,個案得以和解。
由於要處理投訴人的工傷,答辯機構才延遲解僱。 答辯機構沒有提供任何曾向投訴人發出警告的證明文件。 投訴人在試用期過後請了三天病假,但她提交的醫生證明書上卻沒有註明診斷結果。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解僱不能執行工作固有要求的員工並不構成違法歧視。 不過,僱主必須證明有關僱員無法執行其工作要求。
即使他排到隊,但由於沿的士站的路邊都沒有下斜路緣,令他無法登上的士。 答辯部門(政府部門)解釋,相關的士站已經使用超過十年,該部門已計劃將之糾正,並改善交匯處內多個不便殘疾人士通行的地點。 經調停後,相關行人道於2002年12月擴闊,把金屬欄杆向外移,並加設下斜路緣以方便輪椅使用者。 他們於2003年5月達成協議,答辯政府部門答應會改善程序上的安排,以減少輪椅使用者等候的時間。 公務員病假2025 答辯政府部門也保證於2005年底前會提供升降機服務。 公務員病假2025 《殘疾歧視條例》規定,在提供設施或處所通道時,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
只容許行人使用該等設施會對輪椅使用者產生負面影響。 他居住大廈的門口設有一道推閘,地面有一條高45毫米的鐵閘路軌,因而令輪椅使用者無法出入。 受屈人的兒子擔任代表投訴人,多次與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團體)交涉,希望作出改善,但不得要領。 公務員病假 代表投訴人指稱,答辯團體歧視受屈人,令他無法出入該大廈。 殘疾騷擾是指就某人的殘疾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合理地預期該殘疾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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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屈人的家長表示,他們遞交申請時,答辯機構沒有反映其顧慮,因而質疑拒絕的原因。 公務員病假2025 事實上,答辯機構已經接受了受屈人的申請,卻在繳費時才通知他們申請遭到拒絕。 屋邨管理層進行改善大廈工程前,應先考慮不同使用者的需要。 根據法例,若要求所有服務使用者接受同樣的條件(如本案的住客需要繞道而行)而令有殘疾人士蒙受不利,便會構成間接歧視。 自他居住的屋邨提升保安系統後,通往他所居住大廈一條設有斜道的通道便被新安裝的門阻擋。 所有住客(包括投訴人)都要改行垃圾站附近一條又濕又滑的通道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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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登機手續時,受屈人及家人出示由政府醫院發出的信件,證明她需要在手提行李中攜帶針筒、針嘴及胰島素。 據指稱,答辯機構的地勤人員拒絕接納信件,並指出他們需遞交登機前十日内由醫生於答辯機構指定表格上填寫的聲明。 即使受屈人願意將針筒和針嘴寄艙托運,但仍被拒絕登機。 答辯機構解釋,由於其網上銀行服務沒有輔助裝置,所以通常會建議視障客戶使用電話銀行服務,以保障他們的利益。 鑑於不記名支票可不經銀行戶口直接兌現,而劃線支票則必須存入受款人銀行戶口才能兌現,如出現爭議,劃線支票較易跟進,所以一般只會向視障人士提供劃線支票簿。 至於自動櫃員機服務,是銀行職員錯誤回覆投訴人的查詢而引致的誤會,銀行可以為投訴人提供自動櫃員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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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而言,不論是工傷或非工傷有關的病假,局/部門可按機制把可疑個案交由醫事委員會審議。 如遇上懷疑欺詐的個案,部門可考慮將搜集所得的資料交予警方或其他執法部門處理。 公務員病假2025 公務員病假2025 本局不時檢討現行的病假行政措施,以協助各局/部門更有效執行員工放取病假的規定,及對懷疑濫用病假的個案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
如果獲法院准許,或獲部門/職系首長接納提交的醫療證據和理由而親自批准,該人員可在接着的十二個月內繼續放取最多十二個月的全薪病假。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考慮醫療證據及個案的特別情況後,可按個別情況,例外批准進一步延長全薪病假的申請。 先導計劃首階段會運作至2024年3月31日。 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將不獲發還任何須向醫管局醫院繳付的住院費。
為此,部門管方如根據《規例》第 904 條批准員工離開工作崗位,應遵循 “ 少於半天 ” 的規則。 除非僱員犯下嚴重失當行為而須被即時解僱,否則僱主絕不可在僱員放有薪病假間期解僱員工。 若僱主違反相關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10 萬元。 36 天以外的病假則屬於第 2 類,最多可累積 公務員180日病假 84 天;如有需要,僱主可要求僱員出示醫生紙及由同一醫生所簽發的診斷及治療紀錄。
個案經提早調停得以解決,答辯機構同意修訂對患有糖尿病乘客的運載條款;患有糖尿病乘客只需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醫療證明即可。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任何服務提供者若基於客戶的殘疾,拒絕向其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或在提供服務的條款、條件及方式上歧視客戶,均屬違法。 她於2002年3月中申請某保安公司的保安員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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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同意向投訴人作出書面道歉,而答辯部門也承諾支持投訴人轉調至其他部門的申請,並同意會根據既定程序,處理投訴人就過去工作表現評核要求覆檢的上訴。 最後,答辯部門同意,會根據投訴人在本案的陳述,調查答辯人管理員工的方式和行為。 公務員病假 如果發現這些跡象,部門管方會考慮是否須援引《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以便更緊密監察有關人員日後放取病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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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2:「全職」是指有關聘用符合《僱傭條例》(第57章)所載「連續性合約」的定義。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四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即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工作。 (四)局/部門聘請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主要是為應付有時限、屬季節性的運作及服務需求,或應付服務方式正待檢討或有可能改變的情況。 因此,各局/部門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數目,會按運作及服務需求的轉變時有變動。 截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局/部門共聘用約15,000名全職(註解2)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或在二○○○年六月一日前按合約制受聘的公務員,如果因公殉職,其遺屬可選擇領取有關退休金法例訂明的受養人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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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例,僱主須對僱員在受聘期間所作的違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為僱員提供培訓有助提高他們對遵守法律的警覺性,而且可減免僱主須負上的轉承責任。 她正進行法庭訴訟,與前同居男友爭奪幼子和女兒的監護權。 其女兒受某政府部門(答辯機構)監護已有一段時間。 投訴人投訴答辯機構屬下服務組的主管(答辯人)只受理其前同居男友的要求,卻不理會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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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基於殘疾歧視僱員或把僱員解僱,即屬違法;除非僱主能證明該名僱員無法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或僱主為了協助該名僱員履行職務而需提供的設施或服務,會對僱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答辯機構同意向投訴人支付相當於四個月基本薪金的款項,當中包括代通知金、未放取年假的款項、投訴人復工當天的薪金以及投訴人所得薪金中已扣除的強積金僱員供款部分。 資格核證系統為一套電腦系統,可供衞生署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醫療及牙科服務機構(指定機構)在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求診時,聯機檢索儲存於系統內的資料,以核證他們的資格。 在資格核證系統推出後,資格核證系統所涵蓋的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在指定機構求診時,便無須出示就醫申請表格。 他們只須通知指定機構的櫃枱職員他們符合資格享用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以及出示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有關櫃枱職員會通過資格核證系統,核證他們的資格。
投訴人其後被答辯機構解僱,他指稱是因其殘疾而被解僱。 答辯機構否認指稱,但聲稱因為投訴人工作表現差劣才作解僱。 答辯機構舉例證明投訴人工作表現差劣,並表示解僱投訴人一事與其殘疾無關。 投訴人指稱,答辯機構基於她患上紅斑狼瘡症而解僱她。 她指稱一名高級經理曾向她表示,解僱她是因為其健康狀況欠佳,需要經常請病假。 個案進行調停並在2003年1月得以成功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