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二十萬元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二)依當時網路服務之發展及環境,並衡諸網際網路連線服務與一般有體物有間,上訴人公司與系統商關於此類商品交易模式,並未如一般商品轉售,簽訂泛稱之經銷契約,而係依業界交易習慣由系統商直接與上訴人公司簽訂網路服務契約,再另委由系統商向EndUser(即實際使用服務之人,在本案即為訴外人劉O達)收取費用;系統商再轉交予上訴人服務費約定成數之今額,其中之差價便是上訴人公司對於系統商媒介之報酬。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乃業界慣稱之系統商,其負責訴外人劉O達所經營之「點O撞球場」店內網路連線硬體規劃與架設。 網路連線除硬體架設外,尚須另尋ISP業者始能連上網際網路,依通常之交易習慣,系統商多會為其客戶作整體服務,乃不獨硬體規劃,連線部分亦會為其客戶安排ISP業者提供服務。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被上訴人因生意往來而熟知上訴人公司係ISP業界之個中翹楚,於是在為其客戶即訴外人劉O達經營之店規劃網路時,即意屬上訴人公司負責提供連線服務,便向上訴人公司媒介此一訂約機會。
-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六百零七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三百零五萬五千五百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10/22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舉行第四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由理事長李述德主持,本行邱總經理經銀行公會推薦獲選出任本屆理事,未來如有金融相關建言,將可經由此一平台與主管機關有更多溝通對話機會。
- 嗣該畫作經吳O中確定係偽作,上訴人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本件買賣契約,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二百萬元,另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依回復原狀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二百萬元等語;被上訴人否認曾委託林O祺、廖O誠出售系爭油畫予上訴人,辯稱係賣畫予林O祺,且上訴人所提之原證二不實在,系爭油畫非偽作云云資為抗辯。
- 8/15 由本行文教基金會主辦的「小小畢卡索繪畫比賽」優勝名次揭曉,於本日下午假總行十一樓大禮堂舉行頒獎典禮,邱總經理與文教基金會周慶雄秘書長親臨致詞及主持頒獎,會後於六樓舉行獲獎作品畫展。
- 在企業經營中,非財報無以深入理解《孫子兵法》,非《孫子兵法》無以具體淬煉商業智謀。
被告既非系爭買賣股票契約之出賣人,原告逕向被告請求,顯無理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五)上訴人另主張依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酌減報酬,但該條之要件為係「乘他人(指上訴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情況,茲上訴人對其有何「急迫、輕率、無經驗」及「服務報酬約定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惟查,原告在帶被告丁OO看完系爭房地後,即未再接續媒介被告丁OO、戊OO締結買賣契約,被告間買賣契約係由永O房仲公司仲介促成者,有永O房仲公司提出之被告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3至189頁),就此為原告所肯認者(見本院卷第204頁),更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見三之(五)所載被告丁OO有於95年7月17日委託永O房仲公司居間仲介承買系爭房地等內容)。 原告就此再主張:被告丁OO經原告帶看系爭房地後,確有與原告以言詞達成委買契約之合意,並留有帶看資料表細填寫相關資料,依一般經驗法則,不動產委買人若無表明委買意思,豈會將聯絡電話、住址等個人資料留給仲介業者;況仲介業者亦係在確認委買人之委買意思表示後,始進一步帶看房屋;足認,原告與被告丁OO間之委買契約業已成立生效,且被告丁OO更經由原告報告得知系爭房地買賣機會,而與被告戊OO訂立買賣契約,原告自得請求給付居間仲介報酬等語。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雖成立居間契約,然依合作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居間報酬,乃以「系爭工程完工」為停止條件,而系爭工程至今尚未完工,是原告尚不得請求報酬,其依居間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介紹費一百萬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再依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及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七五號判決、同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二O九三號判決,本件介紹費應於被告與一包黃O發簽約承包黃O發與業主陳O麟訂定之工程時即應給付,是不論被告與業主之工程合約已否合法解除,原告於契約簽訂時即得取得報酬,不受影響,被告主張與業主解除契約而規避介紹費之給付,於法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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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間 配合財政部計劃訂購NCR公司V8555型電腦主機一套及BAS5000型分行自動化設備六套與NCR共同開發全行集中連線存款、放款、保管箱、會計等應用系統。 9/21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2025 設立東台北分行(第七個營業單位)於台北市松江路125號,由榮副董事長鴻慶先生主持開幕典禮。 10/24 政府創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響應充任發起人之一,並於次年1月31日正式加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被保單位,成為存保體系之一員。
- 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股票買賣應由上訴人負責,自無不合。
- 有時,另一個層級的欺騙也許可以幫助邪惡的管理團隊隱藏原來要掩蓋的事情。
- 上訴人於原審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承認其妹朱O鈺告訴伊在被上訴人臺中分公司缺戶頭,要伊開戶,伊去開戶等語,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對被上訴人提出之各該證據,除陳稱開戶卡背面之印鑑證明卡印章非伊自蓋,其餘均自認為其簽名蓋章(見原審卷三六頁正面、四八頁正面),被上訴人職員高坤燦為臺中分公司辦理本件客戶簽章之事,於作證時雖陳稱當天何人前來伊不太記得,但明白表示依被上訴人公司慣例開戶應由本人自行到場且須核對身分證等語(見原審卷一九七頁)。
- 被告丁OO與原告間並未存有委買契約或其他任何委託關係;實際上被告丁OO係委託訴外人永O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簡稱永O房仲公司)仲介買受系爭房地,並已交付仲介費用即被告間買賣總價1%與該公司,原告僅曾帶看系爭房地,被告丁OO並非原告仲介之買方,原告無由依委買契約請求被告丁OO給付仲介報酬。
- 按民法第六百十四條規定倉庫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而依第六百零一條之二規定,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8/25 因應仁愛大樓改建,行方特在臺北市鄭州路八十七號「站前運通大樓」承租四個樓層供信用卡中心、電話客服中心、上銀行銷公司等單位使用。
- 11/20 本行獨家贊助的「金曲之夜」音樂會,假國父紀念館舉行,邀請名歌手蕭煌奇、曾心梅、戴愛玲及林志炫等演唱名曲,由長榮交響樂團伴奏,音樂會除招待財富管理貴賓客戶之外,其餘售票所得全數捐贈社福團體,以積極推展社會公益活動。
- 然此「危險」應認不包括社會一般觀念所不負責之危險,蓋若認上開第七條第一項之危險包括此等社會一般觀念不需負責之危險,將導致此等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怯步,造成消費者生活上之不便,於保護消費者之立法目的有違。
而上訴人租用保管箱,每次開啟均依約蓋用印章,會同被上訴人職員前往開啟保管箱後,被上訴人職員即應依銀行規定離開,由上訴人自己寄存物品,及至八十五年九月解約,上訴人取回保管箱之物件並出具保管箱退租通知,聲明業將箱內物品全部取回檢還原鑰匙,嗣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整理待租空箱,發現上訴人放置之上開物品,乃通知其取回。 上訴人自己之誤放行為,係上訴人之過失,與被上訴人無關,無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情事,且上訴人對其所受損害亦未能舉證,從而其請求被上訴人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五、按「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寄託物為金錢者,推定為消費寄託。」民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六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一百萬元既已匯入兩造約定之帳戶,而由被告處於隨時可提領之狀態,即應認寄託金錢已交付,依上開規定,自應推定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為為消費寄託契約。 又依上開民法第六百零二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本件未定期限之消費寄託,寄託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查原告於八十七年間即已向被告請求返還本件寄託金錢,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至今早已逾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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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據:提出倉儲運送合約書、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同年月十七日協議書、收據、清算明細、律師函等件影本為證。 四、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第十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固肯定請求權競合說,惟請求權競合說又區分為「請求權自由競合說」、「請求權相互影響說」,最高法院上開決議之研究報告,強調為避免請求權競合說之短處,應將單純之請求權競合說(即請求權自由競合說)加以修正,認二請求權雖各自獨立並存,但相互影響。 三、證據:提出行、駕照、保險單影本各一份、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車輛失竊證明單影本、賠款同意書、同意書影本、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失竊車理賠處理報告表影本等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陳O杰。
舉例來說,以等值美元3萬元新資金辦理美元階梯定存,3個月天到期後,約可領約新台幣3,300元的利息收入。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餐飲、百貨等部份行業陸續縮減工時、休無薪照護假。 對於須負擔店租、材料費等固定支出的自營店家,或上班族、低收入戶等族群衝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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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如果懂得財務報表的基本原理,就會知道是哪些力量帶動了營收、公司在哪些方面表現良好,或者為什麼績效表現不如預期。 然而,財務報表並非中立客觀的,而是帶有主觀性,有可以操弄的空間——因為,在整合會計報表之時,許多活動仍在進行當中;而且,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當中的一些數字,必須依據你對於未來情況的估計。 對於這些模糊地帶的理解,既可洞悉企業經營的現實面,對於投資人來說,也是必要的基本認識。 不同於一般財會書籍的照本宣科,本書以平易近人的方式,介紹財務與會計的專業術語,帶領你了解財務報表當中最重要的觀念。 從一些真實企業案例,你將學到如何解讀並活用財務數字、如何評估投資項目,發展出靈活的策略,做出更好的決策。 本書重點包括: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與現金流量表的基本概念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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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設立宜蘭分行(第六十五個營業單位),位於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一段160號,配合政府城鄉均衡發展政策,為本行在台灣東部開設的第一家分行。 金管會公布99年度本國銀行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核准名單,本行獲准增設3家新分行,為金管會自96年局部開放申請設立國內新分行以來唯一獲准增設3家新分行的銀行,也是連續四年獲准增設家數最多的銀行,顯示金管會對本行優良資產品質及財務業務健全的高度肯定。 7/1 本行西湖分行李冠樞經理及三重分行賴永龍經理榮獲經濟部表揚為九十八年度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業務績優人員,並於7月20日出席在經濟部舉行之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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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民眾可隨時留意匯率,在最佳匯率時刻直接透過網、行銀操作,輕鬆完成換匯,讓資金運用更具效率。 凱基銀行財富管理處資深協理張冠雄指出,美國聯準會4日正式宣布升息2碼,並自6月起開始進行縮表,美元可能短線利多出盡,拉回後再持續走強,建議投資人仍可續抱美元;另外,中國景氣循環走勢與歐美不同,近期又受新冠疫情影響,人民銀行實施降準降息的寬鬆貨幣政策,四月以來人民幣出現明顯貶值,投資人不妨逢低陸續兌換人民幣,一旦中國疫情結束,經濟回復到正軌,人民幣或可率先扭轉趨勢。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減碳消費已成主流趨勢,凱基銀行即日起與國際發卡組織萬事達卡合作,邀請凱基萬事達信用卡正卡卡友響應「無價星球聯盟」 全球植樹計畫,只要在7月底前綁定行動支付消費,並首次申辦互動帳單,凱基銀行將為卡友購買樹苗贈予無價星球聯盟種植,期盼攜手卡友力行減碳、支持環境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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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被告雖稱兩造即便成立行紀契約,然因被證一之二第十條之約定而排除民法第五百七十九條之履行責任,惟觀被告所提之被證一之一及被證一之二可知,前開兩者一為買賣,另一為代開信用狀契約,詎被告遽認兩者皆有拘束雙方當人之效力,顯不足採。 退一步言,縱認被證一之二亦屬契約之一部,然系爭條款係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所規定之定型化契約,該條款自屬無效,故被告仍須負行紀人之直接履行義務。 至於原告之主張,係由直接履行責任所負擔之義務,並不涉及訴之變更或追加,縱認為係訴之變更追加,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亦無須被告之同意。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為證券交易商,上訴人於其臺中分公司開立帳戶,從事證券之買賣,與伊間成立行紀性質之契約。 嗣上訴人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經由該帳戶資券互抵日月光二萬股、華通二萬一千股、萬磊二萬股、智邦二萬股,又集保買進台富二十八萬股,均未依期辦理交割,經伊依證券交易所規定進行反向沖銷處分,受有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十一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元之差額損失,依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條適用同法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退而言之,就令該次買賣非依上訴人之意而為,上訴人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賠償此項損害等情,求為命上訴人如數賠償,並計付自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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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互動帳單的客戶,如有保留帳單之需求,可點選「匯出交易明細PDF檔」功能,隨時存取帳單。 此外,還可透過「數位申辦」功能,申請信用貸款,免紙本、免出門,只要簡單3步驟「填、傳、簽」(線上填寫申請書、上傳身分證及財力證明文件、線上進行簽約),即能輕鬆完成申請手續,立約後最快5分鐘撥款。 「無價星球聯盟」為萬事達卡集結全球超過百家銀行、金融科技公司與特約商店所組成,成立目的為推動全球性植樹計畫,並於2025年落實復育1億棵樹的目標。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過去發票捐贈為社福機構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但在數位支付普及化後,發票捐贈大量減少,社福機構開始思考數位捐贈的機會,但人力及資訊技術有限,無力自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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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舞弊伎倆:舞弊犯使出的五鬼搬運把戲千變萬化,認識舞弊樹是了解侵占、挪用、行賄、做假帳手法的最佳起點。 ◆認清成為待宰羔羊的原因:再多知識、再高學歷,無法保證不會淪為舞弊受害者。 ◆洞悉公司治理盲點:制度潛規則心照不宣、利益輸送鏈暗做手腳、控管流程便宜行事、法律體系漏洞百出,使得舞弊犯乘虛而入,正視脆弱環節,及早預防。 ◆強化內控管理措施:舞弊是企業的包袱,會拖垮競爭力,從權威組織acfe和coso提出的風險管理架構5要素下手,為企業體質打好基礎,累積經營實力。 ◆破解舞弊的殺手級應用:傳授10個不藏私科技與數位鑑識妙招,惡意倒帳、內神通外鬼、假帳、供應商借屍還魂全部原形畢露。 有實戰經驗的舞弊偵防稽核師親身分享: 作者曾任職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舞弊防治團隊,目前擔任財星500大企業的稽核師,輔導與服務過不少企業的舞弊偵防業務,並擁有最難拿到、全台灣合格人數不超過兩位數的舞弊稽核師證照,他以實務經歷與扎實的學理基礎,系統化剖析與分享舞弊相關知識與經驗談,讓讀者看待舞弊不再只是新聞報導的片面視角,而是從人性、經營、偵防、法律等面向全方位了解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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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前所述,銀行對顧客存放於保管箱內之物品均不知悉,亦不加以過問,並未就顧客存放物品進行點交發給證明(倉單),故保管箱契約與民法倉庫契約之性質,亦有所不同。 (一)上訴人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之判決理由有何不當,亦未舉證被上訴人有何過失責任,泛泛謂上訴人正當使用保管箱,並無過失云云,並不能為其有利之理由。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参拾陸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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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虛擬銀行眾安(ZA Bank)都加入稅貸戰中,該行的「一錘定息」稅務貸款計劃則提供一口價的1.75厘稅貸息。 實際貸款計劃詳情受條款及細則約束,以各銀行最新公布為準,讀者如欲了解詳情,可到眾安銀行(ZA Bank)查詢。 貸款額還款期最低年利率200,000港元6 至 36 個月1.75%計劃推廣期由即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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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活動係本行單方面無償提供之優惠活動,本行得隨時因法令、政府命令、或其他情事而暫停、終止或修正本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如本活動有任何暫停、終止或修正,本行得張貼公告於渣打銀行網站,或依本行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寄發通知。 所有還款額最好要不超過您每月收入的30% – 若您本身有樓宇按揭貸款則屬例外,因其還款額佔月入比例可高達50%。 實際年利率是採用香港銀行公會所載的有關指引計算,並已被約至小數後兩個位。 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出已包括所有適用的利率、手續費及收費。 適用於個別戶口的每月還款額亦或有差異,客戶可參照其貸款通知函上所列明的詳細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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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一○三年股東常會於上午九時假總行十一樓會議廳舉行,榮董事長率全體董監事、邱總經理、陳執行副總與會。 會中報告營業報告書,提請承認一○二年營業年度終了財務報表,並通過分派盈餘案,股東每股分派現金股息一. 七五元;並通過修改本行公司章程、增資案、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規定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6/16 一○六年度股東常會於本日上午九時假總行六樓舉行,榮董事長率全體董事、邱總經理、陳執行副總與會。 會中宣讀營業報告書,提請承認一○五年營業年度終了財務報表,並通過分派盈餘案,股東每股分派現金股息一.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新O錸公司之買賣契約已成立,原告已善盡居間仲介業務,被告並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書立願一次付清服務報酬八十一萬元整之同意書,被告卻未為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專任委託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同意書影本為證,被告固不爭執簽訂上開同意書,惟以上開辯詞置辯,故本件爭執點在於原告是否因其受僱人王O金有何故意或過失成行為,造成被告面臨鉅額之賠償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按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所定之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 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而居間人之報酬,於雙方當事人因報告即已有效果時,亦應許居間人得請求報酬之支付,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二六七五號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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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銀行局亦有公布,9月房貸加上建築融資增加908億元,顯示銀行現在放款動能幾乎主要靠不動產抵押放款,若政策要急凍房貸或建築融資,恐不利銀行去化資金。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公布國銀最新獲利狀況,2021年前三季稅前淨利年增8.5%至2696.2億元,續創僅次於2019年的同期次高,逾放比亦降至0.19%新低。 不過,由於放款增幅追不上存款增速,使國銀存放比「連3降」至70.07%、再創新低紀錄,陷入7成關卡保衛戰。
倘若申請人為中國銀行的智盈理財或中銀理財客戶,稅貸利率便會獲得減免,若貸款額達HK$1,800,000或以上,更可享最低實際年利率1.78%。 如果貸款申請人在中國銀行擁有發薪戶口,或過去曾申請中國銀行的稅務貸款。 中國銀行 (Bank Of China,簡稱BOC)所提供的稅務貸款稱為「貸合適」,申請者不須為賬戶持有人,但利率上,當然不及在中國銀行擁有發薪戶口的申請人。 最高稅季貸款額可達稅款3倍或月薪6倍,或HK$2,000,000,以較低者為準。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實際年利率是壹個參考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出包括銀行產品的基本利率及其他費用與收費。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2-15-1.【裁判字號】88,保險,151【裁判日期】890919【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613
本件原告係遭姓名不詳之人詐欺而為轉帳,已如前述,是顯非係原告基於任何目的,而增加被告之財產甚明。 是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其類型並非「給付不當得利」,而係「非給付不當得利」已明,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其於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將自義大利進口如附表一所示之磁磚,送至被告設於高雄市OO區OO路一六八號倉庫放置,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海運提單、信用狀、進口貨物發票、包裝明細、卸櫃費統一發票、內陸運費統一發票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2025 惟查:被告曾因上開磁磚送至被告倉庫,由被告代墊堆高機作業費用三千一百五十元,而檢具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記載買受人為原告之統一發票向原告請款,有發票及字據附卷可稽,足徵被告早已知悉該貨物係屬原告所有。 又被告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卅日出具進出貨明細表予原告負責人,其上載有:「趙小姐:進出貨明細表如左列之,請核對,並附上貨款總明細計算表一張,若查閱無誤,請撥駕前來高雄請款,謝謝您。陳太太筆」,有被告自認真正之文書附卷可稽,其上載有兩造名稱及出貨對象,如有出貨又退回之情形,且尚有註明,並從總數量中予以扣除,甚且連樣品送出之情形,亦有記載,核上開文書之內容相互對照,該明細確係原告進口而置於被告倉庫內之磁磚出貨至各地之統計,至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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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爭畫作業經原真蹟畫家吳O中證實係偽作,上訴人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買賣價金之不當得利;否則即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買賣價金。 按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民法第五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土地買賣之居間人曾O炫僅受范O武委託出售土地,並無受託代領買賣價金之權,上訴人付與曾某之三十萬元對范O武應不生效力,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原審因而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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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函並非通知終止系爭倉庫契約,且該寄託倉庫之魚產品既未經提領,倉庫契約即未消滅,上訴人主張系爭倉庫契約於八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已經終止,即屬無據。 惟被告以朱O華係原告之受僱人,其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被告權利,原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就此損害賠償債權與前開寄託物返還債務主張抵銷等語。 故被告之主張是否有理,端視原告就訴外人朱O霞之冒領行為,應否負連帶賠償之責。 按「銀行接受無償存款,其與存戶間,乃屬金錢寄託關係,按寄託偽金錢時,推定受寄人無返還原物之義務,僅須返還同一數額。又受寄人僅須返還同一數額者,寄託物之利益及危險,於該物交付時移轉於受寄人,為民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本件存款倘確係被第三人所冒領,則受損害者乃銀行」(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O一八號判例參照)。 本件訴外人朱O霞既以偽刻之印章向被告冒領上開三十八筆存款,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朱O華對於被告之金錢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甚為明確。 一、被告係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將系爭不動產出租予訴外人鎮O月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鎮O公司),九十一年二月屆期復續約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租賃契約訂明欲提前終止租約可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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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系爭原專任委託契約書之委託期限為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嗣兩造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簽訂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延長委託期限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有該變更合意書附卷為證,被告對於簽訂該合意書之事實,並不爭執,則系爭專任委託契約書之委託期限應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堪認定。 被告雖抗辯當時因身體不適,一時失察而簽訂云云,然該變更合意書既由原告寄送予被告審閱後所簽訂,自不容被告於簽訂後,復執詞否認該合意書之效力,又被告對於變更合意書並未載明銷售期限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亦不足採信,準此,被告之前揭抗辯,均無足採。 九、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四)被上訴人若是故意拒絕上訴人以經準備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2025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然原審判決內文理由「。。。。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署之「帶看協議書」,難到不是證據嗎? 又系爭房屋主張O松同意上訴人帶,後由其妻連同上訴人帶渠等參觀房屋,事實勝於雄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