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主席女士: 公務員若能提供註冊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一般可獲准放取病假。 關於問題的第(一)部分,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或有不同,《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並無硬性指定構成濫用病假的情況。 部門首長須充分考慮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並在有跡象顯示濫用病假時才援引有關規例,要求有關公務員向指定的政府或醫管局診所求診。 如果發現這些跡象,部門管方會考慮是否須援引《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以便更緊密監察有關人員日後放取病假的情況。
- 她又指,絕大部份公務員都能夠遵守行為準則,只是因應社會需要及市民對公務員的期望,以訂立12項基本信念。
- 若管理人員未能提供適當設施和協助予殘疾人士,即可構成間接歧視。
- 由於投訴人出示醫生證明書證明其健康狀況適宜恢復工作,而且他的病傳染性甚低,平機會因此為個案進行調停。
- 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答辯屋苑對其作出殘疾歧視。
- 一名同事(答辯人)指投訴人沒有工作白支薪金,更張貼詩句暗諷投訴人行動不便,又模仿他的走路姿勢和嘲笑他。
- 答辯機構在某商場內設置銀行服務自動櫃枱(「商場櫃枱」),提供自動櫃員機及打簿機服務。
投訴人通過三個月試用期,在受僱期間從沒有收過任何口頭或書面警告。 投訴人加入答辯機構六個月後,被要求和另一名同事進行身體檢查,檢查結果為正常。 投訴人向負責身體檢查的醫生透露自己患有腦癇症,他按照醫生的建議,在身體檢查後告知答辯機構他有腦癇症一事。 投訴人的主管對他說,儘管他工作表現良好,但管理層認為他「不適合這份工作」。 公務員病假出境 受屈人由一名社工代表,向平機會投訴答辯機構殘疾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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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晚,投訴人簽署了「自願離職表格」,在翌日他被要求遞交正式的辭職信。 投訴人不滿答辯人的要求,故向平機會提出投訴。 公務員病假出境2025 投訴人在試用期過後請了三天病假,但她提交的醫生證明書上卻沒有註明診斷結果。 投訴人是助理時裝設計師,答辯人是她的老闆。 於2002年8月,投訴人因右手食指的腫瘤而要做手術,獲得十天病假。
任何人如在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條款、條件及方式上歧視殘疾人士,不論該項服務或商品是否收取費用,即屬違法。 當客戶提出申請,他們會向所有客戶發出自動櫃員卡,包括有視障的客戶。 不過,答辯機構表示,他們會向有視障的申請人解釋他們持卡涉及的風險。 答辯機構否認基於投訴人的殘疾而解僱投訴人,但聲稱投訴人和另一名美容顧問是因為不誠實和行騙而遭解僱。 答辯機構已向警方備案,但警方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 答辯機構認為是投訴人自動辭職的,並指投訴人不誠實,拒絕到答辯機構指定的醫生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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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除向投訴人發出僱用證明之外,也同意就投訴人與其上司的爭執進行內部調查。 個案於2002年10月和解,答辯人同意在無需承認責任的基礎上以3,000港元(約等於半個月的薪金)賠償給投訴人。 公務員病假出境 個案進行調停,並於2003年2月結束,答辯幼稚園願意就裁員所引起的誤會和令投訴人不快作口頭道歉。 答辯幼稚園承諾日後若有合適的空缺,會公平地考慮投訴人的申請。 投訴人患上腦癇症若干年,但接受手術後,復發的次數已大幅減少。 在2004年8月中,投訴人工作時腦癇症發作,被送入院治理,兩日後復工時被解僱。
- 在開課前,投訴人坐在輪椅上到網球場相鄰的運動場做熱身運動。
- 2001年8月,投訴人發覺右手食指腫脹和麻痺,她認為是因她要重複剪紙盒所致。
- 投訴人因此指稱答辯人基於他的殘疾歧視他,令其不獲聘用。
- 相較於太陽能、風能主要使用於電力;氫能可以應用於多個領域,包括交通、工業、電力生產和暖氣等,並且可以用於不同技術,如燃料電池和去碳燃氫。
- 投訴人稱答辯機構在接獲有關通知後,即時把他解僱。
- 公署認為康文署須作改善,提出11項改善建議。
- 此外,儘管設有連接電影院和售票處的升降機,也設有無障礙洗手間,但他們找不到有關設施。
投訴人聲稱答辯機構不容許他們在兩程往返香港的航班上,按登機證所示坐在一起,而基於他們的視力問題安排他們分坐不同座位。 答辯機構把本來坐在通道座位的人士轉為坐在靠窗座位,並表示這是參考民航處有關乘客安全的指引,但答辯機構認同該指引沒有具體訂明有關視障人士的座位安排。 若服務提供者給予殘疾人士的待遇,較給予沒有殘疾人士的待遇為差,即屬違法。 對他人的殘疾作出不受歡迎的言論,便會構成殘疾騷擾,同樣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法例,僱主須對僱員在受聘期間所作的違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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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告訴她,公司擔心她的病況,並恐防會再發生意外。 由於投訴人腳部受傷,行動不便,公司於是派他暫時處理一些較輕鬆的工作。 公務員病假出境 一名同事(答辯人)指投訴人沒有工作白支薪金,更張貼詩句暗諷投訴人行動不便,又模仿他的走路姿勢和嘲笑他。
代表投訴人與有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的兒子進入一幢大廈,該大廈由答辯機構管理。 公務員病假出境2025 突然,其子失控躺在地上,代表投訴人安撫了其子後,與他在角落玩耍。 公務員病假出境 代表投訴人向他解釋其子的情況,又指出再多一些時間便可緩和他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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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接受腦癇症的腦部手術前已於答辯機構工作數年。 投訴人的醫生建議他避免夜班工作,因為夜班工作會令他情緒不穩。 於是他向答辯機構提交了醫生證明,並要求公司配合其需要,但答辯機構沒有就他的要求正面回應,並繼續指派他當夜班工作。 年終時,答辯機構也沒有向他發放花紅,原因是他在該年放了太多病假。 投訴人更被上司警告,若他再經常放病假,便將他解僱。 公務員病假出境2025 公務員病假出境2025 投訴人於2005年5月接受的治療很成功,他肯定自己可重新執行學位教師的全部職務,於是提出有關要求,但校方鑒於其健康狀況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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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同意簽署保證書,承諾對使用輪椅的乘客提供協助。 投訴人於1998年10月申請答辯部門的醫療服務人員職位。 公務員病假出境2025 投訴人接受答辯部門安排的驗身時,告訴醫生有關其兄長的殘疾。 他於2000年6月再次申請同一職位,但該次連面試的機會也沒有。 由於他認為自己通過了驗身和面試,所以指稱答辯人基於其兄長的殘疾而不僱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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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僱主有責任提供合理的便利措施(如作出工作改動或調整、提供或改裝工具、更改工作時間),以協助僱員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除非這樣做會對僱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騷擾殘疾人士是違法行為。 公務員病假出境2025 殘疾騷擾是指基於某人的殘疾而向他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個合理的人也會預期這些行為有冒犯、侮辱或威嚇成分。 談論同事的殘疾或模仿他人的走路姿勢以取笑他,可構成殘疾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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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責任確保殘疾人士與其他學生一樣,有平等機會接受優質教育。 若有人明知而協助作出違法行為,也需負上法律責任。 答辯機構解釋,大廈門口24小時有保安員為輪椅使用者提供協助,也有在大門安裝門鈴方便訪客有需要時按鈴向管理處求助。 答辯機構又表示,他們會為輪椅使用者購置可搬動的斜道,但代表投訴人不接受上述安排作為輪椅使用者自行進出的通道。 投訴人常到某商業大廈開會,該大廈門口有梯級,在每個門口都貼上標誌,表示可為殘疾人士提供協助。 然而,投訴人選擇自行慢慢上落梯級,然後請人協助把輪椅搬上或搬落樓梯,因為投訴人認為有關協助並不足夠而且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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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機構聲稱,投訴人被解僱是因其工作表現欠佳、與同事關係不融洽和對上司及顧客不禮貌。 答辯機構認為,工作環境不適合投訴人,若她繼續工作,其背痛可能惡化,所以僱主曾設法游說她自行辭職。 投訴人於2002年3月因背痛告病假,復工後被解僱。 投訴人認為她被解僱與其病患有關,於是投訴其僱主(答辯機構)。 她又投訴其上司(答辯人2)批評她「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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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服務提供者如拒絕為有殘疾人士提供服務,或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向有殘疾人士提供服務的方式與向其他沒有殘疾人士服務的方式有差別,即屬違法。 公務員病假出境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服務提供者拒絕向殘疾人士提供服務,即屬違法,除非提供有關服務會引致不合情理的困難。 有一天,他與妻子在的士站準備登上的士,妻子先把手提包放置於後座,再協助他上車。 受屈人指稱,的士司機(答辯人)一看到他便立即駕車離開。 若非當時交通擠塞,受屈人和妻子甚至不能取回已經放在車上的手提包,內裏有他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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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可把僱員過往的疾病或復發的可能,當作僱員不能達到有關工作要求的證據。 法例規定,僱主須為有殘疾的僱員提供合理的便利。 如僱主在評核工作表現時沒有顧及殘疾影響,僱員可因此提出歧視申索。 在裁員時必須採用具透明度且公平的準則,以免引起誤會。
答辯機構解釋,在投訴人申報患病前已決定解僱投訴人。 由於要處理投訴人的工傷,答辯機構才延遲解僱。 答辯機構沒有提供任何曾向投訴人發出警告的證明文件。
受屈人受僱於某廢物處理承辦商(答辯機構),工作約六個月後因手臂和肩膊痛按醫生提議放病假。 病假期間收到答辯機構通知,由於公司人手短缺而她無能力執行職務,她將會被解僱。 代表投訴人代受屈人投訴答辯機構基於她的疾病而解僱她。 投訴人對答辯人(加簽職員)提出異議,但答辯人表示,他同意投訴人上司的意見,而身為醫務人員,他不認為此評語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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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機構證實,殘疾人士同樣有權使用其服務及設施,但其使用者指引中沒有特別針對輪椅使用者而訂的規例。 內部調查結果顯示,當時約有20至30名人士在緩跑場上,因此投訴人應小心使用有關設施。 個案透過提早調停快速處理得以解決,銀行同意把所有視障新客戶(包括投訴人在內)的戶口升級至提供點字版月結單的戶口類型,並永久豁免收取未達最低存款額的費用。 銀行又同意通過社會服務組織網絡公布有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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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向答辯機構應徵文員職位,他面試合格,獲邀接受入職前身體檢查。 投訴人透露他15年多前曾做過頸部手術,但不影響日常工作。 經進一步身體檢查後,答辯機構指投訴人未必能達到工作的固有要求,但沒有作進一步解釋便取消了聘用。 投訴人於答辯機構任職銷售主管,工作表現一直令人滿意。
經過幾次提出建議和反建議後,投訴終於2003年5月和解。 答辯人向投訴人發出介紹信,以及支付660,000港元(約等於投訴人九個月薪金)予投訴人。 校方及校長為投訴人安排驗身,若證明他的健康狀況合適,投訴人便可在一星期內恢復學位教師的全部職務,而服務條件將與過往相同。 公務員病假出境2025 前有提及,不論是公務員或非公務員,只要符合條件雇主就不可以拒絕勞工請防疫照顧假,並且勞工請防疫照顧假後也不可以影響到勞工的考績或對勞工為其他不利處分。 除了怎麼請假的相關規定,「請防疫照顧假薪資怎麼算?」或是「防疫假給薪多少?」同樣也是讀者相當關心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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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驗身結果顯示投訴人有能力執行有關工作的要求,投訴人便可繼續履行其六個月的僱傭合約。 公務員病假出境 答辯機構提出投訴人須驗身合格才會獲聘為清潔工人。 投訴人在等候驗身結果時已開始為答辯機構工作,但最後因未能通過驗身而遭解僱。 驗身結果顯示,她的心臟不宜粗重工作,但她爭辯說自1994年開始當清潔工人以來,一直能夠勝任,是主診醫生沒有為她進行詳細的評估,只是根據過往病歷作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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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機構認為,為期23星期的基本訓練對投訴人來說會十分嚴格。 此外,答辯機構也顧慮到投訴人在執行任務期間,如出現貧血徵狀時的安全問題。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如基於僱員的殘疾而令僱員蒙受不利,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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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管方再沒有懷疑有關人員濫用病假,便會取消向該員施加的規限,並通知該員有關決定。 有關公務員在接獲取消限制的通知前,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施加的規限仍然有效。 代表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答辯電影院,沒有為輪椅使用者提供適當的設施是殘疾歧視。 公務員病假出境 個案透過提早調停得以解決,答辯電影院承諾重新安排輪椅使用者座位的位置,讓他們有更多選擇,同時安裝適當而顯眼的標誌,指示輪椅使用者前往升降機和無障礙洗手間。 此外,會張貼告示通知輪椅使用者,若有需要,電影院員工隨時為他們提供協助。 答辯電影院又同意,日後設計新電影院時,會考慮殘疾人士的不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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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無障礙通道,既能促進殘疾人士自立生活,也令其他人士受惠,例如推嬰兒車的父母、走樓梯感到吃力的長者和推車送貨的人士。 投訴人指稱,當受屈人嘔吐時,答辯酒樓的職員作出無禮的評語。 有一次,縱使他在門外等候了兩小時,酒樓方面也未為受屈人安排入座。 公務員病假出境2025 投訴人代表其祖父(受屈人)投訴答辯酒樓殘疾歧視。
公務員病假出境: 查看完整版本 : 根據公務員條例,放取病假中的公務員可否….
她於2002年1月患上抑鬱症,放病假至該月底。 她放完病假後,其主診精神科醫生為她簽發醫生證明書,證實她已復原,可以恢復教職。 公務員病假出境 於2002年6月,答辯幼稚園通知投訴人,由於裁員,她於2002/03年度不會獲續約。